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完善论文
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之完善的开题报告

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之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既判力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法院对于一项案件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作为该案件的终局裁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一项民事案件,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达到法定效力后,即使当事人在事件的事实发生以前没有受到充分的保障,当事人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再审,这就会产生司法拖延的问题,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既判力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难点热点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制度,加强司法公正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论文的研究目的有两个:1.探究我国现行民事司法制度下既判力的法律意义和作用,以及既判力的限制条件。
2.从实践层面,通过分析既判力对当事人权益保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民事再审制度现状,探讨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途径和方法,提供相应的制度建议。
三、论文主要研究内容1.民事案件中既判力的法律意义和作用阐释既判力的概念和本质,分析既判力的作用和法律意义,探讨既判力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
2.既判力的限制条件分析既判力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着重探讨既判力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3.民事再审制度现状及问题从实践层面出发,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做出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探究当前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4.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途径和方法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可行途径和方法,为进一步确保当事人权益给出制度建议。
四、研究意义1.理论意义:本文将对我国民事审判中的既判力问题进行全面而深刻的探讨,有助于进一步认识既判力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助于理论界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
2.实践意义:本论文的研究结果将对加强我国民事审判的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民事审判的速度作出贡献,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再审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完善。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带来的问题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这种多元化的启动主体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的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例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导致部分有理的当事人难以通过再审获得救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可能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
(二)再审事由规定的模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方面。
然而,这些事由的表述往往较为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再审事由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再审程序的反复性和冗长性再审程序的反复启动和审理过程的冗长是当前民事再审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再审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加之再审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来回流转,久拖不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再审裁判的结果可能与原审裁判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矛盾,这容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再审裁判的执行难度较大,部分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认可、不执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二、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一)对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损害裁判的稳定性;过于注重裁判的稳定性,则可能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不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
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
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
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
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
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
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演变完善论文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演变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摘要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即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注重国家公权力干预,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
2007年,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修改,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再审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依旧。
改造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面临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
民事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但是,纠错一要遵循诉讼规律;二要进行价值权衡。
在制度上,要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改造我国再审制度,打造再审之诉。
关键词民事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使人们不得不承认,无论做怎样的制度设计都无法绝对避免错误裁判的存在。
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公正,错误裁判无疑影响公正,为了发现和纠正错误裁判,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公正,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设立再审程序。
但是,再审制度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矛盾,与既判力理论相冲突,且纠正错误,需要耗费资源和成本。
因此,如何构建再审制度,设计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课题。
本文拟考察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历史和现实,发现其问题和不足,就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造和完善发表一管之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事再审制度,但为了发现和纠正错误裁判,早在秦朝时就有“乞鞫”制度、唐朝以后有“取囚服辩”制度。
载于《周礼》的“路鼓”与“肺石”制度是直诉制度的雏形,这一制度形成于汉朝,完善在唐朝,后在宋、元、明、清有“登闻鼓”、“邀车驾”等直诉方式,为古代老百姓申冤告状、官府纠正冤假错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清末修法,制定了《大清民事诉讼草案》,但未及颁布施行。
民国二十四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后经民国三十四年修改,始规定了再审程序。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法统,该法被一并废除。
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诉讼制度发展起来的。
通过院长发现监督程序再审申请书

通过院长发现监督程序再审申请书示例文章篇一:《我的特别经历:再审申请书背后的故事》我呀,有个超级特别的经历,就像一场超级刺激又曲折的冒险,这事儿还和再审申请书有关呢。
我有个邻居,李叔叔。
李叔叔是个特别善良又勤劳的人。
他开了个小小的杂货店,每天都热情地招呼每一个来店里的顾客。
可是有一天,他遇到了大麻烦。
有个大公司告他,说他的店名和他们有点像,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
李叔叔特别委屈呀,他的店名可是自己想了好久,而且他开店的时候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个大公司有类似的名字。
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了,居然判李叔叔输了。
李叔叔就像个被霜打了的茄子,整个人都没了精神。
他的店被要求改名字,还得赔一大笔钱。
李叔叔天天唉声叹气的,说这世界怎么没了公理。
我看到李叔叔这样,心里特别难受,就像有只小虫子在咬一样。
我就跟我爸爸说这件事。
我爸爸可是个很聪明的人,他跟我说,咱们可以考虑再审呀。
我当时眼睛就亮了起来,就像黑夜里看到了星星。
再审?这是啥呀?爸爸就给我解释,再审就像是给那些可能被误判的人一次重新说话、重新让法官看看真相的机会。
于是,李叔叔就决定试一试。
可是这再审申请书可不好写呀。
这就像是要造一艘特别精密的小船,得一块一块木板仔细地拼凑,一个一个零件精心地组装。
我们得把所有的证据,所有觉得一审判决不合理的地方都写进去。
我跟着爸爸去帮李叔叔找证据。
我们在李叔叔的小店里翻箱倒柜的,就像两只小老鼠在找宝藏。
我们找到了李叔叔当初给小店取名的笔记,上面清楚地写着他取名的灵感来源。
这就像一把打开真相大门的钥匙。
我们还找了周围的邻居,那些邻居就像一群热心的小天使,纷纷愿意给李叔叔作证,说这个店在那个大公司出名之前就存在了。
然后就是写再审申请书啦。
这可真不是个简单的事儿。
我看到爸爸皱着眉头,咬着笔头,就像我做不出数学题的时候一样。
我就问爸爸:“爸爸,这再审申请书为啥这么难写呀?”爸爸说:“宝贝呀,这就像是给法官讲一个特别复杂的故事,还得让法官相信这个故事的真实性,每一个细节都不能错。
全国法院第二十七届学术论文

全国法院第二十七届学术论文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
使每一个为维护个人权益而诉诸司法的人,都能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全国法院第二十七届学术论文,大家快来跟一起欣赏吧。
法院角色究竟为何摘要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
其天职是以符合正义的方式解决各种社会争端和纠纷,使每一个为维护个人权益而诉诸司法的人,都能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
法院自身作为司法裁判者的角色,应做到中立,被动,不偏不倚,不仅在实质上,更在形式上给与世人展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但纵观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像二审审理范围中的“全面审查”,法院院长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这些实际违背了法院的“中立性”特征,违背了“不告不理”的被动性原则。
本论文以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从法院中立性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若干问题加以阐述。
关键词法院中立性不告不理全面审查作者简介:陈星, ___蒙特利尔大学国际商法专业研究生。
:D926.1 :A :1009-0592(xx)04-127-03“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让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
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
”――休厄特法官“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
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
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
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
”――托克维尔一、有关法院中立性的几个问题“在刑事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的文明社会,公正就成了诉讼的根本价值基石。
”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终极价值追求,其内含了这样一个程序构架:冲突双方,即诉讼中的控诉方与辩护方位于两边,法官则居中裁判,不偏不倚。
法院的天职是以符合正义的方式解决各种社会争端和纠纷,它不仅要在实质上做到公正,更要给与世人展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即程序上的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流程一、申诉再审的前置了解。
1.1 首先呢,咱得知道啥时候能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去的,一般得是你觉得之前的判决裁定有问题,而且这个问题还不是小问题,得是那种可能影响到判决公正性的大事。
比如说,你发现新证据了,这新证据能完全推翻之前的判决结果,那这就是个很有力的申诉再审理由。
再比如说,原来审理的程序严重违法,就像该回避的法官没回避这种情况,那你就有权利去申诉再审。
1.2 还有啊,这个申诉再审是有时间限制的。
就像咱们常说的“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不能拖拖拉拉的。
你要是错过了规定的时间,那可能就没机会了。
一般来说,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就得提出,这个时间要特别注意。
二、申诉再审的流程步骤。
2.1 准备材料就像盖房子打地基一样重要。
你得把相关的判决书、裁定书这些基本的材料准备好,这是基础。
然后呢,要是有新证据的话,那证据材料得整理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你有一份新的证人证言,那你得把证人的基本情况、怎么联系都写明白,不能模棱两可。
另外,申诉书也得写好,这申诉书可不是随便写写的流水账。
要把你的申诉理由写得明明白白,有理有据,就像写一篇严谨的小论文一样。
你得指出原来判决哪里不对,是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得让法官一眼就能看明白你的冤屈。
2.2 材料准备好了,就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
提交的方式也有讲究,现在网络发达了,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交,不过你得按照平台的要求一步一步来,可不能乱了阵脚。
要是你觉得网络不放心,也可以邮寄或者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去提交。
这个时候你可能会有点紧张,就像学生交考试卷一样,但是别慌,按照要求做就行。
2.3 提交之后呢,最高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
这个审查就像是一场严格的考试阅卷一样。
法院会看你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诉理由是否成立。
这个过程可能不会很快,需要你耐心等待。
你就像等待收获果实的农夫一样,要有耐心。
如果法院审查后觉得你的申诉有道理,那就会进入再审程序。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审稿流程 再审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审稿流程再审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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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程序的完善
摘要:再审的功能是对有重大瑕疵的生效判决进行救济,它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事审判所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
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使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得到纠正。
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经过2007年的修改,但是再审程序的规定还是存在着很多的弊端,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为此,笔者提出了完善再审程序的构想,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资格,限制检察院提起再审权。
关键词:再审程序;启动;处分权;法院;检察院
前言
再审程序在我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事审判所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
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但再审程序修改并未全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不太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因为历史的原因而致使已有规范所体现的理念与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故再审程序的实际运作结果远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一、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再审程序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部分仍然存在着弊端,影响着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具有片面性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形成了特有的文化底蕴。
”实事求是,有
错必纠”成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
生效裁判有错必纠。
可通过实践,我们发现实事求是这个观点放在民事审判中很不适合。
民事判决讲究的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再审指导思想的片面性会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二)国家干预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
处分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规则,对于生效的裁判,即使有错误,但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法院和检察院是不应该主动干预的。
但是,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中,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对于一些案件提起再审,这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更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在现实中,法院、检察院主动提起再审之诉,还可能出现当事人因再审而增加的诉讼成本支出大于其因再生而获得的利益的情况。
(三)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过于宽泛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代表国家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从世界各国来看,是很少有的。
人民法院发动再审,违背了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
如果立法上明确规定法院系统能够随时否定自己或下级法院作出的确定判决,那么,判决的权威性、人民法院的威信就荡然无存了。
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规定,但各国的检察院都是代表社会或政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检查机关提起再
审的范围却相当的广泛,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上诉程序的抗诉,还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的全部监督,以及对于重要民事案件的参与诉讼的权力和涉及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的起诉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并没有发挥立法的预期效果,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消极影响。
二、完善再审程序的若干建议
再审程序中的弊端众多,学者们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很大。
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一)正确认识再审的作用
我们应该将维护民事判决和裁判的稳定性作为再审启动的指导思想。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修改,更加细化和明确了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条件,使得当事人提起再审不再盲目。
法院应当要维护裁判判决的稳定性,防止再审的滥用。
(二)取消法院提起再审
修改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依旧在理论上与国际上通行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发生冲突,显示出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十分不合理的。
首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处分权原则。
我们应该节约诉讼成本支出,减少实体利益的不必要减损与消耗。
只要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不能干涉。
其次,裁判者应当要牢记”不告不理”、”诉审分离”的原则。
这是诉讼制度最基本的特点所决定的。
如果生效的裁判朝令夕改,就会破坏稳定性,让人们无所适从,使社会秩序紊乱。
再次,不利于维护法院在社会中的权威。
法院在整个社会中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如果做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频繁地被推翻,那么
公众对法院的权威性就会产生怀疑,因而不愿意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这和现代国家的法治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三)限制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
人民检察院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理,而且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我认为应保留检察院作为再审程序发动者的主体地位,但应该从范围上加以限制,只允许其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抗诉;同时,从整体上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介入民事诉讼领域的方式和程度做出调整。
上述主张的理由是:
首先,人民检察院参与一般民事案件,极易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且检察院在诉讼中必然是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结果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
其次,若人民检察院对一般民事案件提起抗诉,则会出现对同一案件中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重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会违背诉讼经济原则,这点在诉讼中是不可取的。
综上,笔者认为应取消检察院对一般民事案件发动再审的权力。
有人也许会担心,取消检察院再审的权力,会一定程度上造成申请
再审难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要解决这类问题,主要还得靠健全法院
内部的相关制度,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使之畅通无阻。
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还是存在很多的缺陷,尽管已经经过一次修改,但是作用并不
明显。
希望在以后的修改中能够更加彻底,这样能更好的服务国家的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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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浩.《再审的补充性原则与民事再审事由》.中国民商法律网.2008年5月28日.
作者简介:罗彦炜,女,侗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经济犯罪方向。
李贞瑶,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经济犯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