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戴鹏民诉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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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最新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民诉(根据戴鹏讲义)民事诉讼=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司法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所涉及到得利益而发生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和解私立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社会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有中立第三者【提示】和解和人民调解最大特点在于无强制执行力,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

仲裁社会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有中立第三者不公开为原则【提示】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

准司法行为。

诉讼公力救济、具有强制性、有中立第三者公开审理为原则【提示】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性。

★民诉法的性质基本法律角度:法律地位地基部门法角度:调整的社会关系社门程序法角度:内容内程公法角度: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地方各级法院作的“办案规则”类的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效力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实体法和仲裁法可以适应外国法律诉讼和其他关系民诉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

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先裁后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启动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对方必须参加;例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诉讼——普通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有效的仲裁协议,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失效,法院有管辖权:①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诉主管与管辖(戴鹏)

民诉主管与管辖(戴鹏)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合 同 纠 纷 解 题 思 路 1、专属管辖优先; 2、有效 的协议 管辖优 先于法 定管辖 协议管辖有效的要件 a、只适用于财产纠纷的一审案件;b、书面形式;c、只适用于一审地域管辖 d、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或者其他有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法院;e、选择明确、唯一 f、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A、合同实际履行了,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B、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在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有权管辖; C、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约定的履行 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实际履行地与约定 履行地不一致; 侵 权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为 准;
考点精讲
一、管辖权恒定原则 管辖权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 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 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1、级别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根据起诉时标的额的大小而确定,不因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或 减少而变动;但是,如果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变化的除外(此时可以 允许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此处可能存在理解的障碍,举例予以说明 例如某地中院管辖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例 1:原告起诉与被告争议一处房屋,起诉时房屋价值 480 万,该案由基层法院管辖,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房屋价值增加到了 540 万,此处即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受管辖权恒定 的限制,基层法院仍有管辖权; 例 2:原告起诉被告赔偿违约金 480 万,该案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原 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再赔偿利息 60 万,合计 540 万,此处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 请求导致了标的额的变化,不受级别管辖恒定的限制,可以允许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关于管辖异议问题,后文详述。 2、地域管辖根据起诉时确定,不因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行政区 划的变化而变化。

2013最新民诉知识点整理(参考戴鹏)司考资料概述

2013最新民诉知识点整理(参考戴鹏)司考资料概述

民诉1.小额诉讼不可上诉;调解也是。

2.无独三有独三均不可提管辖权异议3.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ONLY依申请!!4.(68)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5.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加害方对受害人有故意负举证责任)、机动车致行人损害→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推定6.共同危险:由实施危险行为者对损害与自己的危险行为无因果关系举证7.推定过错责任的(如:堆放物倒塌),被害人不用证明加害方有过错!8.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法院指定9.诉中证据保全(举证期届满7日前!)(未说明CO裁定时间)VS诉中保全(无时间限制)(紧急的48H内裁定)10.抵押物、留置物可以冻结查封,但抵押权人不丧失优先受偿权11.传唤适用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93)12.简易程序审限3M,不得延长(转为普程后,不重算期限,仍从立案起算)裁定书!!13.小额诉讼:基层法院及其派出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14.决定延期审理VS裁定诉讼中止15.同级检向同级CO提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向同级CO提起抗诉16.上级复议的: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对执行管辖(收到通知10日内)和执行行为异议(10日内)不服17.必须书面的:协议管辖、上诉、对支付令的异议、对执行行为的异议18.执行期间:自然人法人均2Y(NEW!!)19.代位申请执行:(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CO不审查1.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从内容--程序法从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2.民诉的实质是利用国家审判权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3.非讼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包括:宣失宣死、认定无民行或限民行、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4.民事争议的解决:和解、调解(诉讼外调解)、仲裁和诉讼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类似于合同;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力。

司法考试戴鹏民诉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戴鹏民诉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戴鹏民诉要点总结1.诉讼程序A只有诉讼程序才适⽤辩论原则,其他程序不适⽤;B只有诉讼程序才是⽤调解,其他程序不适⽤;C⼈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2.反诉A应当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审中提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B找到被告的主张,去掉原告的起诉,假如没有原告的起诉时,判断被告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到法院起诉。

如果能,则是独⽴的诉;不能,则是反驳。

基本原则制度1. 同等、对等原则:仅仅针对外国⼈或者⽆国籍⼈适⽤;2.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A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B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事实主张,违反辩论原则;C既超请求,⼜超事实,同时违反辩论和处分原则。

3. 合议制A陪审员只能参加使⽤⼀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B独任制⼯简易程序;合议制⼯普通程序;4. 回避;审判⼈员院长定;其他⼈员由审判长;院长参审审委员会。

主管与管辖1. ⼀般记忆管辖A原则⼀⼀原告就被告:双⽅都有特殊情况;B例外⼀⼀被告就原告:仅被告⼀⽅有特殊情况2.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A步骤⼀:是否存在专属管辖,是,由专属管辖的法院管辖;否,进⼊步骤⼆;B步骤⼆:是否存在协议管辖,是,根据协议确定管辖;否,进⼊步骤三;C步骤三:进⼊法定管辖,即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地法院管辖。

当事⼈及诉讼代理⼈1. 诉讼权利能⼒A有民事权利能⼒的主体,⼀定有诉讼权利能⼒;B有诉讼权利能⼒的主体,不⼀定有民事权利能⼒。

2. 代表⼈诉讼A⼈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定是普通共同诉讼;B⼈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中,不同意指定代表⼈的当事⼈可以另⾏起诉;C⼈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中,⽣效判决对参加登记的权利⼈发⽣法律效⼒,对未参加登记⽽另⾏起诉的权利⼈有预决效⼒;3. 有独三和共同原告的区别:待判断主体与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存在相同的法律关系则为必要共同原告;(2 )存在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为普通共同原告;(3 )如果该主体是基于独⽴的法律关系向本案原、被告主张权利,则为有独三。

2019戴鹏《民诉与仲裁主观题必背金句》

2019戴鹏《民诉与仲裁主观题必背金句》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主观题考前必背金句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法一、主管1、本案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故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XXXX仲裁委申请仲裁;2、本案虽然存在仲裁协议,但(由于约定了或裁或审、约定的仲裁委不存在、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等)故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3、本案虽然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另外一方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委有权继续仲裁。

4、本案虽然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另外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提出仲裁协议,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管辖(一)合同纠纷的管辖1、专属管辖:(1)本案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2)本案虽然存在管辖协议,但该管辖协议违背了专属管辖,故管辖协议无效。

2、协议管辖:(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管辖协议,故应当由管辖协议约定的XXX法院管辖;(2)本案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故本案原告可以选择向A区或者B区法院起诉。

(3)本案是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的管辖协议,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故消费者可以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

3、法定管辖:(1)本案为合同纠纷,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A区为被告住所地,B区为合同履行地,故A区或者B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2)本案为合同纠纷,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A区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B区为合同约定履行地,B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3)本案为合同纠纷,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A区为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没有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标的为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标的为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B区法院为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

基础阶段民诉戴鹏(54)

基础阶段民诉戴鹏(54)

目录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 (1)第三讲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3)第四讲主管与管辖 (6)第五讲当事人 (15)第六讲共同诉讼 (17)第七讲第三人 (20)第八讲诉讼代理人 (22)第九讲证据 (24)第十讲证明 (28)第十一讲保全与先予执行 (35)第十二讲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37)第十三讲期间与送达 (38)第十四讲调解 (40)第十五讲普通程序 (42)第十六讲简易程序 (49)第十七讲公益诉讼程序 (52)第十八讲第三人撤销之诉 (53)第十九讲二审程序 (55)第二十讲审判监督程序 (58)第二十一讲特别程序 (64)第二十二讲非讼程序之——督促程序 (67)第二十三讲非讼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 (68)第二十四讲执行程序 (69)第二十五讲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78)第二十六讲仲裁概述 (80)第二十七讲仲裁协议 (80)第二十八讲仲裁程序 (82)第二十九讲司法与仲裁 (83)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命题角度:民事诉讼程序的本质——平等主体对抗,法院居中裁判,解决其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如一审、二审、再审;非讼程序——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如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二、民事诉讼法的属性1、基本法——法律地位;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3、程序法——内容;4、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诉的主体:当事人;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命题角度: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不同于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是民事活动中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而民诉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知识点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考生们更好地复习。

二、管辖权和受理权管辖权和受理权是诉讼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实施审判的权力,受理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力。

在判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时候,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和法院的地域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而第三人是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参与人。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和诉权诉务有明确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四、应诉和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应诉,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事实的证明上,相应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了解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掌握常见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对于诉讼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收集包括采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等,而证据的保全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应掌握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程序,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六、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中逐步进行的过程,包括立案、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而调解程序则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学习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规定,并理解其背后的理念和目的,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回答与此相关的考试问题。

七、执行程序和终结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将法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过程。

而终结程序是指将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结案决定并宣告诉讼终结的程序。

华旭民诉法大纲解读-戴鹏

华旭民诉法大纲解读-戴鹏

2015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解读戴鹏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第一章诉的基本理论部分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考点提示: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4、申请程序:(1)方式:口头、书面;(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6、回避的决定: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7、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第四章管辖1、(新增)专门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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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程序
A只有诉讼程序才适用辩论原则,其他程序不适用;
B只有诉讼程序才是用调解,其他程序不适用;
C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2.反诉
A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提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B找到被告的主张,去掉原告的起诉,假如没有原告的起诉时,判断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到法院起诉。

如果能,则是独立的诉;不能,则是反驳。

1.同等、对等原则:仅仅针对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适用;
2.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A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B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事实主张,违反辩论原则;
C既超请求,又超事实,同时违反辩论和处分原则。

3.合议制
A陪审员只能参加使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B独任制≠简易程序;合议制≠普通程序;
4.回避;审判人员院长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院长参审审委员会。

1.一般记忆管辖
A原则——原告就被告:双方都有特殊情况;
B例外——被告就原告:仅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
2.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
A步骤一:是否存在专属管辖, 是,由专属管辖的法院管辖;否,进入步骤二;
B步骤二:是否存在协议管辖,是,根据协议确定管辖;否,进入步骤三;
C步骤三:进入法定管辖,即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诉讼权利能力
A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
B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2.代表人诉讼
A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
B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不同意指定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C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生效判决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对未参加登记而另行起诉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3.有独三和共同原告的区别:待判断主体与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
(1)存在相同的法律关系则为必要共同原告;
(2)存在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为普通共同原告;
(3)如果该主体是基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向本案原、被告主张权利,则为有独三。

4.有独三与无独三
(1)有独三只能以自己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2)有独三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无独三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

本证、反证的区别步骤
(1)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什么
(2)该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3)该证据是谁提供的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是本证,则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是反证。

1.免证事实
(1)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无需证据证明。

(2)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不讨论证明责任、证明标准问题。

2.自认
(1)并非所有与身份有关的案件都不适用自认制度,仅仅是其中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

(2)委托代理人有权进行自认。

但如果自认该事实将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需要特别授权。

1. 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2. 具体而言,在侵权纠纷中体现为原告证明侵权构成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3.“四个倒置”(1)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过错倒置(2)环境污染、共同危险、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倒置
4. 证明标准防错“两步走”
第一步:该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才讨论证明标准问题,进入步骤二;
当事人对该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则无需讨论证明标准问题。

第二步:是否存在特殊标准的适用情形(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
如存在,适用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如不存在,适用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
举证期限既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准许。

A一审普通程序: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B一审简易程序:一般不得超过15天
C 小额诉讼程序:不得超过7天
需要在举证期限内进行的事项,总结如下:
A提供证据; B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C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D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E诉讼中申请法院保全证据;
F申请鉴定; G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H申请法院责令书证持有人提交书证
A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B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
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C 先予执行;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A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B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但不能适用公告送达;C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D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 F委托送达是委托其他法院;转交只能通过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
A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可以调解。

其他程序不能调解;
B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适用调解
C调解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D调解协议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E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以及涉外民事案件可以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F当事人死亡的处理方式:
A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B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得协议不不适用
C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简化送达方式、审理方式,但是庭审笔录不允许简化。

D不能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A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 B小额诉讼程序生效判决可以再审;
A 离婚诉讼的生效判决中仅仅是对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自诉,对于其中的财产分割等内容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B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由做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C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起诉的第三人为原告,以原审当事人为被告而提起的一个新的诉,诉讼请求是撤销、改变
原生效裁判,即撤销、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个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D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E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以起诉的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为共同被告;原审无独三应当分情形:
原审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位共同被告,原审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F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该第三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或者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方式请求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G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目的一致,只能选择一个进行
A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也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

如果一方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另一方向原审法院申请,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B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C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或者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D
(1)断后性:当事人只能在向法院申请再审后法院驳回申请、逾期未作裁定、再审判决明显错误的情形下,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未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终局性:检察院做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能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也不能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

A特别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所有仅适用于诉讼程序的原则与制度均不得使用,例如:特别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和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特别程序合议庭
B特别程序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存在中级法院管辖的问题
C特别程序一律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D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A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在诉讼中,第三人发现自身权益受到影响,可以以有独三或者无独三方式参加诉讼。

C 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有独三、无独三) 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没能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D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 起诉第三人可以通过两条路实现中止原判执行的目的: 一是提供担保,二是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故在第三人撒销之诉中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因为此时第三人插销之诉尚在进行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不能同时进行。

E 执行中. 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者驳回异议。

此时应当是情形通过再审或者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纠纷。

如果认为原生效裁判错误的,应当申请再审,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判决生效后,执行中,案外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权利,也可以通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维护权利,那么二者关系如何呢
A 在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执行过程中,如果同时满足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的条
件,此时案外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选择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B 如果案外人选择了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但不论法院
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均不能再申请再审。

C 如果案外人选择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那么法院裁定中止,驳回后只能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人撤
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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