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程序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试验室工程样品管理制度

试验室工程样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试验室工程样品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试验室的所有工程样品管理工作。
三、责任部门1. 试验室主任:负责制定试验室工程样品管理工作的整体策略和规划,监督和检查试验室工程样品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 项目负责人:负责各项目的工程样品管理工作,包括样品的采集、保存、检测和报告。
3. 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接收、登记、存储和领取工作,确保样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验收人员:负责对新到样品的验收工作,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样品管理流程1. 样品采集:根据项目需求,项目负责人确定需要采集的样品类型和数量,并制定采样计划。
采样人员按照规定的采样方法和采样点,采集符合标准要求的样品。
2. 样品传递:采集好的样品由采样人员交至样品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对样品进行登记并按照相应的标识进行储存。
3. 样品保存:样品管理员负责将样品储存于指定的位置,分门别类,确保不同样品之间不会相互干扰。
特殊要求的样品需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保存,如冷藏、干燥等。
4. 样品领取:项目负责人或实验人员需要进行检测时,向样品管理员提出领取申请。
样品管理员根据领取人员的身份和需要,对样品进行发放,并记录领取信息。
5. 样品检测:实验人员根据项目需求对样品进行检测和分析,记录实验过程和结果,制作检测报告。
6. 样品处理:实验结束后,样品可以按照项目需求进行处理,如销毁、保存或归还。
五、样品管理规定1. 样品信息登记:所有进入试验室的样品都需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样品编号、名称、来源、采集时间、采集地点等信息。
2. 样品标识:每个样品需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样品编号、名称、采集者、采集时间等信息。
3. 样品存放:样品需存放在指定位置,每个样品需单独储存,不得混淆或交叉。
4. 样品领取:领取样品需提出申请,样品管理员核实后方可发放。
领取人员需签字确认领取,并保证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试验室采样及样品管理程序

1目的为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对采(接)样过程和样品管理进行控制。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检测过程样品的采集以及样品的管理工作。
3职责3.1业务室负责普通委托检测样品的接收、符合性检查,移交样品管理员;3.2业务室采样人员负责现场检测样品的采集、编号、运输、保护;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接收、登记和发放流转以及样品库存储样品的保管和清理;3.3业务室负责检测样品有效性的确认接收,负责样品在检测过程中的存贮、处置、流转、标识转移等工作。
4工作程序4.1基本要求各类环境检测和污染源检测的样品的采集、运输、交接、储存、处置等环节都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样品的有效性、稳定性和完整性。
4.2采样工作程序4.2.1根据委托任务的性质,若客户有检测方案,执行客户提供的检测方案,若客户无检测方案,依据《环境检测方案编制和实施程序》编制检测方案,按照其中的样品采集方法和要求采集样品。
4.2.2样品采集前准备工作(1)业务室负责人根据检测方案编制采样任务单,任务单应包括检测任务名称、检测项目、采样地点、采样时间、采样频率、采样人员等内容。
(2)采样人员熟悉并掌握有关的采样技术方法和技术规范。
(3)采样人员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准备符合要求的采样仪器、采样容器以及需要采样现场添加的试剂等,其材质和尺寸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保证采样(4)采集环境空气或废气样品,检测室需根据检测内容准备吸收液、吸收管(瓶)、滤膜等,编号或贴好标签备用。
1.1.3样品的采集(1)样品采集人员根据任务单,准备采样仪器、容器和器具等,并到检测室领取吸收管(瓶)、滤膜等,装箱备用;(2)到达采样点后,按技术规范、标准方法或任务单要求的采样项目、时间、频率、采样点高度、采样步骤等进行样品采集,并统一按照样品标识和编号的规定进行编号,保证样品不发生混淆,确保样品的唯一性。
(3)填写采样记录和粘贴样品标签,信息要全,样品装箱。
抽样及样品控制程序

1.目的:为保证检测样品始终处于真实性的状态, 特编制本程序。
2.范围:检测样品的交接和传递,检测样品保管和检后处理,检测样品的状态识别,检测样品的制备,检测样品的保密。
3.职责:3.1检测部主任和样品管理员应:3.1.1做好检测样品及其附件的接收工作并认真记录检测样品的状态特性;3.1.2按照客户的要求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保存检测样品;3.1.3维护和记录检测样品贮存的环境;3.1.4做好检测样品编号和粘贴检测样品状态标识;3.1.5做好检测样品在各个环节中的监督。
3.2检测人员应:3.2.1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测样品制备;3.2.2对在检样品进行管理。
3.3技术负责人应:3.3.1必要时对检测样品进行确认;3.3.2对检测样品的安全和保密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4技术负责人应当维护本程序的有效性。
4.工作程序4.1检测样品的管理政策4.1.1本实验室对客户提供的检测样品不准留用、试用、自行处置或委托代理销售;4.1.2对客户委托处理或监督检查的剩余、残余检测样品不得作商业化处置;4.1.3涉及客户商业、机密、专利、隐私、仲裁等受检样品一律退回客户,不接受委托代理处置;4.1.4涉及易爆、易燃等安全、剧毒、环保、生物病毒等大量的检测余样,原则上应退回给客户。
4.2检测样品的编号规则4.2.1检测样品编号为样品类别,接收当年年份,再加当天接收样品流水号,如药2023002表示是接收样品为药物类,为2023年接收的第2个样品;4.3检测样品的交接和传递4.3.1在受理客户的委托检测时,办公室主任和样品管理员应一起对检测样品的形态和检测样品附件及资料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记录。
4.3.2在交接双方对检测样品的数量、外观形态、附件、资料和检测样品的可检性都一一登记(见“检测样品登记表”)确认后,办公室主任和样品管理员应征求客户对检测样品及技术资料的贮存和保密要求,当客户有特殊要求时,办公室主任应请客户在检测委托书(协议)中注明详细要求。
样品标准管理制度

样品标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样品标准管理,提高样品标准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的样品标准管理工作。
三、样品标准的确认1. 样品标准的制定应在了解产品性能要求的基础上,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
2. 样品标准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技术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制定,并在公司内部范围内进行审查确认。
3. 样品标准应具备准确、全面、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并应能够满足产品生产、使用及监管的要求。
四、样品标准的编制1. 样品标准的编制应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判定标准等内容。
2. 编制样品标准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产品知识和技术水平。
3. 样品标准的编制应由负责技术工作的部门主办,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五、样品标准的审定1. 审定样品标准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
2. 样品标准一经审定,应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并在产品生产、使用及监管中得到有效实施。
六、样品标准的修订1. 样品标准修订应综合考虑产品性能要求、市场需求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变化。
2. 样品标准修订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技术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制定,并在公司内部范围内进行审查确认。
3. 修订后的样品标准应得到公司内部的公示,并在产品生产、使用及监管中得到有效实施。
七、样品标准的保密1. 公司制定的样品标准属于公司的重要资料,应当严格保密。
2. 未经允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外传、复制、泄露样品标准。
八、样品标准的备案1. 公司应建立样品标准档案,并按规定归档保管。
2. 样品标准档案应包括样品标准的编制、审定、修订以及相关的审查确认材料等。
九、样品标准的监督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样品标准监督机制,定期对样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发现的样品标准执行不到位或存在问题的情况,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十、样品标准的执行1. 公司所有员工均应遵守公司制定的样品标准,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和用户利益。
样品检查管理制度

样品检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样品检查工作,保障样品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样品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三、职责分工1.检验部门负责具体的样品检查工作,包括样品接收、登记、分析、报告等工作。
2.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检验样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3.企业领导负责监督和检查样品检验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样品接收1.检验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样品接收流程,确保样品接收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接收样品时,应当认真仔细检查样品的标识、数量等信息,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代表性。
3.接收样品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存放样品。
五、样品分析1.检验部门应当遵循相关的测试标准和方法进行样品分析。
2.分析过程中,应当保证操作准确、无误差,并做好记录。
3.对于无法确定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重新进行检查。
六、报告出具1.经过检验部门的检测和分析后,应当及时对结果进行报告。
2.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
3.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处理措施的及时性。
七、保密原则1.检验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样品信息和结果。
2.严禁私自处理样品,并严格限制查阅样品的权限。
3.发现泄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企业领导,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设备维护1.检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性。
2.发现设备故障应当及时报修,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九、附则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领导所有。
2.涉及其他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以上内容仅为样品检查管理制度的基本架构,具体实施还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希望各部门和人员密切配合,共同遵守规定,确保样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产品质量,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标准样件管理规定办法

标准样件管理规定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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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验证样品生产与管理程序

文件制修订记录1、目的为获得能力验证样品,并确保所有能力验证样品在制备、处置、储存、处置邮寄等过程中的完整性,防止混淆、丢失、变质、损害等不良事件,以及满足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操作规程。
2、范围适用于能力验证样品的管理。
3、职责3.1 质量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审批样品管理的有关事项。
3.2 质量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各业务所样品的管理。
3.3 检验科所负责能力验证样品的保存、处置。
3.4 能力验证计划负责人负责能力验证样品的制备、管理、登记、接收、传递、保护、保存和处置工作。
4、工作程序4.1 能力验证样品的选择与制备4.1.1 实验室可直接采用药品标准物质(对照品、参考品以及对照药材)等作为能力验证样品。
当实验室自行制备时,应制定“能力验证样品制备方案”,要求提供以下信息:a)样品制备的目的和意义 b)样品制备的分包情况c)生产工艺及流程d)样品的性质、拟生产数量及包装情况等的描述 e)样品的定值方式f)样品的均匀性、稳定性考察 g)样品质量的考察h)研制样品的日程安排i)研制样品的成本核算4.1.2 实验室不能制备或者提供时,可委托给具有良好信誉和能力的机构制备,样品制备分包方的选择按《能力验证分包管理程序》进行。
4.1.3 任何可能影响能力验证计划正确实施的因素,如样品均匀性、稳定性、在样品传递中的环境条件等应予以考虑,以保持能力验证样品的完整性。
4.1.4 在能力验证计划中选用的被测样品或材料在性质上应与实验室日常检测样品或材料相类似。
4.1.5 制备能力验证样品所用材料应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生物样品的制备、存放、传递和处置还应满足相关生物安全的要求。
4.1.6 对所制备的样品应按《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程序》进行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
4.1.7 所制备样品的总体数量主要取决于参加实验室的多少,还应考虑均匀性检验、稳定性检验、替代分发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样品、开展纠正措施所需的样品以及在完成对参加者的评价之后有可能作为实验室的参考材料、质量控制材料或培训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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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标准样品(原称国家实物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样品的质量,确保技术标准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实施的一致性,促进我国技术标准水平的提高,使标准样品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有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立项、评审和发布的国家有证标准样品。
第三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发布;并委托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简称全国标样委)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立项第四条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的立项原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标准化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创新、文字技术标准有效性验证、实验室认可的需要等等。
第五条任何符合国家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要求(见附件二)的单位均可根据需要提出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见附件三),并填写《研复制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报全国标样委。
第六条全国标样委应在收到《研复制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之后,及时召集有关专家,对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通过审查和协调后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经全国标样委汇总,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汇总表》及时在网上公示一个月,在没有技术上合理的反对意见后,批准下达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
第三章计划实施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GB/T 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填写《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任务合同书》(简称《任务书》),并对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全责。
第九条全国标样委组织分技术委员会、专业工作组根据《任务书》的内容对已下达的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进行监督实施。
第十条全国标样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计划项目提出增补、延期或撤销的建议,经国家标准委同意后实施。
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调整程序见附件三。
第四章 标准样品的评审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完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复制工作后,向技术归口单位提出评审申请(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研制单位的技术特点,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研制报告》、《定值报告》(见附件五)和《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内容等技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改进,审查合格后方能召开评审会。
第十三条 评审会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如有必要,可对被评审标准样品安排现场符合性检查。
第十四条评审会结束时,须形成标准样品评审专家评定意见书和标准样品评审专家签字名单,完成《评审会登记表》。
评审意见中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充分性、有效性、可靠性和标准值的溯源性及测量不确定度给予明确的结论。
第十五条评审合格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汇总相关材料,并根据评审意见的要求,对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所属的技术归口单位进行程序审查(见附件六)。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找出原因并进行整改,经形式审查后重新进行评审;二次评审后仍不能通过的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章 国家标准样品的批准、发布第十六条 按要求完成的计划项目经全国标样委审查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国家标准样品编号方法如下:第六章 国家标准样品的管理第十七条在国家标准样品批准发布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到全国标样委秘书处办理国家标准样品证书(见附件八),包括国家标准样品成果证书(供项目承担单位用)、被替代标准样品号年代号二级类目代号(大流水顺序号,不按分类重排,便于管理和随机查找)一级类目代号(见附件七)国家标准样品(国家实物标准)代号 ( )国家标准样品使用证书(随国家标准样品提供给使用者)和国家标准样品标识。
第十八条所有的国家标准样品必须附带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证书封面必须注明有效期。
无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标准样品不得发行和销售。
超过有效期的国家标准样品必须对其标准值的溯源性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数值进行重新确认。
重新确认的程序原则上与本程序第四章规定的要求相同。
由全国标样委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第十九条对有效期较短的标准溶液、标准气体等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期按照有关技术导则的要求界定,并由全国标样委、全国标样委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定期对其进行有效性确认。
第二十条当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单位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延长标准样品的有效期时,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研究结果(见附件九),经全国标样委审查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全国标样委对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资料,应按标准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并加以保密;已存档的技术资料一律不许外借。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专利权的国家标准样品,其权利的维护责任由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国家标准样品是国家标准的一种,其成果属科技成果。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样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附件一: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流程图附件二:国家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要求附件三: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附件四:国家标准样品评审要求附件五:国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定值报告》内容的规定附件六:国家标准样品报批要求附件七:国家标准样品一级类目代号附件八:国家标准样品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九:国家标准样品有效期延长申请程序附件一: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流程图国家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要求1 总则1.1 为使我国标准样品的研复制工作与国际接轨,全国标样委鼓励研制单位申请满足GB/T 15000.7《标准样品工作导则(7)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的RMP能力认可工作,并将对国家标准样品生产者逐步实施资质确认备案制度。
1.2 达到“国家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要求并在全国标样委备案的单位、机构,在申请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立项时具有优先权。
1.3 全国标样委将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根据GB/T 15000.7及各专业的技术特点组织相应专家组对国家标准样品生产者实施资质确认工作。
2 技术要求2.1具备所申请专业的实验室条件,具体包括:2.1.1具有适应相应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实验技术资源(包括实验室面积、环境条件等)。
2.1.2具有3~5名获得相应培训资格的技术操作人员。
2.1.3具有适合于相应技术标准中要求的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附属设施。
2.2 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发布了相应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2.3 具有如下业绩的,对上述两个基本条件(2.1、2.2)可以酌情减免审查(重要性按序号递减):2.3.1 获得过相应技术领域ISO导则34(GB/T 15000.7)认可证书。
2.3.2 获得过相应技术领域中的实验室技术能力认可或实验室认证证书。
2.3.3 承担过同类国家标准样品(物质)、行业标准样品(物质)的研复制工作。
2.3.4 长期参加相应专业技术领域中的国际、国内、行业比对试验。
2.3.5 近期参加过相应技术领域中的国际实验室间的合作研究。
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快速反映市场需求、公开透明、高效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运行机制,特制定本细则。
1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的立项目的:确保文字技术标准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实施的一致性。
2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的提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各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标准化主管机构、各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标样委各个分技术委员会和各个专业技术工作组、以及各研制单位根据上述各种需要,均可以提出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的建议(格式见附表1、附表2),报全国标样委。
3技术归口单位收到研复制建议书后,对计划项目进行审查、协调,确定是否适合立项。
原则上,每三个月汇总编制一次《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汇总表》,经全国标样委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急需项目随时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汇总表》在网上公示一个月,在没有技术上合理的反对意见后,批准下达该《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汇总表》。
5 在执行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5.1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准则和内容是:(1)确属急需研制的项目,可以增补;(2)确属技术上或管理上的原因需要对研制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可以适当调整,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可提出延期申请;(3)确属在现实条件下不宜研制的项目,可予以撤消。
5.2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调整的程序为:(1)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和内容的项目,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填写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见附表3)。
经全国标样委审查同意后,正式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全国标样委以文件形式正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3)调整的理由不充分,申请未被批准时,承担单位必须依据原计划执行,否则取消该单位当年申请研复制国家标准样品的资格;(4)需延期的项目应在项目到期前半年提出延期申请,经全国标样委秘书处审查同意后,正式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6技术归口单位应按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任务合同书》(格式见附表4)内容跟踪已下达的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
6.1当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时,技术归口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帮助承担单位找出研制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难点,提出科学、合适的研制方案,确保项目得到有效的实施。
6.2若完成项目确有困难,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材料加以说明,经全国标样委核实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止该项目。
7 在执行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的过程中,如未能按期完成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到期后该计划将自动作废。
8研制单位应按时完成国家标准样品项目计划。
8.1 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计划应与待批准发布的标准样品相对应:即一个计划项目编号对应一个国家标准样品编号。
8.2 对本年度项目完成率未满70%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再下达下一年度的研复制计划项目。
9复制国家标准样品应按研制新标准样品程序申报年度计划,经全国标样委审查报国家标标准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9.1复制国家标准样品的计划原则上由该项目的研制单位提出,若该项目的研制单位放弃其复制计划的申报,可由其他单位提出该项目的复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