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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李玉海【当事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李玉海【当事人-个人】邓琳李玉海【当事人-公司】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高丛梅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高丛梅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宇高丛梅刘礼宽【代理律所】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邓琳;李玉海【本院观点】关于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出借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无效情形,被上诉人的出借资金虽非自有资金,但并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该无效情形,上诉人以此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出借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无效情形,被上诉人的出借资金虽非自有资金,但并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该无效情形,上诉人以此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借款协议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且未超出法定利息保护上限,上诉人应依约支付利息。

关于律师费问题,虽借款协议约定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但该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限,现被上诉人仅支出一万元律师费,一审法院将尚未发生的六万元律师费也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可待剩余律师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

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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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一靖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彩旦,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23号。

被告赵忠作,.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X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彩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忠作于201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

经酒店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结账,但被告总采取无理由的推诿,形成欠款近两年一分未还。

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情况;2、酒水单、菜单,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赵忠作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赵忠作于201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

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经营的酒店摆宴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在原告处设宴席38台的餐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3248元,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应当履行支付原告餐饮服务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713元,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未到庭的民事判决书范文

被告未到庭的民事判决书范文

被告未到庭的民事判决书范文英文回答:Default Judgment in a Civil Case.In a civil case, if the defendant fails to appear in court or to otherwise respond to the complaint within the time period specified by law or by the court, the plaintiff may request a default judgment. A default judgment is a judgment entered by the court in favor of the plaintiff and against the defendant, without a trial or hearing on the merits of the case.To obtain a default judgment, the plaintiff must first file a motion with the court requesting that a default judgment be entered. The motion must be supported by an affidavit or other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was properly served with the complaint and that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appear or respond within the time period specified by law or by the court.If the court finds that the defendant was properly served and that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appear or respond within the time period specified by law or by the court, the court may enter a default judgment in favor of the plaintiff. The default judgment will typically award the plaintiff the relief requested in the complaint, such as damages, injunctive relief, or specific performance.A default judgment is a serious matter and can have significant consequences for the defendant. The defendant may lose the opportunity to present their case in court and may be ordered to pay damages or other relief to the plaintiff. If the defendant does not have a valid excusefor failing to appear or respond to the complaint, the court may also impose sanctions on the defendant, such as attorney's fees or costs.中文回答:被告未到庭的民事判决书模板。

民事缺席判决书范文(3篇)_1

民事缺席判决书范文(3篇)_1

民事缺席判决书范文(3篇)1、原告无故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2、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被告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经法院立案后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6、离婚案件中,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唤仍不到庭的,经开庭审理,可缺席判决。

民事缺席判决书范文第2篇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对适用普通程序所审的民事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Y百二十九条至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的案件分为三种:一种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而被告反诉的;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三是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至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意见》?第169条已作明确规定,此处不再赘言。

前三种缺席判决的情况均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的“第Y审普通程序”之中;而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并无缺席判决之规定。

故从《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关系可以推定缺席判决的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其次,从司F解释可以明确缺席判决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Y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应当说,这三个条件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具备才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

如何准确理解三个条件,《意见》第168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判断标准,指出《民事诉讼法》第Y百四十二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郑杰、郑育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杰、郑育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杰、郑育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2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杰;郑育鹏【当事人】郑杰郑育鹏【当事人-个人】郑杰郑育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杰【被告】郑育鹏【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求:……(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的规定,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可以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1.经核对,郑杰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郑杰手机微信中的聊天记录一致。

本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对于郑杰提供的支付宝支付明细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平安信用卡电子账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等电子账单,通过现场登录相关手机APP进行核查,郑杰提供的电子账单与手机APP内记载的电子信息内容一致。

本院对前述电子账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求:……(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的规定,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可以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

彭杨、黄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杨、黄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杨、黄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湘07民终17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杨;黄勇;陆勇【当事人】彭杨黄勇陆勇【当事人-个人】彭杨黄勇陆勇【代理律师/律所】赵磊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磊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磊【代理律所】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彭杨【被告】黄勇;陆勇【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彭杨是否应向黄勇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彭杨是否应向黄勇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虽然黄勇未直接将借款交予彭杨,但是根据彭杨出具的借条可认定黄勇与彭杨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黄勇依照彭杨的指示将80000交付给陆勇,应认定黄勇根据其与彭杨的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彭杨作为借款人应及时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黄勇与彭杨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彭杨依法应向黄勇偿还借款80000元并无不当。

因彭杨向黄勇出具的借条约定了逾期违约责任,虽然该约定已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但黄勇一审时仅按10%的年利率主张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鉴于在本案借款发生一个月后彭杨方支付了10000元利息,一审法院对已支付的10000元认为可在双方结算时一并抵扣并无不当。

李丹山、徐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丹山、徐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丹山、徐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6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丹山;徐玉芹;苑文敬【当事人】李丹山徐玉芹苑文敬【当事人-个人】李丹山徐玉芹苑文敬【代理律师/律所】李玉光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玉光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玉光【代理律所】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丹山【被告】徐玉芹;苑文敬【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徐玉芹通过被上诉人苑文敬的账户向上诉人李丹山转账9.5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可,结合上诉人李丹山向徐玉芹出具的借条足以认定徐玉芹与李丹山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徐玉芹通过被上诉人苑文敬的账户向上诉人李丹山转账9.5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可,结合上诉人李丹山向徐玉芹出具的借条足以认定徐玉芹与李丹山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李丹山主张徐玉芹由案外人代理外汇业务且案外人已向李丹山出具欠条,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丹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上诉人李丹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52:1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经人介绍,徐玉芹向李丹山出借资金用于外汇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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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初字第号
原告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同原告)。

原告XXX诉被告XXX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受理。

由审判员XX适用XX程序,于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
被告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综上,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XX XX年X月X日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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