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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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之比较(2010-12-27 20:36:46)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政治摘要: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在权力分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

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

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洛克;权力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

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

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

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

对于权力的控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

这一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

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

不过他们的理论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分权理论概述洛克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先明确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的人。

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

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

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洛克在继承先辈们分权理论和权利制衡思想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政治的变化和需要,创立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

洛克的分权学说,突出了权利的分立和制衡,特别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

它对英国的政治制度的建设、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完善以及对当今的政治建设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启示作用。

本文通过对洛克分权学说的阐述,论述了洛克提出的三权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洛克分权学说的历史进步性和它的局限性。

标签:洛克;分权学说分权理论与权利制衡的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

从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到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和波里比阿提出的权利制衡,这些观点都为后来的分权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17世纪时,英国著名的思想家约翰洛克就是在前人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创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学说的。

洛克的这一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政府论》之中。

洛克在书中第一次论述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理论。

一、洛克的三权学说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它是一种平和、平等的状态。

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享有着在理性支配下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自然状态下的种种缺陷渐渐显露出来,并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便让渡出部分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来组建国家。

洛克认为,契约国家的权利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1];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

他说:“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利,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

”[2]立法权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它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

这个限制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最高权利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第二,最高权利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最高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摘要:分权制衡理论是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命题,也是“三权分立”的基础,本文对该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文中先是从洛克的社会契约等理论着手解释何为分权制衡理论,而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各种制衡权力的方式。

关键词:分权制衡三权分立一、什么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点(一)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近代西方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权利是天赋的,在未出现政府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他又认为,并非所有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是理性及无私的,因此并不都能自觉遵守自然法,尽管他们是平等自由的,但人们的权利并不能因而免于他人的侵犯。

于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人们便通过协议或默认的方式将自己置于政府的权力之下。

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部分权力交由政府代为行使,“这就是公民社会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

”即自然状态下人们将执法权让渡。

但是,如果政府权力并未完成它保障权利的使命,则公民们也应有权取回自己原先托付给政府的权力,另立新的政府。

也就是说,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为保障权利而存在的。

(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与启蒙思想家们正相反。

他认为,所谓的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

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这样,对市民社会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因此,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

国家是目的,是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的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

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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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年8 月29 日-1704 年10 月28 日)是英国的哲学家。

在知识论上,洛克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British Empiricism)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

他发展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

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

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并且被广泛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他的著作也大为影响了伏尔泰和卢梭,以及许多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开国元勋。

他的理论被反映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上。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的背景①英国革命成功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国家1689 年洛克发表《政府论》,为新秩序提出理论论证。

②为捍卫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的内容(1)社会契约思想:人民通过社会契约组成政治社会和政府,君主立宪制是当今社会契约的最完美体现。

(2)分权制衡学说:最高权力为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对外权属于国王。

(3)主权属于人民说:如果国王或政府违背了人民意志,人民有权使用武力推翻其1。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政府论》中有关权力观点的现实意义摘要: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还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着重对洛克关于权力的观点进行概括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及其政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分权管理体制现实意义第一章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权力的概述一、政治社会的起源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所以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

①二、关于权力的概述②①《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②《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一)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

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

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洛克分权思想探究

洛克分权思想探究

洛克分权思想探究摘要:分权思想在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体系中是占有重要地位的。

它不仅是提出一种政权组织划分原则,更是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和教权压迫以及要求建立符合各个革命阶级利益斗争过程中的一种有力思想武器。

所以说,近代分权思想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进行而不断发展的,并最终实践于社会的组织形式。

在此过程中,洛克关于政治分权思想的理论是最为有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分权思想;洛克;政治权力;分权制衡思想概括自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各国基本上的政权组织原则都是遵循着分权制衡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

这种政权的组织形式在是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不断得到确立和完善的。

在古代欧洲,就曾经出现过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的雅典民主制和罗马共和国形式。

虽然存在的时间比较短暂且形式也不尽相同,但在这一时期,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先哲们就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政体设置原则和分权思想。

例如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就构想出将民主制和共和制的优点进行混合的政体形式,成立一个优良的“混合政体”;政治学科鼻祖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不仅总结性的提出将政体进行系统分类,还提出和区分政府的三种职能以及主张建立一种由中产阶级掌权的以平衡贵族和平民的温和的民主制。

这些关于政治体制设置原则和分权思想的阐述对近代启蒙思想家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在很多近代思想家笔下还能看出古典政治思想的痕迹。

然而如果我们从这些古典思想家所处的历史环境下进行分析和思考的话就不能发现,这些关系政体设置原则注重于政府职能的划分而不是提出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设置。

而早期分权思想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国家的有效统治而不是以防止权力滥用。

更为主要的是由于雅典民主制和罗马共和国所存在的时间相对于君主制较短,无论是在社会影响力和波及范围上都远远不及君主专制思想,因此在这一段时期所产生的分权思想其影响力也不高。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以及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在各西方国家不断的取得胜利。

宪法分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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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是第一个倡导权力分配的人.
立法权——最高,议会行使 执行权——隶属二立法权,国王行使 对外权——隶属二立法权,国王行使
立法权(最高)
立法权: 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 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不 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戒更 换立法机关。 所以,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到了关二立法权的 掌握问题,他认为谁来掌握这种权力丌是最重要的问题。 归根到底都是来自二人民的委托。
3、洛克的分权思想深深影响了资产阶级革命, 成为 资产阶级革命的强大思想武器。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查理· 路易· 孟德斯鸠, 又译夏尔· 塞孔达· 德· 孟 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1689年 1月18日 - 1755年2月 10日), 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 学家,是西方国家学说 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
比较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
相同点: 1、目的否是为了限制权力滥用 2、事者都将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 3、立法权和行政权(执行权)的划分是一致的
丌同点: 1、洛克:对外权——处理契约之外的亊务,根据社会契约 论而得来; 孟德斯鸠:司法权——国内管理亊务的权力,为了制约 其他另外两种权力而制定; 2、洛克:立法权最高,执行权和对外权隶属 孟德斯鸠: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平等 3、洛克:有分权,但是制衡没有实质性效果 孟德斯鸠:有分权有制衡,但是容易导致三机关相互扯皮
3、排除了个人的随意性。
对外权
对外权: 指解决戓争不和平、联合不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 士和社会处理一切亊务的权力,类似二今天由议会和外交 部行使的部分权力。

简述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内容

简述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内容
洛克⾸先系统阐述了分权理论,孟德斯鸠则突破性地提出“三权分⽴”思想。

下⾯是关于分权制衡论的简述,⼀起来看看吧!
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
洛克认为国家权⼒应分为⽴法权、⾏政权和对外权,⽴法权⾼于其他权。

这些权⼒应由不同机关⾏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中,⽴法权由民选议会⾏使,这样就能约束政府权⼒,以免为害⼈民。

孟德斯鸠指出:国家权⼒应受到制约,要防⽌滥⽤权⼒,“就必须以权⼒约束权⼒”。

他把国家权⼒进⼀步分为⽴法权、⾏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之间要建⽴制衡关系。

分权制衡论对后世产⽣了极⼤影响,现代西⽅民主国家的政治框架⼤多根据“三权分⽴”原则来设计。

分权制衡理论相关内容
表⾯上看,制约和监督政治权⼒有可能使权⼒分散,降低效率。

但实际上,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可以杜绝胡乱决策,避免错误决策;即使发⽣决策错误,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可以作为⼀种纠错机制⽽起作⽤这样⼀来,从长期看,在制约和监督权⼒的情况下决策效率更⾼。

另⼀⽅⾯,制约和监督权⼒使权⼒循着合理合法的轨迹⾏使,避免在⾮法的轨道上浪费能量,从⽽保证政府职能实现,保证办正事的效率⾼和反⽅向的效率低。

另外,对权⼒进⾏监督还能及时发现权⼒⾏使和运⾏中出现的问题或取得的绩效,从⽽在正确事实的基础上奖优罚劣,激励权⼒发挥更⼤的作⽤。

总之,⽆论是为了发挥权⼒的能动作⽤还是防⽌权⼒的破坏性,都有必要制约和监督政治权⼒。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之异同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之异同作者:蹇昶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5期摘要:洛克与孟德斯鸠两位先哲对国家分权理论的论述构成了现今资本主义国家基本政治架构的理论基础,本文从洛克和孟德斯鸠所处之时代背景入手,以此展示二者理论的异同点。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一、洛克的分权理论洛克,出身英国商人家庭,受家庭熏陶和在牛津大学求学时的影响,接受的都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

经过1642年至1649年的流血斗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宣布成立共和国,期间复辟与反复辟斗争不断,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和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英国历时50年的资产阶级革命终于完成,走上资本主义道路。

笔者注意到,洛克的一生和英国革命是同步的,由此他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现象都有最直接的观察,也正因此,他在对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西塞罗的分权学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分权学说。

他在《政府论》第十二章对此作了论述,认为“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者定期集会,法律制定后分散并且自身也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约束。

法律制定之后需要被执行,因此需要一个“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利”,洛克称其为执行权,他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之所以应该被分开,就在于如果一批人同时拥有这两项权利,人性的弱点会使这些人趋利避害和选择性执法,不利于社会公益。

洛克还提出了对外权,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利”。

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孟德斯鸠,出身法国贵族世家,他担任过波尔多议会议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得益于此他可以周游列国,积累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

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國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也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前几十年。

这时的政治和经济危机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农民阶级饱受压迫却无力单独推翻封建专制,资产阶级虽受压迫却没有革命动力。

《政府论》洛克分权学说分析

《政府论》读书报告关于洛克分权制衡理论的思考院系: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时间:洛克,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政府论》是洛克的政治哲学重要著作,这其中集中阐述了他所有的政治理想。

他提出为了保证最高权力有利于公益,并且防止滥用权力,必须实行分权原则。

这一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极其崇高的地位,我想要讨论是我对这一分权学说的一些思考和想法。

一、分权学说1.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

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的原因:对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而言,他不是也绝不是专断的;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大权,通过暂时的专断命令加以统治,他必须以已经颁布的持久有效的法律,以合格的知名法官行使司法和裁决臣民的权力。

洛克提到立法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第二种是属于一个人;第三种则是由几个部门共享立法权。

前两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危险性,第三种情况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立法权的掌握问题上,他认为谁来掌握这种权利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第一,立法权在最大范围内是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

第二,立法权是一种委托的权力,君主或议会虽然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人民可以另立新的立法机关,推翻现存的政府;第三,握有立法权的人在制定法律后,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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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英国传统
历史上人们一直批评洛克“对司法权一言未发,由此决定他的权力分立学说是不完善的。他的理论还不是成熟形态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对权力制衡的论述也还缺乏深度和完整性。”但是,他提出这样的理论是受当时的英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历史传统所制约,并且各个学者对于洛克对司法权的态度也有各自的看法。有的人直接提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是提出了司法权的,并用洛克在书中的一些话语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我认为洛克的司法权独立于执行权的思想是存在于他的理论中,但他并没有专门提出司法权独立的概念,为此,苏凯在《洛克分权理论研究》中提出英国国情决定洛克的分权理论思想的观点,很有借鉴意义。
《政府论》一出版,就广为英国有识之士所接受了,他的分权理论也被当时的人们所接受。一种思想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接受,与作者本人的关系也许并不那么大,而是与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所以,我们要用唯物史观来看待洛克的分权理论,不能片面的强调他的不成熟性,结合历史和英国国情来理解洛克的思想,就司法权与对外权之于洛克的不同意义。
三、洛克与霍布斯、孟德斯鸠的承发展关系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论述政府起源和政治权力时,认为“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和权利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但是霍布斯认为人们转让或放弃他们的权利来订立社会契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主权者不受契约内容的限制,但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但是这宗旨是抽象的,泛化的,仅仅靠这宗旨如何实际地限制主权者的权力?所以,霍布斯的理论有一个很大的潜在的弱点,就是主权者拥有了绝对权力。
二、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自由的保护
自由是人们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自由权是自然权利中最本质的内容。
洛克说:“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他还指出:“凡是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由此可见,洛克认为,自由权利不可丧失,即使人们将自己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交给政府,但自由权利是人们仍然享有的,并且政府有义务保护人们的自由权。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洛克认为,人们之间只要有了共同联合的一致同意就可能组成一个政治社会,从而组成一个国家和政府,政府的权力就形成了。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略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政治权力就是基于自然法而订立成文法的权力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也就是立法权和执行权。“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是解决“如何”的问题,执行权是解决“运用”的问题。他同时又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攫取权力。然后,他们就可以凭借这种权力摆脱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以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为依据。”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分别由立法机关即议会和君主及其下属的内阁掌握。洛克所说的执行权是在政治社会内部对一切社会成员执行社会内部的法律,是处理内部个体之间矛盾的权力,而整个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政治社会即其他国家发生利益关系时,处理这有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的权力就是对外权力。由于执行权和对外权联系在一起很难区分,所以要交给相同的人掌握。
洛克从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出发,论证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反过来,法律也就是对政府的最好的限制。因此,洛克首先提出用法律来限制政府,把法治作为防止政府侵害自由的第一道防线。他强调政府必须以正式公布的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洛克设立的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危害人民自由的方法,就是分权。将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及对外权就是让政府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人们的自由。
政府存在的价值和目的就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但只要有政府存在,人们就面临着暴政的危险。如果处在暴虐的统治之下,那还不如停留在自然状态中。因此为了防止暴力专制,洛克提出了有限政府说。
法律也不是对自由的限制,恰好相反,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
苏凯指出,追根溯源地探究洛克分权理论的历史渊源.我们能证明洛克理论的国别特。洛克的分权理论有三点传统影响:第一是立法权支配地位源于议会政治的传统。在英国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贤人会议到后面的封建主会议,尤其是1215年的《大宪章》的签订更是成为英国议会的起源,1258年的“狂暴议会”通过的《牛津条例》更是规定“成立主要由男爵组成的永久性15人会议参与王国的管理”,在宗教改革过程中英国议会逐渐取代了国王,英国历史上形成的“议会政治”的传统决定了立法权的支配地位。第二是英国的地理环境导致的地缘政治决定了对外权设立的必然性。英国是一个岛国,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其民族具有岛民的特点:冒险精神、强烈的扩张欲望和对大陆国家和民族抱有的警惕心理,这些导致对外权从执行权中分离对英国民众有重大的意义。第三是英国的司法独立性蕴含在普通法的历史之中。英国主要的普通法传统中具有独立性,法官的司法行为依据的是已经存在的判例或传统的规则,而非国王制定的法律。英国王权自始尊重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历史上的英国国王都不能更改法院的判决。英国法官也具有独立审判的历史传统,历史上的威廉法官曾说:“为了国王的尊荣.我不会违背理性而服从国王的意志。如果那样做我将是对国王犯罪.将违背国王向人民施行正义的义务.我也将树立一个背信弃义而屈从国王错误意志的邪恶榜样。……”由此可见英国法官独立审判的力量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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