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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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中外政治思想史》期末论文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年级 2011级学号 ***************姓名杨春礼2014年6月16日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杨春礼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摘要: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是近代西方分权理论的首倡者和集大成者。

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

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是洛克,而孟德斯鸠是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

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主要针对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内容,比较二者的异同。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阿克顿说:“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

”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从中可以看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握有权力的人运用的好的话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祸害无穷。

所以对于权力要有一定的限制,在权力的限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方面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

分权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

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

虽然他们的分权理论都是为了限制权力,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的分权理论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主张“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为了实现法治,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其余的两种权力从属于立法权。

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所谓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洛克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洛克在继承先辈们分权理论和权利制衡思想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政治的变化和需要,创立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

洛克的分权学说,突出了权利的分立和制衡,特别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

它对英国的政治制度的建设、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完善以及对当今的政治建设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启示作用。

本文通过对洛克分权学说的阐述,论述了洛克提出的三权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洛克分权学说的历史进步性和它的局限性。

标签:洛克;分权学说分权理论与权利制衡的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

从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到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和波里比阿提出的权利制衡,这些观点都为后来的分权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17世纪时,英国著名的思想家约翰洛克就是在前人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创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学说的。

洛克的这一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政府论》之中。

洛克在书中第一次论述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理论。

一、洛克的三权学说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它是一种平和、平等的状态。

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享有着在理性支配下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自然状态下的种种缺陷渐渐显露出来,并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便让渡出部分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来组建国家。

洛克认为,契约国家的权利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1];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

他说:“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利,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

”[2]立法权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它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

这个限制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最高权利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第二,最高权利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最高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洛克与卢梭都是17世纪欧洲启蒙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们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概念、内涵以及区别等方面进行论述。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国内政局的变革。

他认为人们生来平等,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由和财产权利,同时也拥有最高的统治权。

这种理论对于当时的欧洲君主专制制度是一种挑战。

洛克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职能就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应该相互制衡,以避免滥用权力。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则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他认为政治权力来自人民,主权归于人民。

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通过一个由社会契约形成的国家组织起来,并将权力委托给政府,以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

与洛克不同的是,卢梭强调的是整个人民的主权,而不是个体的主权。

他主张国家的目标应该是追求公共利益,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概念上存在一些区别。

洛克主张人民的主权表现为人民对政府的选择和监督权力,他认为政府应该是人民的代理,受人民的授权。

而卢梭则主张人民的主权表现为整个社会的意志,他认为政府应该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追求公共利益。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也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他们都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应该服务于人民,维护人民的权益。

他们都对君主专制制度提出了质疑,并主张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他们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也提出了一些共同的思考,如三权分立等。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实践上可能出现一些问题。

对于如何界定人民的范围、如何保证政府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等问题,他们的理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人民主权的实践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权利的滥用和利益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

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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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年8 月29 日-1704 年10 月28 日)是英国的哲学家。

在知识论上,洛克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British Empiricism)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

他发展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

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

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并且被广泛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他的著作也大为影响了伏尔泰和卢梭,以及许多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开国元勋。

他的理论被反映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上。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的背景①英国革命成功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国家1689 年洛克发表《政府论》,为新秩序提出理论论证。

②为捍卫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的内容(1)社会契约思想:人民通过社会契约组成政治社会和政府,君主立宪制是当今社会契约的最完美体现。

(2)分权制衡学说:最高权力为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对外权属于国王。

(3)主权属于人民说:如果国王或政府违背了人民意志,人民有权使用武力推翻其1。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政府论》中有关权力观点的现实意义摘要: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还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着重对洛克关于权力的观点进行概括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及其政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分权管理体制现实意义第一章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权力的概述一、政治社会的起源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所以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

①二、关于权力的概述②①《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②《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一)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

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

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一、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英国传统
历史上人们一直批评洛克“对司法权一言未发,由此决定他的权力分立学说是不完善的。他的理论还不是成熟形态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对权力制衡的论述也还缺乏深度和完整性。”但是,他提出这样的理论是受当时的英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历史传统所制约,并且各个学者对于洛克对司法权的态度也有各自的看法。有的人直接提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是提出了司法权的,并用洛克在书中的一些话语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我认为洛克的司法权独立于执行权的思想是存在于他的理论中,但他并没有专门提出司法权独立的概念,为此,苏凯在《洛克分权理论研究》中提出英国国情决定洛克的分权理论思想的观点,很有借鉴意义。
《政府论》一出版,就广为英国有识之士所接受了,他的分权理论也被当时的人们所接受。一种思想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接受,与作者本人的关系也许并不那么大,而是与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所以,我们要用唯物史观来看待洛克的分权理论,不能片面的强调他的不成熟性,结合历史和英国国情来理解洛克的思想,就司法权与对外权之于洛克的不同意义。
三、洛克与霍布斯、孟德斯鸠的承发展关系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论述政府起源和政治权力时,认为“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和权利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但是霍布斯认为人们转让或放弃他们的权利来订立社会契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主权者不受契约内容的限制,但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但是这宗旨是抽象的,泛化的,仅仅靠这宗旨如何实际地限制主权者的权力?所以,霍布斯的理论有一个很大的潜在的弱点,就是主权者拥有了绝对权力。
二、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自由的保护
自由是人们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自由权是自然权利中最本质的内容。
洛克说:“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他还指出:“凡是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由此可见,洛克认为,自由权利不可丧失,即使人们将自己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交给政府,但自由权利是人们仍然享有的,并且政府有义务保护人们的自由权。

洛克分权思想探究

洛克分权思想探究

洛克分权思想探究摘要:分权思想在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体系中是占有重要地位的。

它不仅是提出一种政权组织划分原则,更是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和教权压迫以及要求建立符合各个革命阶级利益斗争过程中的一种有力思想武器。

所以说,近代分权思想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进行而不断发展的,并最终实践于社会的组织形式。

在此过程中,洛克关于政治分权思想的理论是最为有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分权思想;洛克;政治权力;分权制衡思想概括自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各国基本上的政权组织原则都是遵循着分权制衡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

这种政权的组织形式在是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不断得到确立和完善的。

在古代欧洲,就曾经出现过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的雅典民主制和罗马共和国形式。

虽然存在的时间比较短暂且形式也不尽相同,但在这一时期,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先哲们就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政体设置原则和分权思想。

例如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就构想出将民主制和共和制的优点进行混合的政体形式,成立一个优良的“混合政体”;政治学科鼻祖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不仅总结性的提出将政体进行系统分类,还提出和区分政府的三种职能以及主张建立一种由中产阶级掌权的以平衡贵族和平民的温和的民主制。

这些关于政治体制设置原则和分权思想的阐述对近代启蒙思想家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在很多近代思想家笔下还能看出古典政治思想的痕迹。

然而如果我们从这些古典思想家所处的历史环境下进行分析和思考的话就不能发现,这些关系政体设置原则注重于政府职能的划分而不是提出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设置。

而早期分权思想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国家的有效统治而不是以防止权力滥用。

更为主要的是由于雅典民主制和罗马共和国所存在的时间相对于君主制较短,无论是在社会影响力和波及范围上都远远不及君主专制思想,因此在这一段时期所产生的分权思想其影响力也不高。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以及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在各西方国家不断的取得胜利。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之异同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之异同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之异同作者:蹇昶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5期摘要:洛克与孟德斯鸠两位先哲对国家分权理论的论述构成了现今资本主义国家基本政治架构的理论基础,本文从洛克和孟德斯鸠所处之时代背景入手,以此展示二者理论的异同点。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一、洛克的分权理论洛克,出身英国商人家庭,受家庭熏陶和在牛津大学求学时的影响,接受的都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

经过1642年至1649年的流血斗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宣布成立共和国,期间复辟与反复辟斗争不断,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和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英国历时50年的资产阶级革命终于完成,走上资本主义道路。

笔者注意到,洛克的一生和英国革命是同步的,由此他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现象都有最直接的观察,也正因此,他在对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西塞罗的分权学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分权学说。

他在《政府论》第十二章对此作了论述,认为“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者定期集会,法律制定后分散并且自身也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约束。

法律制定之后需要被执行,因此需要一个“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利”,洛克称其为执行权,他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之所以应该被分开,就在于如果一批人同时拥有这两项权利,人性的弱点会使这些人趋利避害和选择性执法,不利于社会公益。

洛克还提出了对外权,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利”。

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孟德斯鸠,出身法国贵族世家,他担任过波尔多议会议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得益于此他可以周游列国,积累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

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國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也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前几十年。

这时的政治和经济危机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农民阶级饱受压迫却无力单独推翻封建专制,资产阶级虽受压迫却没有革命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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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摘要】:洛克作为西方早期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他论述社会契约论思想和国家分权理论在中外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洛克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出发,论证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利的转让,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实质是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二权的分离。

深入探讨了公民社会中各种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问题。

笔者主要通过简述洛克分权理论的来源和内容,概述洛克分权理论的特点,并对洛克的分权理论作简要的评论等三面着手。

【关键词】:洛克;分权理论;人民洛克发展了一种权力观念,即政治权力不应基于权威而是基于同意。

基于这种理念他首次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和自由主义眼光来研究权力制约问题。

洛克认为,就人类的天性来看,他们是自由、平等而独立的,并且这种状态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是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唯一办法,就是人们之间形成一个共同体,以达到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

是他们的自由和财产得到最大的保障和不受侵犯。

从自由状态和社会状态的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在此基础上,洛克提出了立法权。

他又进一步论证了立法权应该与执行权与对外权区分开来。

作为西方宪政理论的一项重要原则,分权理论对西方的资本主义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研究洛克的分权理论对研究近代民主以及加强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深刻的意义。

一、洛克分权理论的概述洛克分权理论的产生产的原因最早可追溯至17世纪。

当时,英国的资本主义已有较大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力量日益壮大,他们开始提出了政治统治权利的需要。

而当时的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却在鼓吹“君权神授”的旧思想,他的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剧了英国的阶级矛盾,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暴发。

在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可以看到带有一定的与封建制度相互妥协的性质。

洛克分权理论的最早体现在他17世纪末期写的《政治论两篇》中。

在该书中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而以立法权最高,这三权分别由资产阶级掌握的议会,国王和由国王掌握的专门机构来行使。

尽管其未能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差异,但他已基本上抓住了分权的核心特征:只有当立法职能与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区分开来时,政府才可能受制于法律。

洛克这个分权理论学说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君主立宪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洛克对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1、立法权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洛克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

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洛克认为,作为立法权这一最高权力需要限制。

通过对立法权进行限制,洛克提出了立法权的四个原则:第一目的原则。

也就是说,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的。

第二,方式原则。

立法的方式是通过颁布经常有效的法律,另外由有资格的法官进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

并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贵贱,一律适用。

第三,财产原则。

法律应该保护个人的财产,并且未经本人同意,个人或国家都不能对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第四,归属原则。

立法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它不能把立法的权利转让给别人。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到立法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第二种是属于一个人(一般的专制君主国),第三种则是由几个部门共享立法权。

也就是由世袭的个人、世袭贵族的会议和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组成的会议。

前两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危险性,第三种情况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2、执行权为了有效的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实现法治原则,洛克不仅提出了立法权,还主张要进行分权。

也就是说,除了立法权以外,他还提出了执法权和对外权。

执法权,即就是负责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

执行权隶属于立法权,是来辅助立法权的,所以必然受到立法权的支配。

执行权在立法权之下,其权力来自于立法权的委托,所以执行权的实质也是一种委托的权力。

由于立法权的委托来自于人民,所以实质上执行权的委托最终还是来自于人民。

法律制定后,具有持续的效力,因此,就必须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执行机关,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如果不予以执行,都是徒劳的。

立法机关不必长期存在,而执行机关必须长期存在,因为洛克认为,关涉到法律执行的事务长期存在决定了这一点。

在政治社会中,与自然状态完全不同,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执行者,都具有相同的权力,都能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进行执行。

而在政治社会中,这种执行权就交给了社会而不是个人,只有根据法律规定才能进行处罚。

执行权与自然状态中的个人行使权力有明显的优点:首先,能够确保执行的公正性,政府履行执行权是针对的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不是哪一个具体的个人,排除了因个人的恩怨而带来的不公正执法;其次,具有较强的执行力,政府与个人相比,个人是弱小的,政府是公认的,聚集了所有人的力量,执行起来也才更加顺利、彻底;最后,排出了个人的随意性,政府的执行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来的,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个人执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会出现混乱想象。

3、对外权洛克认为,对外权就是负责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

洛克虽然将执行权与对外权分开,但是两者的行使都需要整个社会的力量,如果把这两种权力强行分离而由不同的人来掌握是不现实的,即洛克认为这两种权力很难分开的。

洛克认为对外权至关重要。

因为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交往,是一个国家的大事。

洛克深感对外权的重要,因为他看重的契约精神,在与对外交往中,与其他国家的公民没有签定任何形式的契约,所以,代表自由精神的契约在这种情况下就将失效。

再次,洛克也意识到与其他国家交往的重要性。

结合洛克所处的时代背景,对外交往、对外贸易己是一个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由于意识到与其他国家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重要意义,洛克认为有必要把这个权力独立出来。

二、洛克分权理论的特点保护公民的权利和立法权至上在当今的西方的宪政思想中依然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能将该两个原则运用其中,也反映在启蒙运动时期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追求法律能够体现社会的一些基本价值的特点。

另外,洛克的三权分立明显的体现了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

就是说,洛克的分权思想具有以下特点:1、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为目的洛克认为,人类在未建立国家、政府之前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类拥有决定自己行为和处理自己财产和人身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需要经过任何人同意的。

人们有权力根据自然理性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让这种权利能够很好的被保障,则需要派生出人类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才能让自己的财产处于一个比较安全的状态。

所以,人类创建国家和政府,让自己受制于一些人的政治权力之下在于他们通过同其他人达成一致,加入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相互之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平安地享受他们的财产,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由、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

而创建国家和政府,必须要使它们能继续维护人类在未进入社会之前就已经享有的权利,如果连这些要求都无法满足,人类就没有任何必要放弃自己的自由状态,而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来进入这个社会。

君主专制制度的弊端正是因为他所拥有的权力足以对其他人造成伤害和冤屈,剥夺了他们本来在自然状态下就应该享有的权利,却让君主安然地处于那种状态下所应有的自由,并且由于自己巨大的权力而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

这不是与人类想进入社会时所达成的愿望所一致的,所以这种制度是应被替代的。

人类要建立更合理的制度就是要让政治权力不能过于滥用,不能操控在少数人的手中。

而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正是让政治权力能合理得被使用,从而真正为公民服务。

可以说,如果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做为洛克推导的逻辑起点,权力分立思想也就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了。

2、立法权至上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中,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其他的任何权力比如执行权和对外权都只是立法权派生出的。

人们加入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财产,而达到这一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财产,而达到这一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因此一切国家最初的基本明文法都是关于确立立法权的。

这种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一旦共同体把它交到某些人的手里,它就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

如果没有得到公众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其他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无论得到什么权力的支持,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3、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权相互制衡洛克认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应该分开行使。

如果这两个权力结合在一起,就会容易导致当权者因为手握大权,而受到巨大的诱惑,从而利用他们的权力,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往往会倾向于保护他们的个人利益,从而违背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也就是违背了建立国家和政府的初衷。

另外,在执行权和对外权上,这两种权力是可以联合在一起,因外他们是一种权力的两个方面,执行权主要是针对对内社会成员对制定的有效法律的践行,而对外权是对外处理安全利益问题上的执行,所以这两个权力是可以联合在一起来行使的。

但是,总体来说,洛克提出三权就是为了将权力分散执行,并且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衡,共同来维护人民的利益。

三、对洛克分权理论作简要评价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分权思想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所以他的分权思想可以说是对一个时代的整体把握,是对他当时所处的时代的政治制度的论述和完善。

因此,洛克的分权理论对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对后世分权学说的建立和完善都有巨大的意义。

而洛克的分权理论基于时代的局限,既有其先进的地方,也无法避免有其局限的地方。

1、洛克分权思想的先进之处。

洛克是在霍布斯等思想家的思想基础之上,在结合当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时间,洛克对英国的政治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事实上,洛克的分析理论不仅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而且对整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民主化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由于阶级局限性,其思想的妥协性和为资产阶级代言的色彩是不言而喻的。

但总体上,他对资产阶级在政治理论上的贡献和在实践中的影响,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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