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与保障-以股东查阅权为例

合集下载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知情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知情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知情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一、引言在股东出资协议书中,股东的知情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股东的知情权及其保护以及股东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保障。

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重要事项和决策。

知情权承载着股东合法利益的保护,对于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1. 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资产状况: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2)公司经营情况: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业务策略和发展计划。

(3)重大事项: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重大投资、重要合同、重大诉讼等。

(4)决策过程:股东有权了解公司内部决策的程序和监督机制。

2. 知情权的保障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信息公开: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公开重要信息,如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等。

(2)增加监督机制:建立透明、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及高管层的监督,确保决策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投资者教育:加强对股东的投资者教育,提高其辨别重要信息的能力,使股东更好地行使知情权。

三、股东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股东出资协议书中,股东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知识产权是股东的重要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1.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的源泉,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对于股东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关乎其投资回报和持续发展。

2. 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1)妥善管理知识产权:股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签订保密协议:在股东间或与公司之间,可以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披露,保护知识产权的独家性。

(3)追究侵权责任: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股东可以追究合同责任或采取法律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

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

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

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提要]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东权利方面的规定相当原则,导致审判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不具有可操作性。

当前,因股东权的行使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股东知情权案件给法院审理增加了不少难度。

本文具体针对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为了平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法律确立了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投资利益,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但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力)时,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

股东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有效行使。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所组成。

这三者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

在这一组权利体系中,股东的查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股东远离于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

所以,股东查阅权是知情权的核心,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取决于股东查阅权能否充分行使。

二、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

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故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立法保护上也不尽相同。

论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

论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

论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股东查阅权是指股东享有查阅公司文件和资料的权利,这是股东监督公司行为和管理的重要途径。

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既是保护股东权利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保护公司利益和商业机密方面的重要法律机制。

一、股东查阅权的保护1.公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这一规定保障了股东查阅公司资料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司应该如何执行股东的查阅权。

2.证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公告、有关公司的报告和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

证券法还规定,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确保股东查阅资料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规范内部行为的重要法规,公司章程中通常明确了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

比如规定了每年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会议的议程和行程等。

这种规定能够保障股东有议会查阅所有与公司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的权力。

二、股东查阅权的限制1.商业机密和隐私权公司有商业机密,这些机密资料是公司商业机密的关键内容,不能被任何人查阅,包括股东。

所以,商业机密和隐私权是限制股东查阅权的重要原因。

2.侵犯他人权利在公司管理过程中,为保护公司不受他人侵害或公司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公司有时会限制股东查阅公司的某些文件和资料。

因为公司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都需要平衡维护。

如某些涉及供应商、客户的合同、协议或关键交易等重要信息,就需要保护记录着这些信息的文件,以免被股东获取或传播,并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

3.国家机密公司也有与国家相关的机密事项,这些事项的保密性更高,因此不得公开;而股东查阅权也将受到限制。

事实上,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和保密,是公司的一项义务,也是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体现。

三、结论股东查阅权的保障和限制是必须均衡的,公司只有恰当平衡股东查阅权的保护和限制,才能保障公司的经营稳定并维护股东利益。

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

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

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提要]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东权利方面的规定相当原则,导致审判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不具有可操作性。

当前,因股东权的行使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股东知情权案件给法院审理增加了不少难度。

本文具体针对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为了平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法律确立了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投资利益,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但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力)时,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

股东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有效行使。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所组成。

这三者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

在这一组权利体系中,股东的查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股东远离于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

所以,股东查阅权是知情权的核心,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取决于股东查阅权能否充分行使。

二、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

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故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立法保护上也不尽相同。

股东知情权保护案例分析

股东知情权保护案例分析

股东知情权保护案例分析股东知情权保护是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股东知情权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决策等各方面的了解权利,是股东对公司实施监督的基础。

在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司内部管理不透明等原因,股东的知情权往往受到侵犯。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探讨股东知情权保护的问题,并分析在该案例中股东知情权受到侵犯的原因及对策措施。

Case Study:XYZ公司股东知情权保护案例分析XYZ公司是一家新兴的互联网公司,成立于2015年,业务涉及电子商务、在线教育等领域。

公司以其创新的商业模式和快速成长的业绩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近期有投资者投诉称公司存在财务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其对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疑虑。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股东知情权受侵犯的原因1.公司内部信息不透明在XYZ公司内部,高管与股东、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不畅,公司内部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

这导致投资者难以获取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无法对公司的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

2.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在公司公告、财务报表等信息披露方面,XYZ公司存在通告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

这使得股东未能及时获知公司的营收、利润等重要财务数据,影响了其对公司的投资决策。

3.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公司高管可能存在不端行为,如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变相损害股东利益等。

这也是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犯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股东知情权受侵犯的后果受到上述原因的影响,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导致以下几个后果:1.投资者信心不足公司的财务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的发展前景产生疑虑,影响了他们的投资决策。

这将进一步影响公司的股价走势,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公司治理风险上升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的不规范,使得公司治理风险进一步加大,可能引发内部腐败、违规操作等问题,最终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若干问题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若干问题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若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愈发重要。

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的保护与行使对公司运营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其中,股东查阅权作为股东权益的一种体现,更是对股东利益保障的关键手段之一。

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深入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为股东权益的进一步保障提供参考依据。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概念与法律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公司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股东的知情权,确保股东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股东查阅权提供了法律基础,明确了股东的查阅范围、查阅方式以及相关程序。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行使问题(一)查阅范围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范围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然而,对于一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如合同、客户信息等,是否可以查阅,以及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是股东查阅权行使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查阅方式与程序股东查阅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方式和程序。

一般来说,股东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合理期限”,以及如何处理股东查阅权行使过程中的纠纷,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一)保护股东查阅权为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应当确保股东查阅权的充分行使。

这需要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股东能够便捷地行使查阅权。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为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提供法律保障。

(二)限制股东查阅权虽然股东查阅权对于保护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过度行使或滥用该权利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因此,应当在法律上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若干问题研究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若干问题研究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若干问题研究【摘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已经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

本文主要从我国的公司立法入手,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限制问题进行了研究,这其中包括了对股东“正当目的”的解读、查阅对象的区分对待、以及瑕疵出资股东的知情权限制问题。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限制1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①由于股东知情权往往以查阅公司文件和会计帐薄的方式进行,为此,股东的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的查阅权。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

从股东的立场来看,股东行使查阅权保障了股东有效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了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控制。

然而,从公司的立场来看,股东行使查阅权却往往体现为一种“敌对行为”。

股东不受限制的行使查阅权会给公司日常经营带来极大的负担,也会使公司的内部决策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存在泄漏的风险。

因此,为了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东行使查阅权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的,应当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21“正当目的”的限制。

211“正当目的”的判断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具有“正当目的”。

由于此条文只提出了查阅目的要具有正当性,却没有对正当性进行进一步的阐释,进而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对此,clark教授区分了四种不同的动机:(1)、投资需要;(2)、作为投资人与其他股东进行交易的需要;(3)、获得与投资相关的个人利益的需要;(4)、出于社会责任感的需要。

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及正当目的限制

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及正当目的限制

因此保障股东的查询权就成为立法 的不 可或缺 的
内容 。
运作情 况 , 而 侵 吞 他 们 的 利 益 。 而 在 股 份 公 司 从 中 , 制股 东则 通 常 会 操 控 董 事 会 , 者 拒 绝 向股 控 或
1 )股东 查 阅权行 使 的范 围。
收 稿 日期 :0 10 —3 2 1-51 作者简介 : 陶俊峰( 97 ) 男 , 17 一 , 河南南 阳人 , 助教 , 硕士
最大化 。“ 股东承担着 资本风险 , 但对公司的经营
活动 只能进 行有 限 的监控 。 … ” 现代公 司 所具 有 的这 种 投 资 者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2 股 东查 阅权 的行 使
股东 的查 询权 源于其 成 员资 格 , 因此 它 是股 东
管 理权 分离 的情 况 , 他们 自己对公 司 的 日常运作 应 有 的个 人权 利 。查询权 作 为股 东参 与 管理 、 现 使 实 毫 不知 情 , 因而 就产生 了信 息不 对 称 的情 形 。这 种 企业 经 营 目的方面 的权 利 , 指股 东 了解 公 司情 况 是
速 积 累大量 资本 的优 越性 , 同时 又 不得 不将 公 司 资 诈 。 因此 股东 如何 行使查 阅权 , 而在 维 护 自己正 从 产 的 日常管 理 与决 策 权 委 托 给 具 有 专 业 技 能 的管
当利 益 的同时 , 又不 会对公 司正 常 的经 营管 理造 成
理 者 。这就 产 生 了典 型 的委 托 、 理 关 系 , 代 管理 者 干扰 , 以至 于不 会危 害 到作 为 独立 主体 的公 司本 身 作 为股 东 的代理人 , 照契 约应 该追 求 股 东财 富 的 所享 有 的利益 , 按 这就 成 为我们 不得 不考 虑 的问题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与保障——以股东查阅权为例关键词: 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公司检查人制度内容提要: 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增强了股东知情权保障与救济的可操作性。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非尽善尽美。

就股东知情权中的股东查阅权而言,行使查阅权须受三个方面的限制:不应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应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不应损害公共利益。

考虑到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因素,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完善应以引入英国的检查人制度为主,即建立公司检查人制度。

既对大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又对中小股东的查阅权予以保障,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还应完善相关具体制度,以限制与保障股东查阅权。

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制度建构作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择其要者有三:(1)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2)新增了股东知情权的限制条件;(3)初步建立了股东知情权保障的程序机制。

较之于修订前的《公司法》,此举凸显了股东知情权在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增强了股东知情权保障与救济的可操作性。

然则,理念的更新、规范的完善并没有在实践中引发立竿见影的制度效应。

新《公司法》的实施,一方面使股东知情权不再停留于模糊与抽象的概念层面,而被赋予了程序保障和司法救济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知情止于何处”、正当目的的限制如何认定与适用等司法难题折射出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非尽善尽美。

有鉴于此,笔者拟以股东知情权中的股东查阅权为例,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与保障问题作番探讨,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所助益。

一、对股东查阅权进行限制与保障的法理分析当下,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理论有“内部理论”与“外部理论”之分。

依据德国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的分析,“外部理论”意味着存在两个事物———权利和限制,这两者之间存在某一特定的关系即限制关系。

如果认为权利和权利的限制之间存在这种关系的话,则首先存在没有限制的权利本身,继而是一个经限制而存在的权利,即受限制的权利。

“外部理论”尽管承认权利一般表现为是受限制的,但仍然坚持权利本身是完全无限制的。

因此,依据该理论,权利和限制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当要求某个人的权利与其他人的权利或者公共利益和谐相处时,这种联系才凸现出来,也就是说权利止于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

“内部理论”则认为权利依法仅享有一个确定、唯一的内容,而不存在两种事物,权利限制的概念被“权利的外延”所取代。

[1]因此,权利的本质在于其有自然而然的、固定的范围,权利的保障范围并非漫无边界。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派生于股东权。

作为一种起点意义上的权利,股东查阅权是股东分享和利用公司信息资源的基础,更是实现科学决策、监督管理层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它又是一种固有权,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都不能将其剥夺。

股东查阅权对股东权益的自我保障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良性运行具有关键作用。

因此,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保障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随着“社会本位主义”思想的产生,权利的绝对性不复存在。

这意味着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毫无约束的,尤其是当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面临被侵害的危险时。

因此,对股东查阅权的保障不是绝对保障,而是一种有限制的保障。

关于权利限制的内部理论与外部理论尽管主要针对基本权利,但同样也可以适用于股东查阅权。

根据这些理论,笔者认为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应该进行三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不应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公司内部形成了公司、股东、经营者三方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

这些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权利冲突。

股东查阅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使股东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

然而,该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形成紧张关系,因为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对象直接指向公司财务等信息,包括诸如利润、成本等大量商业秘密信息,股东经查阅而获得了这些信息并不能保证其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股东查阅权的过度扩张可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

因此,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应以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限。

第二,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不应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

股东查阅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公司的经营权产生冲突,因为公司为了保障股东行使查阅权,必然需要承担支持股东行使权利的附加成本。

例如,整理、管理公司信息资料需要人力和物力,安排股东查阅账簿需要设置特定场所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等等。

这些非日常经营的成本耗费可能挤占公司经营成本。

如果公司经营情况不佳或者财务运作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一旦这些管理信息、财务信息被非经常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掌握,即使不会影响公司的未来发展,也可能妨害公司管理层经营行为的自主性与独立性,并引发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矛盾,从而给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换言之,股东查阅权的过度行使可能降低公司的运营效率。

因此,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为限。

第三,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不应损害公共利益。

权利的保障是有成本的,股东查阅权制度的设立、运行需要成本,解决权利冲突也会产生成本。

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命题就是制度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因此,一项制度的设立或者变迁,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在于预期收益大于成本。

股东查阅权保障制度的建构也受限于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即保障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成本付出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公共利益的获得正是股东查阅权外部制约的目的。

因此,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止于公共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限。

虽然股东查阅权的过度扩张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对其进行限制非常必要,但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保障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是因为,如果仅仅着眼于公司利益的保护而过分限缩股东查阅权,则可能严重影响股东财产性或身份性权利的行使,对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可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均衡造成破坏。

如此一来,就产生了保障股东行使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公司运营效率以及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构成了股东查阅权内在制约的基础。

也就是说,保障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不会使商业秘密招致泄露,不会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达致这一限制目的,法律规范的制定与适用必须往返于冲突的权利两极之间,寻求权利保护的最佳平衡点。

二、国外股东查阅权限制与保障的立法考察(一)美国的股东查阅权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美国普通法基于股东与公司间的契约关系,从确保股东获取公司资讯以决定投资组合与监控公司的视角出发,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权利。

其范围相当广泛,涵盖公司的账簿、记录、章程细则、文件、合同、股份登记簿、公司日记簿、会计账簿、议事录以及其他有助于保障股东在公司中的投资利益与履行股东职责的各种信息。

然而,如果对广泛的股东查阅权不加限制而任其恣意行使,势必因权益的冲突而导致诸多弊端。

例如,股东恣意行使权利而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又如,商业竞争对手通过购买公司股份以获取公司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敲诈公司等恶意竞争行为等。

[2]为此,美国普通法规定股东的查阅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目的的要求,亦即股东拥有查阅公司记录和账簿的权利并非绝对。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美国示范法》和各州成文法也纷纷强化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股东查阅权的限制与保障制度得以细化。

综观美国普通法和制定法的规定,其对股东查阅权的限制方式主要有:1.正当目的的限制美国法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范,抛弃了“绝对性”查阅权的规定,引入“表明正当目的”的实体限制规则,具有“正反结合”的特征。

所谓正当目的的限制,依据《美国示范法》的规定,系指任何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账簿和记录,只要该股东的行为是诚信而又符合正当目的。

美国一半以上的州法采纳了类似的规定,如爱荷华州法和纽约州法。

由于“正当目的”这一概念自身的不确定性,各州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发展出具体规则,以寻求更为精确化的理解和适用。

例如,《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将“正当目的”解释为与作为一个股东的利益有合理联系的目的,[3]司法实践也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概括出一系列满足正当目的要求的情形,诸如股东股份价值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对公司董事与经理违反忠诚义务而有损股东权益行为的调查,以及公司年度报告与财政报告的确认等。

围绕正当目的限制的适用,值得关注的是其适用对象与举证责任规则的类型化特征。

例如,《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20(c)条就查阅对象的不同作出了区别对待:对股东查阅股东名单或者股东登记簿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由其证明股东存在目的不适当的情形;而对股东查阅公司其他账簿和记录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证明其查阅目的适当与否。

2.法定程序的限制正当法律程序是贯穿于英美法的基础性原则,美国公司法律制度也概莫能外。

美国普通法规定了股东查阅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的简单程序要求,而制定法则对此进行了更为细致与合理的规范。

其主要表现为:(1)对公司记录保管形式的规范。

保存适当与足够的公司记录和账簿是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前提,因此,《美国示范法》要求公司应当保留“适当的”财务记录。

显然,“适当”意味着必须在公平合理与避免在记录公司事务方面给公司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之间寻找平衡点。

对此,美国各州法律的规定大同小异。

(2)对股东查阅权主体的资格限制。

这又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对股东的持股时间和份额作出限制,以此防止商业竞争对手通过购买公司股份取得股东资格后,借查阅权途径从事非法竞争等危害公司的行为;其二,没有持股时间和份额的限制规定,即在就股东查阅权向公司作过备案的情形下,登记的股份所有人、受益所有权人有权行使查阅权;第三,法令没有赋予受益所有权人以普通法上的查阅权,只将该权利赋予股份的名义持有人,而不包括受益所有权人。

(3)对股东提出查阅申请需出具书面材料的要求。

书面申请的意义在于通过股东在申请书中对查阅目的的陈述,便于公司审查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目的之所在,以决定是否同意股东的查阅申请。

书面申请之程序设置,在股东与公司之间,通过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节约了交由法院裁决的时间和费用。

[4]《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区别一般公司信息与有关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其他信息,作为是否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的标准;《美国示范法》按查阅记录种类的不同对书面申请内容作出不同的要求。

例如,股东对公司记录享有绝对的查阅权利,其只需提交书面申请,且在申请书中无须说明查阅目的;而对于该类型以外的其他公司记录,股东则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合理的目的,并且指明查阅的范围。

至于各州立法,则对是否要求出具书面申请的规定异曲同工。

关于程序限制的内容还体现于获取公司账簿和记录的地点、场所、州际查阅的特别规定以及对股东查阅申请的回复期间等相关规定之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