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1-10级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等级一到十级标准

工伤认定等级一到十级标准
工伤认定等级是根据工伤程度和影响程度划分的,一般分为一到十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轻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轻微伤害,经医院诊断治疗后,伤情稳定,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级:重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严重伤害,经医院诊断治疗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长期治疗、护理,或影响工作能力,需要暂停工作。
三级:特别重大事故,指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造成职工严重伤害或死亡,影响到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和工作。
四级:特别重大事故,指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造成职工严重伤害或死亡,并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五级:职业病,指职工在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发生,经医院诊断治疗后,影响到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六级:职业病,指职工在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发生,经医院诊断治疗后,影响到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并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七级:工伤致残,指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导致身体伤残,影响到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八级:工伤致残,指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导致身体伤残,影响到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并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九级:工伤致残,指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导致身体伤残,影响到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并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且伤残程度非常严重。
十级:特别重大工伤致残,指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特别重大的工伤,导致身体伤残,影响到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并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伤残程度非常严重。
10级工伤认定标准

10级工伤认定标准一、一级工伤。
一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需要休息治疗,但不影响工作能力。
例如,轻微的皮肤擦伤、扭伤等。
二、二级工伤。
二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需要休息治疗,且影响工作能力,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例如,骨折、裂伤等。
三、三级工伤。
三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需要休息治疗,且影响工作能力,且影响日常生活。
例如,重度烧伤、严重中毒等。
四、四级工伤。
四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需要长期治疗,且造成轻度残疾。
例如,手指截肢、耳朵受损等。
五、五级工伤。
五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需要长期治疗,且造成中度残疾。
例如,手臂截肢、视力受损等。
六、六级工伤。
六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需要长期治疗,且造成严重残疾。
例如,双腿截肢、严重听力受损等。
七、七级工伤。
七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需要长期治疗,且造成全残。
例如,全身瘫痪、双目失明等。
八、八级工伤。
八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死亡。
例如,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死亡。
九、九级工伤。
九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需要长期治疗,且造成二级伤残。
例如,双腿残疾、双目失明等。
十、十级工伤。
十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需要长期治疗,且造成一级伤残。
例如,双手残疾、全身瘫痪等。
以上就是10级工伤认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在工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了解这些标准,以便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希望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够加强对工伤认定标准的了解,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1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3天以上,但不超过7天的。
2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7天以上,但不超过14天的。
3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14天以上,但不超过21天的。
4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21天以上,但不超过28天的。
5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28天以上,但不超过42天的。
6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42天以上,但不超过56天的。
7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56天以上,但不超过70天的。
8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70天以上,但不超过84天的。
9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84天以上,但不超过98天的。
10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98天以上的。
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对工伤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以便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伤等级,从而给予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鉴定需要有专业的医生和相关法律人员进行评估和判断。
医生需要对劳动者的伤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诊断,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法律人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鉴定标准进行正确的理解和应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雇主来说,也需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只有通过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1-10级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正确应用,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鉴定1至10级

工伤鉴定1至10级工伤鉴定,是对工人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身体损伤进行诊断和评估的过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鉴定可以分为10个级别,分别是1级至10级。
下面将对每个级别进行介绍。
1级工伤:轻微伤,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到轻微身体损伤,需要休息一段时间即可恢复。
若工人没有停工休息,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2级工伤:一般伤,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伤较为严重,需要休息疗养,并通过治疗能够完全恢复。
一般情况下,休息时间为30天内。
3级工伤:较重伤,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遭受的损伤较为严重,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治疗和休养才能够恢复。
一般情况下,治疗期限为30天以上但不超过90天。
4级工伤:重伤,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损伤较为严重,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治疗和休养,并可能影响其工作能力。
治疗期限为90天以上。
5级工伤:较重级,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伤严重,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和休养,可能会造成永久的伤残。
治疗期限为180天以上。
6级工伤:重伤级,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导致严重的身体损伤,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导致永久性的工伤残疾。
治疗期限为180天以上。
7级工伤:重度伤,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损伤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导致严重的永久性工伤残疾。
治疗期限为180天以上。
8级工伤:特重级,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损伤非常严重,需要长期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造成无法完全康复的重度工伤残疾。
治疗期限为180天以上。
9级工伤:非常重度伤残,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遭受到非常严重的身体损伤,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导致严重永久性工伤残疾。
治疗期限为180天以上。
10级工伤:重大伤残,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遭受非常重大的身体损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能力,治疗后可能无法恢复正常工作。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

1-10级⼯伤鉴定标准劳动法1-10级⼯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活完全或⼤部分不能⾃理。
⼆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活可以⾃理者。
五级:器官⼤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六级:器官⼤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七级: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1-10级⼯伤鉴定赔偿标准:《⼯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三)⼯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对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目失明或者双耳失聪,或者两个手臂残废,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标准。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眼失明或者一只耳失聪,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或者两个下肢残废。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伤残标准。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手臂残废,或者一只下肢残废,或者一个手指残缺。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伤残标准。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两个手指残缺,或者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级伤残标准。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六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
七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脚趾残缺。
八、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八级伤残标准。
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九、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九级伤残标准。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工伤伤残等级1-10认定标准

1至10级工伤认定标准如下:
1.一级工伤: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
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2.二级工伤: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倚
赖,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
3.三级工伤: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倚
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4.四级工伤: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普通医疗倚
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工伤: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普通
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6.六级工伤: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普通
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工伤: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普通医疗倚
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工伤: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
理者。
9.九级工伤: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
理者。
10.十级工伤: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
理者。
工伤十级认定标准

工伤十级认定标准
工伤十级认定标准指的是工伤事故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费率和待遇支付办法》,工伤十级认定标准如下:
1. 一级伤残:指损伤身体组织或器官,仍适宜从事原工作,但继发后遗症或已丧失某些功能。
2. 二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完全恢复原来身体功能,需要经过一定康复训练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出现一定残疾。
3. 三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恢复原来身体功能,需要经过长期的康复训练才能从事轻体力劳动。
4. 四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恢复原来身体功能,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康复训练才能从事轻体力劳动。
5. 五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产生明显效果,存在一定残疾,无法从事轻体力劳动,但能够从事一般的工种。
6. 六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产生明显效果,存在较大残疾,无法从事一般的工种。
7. 七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产生明显效果,存在严重残疾,无法从事一般的工种,只能从事简单的劳动或者家政劳动。
8. 八级伤残:指常规治疗无法产生明显效果,全身多器官受损,
生活自理能力差。
9. 九级伤残:指机体功能显著减退,常需要他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
10. 十级伤残:指机体功能基本丧失,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丧
失劳动能力。
以上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费率和待遇支付办法》制定的工伤十级认定标准。
根据具体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医院进行评定,确定被保险人的工伤残疾等级。
工伤残疾等级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金额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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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 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 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瘫肌力3级;(11)偏瘫肌力3级;(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6)尘肺Ⅲ期;(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细胞缺乏症;(32)全胃切除;(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 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重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2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Ⅱ期;(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3级;(39)肝切除2/3;(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 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17)舌缺损<2/3、>1/3’(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2级;(20)单肌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得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 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20)鼻缺损<1/3、>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