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预防立法概况---国际劳工组织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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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142号公约内容(一)

国际劳工组织142号公约内容(一)

国际劳工组织142号公约内容(一)国际劳工组织142号公约内容简介简介•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缩写:ILO)成立于1919年,是一个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ILO于1947年通过了第142号公约,该公约是保障和推进职业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法律基础。

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目标和范围–该公约旨在确保全球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特别关注职业病和工伤的预防和调查。

–适用范围包括公共和私营企业、农业、渔业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工作。

•第二部分:基本要求1.工作环境评估:•雇主应评估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消除或减少这些风险。

•预防职业病、工伤和事故的发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2.工作场所条件:•雇主必须提供一种生产力不受阻碍、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作场所应配备适当的设备以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3.培训与指导:•雇主应提供相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使劳动者能够识别危险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劳动者还应接受适当的职业健康监测和咨询。

4.监测与报告:•雇主有责任监测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和工伤发生情况,并向有关当局报告。

•ILO鼓励成员国建立职业病和工伤的报告和记录系统。

5.合作与参与:•ILO强调建立雇主、工人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发展。

•雇主应与工人代表合作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政策。

结论•ILO第142号公约是确保全球职业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法律框架,要求雇主评估工作环境风险、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培训劳动者、监测和报告职业病和工伤,并强调合作与参与的重要性。

•遵守该公约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全球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和福祉。

注:本文章基于ILO第142号公约的内容撰写,不涉及具体的法律条文,仅提供大致概述。

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详细信息。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公约的监督检查: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专家委员会和大会公约委员会两个机构对会员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方法和程序是: (1)由当事会员国提出实施公约措施的年度报告; (2)若某一会员国在其权限范围内不遵守已批准的公约,雇主或工人代表团体可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由理事会通知被申诉的政府,请其加以解释;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公约: 到1995年第82届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了17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内容涉及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妇女和儿童及未成年工职业保护、老龄、特殊人员及特殊职业就业保护等各方面。这些公约对各国劳动立法标准化起了一定的作用。 旧中国政府已批准了第7号、11号、14号、15号、16号、19号、22号、23号、26号、27号、32号、45号、59号、80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予以承认。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识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Ⅰ)商品名称; (Ⅱ)化学品成份; (Ⅲ)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国际劳工公约经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须送交会员国批准。

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八十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的建议书,特别是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及一九九0年化学品公约和建议书,强调有必要采取一种综合连贯的方式,并注意到一九九一年出版的国际劳工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并考虑到必要确保采取一切适宜的措施,以便:(a)预防重大事故;(b)尽量减少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c)尽量减轻重大事故影响,并检讨此类事故的原因,包括组织工作方面的差错、人为因素、部件失灵、偏离正常操作条件、外界干扰和自然力量,并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有必要在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范围内进行合作,以及同其它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合作的必要性,并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用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三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的目的是预防危害物质造成的重大事故,并限制此类事故的影响。

2.本公约适用于重大危害设施。

3.本公约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设施现场之外的运输,但管道输送不在此例。

4.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同有关雇主和工人的代表性组织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有关各方磋商后,可将已具备同等保护的设施或经济部门排除在公约的实施范围之外。

第2条凡因出现实质性的特殊问题而无法立即实施本公约规定的全部预防和保护措施时,经同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会员国须制定出在特定的期限之内逐步实施上述措施的计划。

工伤问题的职业安全法规

工伤问题的职业安全法规

工伤问题的职业安全法规工伤问题一直是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的重要议题。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职业安全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工伤问题相关的国际和国内职业安全法规,并探讨其在保护员工权益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职业安全法规1.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专门致力于推动和保护全球工人权益的国际组织。

其公约中包含了许多涉及职业安全的规定。

例如《劳动保护公约》和《职业健康服务公约》等,规定了国家应当制定和执行相关的职业安全法规,并为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2.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意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审议各国人权状况时,对于职业安全和工伤问题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意见。

这些意见通常对于政府制定和执行职业安全法规起到了推动作用,促使各国采取措施保护员工的安全权益。

二、中国职业安全法规中国有一系列针对工伤问题的职业安全法规。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法规的介绍。

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鉴定、诊断和治疗等方面的措施,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确保受害雇员获得相应的赔偿。

2.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之一。

它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建立、工作条件的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安全健康工作环境的提供。

3.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法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时间、休假制度、工资支付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等。

该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职业安全法规的作用与问题职业安全法规在保护员工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员工可以获得更好的工作条件和更高的安全保障。

然而,职业安全法规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规执行的不均衡性。

在一些地区和行业,法规的执行并不严格,导致了工伤问题的发生和频繁发生。

国际劳工组织 安全与健康实践准则

国际劳工组织 安全与健康实践准则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简称ILO)作为联合国系统中的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劳工权利和劳动标准,以及促进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和谐发展。

安全与健康实践是ILO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ILO不仅提出了一系列安全与健康的准则和实践指南,也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其在各国的落实和应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ILO安全与健康实践的准则和相关实践。

一、ILO安全与健康实践准则的核心理念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指导下,安全与健康实践的准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ILO强调每个劳动者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对其生命健康负有责任。

2. 预防为主。

ILO倡导通过积极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和减少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 合作共赢。

ILO主张国际社会各界应共同合作,致力于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使得劳动者和雇主能够共同受益。

4. 不断改进。

ILO鼓励各国和全球企业在安全与健康实践方面进行持续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新的挑战。

二、ILO安全与健康实践准则的主要内容ILO的安全与健康实践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指南》。

该指南包括了对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管理的定性要求和具体实践指导。

2. 《劳动防护指南》。

该指南着眼于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提供了对个人防护设备使用的指导和要求。

3. 《危险品与化学品管理指南》。

该指南针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品和化学品,提供了详细的管理要求和安全实践指导。

4. 《职业病预防指南》。

该指南重点关注对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工作环境因素的预防和管理措施。

5. 《工作场所事故调查与报告指南》。

该指南强调对工作场所事故的调查、报告和数据库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以上是ILO安全与健康实践准则的主要内容概述,下面我们将更详细地分析ILO安全与健康实践准则的实际应用。

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安全管理/行业安全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一、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在第八十届劳工大会的一项议程就是讨论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在大会的若干提议下形成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公约与建议书,为会员国制定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国家法律或法规起到规范化的作用,出版了指导性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

国际劳工组织的突击重点就是“三方结合”,由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所组成,无论是在公约与建议书还是工作守则中都体现了“三方结合”的原则,分别赋予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雇主的责任是: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风险事故的设施通报主管部门,无论是现使用的设备还是新建设施,对每个含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应建立控制其危害的成文制度,包括: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分析,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培训与指导措施,应急计划与步骤,控制重大事故影响的措施,与工人代表协商措施,修改制度措施;根据控制危害制度编写安全报告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通报主管部门;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雇主应主动增补或修改安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后雇主须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原因分析、现场的直接影响及为减轻其影响所采取行动的事故报告,报告还应包括今后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详细措施。

政府部门的责任是:制定宏观控制计划及保护每一重大危险设施现场之外的公众和环境;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发出警报通知公众,引起社会的重视;综合控制重大危险设施的工程选址;对含有重大事故风险的企业实施监察,对已发生重大的工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有权中止任何呈现重大事故险情的操作。

工人及其代表是保护工人利益的一方,他们有权得知重大危险设施发生险情后所产生的后果,清楚政府对重大危险设施的指示、建议和命令,参与编写安全报告、应急计划及事故报告,对预防重大事故及控制重大事故发生发展应急程序定期得到指导和培训;当存有重大危险隐患时,工人及其代表有权采取必要行动并立即通知主管部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工人应遵守应急措施。

英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英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该法规定了雇主的责任,安全卫生委员会及安全卫生执行局的权力和义务,执法监察的范围及违法的处罚,安全卫生条例及惯例的制定和批准,雇员的医疗,建筑行业的专项条款。
英国事故预防立法况
英国是欧洲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先导者,早在1833年就制定了《工厂法》。1974年《劳动卫生安全法》获得通过,它是一部专门的安全卫生法规,适用于一切领域的劳动安全卫生。
该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福利,防止与劳动者有联系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方面遇到危险,并且对危险物质的保管和使用进行控制,预防人们非法获取、占有和使用危险物质,并控制放射性物质排入大气层。

解读《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国际劳工组织

解读《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国际劳工组织

解读《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国际劳工组织(ILO)自2001年以来,经过近五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的现有ILO60多个公约及建议书,形成了一本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约将在达到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海事劳工公约在构架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正文条款(Articles)、规则(Regulations)和技术守则(Code),其中守则分为A部分的强制性标准(Standards)和B部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

规则和守则在内容上分为五个标题(Titles),标题一为“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内容;标题二为“就业条件”,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海员就业机会等;标题三为“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包括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标题四为“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标题五为“符合与执行”,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的应尽的义务等。

该公约适用于任何吨位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海船,但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的水域或与其紧邻水域或在港口规定适用水域航行的船舶、军船或军辅船、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除外;200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可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

按公约规定,公约生效后,舱室标准对现有船舶将不进行追溯。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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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在第八十届劳工大会的一项议程就是讨论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在大会的若干提议下形成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公约与建议书,为会员国制定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国家法律或法规起到规范化的作用,出版了指导性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

国际劳工组织的突出重点就是“三方结合”,由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所组成,无论是在公约与建议书还是工作守则中都体现了“三方结合”的原则,分别赋予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雇主的责任是: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风险事故的设施通报主管部门,无论是现使用的设备还是新建设施,对每个含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应建立控制其危害的成文制度,包括: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分析,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培训与指导措施,应急计划与步骤,控制重大事故影响的措施,与工人代表协商措施,修改制度措施;根据控制危害制度编写安全报告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通报主管部门;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雇主应主动增补或修改安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后雇主须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原因分析、现场的直接影响及为减轻其影响所采取行动的事故报告,报告还应包括今后
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详细措施。

政府部门的责任是:制定宏观控制计划及保护每一重大危险设施现场之外的公众和环境;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发出警报通知公众,引起社会的重视;综合控制重大危险设施的工程选址;对含有重大事故风险的企业实施监察,对已发生重大的工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有权中止任何呈现重大事故险情的操作。

工人及其代表是保护工人利益的一方,他们有权得知重大危险设施发生险情后所产生的后果,清楚政府对重大危险设施的指示、建议和命令,参与编写安全报告、应急计划及事故报告,对预防重大事故及控制重大事故发生发展应急程序定期
得到指导和培训;当存有重大危险隐患时,工人及其代表有权采取必要行动并立即通知主管部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工人应遵守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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