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相关事项的通知-团体行业规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总述 (4)术语定义 (5)第一章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业务 (6)第一节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6)第二节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8)第三节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8)第四节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11)第五节股票期权变更登记 (13)第六节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15)第七节股票期权批量行权 (17)第八节股票期权退出登记 (19)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清算交收 (20)第一节自主行权清算 (20)第二节自主行权交收 (21)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税的清算交收 (21)第四章相关数据接口 (22)附录1 股权激励计划发行人PROP系统操作手册 (23)第一节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在线业务受理平台操作手册 (23)第二节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据查询操作手册 (32)附录2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明细清单数据格式及说明 (35)总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上市公司提供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相关服务。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相关服务包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授予登记、股票期权变更登记、股票期权批量行权、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等。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业务实行上市公司申报制,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登记。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 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指南

上交所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指南哎呀,说到上交所的股权激励业务办理,这事儿可真不是一两句能说清楚的。
不过呢,我尽量用大白话给你捋一捋,让你有个大概的了解。
首先,股权激励这玩意儿,说白了就是公司给员工的一种福利,让员工能分享公司的成长红利。
这事儿在上交所,也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那可是有一套流程的。
咱们先从准备材料开始说。
你得准备啥呢?首先,公司得有个股权激励计划,这个计划得详细说明激励的对象、激励的规模、激励的条件等等。
然后,你还得准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这些文件得证明股权激励计划是经过大家同意的。
接下来,就是提交材料了。
你得把这些材料提交给上交所,然后等着审核。
这个过程可能有点漫长,因为上交所得确保你的计划是合规的,不会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审核通过后,就是实施阶段了。
这时候,你得按照计划,把股权分给那些符合条件的员工。
这个过程得小心翼翼的,因为涉及到股权的转移,一不小心就可能出问题。
最后,就是后续的管理了。
你得定期向上交所报告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包括激励对象的变化、激励规模的调整等等。
这事儿得持续关注,因为市场环境和公司情况都在变,股权激励计划也得跟着调整。
说到这里,你可能觉得这事儿挺复杂的。
确实,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市场规则一大堆,一不小心就容易出错。
所以,很多公司都会请专业的律师或者咨询公司来帮忙。
不过,你也别太担心。
上交所其实挺贴心的,他们有专门的股权激励业务办理指南,里面详细说明了每一步该怎么做。
你只要跟着指南走,基本上就不会出大问题。
总之呢,上交所的股权激励业务办理,虽然看起来复杂,但只要你按部就班,跟着流程走,其实也没那么难。
关键是要有耐心,毕竟这事儿涉及到的是公司和员工的切身利益,马虎不得。
希望我说的这些,能给你一些帮助。
如果还有啥不明白的,咱们再慢慢聊。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要点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要点part.1一、与中登公司签订自主行权服务协议股票期权授予登记阶段,公司应确定自主行权主办券商(一家公司只能选择一家自主行权主办券商),激励对象用于登记股票期权的证券账户必须在主办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且在行权结束之前不能撤销指定交易。
公司确定主办券商之后,公司、主办券商与中登公司签订《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part.2二、向交易所及中登公司提交自主行权业务申请股票期权的等待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等待期不少于12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期不少于12个月,若行权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则提前至前一个交易日;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假设:(一)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分为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日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次一交易日起算,行权期均为12个月,对应的考核年度分别为2021年、2022年、2023年;(二)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月28日,则等待期届满之日为2022年1月27日(周四)。
相应的,第一个行权期为2022年1月28日(周五)-2023年1月27日(周五);第二个行权期为2023年1月30日(周一)-2024年1月29日(周一);第三个行权期为2024年1月30日(周二)-2025年1月29日(周三)。
公司应在满足相应业绩考核之后,向中登公司申请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确定实际行权期。
如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日(2022年1月28日)之前,公司尚未完成2021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工作的,实际可行权日延后,实际行权期缩短。
公司应在实际可行权日至少10个交易日前向中登公司提交申请材料:(一)股票期权行权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申请表》;(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资金收款账户说明(该收款账户必须与上市公司提供的红利资金退款和红利所得税款的收款银行账户相同(上述账户说明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如已经提供则无需再次提供);(四)如需本公司提供计税服务,则需提供《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扣税方案》,扣税方案中需明确计算公式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本公司对扣税方案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提供计税服务;(五)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成为了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分析和探讨这一议题,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相关公告背后的含义和影响。
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股市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受到了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重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旨在引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
2. 深度解析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
我们将介绍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们将详细解读上市公司发布的股权激励公告,对其中涉及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进行分析和解释。
我们将通过实际案例和数据,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为读者呈现一个全面的股权激励画面。
3. 个人观点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可以帮助上市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股权激励可以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
另外,股权激励还可以帮助上市公司优化股东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代理问题和利益冲突。
4.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深度解析和个人观点,相信读者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已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
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关注和研究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不断探索和完善股权激励制度,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价值创造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所涉及的政策和措施是当今经济形势下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
本文通过对这一议题的全面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启发,促进更多的深入讨论和交流。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重落实政策和规定,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价值创造。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5〕22号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的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持仓限额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期权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守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持仓限额的各项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经纪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对单个合约品种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套期保值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对单个合约品种向本所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一)现货多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持有合约标的数量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二)现货空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合约标的融券余额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三)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持有的权利仓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限额的90%,且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非备兑义务仓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限额的90%。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市商,因做市业务需要,可以对单个合约品种向本所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一)最近3个月未被本所采取过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二)最近3个月做市评级结果均在C以上(不含C);(三)最近1个月对单个合约品种在盘中的总持仓量达到或超过其对该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80%的情形出现5次及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上证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5〕1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做市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商指引》”)。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市商指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考虑到市场及相关机构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做市商指引》中关于投资者询价及做市商提供双边回应报价(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本所受理做市申请材料的时间及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

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本决议旨在确立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权激励计划,以激励董事会成员为公司长期发展贡献更多的价值,增强其与公司的利益一致性。
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决议如下:一、股权激励计划目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目标是调动董事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他们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注和参与度,同时增强他们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一致性,并进一步增加公司整体业绩。
二、股权激励计划内容1. 股份授予: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成员的工作表现和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贡献,向董事会成员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作为激励,以股份的形式绑定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的经济利益。
2. 股权期权:除股份授予之外,公司在激励计划中还将向董事会成员提供股权期权计划。
董事会成员有权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份,以期实现将来的收益。
3. 激励等级:根据董事会成员的职务和履职情况,不同级别的董事会成员将享受不同的股权激励待遇。
激励待遇将根据董事会成员的工作业绩和公司整体业绩的表现进行评估和调整。
4. 解锁条件:为确保董事会成员的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切实发挥激励作用,公司将设定一定的解锁条件。
董事会成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履行职责,并达到既定的绩效目标,方可解锁所获得的股权。
5. 可变激励:本股权激励计划中设置了可变激励机制,即根据公司业绩的不同情况,对董事会成员的股权激励进行调整。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表现,合理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细则。
三、董事会成员权益和义务1. 董事会成员应遵守公司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
同时,董事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公司决策,谋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2. 董事会成员享有与其地位和职权相匹配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产分配、信息披露权、发言权等。
3. 董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保护并促进公司股东的利益,努力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履行诚信和忠诚的义务。
四、其他事项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立即生效,并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相关操作细则。
同时,决议的实施,应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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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
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各期权经营机构和相关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期权经营机构开展股票期权试点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上述示范文本和必备条款,自行制定《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告知投资者主要风险,特别要使投资者了解股票期权交易与证券现货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的差异,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检查投资者对股票期权风险的认知程度,持续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签署《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2.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来源: /fg/detail20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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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相关事项
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提高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行权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为使其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可以通过指定证券公司系统自主选择行权时间和行权数量,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聘请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作为提供自主行权服务的主办券商;
(二)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主办券商共同签订自主行权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三)召开董事会审议行权条件成就、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行权期、采取自主行权模式等事项,确保其合规性,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股票期权行权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的,应在自主行权实施公告前,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业务指南的要求完成业务沟通和技术准备工作,并在自主行权起始日(R日)的至少3个交易日(R-3日)前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实施公告。
三、在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内,上市公司激励对象通过主办券商的系统申报行权(T日)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T+1日)办理清算交收和新增股份登记。
行权新增的股份于交收日的下一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四、在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内,上市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上一季度股票期权行权结果暨股本结构变动公告。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内,上市公司发生权益分派、配股、期权注销等情形,导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要素的参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调整自主行权参数,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上市公司未及时申请调整参数等原因,导致自主行权业务办理发生异常的,上市公司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获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申报行权后,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及时报告上市公司,并在本所网站公告。
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申报行权后所获股份进行交易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来源:/fg/detail20253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