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落实华侨房屋政策专用房
有关落实侨房政策的业务办理指南

有关落实侨房政策的业务办理指南
1.申请退还落实侨房政策房屋
【办事对象】个人
【收件资料】
【受理窗口】落实办
【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2.落实侨房政策房屋领取经济补偿款
【办事对象】个人
【收件资料】
【受理窗口】落实办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3.落实侨房政策房屋尚存、办理退产权
【办事对象】个人
【收件资料】
【受理窗口】落实办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十四、房屋尚存、办理业主与住户的换约续租手续
【办事对象】个人
【收件资料】
【办理流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等三个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等三个文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2.10.21•【文号】中办发[1982]38号•【施行日期】1982.10.2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等三个文件(中办发〔1982〕38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今年四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国家城建总局召开了北京等二十个城市和广东、福建两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研究加快清退“文化大革命”中被挤占的华侨私房问题。
在党的十二大期间,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意见,中央办公厅高登榜同志、国务院办公厅杜星垣同志又邀请了在京的有关省、市负责同志就四月座谈会的情况和会议形成的《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再次进行座谈,到会的同志一致表示要抓紧落实好华侨私房政策,至迟在一九八四年上半年完成这一工作。
现将九月十日《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和六月八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的情况报告》、《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一并转发给你们,这三个文件均已经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审阅批准,请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力争提前完成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
各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请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告一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1982年9月10日)九月十日下午、杜星垣、高登榜同志在中南海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座谈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问题。
北京市副市长陆禹、天津市副市长李中垣、上海市副市长杨堤、江苏省委书记韩培信、浙江省委办化厅主任陈法文、山东省委书记王金山、湖北省委副书记兼武汉市委第一书记王群、福建省委书记程序、广东省委书记尹林平、广州市委书记欧初,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副主任林修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副部长谢北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季达等同成参加了会议。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华侨错改房产和代管房产有关申请手续和审
批权限的规定
【法规类别】华侨私房与用地
【发文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54号、沪房[1988]产字发第5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8.11.05
【实施日期】1988.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
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华侨错改房产和代管房产有关申请
手续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54号沪房[1988]产字发第549号)
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县房管局(发至市区各房管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88]47号文),为了加快落实私房政策,认真处理华侨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和华侨的代管房产,特对有关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申请手续
(一)凡华侨的私改房或代管房符合沪府办发[1988]47号文规定处理范围的,产权人可向房产所在区私房落政办提出申请。
(二)产权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房屋情况申请表》。
区私房落政办经初审认为需要处理的,应通知产权人提交合法证件。
对华侨私改遗留问题,房产所在区私房落政办经初审认为。
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

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为继续认真做好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和《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7〕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落实华侨私房政策范围:第一条下列情况的房产属于落实政策范围;(一)产权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郊县土地改革开始时,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被没收、征收的私房。
(二)产权人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已具备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有私改遗留问题的私房。
(三)产权人在房屋代管时已具备华侨身份的,在城镇被代管的私房。
以上三项适用于处理当时系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
第二条对第一条落实私房政策产权人的身份认定,由区、县侨务部门按照市侨务办公室的要求,核实产权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或向有关方面调查取证加以认定。
二、土改房产遗留问题第三条关于计算本市郊县土地改革开始时间。
凡土地改革时隶属本市郊县的吴淞、新市、江湾、大场、真如、新泾、龙华、杨思、洋泾、高桥等,以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郊县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时间为准;凡土地改革时隶属江苏、浙江两省以后划入本市郊县的,以一九五 年十一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凡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应予发还产权,采取腾退或经济补偿办法予以处理。
对房屋不只一处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可酌情腾退一部分自住房给产权人。
第五条土改中已分配给农民居住的房屋,原则上用经济补偿办法处理。
必须腾退原房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先帮助农民建好房,不得因退房造成农民在经济上和住房上的困难。
三、私改房产遗留问题第六条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纳入改造的华侨私房,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错改造的华侨私房:(一)产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屋;(三)不属镇建制集镇的出租房屋;(四)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五)原是房主自住后因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需要使用而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以及一九五八年以来街道地区兴办工厂、文教卫生等集体福利事业,经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企业、事业单位租用的房屋不属于动员出租房屋);(六)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公布日期】1981.11.26•【文号】[81]侨政政字246号、[81]城房字第26号•【施行日期】198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1981年11月26日,[81]侨政政字246号、[81]城房字第26号)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保护和发扬侨胞爱国爱乡热情的一件大事。
中共中央1978年3号和1979年7号文件下达后,上海市房地产部门和侨务部门,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解决房源和资金,做了大量工作,已落实华侨私房户的87%,面积的52%。
现将他们的经验转发,供各地参照。
望各地房地产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配合,抓紧做好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
附: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一)“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本市华侨(包括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眷属,下同)私房受冲击、被挤占的情况比较严重。
华侨自住私房受冲击的有1234户、使用面积177094平方米。
中共中央1978年3号文件和1979年7号文件下达后,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房管部门和侨务部门紧密配合,抓紧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有一定的进展。
至1981年第三季度,已有1079户部分或全部得到了落实,使用面积92360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2.15%。
一般做法是:一、退还原房。
动员占用私房的单位退还或动迁住户腾空,将私房归还房主,使政策得到全部或部分的落实。
这是落实政策的主要形式。
几年来,原房全部退还和部分退还的,占应落实政策面积的40%以上。
二、折价收购。
在房主自愿的基础上,对房主住房作了妥善安排后将私房折价收购,也是落实政策的一种形式。
这种形式,一定要坚持房主真正自愿的原则,不能勉强。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16•【字号】厦府[1995]综089号•【施行日期】1995.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厦府[1995]综089号1995年5月16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是我国东南沿海著名的华侨港口城市,拥有“华侨”的重要资源和独特优势。
落实好党的华侨私房政策,对于进一步维护华侨合法权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声誉,再创特区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以来,我市复查处理的华侨私房共有110多万平方米,其中农村侨房18.5万平方米;城市侨房97.6万平方米,3000多业主户,5000多幢,占城市私房的52%。
根据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规定,农村土改时被错没收、征收的15.23万平方米清退任务已完成;城市侨房中属于“文革”挤占的17.8万平方米已完成扫尾工作;属于侨改房、代管房、信托房、军队占用房的79.8万平方米,经逐案审查,产权应退还46.6万平方米,使用权应退还21万平方米。
一九九三年三月,新一届市政府对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已初见成效。
现城市侨房产权清退任务已基本完成,达到41万平方米,占应退任务的88%;使用权已清退12万平方米,占应退任务的57%。
十年期间,我市共筹集了专用资金14000万元,其中中央和省拨给4090万元,市拨给4000万元,自筹5910万元。
这些资金除用于处理农村侨房490万元外,先后投入筹建69幢、2443套专用房源和5幢落实原占住侨房的单位办公楼使用。
去年又在仙岳小区筹建“侨建花园”,其中11幢、800套专用统建房源年底将如期完成。
这样,尚有5万多平方米军队占用房及特难侨房案件需要妥善处理,9万多平方米使用权、2000多户侨房住房需要清退安置,还需要再筹建2200套专用房源,才能完成既定的清退盘子。
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实施时间】1984-12-24【发布单位】中办发[1984]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1984年12月24日中办发<198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多数地方已经基本清退十年内乱期间挤占、没收的华侨私房。
但对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私房以及代管的华侨私房,长期没有归还。
对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反映十分强烈。
各级领导必须认识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于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促进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尽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应一律退还华侨房主。
1.凡属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社队、企事业等)占用的,应在1985年上半年退还产权,并在两年内将房屋退还房主。
2.凡属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已经分配给农民的,要积极、慎重处理。
对于腾退后仍有房屋居住的农民,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腾退后无房居住的农民,有关部门应事先安排建房用地,供应所需建筑材料,根据其经济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帮助其建好新房,勿因退房使农民在经济上和住房上产生困难。
3.凡属应退还的华侨私房,严禁继续拆除或改建。
已被单位拆除或改建的华侨私房,由该单位给予原房主合理的经济补偿;已被农民住户拆除或改建的华侨私房,由国家、集体给予原房主一定的经济补偿。
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的审核认定流程图
身份的审核认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程图
由本人提供申请材料和房产证明,华侨还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对其在国外合法定居出具的公证书认定或当事人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如绿卡等),归侨还需提供其《归侨证》,侨眷还需提供其国外亲属的身份证明及本人与国外亲属的关系证明。
侨办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核实情况后作出决定,如符合条件则出具侨房证明,加盖侨办公章。
由本人将证明交予拆迁公司,拆迁公司按照政策在侨房拆迁时给予优惠照顾。
实施依据:
《江苏省侨办、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镇归侨侨眷私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12.10•【字号】津政发[1982]230号•【施行日期】198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的通知(1982年12月10日津政发〔1982〕23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转发给你们,望即贯彻执行。
做好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进一步肃清十年内乱所遗留的消极后果的重要内容,也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开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一项战斗任务。
各区、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其现实的和深远的政治意义,予以高度重视。
要组织相应力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市政府对市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作了如下调整: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庞宗荃、统战部王玉珊、纪检委陈明、市建委李金声、计委卢金发,经委陈振宝、财委耿忱、文委鲁林、市公安局孙勃、市法院李文效、谢庆丰、房管局高仲林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下设办公室,由高仲林兼任主任。
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十年内乱期间,我市有一万二千八百户,四万七千四百间,八十四万多平米的私产房屋被查抄、压缩和挤占。
近几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已落实七千九百多户,占应落实户数的百分之六十二。
到目前,尚未落实的还有四千八百六十二户,房屋一万零一百五十六间,涉及进住户六千八百零四户,建筑面积约三十三万平米。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决定,按照全面动员,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批解决的原则,现对全面开展这项工作的步骤、方法和几项措施作如下部署:一、工作步骤、方法本着把工作做深做细,既积极又稳妥的精神,主要抓好以下四个环节:(一)深入动员和具体安排。
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6.08•【文号】•【施行日期】1982.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1982年6月8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是维护国家宪法、保护和发扬侨胞爱国爱乡热情、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件大事。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凡“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华侨私人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一律确认房主的所有权,限期腾退。
二、凡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组织等占用的华侨自住房,应限期腾退。
由占用单位与房主签订退房协议书。
必要时,商得房主同意,可以调换和收购。
原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因年久失修被拆除、改建的,可以建筑面积与质量大体相等的公房调换。
原房主(包括挤占房屋当时,在一起居住的家属人口)现已住进公房,在退还被挤占的私房时,需相应地收回现在所住的公房。
三、不论通过什么形式占用华侨自住房的现住户,均应作为无房户对待。
其现住房不得转让他人,不准新迁入户口。
凡现住户所在单位有建房或购房能力的,都要订出退房计划,优先安排其住房。
单位无力解决的,由单位的上级机关解决。
各城市出售的商品房,要优先售给有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任务的单位。
四、现住户所在单位和其上级机关确实无力安排其住房的,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列入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拨出相应数量的专款或专用房屋,统筹解决。
五、单位或个人经交换占用的华侨私房,一律由现住用单位和现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
交换双方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对于现住用单位和现住户所在单位腾退房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行严格监督。
各系统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
落实私房政策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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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落实华侨房屋政策专用房
操作规程
一、购买专用房条件:
1.房屋业主必须是1980前已取得华侨或外籍华人、港澳同胞身份的,且承租人同时在1980前已承租在此历史私用侨房,业主要求收回房屋的使用权,现还在此居住的承租人(承租人已迁出或实际不在侨房居住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符合下表,月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低于1500
元的,可购买专用房:
3.申请人凡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已购买了政府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或居住政府的廉租房,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以购买了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以及享受住房货币分配的;均不符合申请专用房条件。
4,房屋业主有意图出售、“赠与”他人而要收回房屋使用权,该行为不属需要落实侨房政策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的范畴,故申请人也脱离申请条件范围内,不能申请专用房。
5申请人任何一方有私房,也不符合申请专用房条件。
二、申请购买专用房需提交的资料:
1.侨房业主需提交的资料
⑴侨房业主要求收回房屋使用的书面申请(签名和日期必须手写);
⑵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发还业主的经租侨房未满2年的须提交法院判
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⑶房屋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⑷撤管发还通知书;
⑸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
⑹原侨房业主已故,继承人需提供身份证、继承公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⑺侨房业主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承租人主需提交的资料
⑴申请购买专用房的申请报告;
⑵房屋租赁合同,如遗失就到该属地房管所出具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⑶申请人所用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⑷申请人所用人需提供收入证明,如失业提供失业证、退休提供退休证、学生提供学生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⑸《申请购买(租赁)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资格审核表》一式两份(到单位或街道加具公章,背后注记日记,申请人所有人签名)。
⑹拆迁补偿回迁或永迁的承租人,需提交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