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武装工作保密制度
基层保密工作制度

基层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层保密工作,是指在基层单位进行的保密管理工作,包括涉密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存储、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基层保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二)单位负责,个人尽责;(三)全面防范,突出重点;(四)创新驱动,不断提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基层单位应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保密工作。
第五条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保密工作职责,制定保密工作流程,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基层单位应加强保密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提高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保密意识。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七条基层单位应加强涉密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存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基层单位应对涉密信息进行等级划分,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九条基层单位应加强对涉密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禁止将涉密设备接入互联网,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条基层单位应加强对涉密活动的管理,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范围、时间、地点、内容等,确保涉密活动的安全。
第四章保密监督第十一条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监督机制,对保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基层单位应对保密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保密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基层单位应加强对保密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保密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基层单位应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第十五条基层单位应通过举办保密知识讲座、培训、竞赛等活动,提高员工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保密工作责任制第十六条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基层武装部保密制度

基层武装部保密制度1. 引言保密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紧要工作,对于基层武装部门来说,保密尤为紧要。
基层武装部门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紧要气力,保密工作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基层武装部门的工作效能和影响力。
本文档重要介绍基层武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保密政策、保密责任制、保密培训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2. 保密政策基层武装部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明确的保密政策,确保信息和涉密材料的安全。
保密政策包括以下方面:2.1 信息分类保护基层武装部应将信息依据保密级别进行分类,并订立相应的保密措施。
信息的保密级别包括绝密、机密、隐秘和一般四级。
不同级别的信息需要遵从不同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2.2 保密审查制度对于进出基层武装部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防止非法携带和传播涉密信息。
对未经审查的人员、车辆和物品,严禁进入基层武装部。
2.3 保密通信管理基层武装部应建立健全的保密通信管理制度,确保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全。
保密通信管理包括对通信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通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2.4 安全保卫制度基层武装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包括人员出入的登记和门禁掌控、值班制度、物品保管制度等。
同时,还应订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适时有效地处理并保护信息的安全。
3. 保密责任制3.1 领导责任基层武装部的领导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保密责任,确保保密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组织实施保密培训、加强保密检查和监督等。
3.2 部门责任基层武装部各部门是保密工作责任的承当者,应依据保密政策和工作需要,订立细化的保密工作措施。
各部门要加强内部保密教育,确保员工对保密工作有清楚的认得和正确的操作。
3.3 个人责任每个基层武装部员工都有保密责任,应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
个人责任包括不泄露涉密信息、不私自复制涉密材料、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保密权限等。
基层武装部八项制度

基层武装部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建立每周一天政治、业务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民兵预备役工作指示精神,交流工作经验,钻研本职业务。
二、办公室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专职干部和基干民兵连长、指导员集体办公会,汇报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安排下步主要工作,查找问题,制定措施。
三、干部例会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连以上干部会议,检查了解任务完成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值班制度
武装部每天都要有人留守值班,负责处理当天的工作。
五、请示报告制度
凡超越部职权范围的事宜,均要按级请示,平常要及时主动地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区人民武装部请示报告工作。
六、检查评比制度
每年结合重大节日和征兵、整组等工作组织民兵开展军事文体活动;经常组织民兵开展学雷锋做好事和拥军优属活动。
七、保密制度
十分注重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遵守上级规定的保密守则,工作中带有档案材料的废纸不得随意乱丢,要集中存放,定期报批销毁。
八、请销假制度
专武干部离开岗位三天以上,应向区人民武装部请销假,其层武装部要建立落实规章制度登记簿,指定专人填写,区人民武装部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基层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单位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层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工等。
第三条基层单位保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依法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第四条保密范围包括:1. 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 企业商业秘密:涉及企业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为企事业单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等。
3. 基层单位内部事务信息:涉及基层单位正常运营、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条保密等级分为:1. 绝密: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信息。
2. 机密: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信息。
3. 秘密: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第三章保密职责和措施第六条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检查、督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保密职责:1.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增强保密意识。
2. 严格按保密规定,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3. 接收、传递、使用、存储保密信息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4. 定期参加保密培训,提高保密能力。
第八条基层单位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 制定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密级、责任人等。
2. 对涉密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定期进行审查和培训。
3. 对涉密场所、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保密要求。
4. 对涉密信息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实行严格的管理。
5. 对涉密文件、资料、设备等进行销毁、报废时,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理第九条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基层单位保密制度范本

基层单位保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我国基层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1. 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资料、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决策方案、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2. 本单位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如科研项目、技术成果、经营策略等。
3. 本单位职工的人事档案、工资性收入、家庭地址、家庭成员、通讯方式等基本情况。
4. 其他经本单位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本单位的保密信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保密信息,泄露会使单位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保密信息,泄露会使单位权益遭受较大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保密信息,泄露会使单位权益遭受一定的损害。
第三条保密义务1. 本单位全体职工都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
2. 职工在离岗、离职前,必须将所持有的保密资料交回单位,并签订保密协议。
3. 职工应当在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培训中,认真学习保密知识,提高保密意识。
第四条保密措施1. 对保密信息进行编号管理,明确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2. 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负责保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3. 采用物理、技术和管理等多种手段,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
4. 对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
5. 建立保密信息查阅制度,严格控制保密信息的查阅范围和次数。
6.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保密警示标志。
第五条保密奖励与惩罚1. 对保守、保护单位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工实行奖励。
2. 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单位秘密的职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保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1. 本单位保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保密措施的落实。
2. 设立保密工作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职工对保密工作的监督。
3. 对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基层武装部建设法规应知应会

基层武装部建设法规应知应会
基层武装部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
为了确保基层武装部的有效运作,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以下是一份300字的基层武装部建设法规应知应会:基层武装部的建设和运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法》。
该法规明确了武装警察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武装警察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以及武装警察的装备和使用规范。
基层武装部应全面贯彻执行该法规,确保武装警察的合法权益和使命任务的完成。
基层武装部应遵守《基层武装部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基层武装部的组织管理、人员配备、装备使用和训练等方面的要求。
基层武装部应依法制定和执行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基层武装部的正常运转和有效管理。
基层武装部应遵守相关的安全保密法规,保密工作是基层武装部的重要任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确保武装部的工作秘密和国家安全不受侵害。
基层武装部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基层武装部还应了解和遵守其他相关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
这些法规对于基层武装部的日常执法和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基层武装部的建设和运作必须依法进行,遵守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只有确保基层武装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基层武装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方面的作用。
基层武装工作保密制度

基层武装工作保密制度一、制定涉密信息管理规定1.对基层武装工作中的涉密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三级联动”机制,确保信息安全。
2.制定信息传递和交流的权限制度,明确不同职责岗位的权限和责任。
3.加强对涉密信息载体的管理,确保信息在存储、传输、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确保保密责任的履行1.明确保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职责,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相关人员履行保密责任。
2.制定保密考核制度,对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保密岗位人员保密意识的培养和加强。
3.建立涉密信息差错和失密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防范保密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
三、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1.制定保密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事基层武装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密知识培训。
2.开展定期的保密宣传活动,提高基层武装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3.对新进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培训,确保其适应基层武装工作需要,同时加强对外部人员的隐私保护。
四、加强保密措施的技术支持1.构建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安全管理。
2.建立信息安全监控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3.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和设备的投入和更新,提高对外部攻击的抵御能力。
五、加强涉密人员的保护1.保护涉密人员的隐私和安全,建立相应的人身保护措施。
2.建立涉密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考察和监督。
3.建立涉密人员的激励机制,提高涉密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六、建立保密工作的监督机制1.建立保密工作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2.形成保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体系,提高保密工作的透明度和效能。
乡镇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乡镇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保密工作,确保国家机密安全,提高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保密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乡镇保密工作是指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为维护国家机密安全,对涉密信息、设施、人员等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乡镇保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开展,加强机构建设,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保密技术水平,加强保密教育,做好巡视检查,确保保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乡镇保密工作实行保密责任制,责任明确,分工合理,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切实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乡镇保密工作是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责任,必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维护乡镇保密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六条乡镇各级机关和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机构,明确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七条乡镇保密委员会应当设立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统一领导保密工作。
第八条乡镇保密委员会设立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的保密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开展保密工作。
第九条乡镇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能力,增强保密管理水平,切实履行保密职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条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要加强对涉密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用性,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室,设立专门的保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的组织策划、督导检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应当建立保密档案,存储保密文件、资料和信息,做到一定时期内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对进出涉密信息的行为进行审查监控,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保密技术第十五条乡镇机关和企业单位要提高保密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保密设备和技术,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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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武装工作保密制度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段武装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武装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段武装部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在段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武装部负责。
第七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我段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我段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我段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武装部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五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
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
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武装部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九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镇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第二十一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武装部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六章涉密会议保密规定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
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
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登记、保管。
第三十条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内定、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三十一条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失泄密报告制度第三十二条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段保密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路局人武部。
第八章保密教育检查制度第三十三条段保密委员会对职工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九章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第三十四条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年终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段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武装部负责人对段保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要对发展保密技术负起领导责任。
要制定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促进保密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九条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职工保密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严查处,绝不能徇情袒护,姑息养奸。
第四十条领导干部要支持保密部门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制度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
第十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四十三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十四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委员会负责我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章文件保密制度第四十六条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密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四十七条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一)密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
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文书,如有欠交的文件,文书有权提出限期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登记造册。
经保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
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四十八条秘密文件的传送(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要经保密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