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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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集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外派员工在各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的定义:因集团整体发展及工作需要,由集团本部或子公司单位之间相互调派,且派往地与家庭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称为外派。

由个人原因产生的调动及当地招聘的人员,不属于外派。

二、外派人员分类:1、行政管理类:从事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对施工项目的配合和协作;2、业务经营类:从事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自主开展经营业务;3、会计财务类:从事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4、工程技术类: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三、集团综合办负责外派人员的政策标准和流程的拟定、修改、监督及解释;调入单位对接部门负责外派人员政策的执行。

四、外派审批与监督1、外派人员均需办理《外派人员审定表》(见附件)手续,审批流程:外派人员填表→部门负责人→集团财务副总→董事长→财务部备案2、集团对外派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拥有外派员工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决议权。

员工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由调入单位提议经集团审核评定后予以晋升;对工作失职,影响集团形象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集团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五、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1、所有外派人员签订集团本部劳动合同,外派人员的考核及工作时间、加班、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等考勤情况,参照调入单位的制度执行。

2、外派人员的档案管理:其劳动合同和个人档案原件由集团档案保存,调入公司留存复印件。

3、人事任免:外派人员统一由集团本部任命,受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的双向管理。

如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离职,需在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同时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发放外派人员剩余工作日的薪酬。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篇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首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我公司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除每年招收的应届大专以上人员和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一般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并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岗位需要确定。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工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出国人员年龄要求20周岁以上。

(四)技术、专业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上岗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派遣和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单位(项目部)推荐的形式用工。

如用工单位(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聘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将计划(用工申请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公司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

公司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加强公司对派遣员工的管理,保障公司业务顺利开展,提高派遣员工的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派遣员工定义派遣员工是指由第三方派遣机构招聘、派遣至我公司工作,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派遣员工的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派遣员工的招聘、入职、离职、档案管理等工作。

2. 部门经理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作安排、绩效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3. 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

四、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1. 招聘与入职(1)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与第三方派遣机构沟通,确定派遣员工需求。

(2)第三方派遣机构负责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派遣员工。

(3)派遣员工入职时,需提供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等。

(4)人力资源部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 工作安排与绩效考核(1)部门经理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合理分配派遣员工工作任务。

(2)部门经理对派遣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

(3)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薪酬调整、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3. 日常管理(1)派遣员工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派遣员工需服从部门经理的领导,积极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3)部门经理负责监督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对违反公司规定的派遣员工进行相应处罚。

4. 离职管理(1)派遣员工离职时,需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2)人力资源部审核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

(3)离职派遣员工需归还公司物品,结清相关费用。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各部门、各岗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公司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 本制度如需修改,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服务质量,维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派遣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派遣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派遣人员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应对应聘者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进行审查,确保派遣人员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要求。

第六条招聘成功后,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派遣流程与管理第七条派遣人员到达用工单位后,应尽快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派遣人员应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需请假、辞职或转岗,应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派遣人员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疾病,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保障与福利第十一条派遣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病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遇工资拖欠、福利待遇不兑现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反映,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解决。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四条派遣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将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派遣员工规章管理制度规定

派遣员工规章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员工的管理,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员工的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员工。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三条派遣员工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司招聘程序进行。

第四条招聘派遣员工时,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验、技能水平等。

第五条派遣员工录用后,应当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派遣员工的工作职责第六条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第七条派遣员工应当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八条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派遣员工的培训与发展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公司鼓励派遣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公司应为派遣员工提供晋升机会,根据其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选拔。

第五章派遣员工的薪酬与福利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薪酬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为派遣员工提供带薪年假、病假等福利。

第六章派遣员工的考勤与考核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应按规定参加考勤,如实填写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薪酬调整、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派遣员工的奖惩第十八条对表现优秀的派遣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派遣员工,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特别规定第九十一条派遣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利益和员工安全。

劳务派遣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派遣人员及用工单位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派遣、考核、解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人员的素质和派遣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招聘1.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 招聘过程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所有应聘者进行公平、公正的选拔。

3. 招聘过程中,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条件、技能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培训1. 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技能要求,定期组织在岗培训,提高派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派遣与工作第六条派遣1.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2. 派遣过程中,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作管理1. 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2. 劳务派遣人员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3.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考核与解雇第八条考核1.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派遣人员工资、晋升、解雇等依据。

第九条解雇1. 劳务派遣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因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4)其他依法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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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本公司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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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及聘用条件,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议、派遣。

(3)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务人员,需填写《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登记表》。

第10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务输出人员协议》。

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务输出人员协议》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11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12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
第13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退回公司: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3)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服务态度恶劣,影响用人单位形象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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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个工作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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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劳务派遣人员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统一向社保缴纳保险费。

第25条劳务派遣人员五种保险费用按照长沙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核拨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转缴社保经办机构。

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用人单位代扣,与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合并核发至劳务派遣公司。

第26条公司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劳务派遣人员足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劳资纠纷或其他后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27条用人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劳务派遣人员足额支付工资,核发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28条用人单位不负担劳务派遣人员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

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给予配合。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29条劳务派遣人员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和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0条用人单位无故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劳动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第31
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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