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其它国家事故预防立法概况正式版
欧洲法规介绍

The requirements about the minimal value of radii of curvature do not apply to projections of less than 3,2 mm from the panel, provided that they are blunted and that the height of the projection is no more than half its wi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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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 interior parts above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仪表板水平面线上部的前内部零件
Radii and projections
倒园半径和凸起
关于最小倒园曲率半径的 要求不适用于高出仪表 板表面3.2mm的凸起,但 规定他们必须是钝边的, 并且凸起高度应小于其 宽度的一半.
PSA – ECE 21 – Interior fittings regulation meeting– 07April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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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 interior parts above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Note : h 3,2 mm is equivalent to L 45,5 mm 注意 : h 3,2 mm 与 L 45,5 mm是相当的.
PSA – ECE 21 – Interior fittings regulation meeting– 07April 2008 10
Forward interior parts above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5465-14 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在第八十届劳工大会的一项议程就是讨论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在大会的若干提议下形成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公约与建议书,为会员国制定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国家法律或法规起到规范化的作用,出版了指导性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
国际劳工组织的突击重点就是“三方结合”,由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所组成,无论是在公约与建议书还是工作守则中都体现了“三方结合”的原则,分别赋予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雇主的责任是: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风险事故的设施通报主管部门,无论是现使用的设备还是新建设施,对每个含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应建立控制其危害的成文制度,包括: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分析,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培训与指导措施,应急计划与步骤,控制重大事故影响的措施,与工人代表协商措施,修改制度措施;根据控制危害制度编写安全报告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通报主管部门;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雇主应主动增补或修改安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后雇主须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原因分析、现场的直接影响及为减轻其影响所采取行动的事故报告,报告还应包括今后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详细措施。
欧洲防行人撞伤法规

Report obtained from EEVC web site -
EEVC Working Group 17 Pedestrian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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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Working Group 17 continued their work following the 1998 report, preparing their contribution to the IHRA pedestrian working group and resolving the few remaining issues / provisional values from the 1998 test methods. All sections in blue italics have been added to explain the September 2002 updating of the test methods by EEVC WG17. The updates of September 2002 have been incorporated in the test methods herein in Annexes II to VII.]
EEVC Working Group 17 Report
IMPROVED TEST METHODS TO EVALUATE PEDESTRIAN PROTECTION AFFORDED BY PASSENGER CARS (December 1998 with September 20y
The main task of EEVC WG17 Pedestrian Safety was to review the EEVC WG10 pedestrian protection test methods from 1994 and to propose possible adjustments taking into account new and existing data in the field of accident statistics, biomechanics and test results. The mandate of 12 months to complete this task has been extended by 3 months. Since the final report was required by December 1998, several decisions had to be taken by majority votes. This means that for certain test methods or aspects of test methods full agreement was not achieved. The following chapters in this EEVC WG17 report describe the background of the decisions taken and the various minority statements made. Recent accident statistics have been analysed, showing among other findings a decrease in the proportion of injuries caused by the bonnet leading edge of modern streamlined passenger cars. Moreover, it is found that the windscreen and A-pillars of these cars are important injury areas, not covered by the EEVC test methods. Future research in this field is recommended. Biomechanical tests were analysed and additional accident reconstructions have been performed. Based on this work, injury risk functions have been developed, especially for leg and pelvis injuries. This has resulted in an increase of the acceptance levels for the upper legform to bonnet leading edge test. This was required because an imbalance between recent accident statistics and the performance of modern cars in pedestrian tests (e.g. Euro-NCAP) was observed. Further evaluation of these tests showed that specific areas of some car models already meet the EEVC WG10 requirements, however no car fulfilled all requirements. Mathematical model simulations indicated that the test conditions for the upper legform to bonnet leading edge test are too severe for passengers cars with a low, streamlined front. The required test energy has been decreased, up to a factor of 2, for these vehicles. This has led to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proportion of cars for which no bonnet leading edge test is proposed. Since 1994 the sub-system impactors have been further evaluated and improved. EEVC WG17 has included new impactor specifications in the test methods. Final evaluation of some impactor improvements is still going on. Final versions will be available by mid 1999. [Finalised versions are now available.] Based on this review the following major improvements have been included in the EEVC test methods: Legform to bumper test • Improvement of the legform impactor by means of a damper to avoid vibrations (will be finalised shortly). [Finalised damped version is now available.] • Improvement of the certification procedure of the impactor, to better reflect the actual use in a bumper test. • Extension of the test methods with an upper legform to bumper test for vehicles with a high bumper, since the legform test seems less feasible for these vehicles. • Reduction of the impact speed tolerance to decrease the variation in impact conditions.
第四讲 事故预防综述及国内外重大危险源监控法规政策

第四讲事故预防综述及国内外重大危险源监控法规政策一、事故预防结论危险的物质,危险的能量也好都是看得见摸得着客观存在,设备、设施,场所都有明显的特征。
事故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有些人能看得见,有时候看不见,就主观上的因素,主观的这些东西,人在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不是说人人能够看得见的,要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没有一定的知识,看不出,这个人操作是不是不安全的。
比如,我们不会开飞机,你要叫我们到那个驾驶舱里面去看驾驶员操作,是不是存在不安全行为,那你看不懂,我们也不会操作。
所以我们说危险源和隐患,它们的特点是危险源客观存在,看得见、摸得着。
隐患的特点:第一,隐患有主观的因素,有主观的一方面的东西,不一定全都看得见,不是人人都能看得见的。
第二,危险源的相对论,在生产期间来说,危险源有一定的稳定性,生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要是生产的工艺,规模不变化,那客观存在危险源摆在这,就不会有怎么变化,但是隐患不一样,隐患有一定的时效性。
第三,隐患隐性的东西比较多,变化的东西比较多。
第四,一个危险源可能存在多个隐患,同样一个罐子,同样一台设备同样一个场所,要从危险源的角度,我们叫重点防护目标,但是从隐患的角度,可以是多个,所以一个危险源,可以存在多个隐患。
那么作为我们重大事故预防,或者是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来说,一定要得出这样的认识,不知道隐患的存在,这是最大的隐患。
这就跟人似的,你身体不好知道自己病在哪,对症下药就行了,不知道自己有病不吃药,就是最大的麻烦,所以好多的人猝死。
第二事故预防,必须要从危险源抓起,必须要从危险源辨识抓起,因为隐患的根源,是危险源的失控,隐患多了,事故就多,就有必然性的。
二、欧美等国际组织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法规标准(一)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法规标准1.英国和欧盟{案例1}…英国和欧盟等国外的发达国家,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预防重特大事故的一些法规标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欧美国家事故应急预案

一、引言事故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而制定的综合性指导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欧美国家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 欧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欧美国家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故类型:1. 重大自然灾害事故2. 重大事故灾难事故3.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4. 重大社会安全事件5. 其他重大事故四、组织体系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全面协调、指挥、监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由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组成。
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应急指挥部决策的执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3.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力量,包括消防、公安、卫生、环保、交通、通信等部门的专业队伍。
五、应急处置流程1. 报告与响应(1)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 现场处置(1)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3. 应急救援(1)根据事故类型,组织开展专业救援行动。
(2)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3)对事故现场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4. 后期处置(1)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2)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方案。
(3)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欧盟通用安全法规

欧盟通用安全法规引言:欧盟通用安全法规(General Safety Regulation, GSR)是欧盟为确保产品在市场上的安全性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对欧盟通用安全法规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背景、目的、内容和影响等方面。
一、背景欧盟通用安全法规于2019年11月正式生效,取代了此前的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指令。
该法规是欧盟为了应对市场上不断增加的安全挑战和新兴技术带来的风险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之一。
二、目的欧盟通用安全法规的目的是确保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都符合高标准的安全要求,以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通过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和程序,该法规旨在提高产品的整体安全性,增强市场监管的效力,并促进欧盟内部贸易的畅通。
三、内容欧盟通用安全法规涵盖了广泛的产品范围,包括机械设备、电气和电子设备、玩具、化妆品、儿童用品等。
该法规要求生产者在将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确保其符合适用的欧盟安全标准。
此外,生产者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生产控制系统,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证。
欧盟通用安全法规还强调了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需要确保其产品的合规性,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召回或修复产品,以应对发现的安全问题。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相关的市场监管措施,包括对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产品进行禁止销售或下架等处理。
四、影响欧盟通用安全法规的实施对生产者、进口商和分销商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生产者需要加强产品安全的设计与制造,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确保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进口商和分销商则需要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欧盟通用安全法规的实施还对市场监管机构和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产生了影响。
市场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则需要提供专业的检测和认证服务,帮助生产者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五、结论欧盟通用安全法规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提升产品质量至关重要。
欧盟法规及常用安规介绍

某儿童用品生产商严格遵守欧盟关于儿童用品安全性的安 规要求,其生产的儿童用品在市场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 好评。
案例三
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积极响应欧盟医疗器械法规,不断改 进其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最终成为该领域的领军企业。
安规对企业的积极影响案例
01 02
案例一
某企业通过遵守欧盟环保法规,改进其生产工艺和流程,成功降低了生 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从而获得了更多的市场份 额。
欧盟法规及常用安规介绍
• 欧盟法规概述 • 常用安规介绍 • 欧盟法规与安规的关系 •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案例分析
01
欧盟法规概述
欧盟法规的起源与目的
起源
欧盟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其成立之初是为了促进欧洲和平 与经济发展。随着欧洲共同体的扩大和深化,欧盟法规体系 逐渐形成,旨在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制度,促进欧洲一体 化进程。
保障公共安全
安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 障公共安全,防止因产品 缺陷或安全隐患造成的伤 害和损失。
促进国际贸易
安规的统一标准和要求有 利于促进欧盟境内的国际 贸易,提高欧盟市场的竞 争力。
欧盟法规与安规的协调与统一
协调工作
欧盟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成员国之 间的法规和安规,确保其一致性
和统一性。
标准化机构
欧盟设立了多个标准化机构,如欧 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 信标准化协会(ETSI),负责制定 相关标准和规范。
安规的培训与教育
培训课程
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安规培训课程,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培训资料
企业应编制安规培训资料,供员工学习参考。
培训效果评估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规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培训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外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安全生产

外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1、国外对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是怎样控制的国外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控制可以参考下面的这篇文章,也可以说是作业环境场所、能源管控及规范人员行为的安全管理控制,鄙人另加一条作业人员安全的协调与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涉及企业单位的方方面面,不是三言两语可以概括的,仅供参考!英国:制定和颁布安全法规英国是西方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
在长期的工业活动中,人们逐步认识到涉及危险物质的工业活动极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一些事故不仅对工人,而且对周边环境、甚至对远离事故现场的地方都会构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英国又是最早制定和颁布安全卫生法规的国家。
1974年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形成了英国现行的安全卫生立法框架。
根据这个框架,英国建立了两个机构——安全卫生委员会和安全卫生执行局,以保证安全卫生法规和各项条例的实施。
1974年Flix borough一家化学厂发生爆炸事故,揭开了英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序幕。
这起事故使该工厂被夷为平地,28名工人死亡,工厂周围的设施遭受了极大破坏。
安全卫生委员会指派重大事故预防专家全面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三项预防事故的策略:(1)确定危害作业场所;(2)为预防重大事故而采取的控制措施;(3)为降低事故的破坏性而采取的减缓措施。
今天,为了预防此类重大事故的发生,英国于1999年制定了《重大事故危害控制(COMAH)》等一系列法规。
法国:光靠制度是不够的在人们的印象中,法国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较少的国家之一。
然而,2004年5月23日,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2E候机厅一段走廊的顶棚坍塌,造成包括两名中国公民在内的4人死亡事故却让人们记忆犹新。
本应成为法国人骄傲的候机厅造价不菲,刚刚交付使用一年,却因这起事故让所有法国人心痛。
痛定思痛,机场方面最终作出了推倒重来的艰难抉择。
走廊除了30米长的事故段,其他部分经检测仍然耐用,一些专家曾建议其他部分进行修复加固。
但由于这种方案不能保证万无一失,机场最终决定将发生事故的那段走廊全部拆除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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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欧洲其它国家事故预防立
法概况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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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先驱,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工人从手工作业过渡到机械化作业,这样也就导致了多发事故和恶性事故的产生,一些工人发出了保护自身生命和利益的呼声,因此诞生了各种安全卫生、事故及赔偿的法律法规及法令。
法国在1922年颁布了《农业事故法》、1947年颁布了《工业事故与职业病法》、1948年颁布了《工业事故法》;意大利在1904年颁布了《职业事故法》、1926年颁布了《工业事故法令》;摩洛哥在1927年颁布了《工业事故法令》,1947年又进行了修改;瑞士在
1930年颁布了《预防事故法规(建筑行业)》;西班牙在1932年颁布了《工业事故预防条例》;希腊在1937年颁布了《预防事故法令》。
欧洲国家主要是在各行业制定有关事故预防条例,这些条例也包括雇主的责任,雇主应为雇员提供的安全设备及劳动卫生条件,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还对具体的作业场所及设备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能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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