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1,论文,实践中,民事]实践中的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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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流程

民事案件流程

民事案件流程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解决的案件。

民事案件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立案、审理、判决、执行。

下面将对这几个阶段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立案阶段。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等起诉材料,并缴纳立案费用。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进行立案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将被受理。

接下来是审理阶段。

在审理阶段,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包括调解、举证、辩论等程序。

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诉、辩护,并可以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最终作出裁决或判决。

然后是判决阶段。

在审理结束后,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法作出裁决或判决。

裁决或判决是对案件争议的解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决或判决进行上诉,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上诉理由和证据。

最后是执行阶段。

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或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将依法对裁决或判决进行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划拨等方式,最终实现对裁决或判决的执行。

总的来说,民事案件流程包括立案、审理、判决、执行几个阶段。

在每个阶段,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需要依法行使和履行。

只有通过完整的流程,才能最终实现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合理解决。

希望当事人在面对民事案件时,能够理性维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已经我院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5日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为完善民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审判活动,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案件交接和审判组织第一条民事审判庭内勤负责接收由立案庭移交的案件,逐一核对案件的案号、案由,清点卷宗材料及相关证物,经核对无误后签收。

核对发现与案件移送材料单记载不符的,经报庭领导同意,将案件退回立案庭补齐。

第二条内勤经核对无误收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分案系统指定的承办法官,做好卷宗材料签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可以随机组合,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实行相对固定合议庭,并根据审理需要合理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相对固定合议庭的,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长可以由承办法官担任,也可以由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第五条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抽取、通知人民陪审员。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了哪些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1)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诉中如何理解一案一诉1、法律分析:“一案一诉”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却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

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论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诉的合并情形,法律对“一案一诉”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

2、一案一诉,即所有的诉权都会因诉讼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

3、法律主观:在民事诉讼中,一件事的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案件判决生效后,产生现行判决力,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双方争论的法律关系。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不能再受理了。

4、反诉条件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讨检之范失和位缺权判审

上讨检之范失和位缺权判审

审判权缺位和失范之检讨上提要: 民事审判改革是二十年来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共同关注的课题。

审判改革的实践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素材和机遇,民事诉讼理论为审判改革进行方向性的指引。

但是,把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纯粹的程序公正等作为理想目标来进行制度建构,以改革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却忽视了相关的理念和制度配合,造成了审判权的缺位与失范,现实与理想的距离越来越远。

为此,理论上必须重新审视民事诉讼理念,通过确认审判权力和审判义务、承认法官独立等途径实现审判权之规制,完成中国版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建构。

“法律的目的,是也应当是,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实现最可能多的人的幸福。

”——边沁一、审判改革与审判权缺位和失范民事程序是所有司法制度中最精细的一环。

作为通过法律分配现实利益的手段,它占据了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核心位置。

因为是如此复杂,政治、社会和法律各方面的冲突在这里交织,道德、政治和社会环境的细微变化都会反映到程序中来。

(注释1:Giuseppe Chiovenda, Principii di dirtto processuale civile (3d ed;Napoli:Iovene),transferred from Piero Calamandei, Pricedure and Democracy,translated by John Clarke Adams and Helen Adams,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56).13-13.)这决定了我们首先是、但是不可能仅仅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条文、司法解释、判例或习惯来寻找程序法律的载体,虽然条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只是给了我们一个观察司法的模具,它如果被填充不同的材料,将会产出不同的产品。

各地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同一个法典可以被给予不同的解释,有些法院重视其中一些法条,而另一些法院则重视另外一些法条。

在不同的城市或县区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业务庭,也会有不同的操作方法。

民事审判案件流程

民事审判案件流程

民事审判案件流程
民事审判案件一般通过以下流程进行。

1.提起控诉(提交诉状)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提起诉讼。

诉状中记载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请求的内容、请求的理由等。

2.受理和提交辩论书
-法院受理诉状,向被告发送提交辩论书的通知。

被告在一定期间内提交辩论书,对原告的请求和主张表明自己的立场和主张。

3.提交准备书面材料和结束辩论
-双方将根据需要提交准备书面材料,并向法院提交呈件或证据。

此外,在完成书面提交或证据调查后,法院将宣布辩论结束。

4.调查(证据调查、听讯等)
-法院根据需要开展书面调查、听证会、帐目、鉴定等调查。

通过这个,可以明确案件的事实关系和证据。

5.辩论准备结束和判决预期
-调查结束,辩论准备完毕后,法院将进行判决的准备。

原告和被告在这个时期预测判决的内容,确认最终的主张和立场。

6.判决宣告
-法院最终宣判。

判决是记载是否受理原告和被告的请求和主张、其理由等的文件。

7.提起上诉(不服申请)
-被判决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向上级法院再次请求。

上诉的提起必须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的一定期限内进行。

8.上诉的处理
-高级法院受理上诉,实施再审。

上诉的结果将是使原判决破产的上诉判决,或者是维持原判决的驳回判决等。

9.执行
-败诉方必须履行判决中规定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胜诉方申请执行,由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执行。

中级法院实习报告四篇

中级法院实习报告四篇

中级法院实习报告四篇中级法院实习报告篇1实习内容:了解法院系统工作概况,熟悉法官工作流程,参与法院实践工作。

实习单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时间:20xx年7月12日到20xx年8月26日一、实习感悟从20xx年7月到现在为止,在东莞中院的实习已接近尾声,在这短暂的实习工作中,我不仅巩固了自己两年来所学的专业知识,锻炼了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还学到了很多课本上所没有的与法院工作相关的实用知识。

在东莞中院实习期间,各位领导、法官、书记员对我十分照顾,和他们的交流与沟通,也让我积累了许多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对法院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

在此,我想向一直指导、照顾我的黄建平法官,我们的领队老师胡弘弘教授和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东莞中院的老师们表示感谢,感谢你们为我顺利完成实习所做的帮助和努力。

二、实习过程我被分配在执行局跟随黄法官实习,这对我而言是一项新的挑战,因为今年试行的大二提前实习制度,我们还没有学习民事诉讼法,相关的法律知识还十分欠缺,而在学校更是很少接触关于执行方面的信息。

但既然到了法院,就应当抱着一种虔诚的心态来学习,而学习好了也可以为之后学习这方面的知识打下好的基础。

关于执行,一开始我的理解仅限于“直接依据生效裁判,简单实现法定权利”的“体力活”,并没有意识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但在实习工作的学习中,让我改变了原来的看法。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执行的定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该定义,可以理解的有三点:一、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主要是没收财产和判处罚金。

行政判决、裁定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非财产部分并不能由法院执行局执行。

民事诉讼流程

民事诉讼流程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基本流程是什么2010-11-24 16:32 来源:法律教育网】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一、二审基本流程图时间:2011-05-17 08:55:15 来源:作者:桃源县司法局一审基本流程:⒈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⒉立案审查:⑴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⑵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若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陈述的诉讼地位论

当事人陈述的诉讼地位论

当事人陈述的诉讼地位论王晓利【摘要】作为证据方法的当事人陈述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应该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在追求正确慎重判决的一般诉讼程序中,应该严格恪守当事人陈述的补充性原则;在追求快速简易的保全程序中,应该首先询问当事人.【期刊名称】《天中学刊》【年(卷),期】2013(028)006【总页数】4页(P45-48)【关键词】当事人陈述;程序分化;类型化;诉讼地位【作者】王晓利【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一直位于证据种类排序的第五顺位,而到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则上升到第一位。

任何事物的排列顺序都有其内在的逻辑性,首位的神圣地位使当事人陈述在事实认定中具有无比的重要性。

然而,当事人陈述在立法构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本文试图从现实出发,用类型化分析方法,对当事人陈述在事实认定中的地位进行论证。

一、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法地位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方法,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早期的证据理论中,当事人是不能作为证人的,不享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而随着边沁自由化司法证明模式的倡导,当事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且最为知悉案情的事实逐渐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到19世纪中叶,当事人不能作证的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英国《1851年证据法》和《1869年证据再修正法》使当事人获得了作证的资格,只要当事人愿意,他既可以自己就涉讼案件提供证言,也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案件的相关事实提供证言。

”[1]223只是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方法在立法中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在规范出发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一种是在事实出发型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隶属于广义的证人范畴,即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遵循证人询问的一般程序规则。

“事实上,当事人由于是实体利益的争议者,与裁判结果具有紧密的利害关系,而且原被告之间通常存在难以调和的冲突,因此仅做有利于己的陈述也属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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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1)论文一、研究的出发点和调查方法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大多数研究除了介绍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参照之外,最主要的方法是从立法论及解释论的角度来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应当”实现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运作。

无论从确立改革的方向及指导制度建设的一般框架,还是从诉讼法学本身作为法解释学的规范性质来讲,这种主流的研究方法非常重要。

不过,满足于在立法及政策和司法体制等宏观层面上提出一般的改革主张这种普遍存在的倾向,也带来了类似研究及观点的低水平不断重复等无助于深化认识或积累知识的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绝大部分研究所据以立足的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运作状况的认识,可以说大都建立在一般观察或片段性的数据资料之上,较为系统的实证调查还未真正开展,法院内部进行的调研也因强调服从实际工作需要而存在许多局限。

当通过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而引进的理论及制度框架作为新的观察视角逐渐为本国学术界所熟悉,更加系统深入地了解本国民事程序的实际运作状况就成为当务之急。

同时,作为法律解释学的民事诉讼法学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深化,从实践中取得更为系统的实证性资料数据也是一项重要的方法论支撑。

而且在我们看来,在一定理论视角支撑下进行实证性调研的主要功能与其说在于直接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司法实践提供即刻可资采用的方案或建议,还不如说是在获得大量具体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通过与占据学术界主流地位的规范研究或法律解释学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以期刺激诉讼法学的理论想象力并拓展新的研究领域。

同时,立足于法学界既有的实证研究成果,高度重视并始终注意保持调查技术以及用来整理材料的理论框架在方法上的学术规范性,摸索和逐渐地改进适合于对中国社会中的法现象做实证性调查的方法技术,也是这种调研更有可能起到的作用之一。

总之,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工作在法学界为建构学术的共同体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把研究的焦点对准我国中级法院的民事经济一审案件,首批选择了若干有一定代表性的法院作为样本,就其如何处理这类诉讼案件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调查,力图在获得具体的数据资料基础上掌握并描述其运作程序的一般状况。

之所以选择中级法院的民事案件一审程序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出于下列几点考虑。

第一,我国有三千余个基层法院、三百多个中级法院和三十余个高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

确实,大多数民事一审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中级法院的功能则更多地向上诉审倾斜,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较少。

但从中级法院所处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而言与经济活动的联系更紧密、标的都较大、当事人往往是法人组织、且一般都有律师代理等性质来看,通过比较法研究及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所表现出来的、而且似乎正在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发展方向的程序模式可能更适合于中级以上的法院用来处理民事一审案件。

与基层法院相比,中级法院在通常处于一定地域的中心城市、通讯交通便利、容易向内外获得并交换各种信息等环境条件方面,也更有可能采用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纠纷处理方式而更集中地发挥诱导规范及市场秩序形成的功能。

所以,如果比较系统地了解到中级法院究竟怎样处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实际状况,就可能为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审判方式改革方向或民事诉讼模式的讨论提供某种切实的事实基础。

第二,普通程序一般被视为民事诉讼最常规或标准的程序,民事诉讼的基本立法和学说体系都是以这种程序作为主体而构成的。

尽管我国民事一审程序在理念上首先指的是普通程序,但实际上基层法院审理大多数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的却都是简易程序。

根据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的情况,许多场合下基层法院只是对发回重审等立法有明确规定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者根据需要才把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途转化为普通程序。

从这种相当普遍的状况看来,要对普通程序的运作状况做比较完整准确的了解,基层法院求必是合适的调查对象。

与此相对,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则必须从开始就采用普通程序。

而我们的调研首先着眼的就是这种程序,这不仅因为民事诉讼的立法和法学理论主要建立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而且要进一步对简易程序等“非常规的程序”进行调查,考虑“繁简分流”或程序分化的问题,都需要获得关于普通程序运作状况的知识信息来作为出发点或参照系。

出于这样的思路,中级法院的一审程序运作就构成了我们眼下更为恰当和完整的调研领域。

第三,目前法学界已经开始有了关于基层法院如何处理民事案件以及相关问题的实证性研究成果,不过大都是围绕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不高或农村地域的基层法院,尤其是其派出法庭的制度及其运作等情况而展开的调查研究,针对中级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的研究则似乎完全付之阙如。

考虑到这样的研究状况,即使作为一项填补空白的工作,在牵涉到所谓国际上通行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的领域,对中院的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进行某种有理论支撑的系统性、实证性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相信这样的研究将有助于与现有的实证研究成果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对话并刺激调查技术及分析方法的改进。

通过研究调查我们想探索的问题包括:经过一段时期以来的改革实践,一种高度强调程序保障的纠纷处理方式是否已经开始在中级法院层次上形成呢?抑或目前在法律界占据了支配地位的应然性话语与中级法院处理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实践之间也仍然存在严重的错位?在案件情况可能因地区和纠纷类型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案件的审理操作也可能因法院特点及法官个性差异而相异的背景下,诉讼程序究竟能够在什么样的程度上保持其普遍性或相对的安定性呢?主要由证据所承载的案件信息究竟呈现出怎样的流向及流量?这样的状况又与纠纷的妥善解决是什么关系呢?有哪些因素或条件规定制约着中级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程序运作状况?等等。

总之,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获得一套系统详实的数据资料来比较完整地把握并描述中级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的全过程。

为达成上述研究目的,我们首先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沿海东部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内陆西部以及中部地区各选择一两个中级法院作为样本,对其在近三年内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状况进行调查。

调查地的选取还适当地顾及了南方与北方的地域区别。

调查的具体步骤大体如下: 1.文献资料的收集与阅读。

在进入现场之前及展开调查的过程中,尽量取得该法院及所属系统内部的有关文件和出版物等文献资料,以便了解包括司法统计具体数字在内的各种信息。

另外对于有关调查对象地域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情况的书籍、文章、报道等,也注意收集阅读。

从三个中级法院,我们都满载而归,获得了相当丰富的文献资料。

2.案件卷宗的全面检索。

进入现场开展调查的中心方式就是在对象法院的合作及帮助下对其从1999年到2001年这三年间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卷宗进行较全面的检索,以期弄清这些案件处理全过程的种种细节,并总结归纳其程序运作的一般状况。

在广东和湖北的中级法院,由于受理审结的案件数量较大,我们采取了抽样的办法。

第一次抽样为随机抽样,按案件编号或归档号每隔若干号抽取一件。

由于严格按号码的随机抽样经常碰到卷宗尚未归档而引起的空号,同时也考虑到需要适当照顾案件类型及承办法官等方面的普遍性,在第二次则有针对性地对部分类型或由特定法官审理的案件进行了补充抽样。

在一审民事案件总体数量较少的贵州的中院,我们采取了尽可能把近三年来审结且已经归档的案件全部加以检索的做法。

河北的中院因为已经归档的案件数量有限,所以采用的是根据案件类型的重点抽样方式。

为了检索案件卷宗的内容,我们事先设计并准备好了将案件及审理情况尽可能量化的表格(参见本稿最后的附件1)。

作为抽样检索的结果,在四个中院我们一共调查了528个案件卷宗,其中广东(以下称“A 中院”)139件,湖北(以下称“B中院”)176件,贵州(以下称“C中院”)69件,河北(以下称“D中院”)144件。

这些样本大致各自相当于其母集团的三分之一到十分之一左右。

不过,因为在第一次抽样后对数量过多而案情一般又非常简单的银行贷款等类型的案件进行了适当筛选,并在此基础上再作有针对性的第二次抽样,所以样本能够反映母集团一般情况的程度实际上应该比上述的比例要高一些。

3.审理的旁听、访谈及问卷。

在阅读文献和检索案件卷宗的同时,我们有选择地旁听了一些民事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并分别在小范围内对部分法官和律师进行了多次访谈。

在访谈的同时或之后,还向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发放了有关他们如何操作民事一审程序的问卷,对于审判者在诉讼程序的具体运作及其改革方面的意识也做了一定了解(参见附件2)。

回收到的问卷一共为62份,其中有在A中院发放的18份,B中院的35份(包括附近基层法院的6份),D中院9份,在C中院因故未能发放并回收问卷。

总的来看,这次调查主要采取的是利用统计学分布原理取得相当数量的样本、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结构分析的法社会学常规方法,法人类学式的个案分析只作为辅助性的手段。

同时,我们从事的调查还可以理解为一种将文献研究、参与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等多种技法综合运用,以便对获得的信息做相互印证的尝试。

二、作为调查对象的中级法院一般情况 A中院位于珠江三角洲东北部,辖区面积246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为650万人(其中有本地户口者仅为150万左右,外来的暂住人口则有近500万)。

该中院的所在地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最为迅速的区域之一,已经实现了全面的工业化和城乡的一体化。

B中院位于江汉平原东部,辖区面积约为8467平方公里,人口756万左右,大部分为城镇居民。

B中院所在的城市尽管自1992年以来也实现了连续多年两位数的经济增长,但据称已从改革开放以前的全国城市经济实力排名第4位退后到第十几位。

C中院位于云贵高原的南部,辖区面积16480平方公里,人口却只有296万左右,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农村户籍人口。

该中院所辖地区的7县1市,除中院所在地的市以外,有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六个省级贫困县。

D中院位于华北平原中部与太行山脉交界的地域,辖区面积15848平方公里,既有工商业发达的都市,也包括比较贫穷的山区农业县,人口为920多万人,城乡居民的比例大约是35:65。

A中院有干警100余人,负责审理一审及二审案件的经济庭有八名审判人员,民事庭有五名审判人员,几乎全部持有法律大学本科的文凭(2002年内拟撤并经济庭,组建民事一至四庭)。

中院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标的金额为300万到一亿元,在此以下由基层法院管辖,以上由省高院管辖(但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标的在150万元以上即归中院管辖)。

近三年来一审案件收结案的情况如下: A中院表一(附表略) B中院有干警560人,专门负责一审案件的经济一庭和民事一庭,以及负责涉外及知识产权案件的经济三庭共有审判人员约30余人,除少部分人具有从大学法律本科分配而来的背景外,大多数人都通过近年来的各种培训而取得了法律专科以上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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