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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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有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宿迁市金融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

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二)出资人条件1、企业法人股东(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3)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办理流程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办理流程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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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担保;(二)为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四)为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从事证券业务;(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责任准备金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担保损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融资担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三)指导融资担保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四)依法处理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开融资性的担保公司有怎样的注册资金要求呢?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政府不能直接出资今年3月份,中央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

而四川省的《办法》规定,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原则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

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

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川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门槛提高了。

”省金融办主任陈跃军说,之所以这么提高注册门槛,就是希望能够规范运行融资担保行业,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提供便利。

《办法》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资,但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

“这是给政府财政和市场融资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

”陈跃军说,之前曾有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为融资担保公司出资的情况,这样的结果是使政府财政直接面对市场风险,因而有必要把政府财政和融资行业进行分离。

政府如要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由下属公司进行注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银行对注册资本金全额托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除了有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外,还必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托管协议,由银行对其注册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办法》指出,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资本金托管协议应载明资本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做零风险理财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

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

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主导的市级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健全市级融资担保体系,壮大担保机构实力,增强服务全市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能力,在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改制的基础上,组建**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制定本方案。

一、公司名称和性质(一)公司名称**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融资担保集团”)。

(二)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二、公司出资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设立方式(一)出资人**市人民政府,并授权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注册资本融资担保集团注册资本暂定5 亿元(原担保中心现有可用资金2 亿元,惠农贷风险补偿金1 亿元转为融资担保集团注册资本金,各县区、**新区各出资2000 万元,其余1 亿元由市财政部门安排)。

(三)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股权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定为准)。

(四)设立方式原担保中心由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改制完成后,待原担保中心现有存量业务全部完成后,撤销原担保中心事业法人执照。

三、公司业务定位及发展目标(一)业务定位从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承担“三农”发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承担关系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的融资担保业务、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同时为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政策性定位,承担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职责,突出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服务。

(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平台功能,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上下贯通、全市统一的政策性担保体系,带动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层次分明、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云财企[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2〕51号)各州、市财政局,各担保公司:根据《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审定,各州、市财政局转报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核意见的时间为每年度6月1日至30日和9月1日至30日。

二、申报条件为提高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质量,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作的监管,省级监管部门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进行重点监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增加注册资本的,除需满足《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金在验资账户上存放的时间需满3个月,即:出具验资报告日期与申请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日期的间隔需满3个月。

(二)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人、出资人应参加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组织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知识培训班,培训计划由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另行发布。

三、申报材料(一)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及下级财政部门转报意见(正式文件,附件3)。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以及验资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原件。

投融资公司组建实施方案

投融资公司组建实施方案

投融资公司组建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融资行业的需求日益增加,投融资公司作为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承担着融资、投资、并购等重要职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组建一家高效、专业的投融资公司,成为了当前金融市场的迫切需求。

二、目标设定。

1.建立专业的投融资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2.构建完善的投融资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3.积极拓展投融资业务,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4.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

三、组建实施方案。

1.人才引进和培养。

投融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团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累。

因此,首要任务是引进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投融资人才,并通过培训和学习,提升团队整体素质和能力。

2.业务流程建设。

建立完善的投融资业务流程,包括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资产管理等环节,确保业务运作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同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控,降低投资风险。

3.市场拓展和合作。

积极拓展投融资业务,寻求更多的投资机会和合作伙伴,拓展投融资渠道,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与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投融资业务,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4.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

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同时,严格遵守监管规定,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障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四、实施步骤。

1.制定详细的组建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限;2.组建专业团队,引进和培养具备投融资业务能力的人才;3.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业务的高效运作和风险可控;4.积极拓展投融资业务,寻求更多的投资机会和合作伙伴;5.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五、预期效果。

1.建立高效、专业的投融资团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2.构建完善的投融资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业务的高效性和规范性;3.积极拓展投融资业务,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4.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企业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主发起人向拟注册地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三)主发起人在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办(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

(四)自治区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具备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五)主发起人应自自治区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1.申请书(附件1—1)。

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注:自然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 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 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企业法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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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XX公司、股份XX。

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X围中的银行贷款担保为例,简要说明融资性担保行为的运作流程:当有人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却无法提供后者要求的担保时,借款人可以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银行接受了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的担保书后放款。

在这个交易过程中,银行获得了贷款利息并极大降低了贷款不能回收的风险,因为若借款人不能如期还贷,则可按约定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偿还。

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收取担保费谋利。

借款人则从银行拿到了本来无法靠自己完成的借款,实现了融资需求。

这实在是三方得利、皆大欢喜的金融行为。

为什么银行敢于信赖融资性担保公司呢?是因为之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借自身的资本实力、经营信誉和规X化的治理结构与运营状态,使银行对它已做出相当额度的授信,在这个授信额度内,一般来说只要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函,银行就会对符合其他放贷条件但不能自行提供银行所要求担保物的借款人放贷。

以上通俗简要分析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完成融资行为中的一般运行机理及担当的角色。

那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价值或者说意义何在呢?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价值意义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资金使用人和资金供给人之间的“鸿沟”之上架设桥梁,使资金的供需流动实现了“无缝对接”,在成就他人的过程中成就自己。

抛开长篇大论的阐述,兹简要从四个方面列举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对急需资金的借款人(一般是中小企业)来说,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他们雪中送炭,甚至是他们的“再生父母”。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当代中国经济社会中的痼疾。

初创或成长期企业对资金有迫切的渴求,但以银行为代表的资金供给方恰恰是“嫌贫爱富”的,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他们更愿意把钱贷给财大气粗的大企业,而不会把钱借给无力提供担保的小企业。

这就给资金的供需之间造成了尖锐的几乎不可调和的矛盾。

每年因为融不到资而被迫倒闭的企业不知凡几,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则充当了这个尖锐对立矛盾中的调和者,把缺钱的中小企业从死亡边缘拉回到生之彼岸。

(二)对于以银行为代表的资金供给方而言,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他们的利润创造者和风险安全阀。

目今阶段,银行仍然主要是靠存贷差赚钱,他们想放贷,但为了规避贷给无有效担保的小企业使资金有去无回的风险,宁可把钱捂在手里。

于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现,既帮助他们多创造出了一部分利息收入,又转嫁了坏账风险,同时也部分挽回了不愿贷款给最需要资金企业的负面形象。

(三)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来说,设立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意味着不错的利润来源、金融业内的地位和资源平台。

1、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凭借专业的风险防X机制,使经营风险处于可控状态下,安心收取担保费;同时,它可以用有限的资本金获得银行数倍的授信额度,通过财务杠杆放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实现丰厚利润。

2、从性质和定位上讲,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拥有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意味着金融业“圈内人”,这赋予融资性担保公司发起人及相关从业者金融业界的身份地位。

3、因兼具金融和中介的双重属性,加之具备增信和财务高杠杆率,融资性担保公司本身是一个资金融通的资源平台。

比如,可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但依法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或者通过互保、联保、反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满足资金使用需求、降低经营风险。

(四)从对经济社会的作用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增加,融资性担保行业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在促进金融资源向中小企业以及新兴XX 型、科技创新型政策扶持产业有效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之一,已然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X围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只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常规业务之一,事实上,它的经营X围十分宽广。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不仅限于融资性担保业务,尚可从事其他类型担保业务,甚至可从事投资、融资中介、财务顾问等业务。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XX、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再者,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可以跨省经营。

在征得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可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时机现阶段是设立或调整已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佳时机。

因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日渐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渐成长为金融领域中现实存在的一支重要力量。

然而,融资性担保业处于长期缺乏监管的“真空”地带,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X 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XX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前后,发生了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倒闭歇业、出现重大风险损失、经营难以为继的现象。

为规X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自2008年底开始,从国家到地方一系列规章制度陆续出台,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态势明显,行业洗牌大幕已然拉开。

在上述市场环境及政策背景下,我们可以从监管部门的两种态度来分析为什么说融资性担保公司迎来了设立或调整的最佳时机(关于有强烈的市场需求等因素在第一部分已述及,兹不赘述。

(一) 监管部门大力扶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目前在国家层面,成立了由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组成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地方上,以XX为例,成立了包括市金融办、XX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XX分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十多个部门组成的监管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要求区县政府明确主管部门,配备专门力量,切实承担管理职责。

从监管部门的宏大组织结构和职责分配可以看出,政府对融资性行业虽重在规X监管,但加大对该行业的协调、支持和促进发展力度,却是题中之义。

正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所指出的: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融资性担保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抵押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司法等部门,提高抵押登记、债务追偿的效率。

而XX市则要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此外,融资性担保行业对专业人才的要求较高,监管部门将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人才瓶颈;再有,将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根本上降低担保风险,为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 监管部门大力整顿、规X融资性担保行业为保证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又必须对其大力整顿,所谓不破不立,欲增加良币必先驱除劣币,以使行业在规X的状态下实现良性发展。

首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X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也就是申请人要先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这将终结过去担保公司的无序生存状态。

其次,监管部门正在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章制度体系。

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由银监会牵头的国务院七部委十易其稿后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文件已出台,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其他文件也在陆续推出过程中。

各地亦已分别出台实施细则,XX公布了《XX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再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流程监管,如对资本额、杠杆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最后,全面调查摸底,大力推进整顿工作。

至2011年3月31日,各地监管部门将在全面调查研究、摸清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开展全行业的规X整顿工作,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走上依法规X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

对担保机构违背基本经营规则的严重不规X不审慎行为,比如一些脱离主业、专干副业,打着担保名义,实际从事放贷、骗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规X整顿,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

因此,担保业已由“监管真空”进入“审慎监管”时代,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监管办法和行业准入门槛。

可以预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管部门将一手抓风险防X、一手抓科学发展,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同时,亦加大规X整顿力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正进入到大洗牌的局面中,可能将有一半以上的担保公司被清理出局。

有理由相信,在市场整肃并加大扶持力度之后,融资性担保行业将迎来空前的历史机遇。

就如同2001年掀起对证券公司的大规模清理整顿之后,大批没有能力经受严冬、治理不规X的券商倒下了,但是更多的券商站起来,迎来了一直持续到今天的蓬勃生机并纷纷赚取了高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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