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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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含答案)【重点题型复习】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含答案)【重点题型复习】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文(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5.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

7.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 5 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 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制宪议会批准。

综合法律知识:宪法的特征

综合法律知识:宪法的特征

宪法同其他法律相⽐,具有⾃⼰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个国家有许多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政法等,宪法是其中的⼀种。

但是,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马克思曾⽤“宪法――法律的法律”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我国宪法序⾔中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民的奋⽃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

”所谓根本制度就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它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经济制度(国体、政体问题)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

所谓根本任务保证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促进根本任务的完成,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问题涉及的也都是国家的根本问题。

⾄于其他法律,是在符合国家根本制度的基础上⽽规定的某些⽅⾯的制度。

如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问题,民法只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2)宪法具有法律效⼒。

宪法的法律效⼒具有三层意思:⼀是⼀切规范性⽂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是⼀切规范性⽂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效;三是宪法是⼀切国家机关、武装⼒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为准则。

所以,我国宪法序⾔宣布:“全国各族⼈民、⼀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 宪法第5条第3款也规定:“⼀切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和效⼒的性,要求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更加严格的程序。

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以上的全国⼈民代表⼤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民代表⼤会以全体代表(不是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

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

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宪法学是对宪法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学科,旨在探究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

宪法是一国最高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安排、权力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关注的是宪法的遵守、解释和实施,旨在确保宪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一、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基本原理是指宪法制度中所蕴含的法治原则和价值观念。

在宪法学中,基本原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宪法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过合法程序,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承认。

2. 权力制衡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旨在实现权力的制衡和平衡。

通过设立不同的权力机构和相应的权限划分,确保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3.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宪法通过规定权利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确保公民的人权得到依法保护。

4. 法治原则:宪法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治的核心。

宪法规定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施的原则,确保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5. 民主原则:宪法强调民主原则,规定公民的参政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和表达权利。

以上基本原理是宪法制度中的核心原则,它们相互交织、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宪法体系的基础。

二、宪法的结构宪法的结构是指宪法文本所包含的内容和组织结构。

一般而言,宪法的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序言:宪法序言是宪法的开篇,旨在表达国家的宪政理念和价值观念。

宪法序言通常会提及国家的目标和宗旨,阐述人民的意愿和愿望。

2.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中会明确规定一些基本原则,如前文所述的合法性原则、权力制衡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等。

3. 宪法的组织结构:宪法会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能,如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立法机构的组成和权力范围、行政机关的设置和职责等。

4. 宪法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教育权利、劳动权利等。

论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论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论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作者:路庆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9期关键词宪法规范宪法序言法律效力作者简介:路庆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3.233现代意义上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近代宪法的发源地在英国,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法律是1215年大宪章,它确立了被后世效仿的一系列原则比如国王也需要受法律的约束,征税须经全国公意的同意。

美国宪法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以文本的形式确立了民主制度。

成文宪法国家通常都有宪法序言,但是对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却始终存在争论。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世界成文宪法的序言,希望通过对比分析来论证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本文所说的成文宪法采自英国著名法学家詹姆斯·布莱斯(James Bryce)于1884年提出的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作为划分标准的观点。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表现在,成文宪法将国家的根本事项用统一的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不成文宪法则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不具有统一的书面文件形式。

选择成文宪法进行研究的原因是不成文宪法不存在宪法典,无法统计序言问题。

效力一词的基本语义有二:其一,指效果,即“由行为产生的有效结果”,“由某种动因或原因所产生的结果”。

其二,指一种力,即“事物产生效用的力量”,“使某种行为发生效果之力”。

关于什么是法律效力,社会法学派的事实效力观认为,法的效力就是法对社会成员实际上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因此那种不起任何控制或者引导作用的法规,也即公民可以普遍不遵守,法官不适用的法规,不能被视为有效力的法。

①对于宪法序言的含义,往往被理解为叙述性的文字,并且因为是序言,所以位于宪法正文之前。

②宪法序言效力问题的争论不仅出现在我国,也出现在许多国家。

早在1919年德国威玛宪法在其序言中宣布:“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改造国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兹宪法。

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二)宪法典的组成结构 成文宪法典是一国宪法体系中的核心,也是一国 最根本,最主要问题的法律语言表现形式.所以, 它又可分为: 1.宪法典的形式结构 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各 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 典的格式两个方面. . 2. 宪法典内容结构 是指宪法规范依据调整对象的 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进行逻辑分类,并进行有机组 合和顺序排列的组织结构.
(二)宪法修正案 是指享有修宪权的法定 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宪法典进行部分修改 或补充后形成的法律文书形式. (三)宪法性法律 是指多部关联的体现一 国宪法基本内容的法律形式,具体可以分 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 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 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在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性法律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在 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规范 的最重要表现形式.
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本章导读] 宪法的形式与宪法结构是两个相关联的宪 法学范畴.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宪 法的渊源这一外部形式和宪法结构这一内 部形式.
第一节,宪法形式 一,宪法形式的概念 形式和内容是一对辩证统一的哲学概念.内容是 事物的内在诸要素的总和;形式则是内容的存在 方式,即内容的结构和组织.形式包括内部形式 和外部形式.宪法形式亦可分为宪法外部形式和 宪法内部形式,前者强调的是宪法形式的表现种 类,后者强调的是宪法形式的组织结构.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外部形式和宪法的内部形式. 宪法的外部形式即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 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 法的内部形式即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 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七)国际条约,协议,习惯和判决 国际条约 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 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则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在相 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宪法渊源上的协议是指联邦制国家中处理联邦中 央和各成员地方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议. 司 法判决不是一种正式的渊源,但在有些情况下, 它们会被视为国际法状态的权威依据. (八)权威性宪法理论和著作 权威性宪法著作不 是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渊源,但在不成文宪法体 系的国家,常常适用这种宪法渊源形式.

我国宪法序言的性质

我国宪法序言的性质

我国宪法序言的性质作者:刘佳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2期【摘要】我国的宪法序言的有效与否在法学界一直没有统一答案。

本文首先介绍了宪法序言的学理定义,然后对比了中外宪法序言的内容,来分析了我国宪法序言的效力。

我认为,宪法序言的效力应当根据序言本身的内容来确定它的效力,而不能简单的统一定性。

【关键词】序言;内容;部分有效宪法是一国立法之根本。

序言作为宪法的一部分,并且位于正文之首。

我国宪法虽然经过多次的删改,但是序言的内容几乎未做过实质性的更改,只是在指导和尊崇的思想一直在增加而已。

一、宪法序言的概念序言,顾名思义是位于文章的开头,用于介绍的引出文章。

有人给宪法序言这样定义:它是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的独立性的叙述性文字。

二、中外宪法序言内容要彻底的了解我国宪法序言的性质,可以先把中外的宪法序言的内容加以对比。

(一)外国宪法序言内容1.美国宪法序言的内容美国宪法序言一直以来没有被修改过。

序言仅仅以简短的52个字来表明制定该宪法的目的以及理论基础。

既没有赋予或者限制公民的任何权利,也没有规定强制性义务。

2、德国魏玛宪法内容德国的魏玛宪法作为德国第一部现实民主制度的宪法,序言的内容也是极其少的。

“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

”在我看来魏玛宪法序言的模式是比较好的序言模式,它用极其精炼的话语但是又明确的体现的宪法的各种原则和精神。

如自由、正义、维护和平、团结民族等等。

这寥寥的数字很好的从侧面体现出了宪法的原则性以及权威性。

3、日本宪法序言内容日本的宪法序言相比美国和德国的魏玛宪法而言,从字数上就多了很多。

日本宪法序言的内容不但表明了制定和起草该宪法的目的,而且用更多的篇幅来表达了日本国民想要达的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例如和平和公正。

(二)我国宪法序言的内容我国宪法序言用了近两千字来表达。

不仅仅从数字上,而且从内容上相比其他国家而言序言显得杂乱了一些。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王筱维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着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根本体现,同时又是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其一系列基本制度、基本国策等,集中全面地反映了特定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此外,一个特定国家的所有法律的制定及其法律体系的形成也均是以宪法作为基础的。

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以下在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市场规则,更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

这两点共同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

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二是宪法与法律相比,效力最强。

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必须要在宪法这个大框架中进行,是宪法的具体化,不得与宪法条款相抵触,否则会因为违宪而失去效力。

三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在法律的执行层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要求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人民权威出发,鞭策他们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了、履行义务。

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宣誓制度旨在提醒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向人民承诺,接受人民监督。

在公民守法层面,孙中山曾言: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是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

浅析宪法序言及其效力争议

浅析宪法序言及其效力争议一、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总体情况世界各国宪法丰富多样,其序言也呈多样性。

考察世界各国宪法,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宪法序言只是一个概称,在各国宪法中不一定叫序言。

一般来说,我们把宪法正式条文之前的一段文字都当作序言。

序言通常采用叙述性文字,或以叙述性文字为主,不同于宪法正文符合法规范的表述。

由于各国宪法千差万别,正文之前的那段(或多段)叙述性文字,在各国宪法中使用的称谓也不一样。

有的叫序言,如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有的叫前言,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有的叫序文,如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有的无标题,只在宪法正文之前有一段文字叙述,如美国联邦宪法、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瑞士联邦宪法等。

此外,可能还有其他名称。

第二,宪法序言并非必不可少。

姑且不论像英国这样典型的宪政国家可以没有成文宪法,即便是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其宪法也并非一定要有序言。

即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宪法,也存在时有时无的情况。

据国内1982年出版的一份材料统计,世界各国现行141部宪法中,有序言的94部(其中标有序言二字的57部,没有标明序言二字的37部),没有序言的47部。

无序言的宪法约占总数的33%。

而另一份统计则显示,在1987年前后,世界151部成文宪法中,有序言的宪法为95部。

亦即56部宪法无序言,约占总数的37%。

而一项以1997年前后世界各国(除非洲外)107个国家的宪法序言的统计,其中有序言的宪法为79部,没有规定宪法序言的28部,占26.2%。

而在非洲的56个国家中,也有安哥拉、博茨瓦纳、加纳、津巴布韦、莱索托、毛里求斯等至少7个国家的宪法没有序言;其中库克群岛宪法以解释和定义代替序言,颇像一篇美式立法,实际上不是通常意义的序言。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宪法中有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是没有序言的。

事实上,没有序言倒也不失为序的一种方式。

因为普通法律一般是没有序言的,至多只有一句话说明制定与颁布法律的主体与时间,或在第一条说明法律的基本目的和价值取向。

宪法序言2


我国宪法序言的主要内容
第1-6自然段 第7自然段 第8——12自然段 第13自然段
中国革命与建设 的历史及经验
国家的根本任务 中国的政党制度、 宪法效力的确认 与基本路线 民族和外交政策
辛亥革命 新民主主义革命 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
富强、民主、文明的 社会主义国家 四项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 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民族团结、和平共处
彭真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
四、宪法序言的效力
关于宪法序言效力的四种学说

H
完全有效力 有更高效力
原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 “我们的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主张的制度 化、法律化。现行宪法集中体现了新时期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 高度统一,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 写入宪法。特别是宪法序言,最集中地体现了党的基本主张和人 民的根本意志,是宪法的灵魂,同宪法条文一样,具有最高法律 效力。违反宪法序言,就是在最重要的问题上违反了宪法。改革 开放以来,历次党的代表大会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党中央都及 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 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写入宪法序言,具体内容写入宪法条文。”
思考题
对比1954年宪法序言,1982年宪 法序言在结构、内容、风格上有何 不同?两者又有哪些地方是相同的?
参考文献
1. 吴园林:《八二宪法的时间观及其超越意义》,《政治法学研究》2014年 第2卷
2. 田飞龙:《宪法序言:中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江汉学术》2015 年第4期 3. 《彭真传》编写组:彭真在主持起草1982宪法的那些日子里 4. 罗燕:《宪法序言比较研究》
世界各大洲宪法序言统计情况
有无 有 无 总计 非洲 大洋洲 美洲 亚洲 欧洲 总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读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6月(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读郑丽楠中共讷河市委党校,黑龙江讷河161300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法体系中居于最高位置。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这就要求宪法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否则会制约经济社会向前发展。

2018年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第五次对宪法的修改,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关键词:宪法;法治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8-0253-01作者简介:郑丽楠(1981-),女,汉族,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法学学士,任职于中共讷河市委党校,研究方向:法律。

一、宪法序言的主要内容整个序言共计1898字,13个自然段。

宪法序言是我国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现行宪法各章节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整个宪法序言从我们中华民族是有着悠久历史文化民族写起到整个我们建国后所做的所有成绩都写进去了,展示了我们国家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

2018年两会期间通过宪法修正案,共21条,序言部分修改的地方相对多些,主要集中在第七自然段。

比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科学发展观一同写入宪法,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成为国家指导思想,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国家指导思想与时俱进。

序言第七段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进一步凸显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并且倡导新发展理念,并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序言第十自然段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增加了改革这一过程,进一步强调改革过程的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写入宪法,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愿意将中国的发展经验与世界各国人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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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宪法功能
【论文摘要】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历来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关于其效力有很多种观点,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应从宪法功能和宪法序言整体的角度去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有关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学界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

1关于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学说
1.1全部无效说
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
(1)宪法序言因其过于抽象而不具有规范性效力。

(2)宪法序言事实性的叙述不具效力。

(3)宪法序言不具备法规范的结构要件而无效力。

1.2全部有效说
随着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其理由主要是:
(1)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宪法序言的通过、修改和解释程序,与宪法的正文是完全相同的。

这在各国是个通例。

(3)宪法序言承担着重要职能,具有构成宪法法规的规范性基础。

1.3部分效力说
再一种观点,也就是“部分效力说”,从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有三种不同情况:
(1)它记载历史事实的部分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2)确认基本原则的部分须和宪法正文的规范结合起来才有法律效力。

(3)属于规范性的部分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1.4模糊效力说
还有一种观点主要是针对“部分效力说”提出的,认为“部分效力说”对宪法序言内容所作的现象分析值得肯定,但不同意“部分效力”的提法,而主张以“模糊效力”来取代。

1.5强于正文效力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总纲领,是宪法正文的基础,其效力当然要强于宪法正文。

1.6其他的观点
当然除了上述观点外,关于宪法序言的效力还有其他一些观点和看法。

如有学者认为,各国宪法序言大致有几种情况:一是陈述性的序言(美国式),二是原则性的序言(法国式),三是纲领性的序言(中国式),四是综合性的序言(1974年前的南斯拉夫式)。

2关于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问题的看法
对于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问题,笔者有自己的一些看法。

我们不能孤立地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更不能与普通法律的效力混同起来。

笔者认为宪法序言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笔者认为应该从下面两个角度来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2.1从宪法序言的功能上来考量宪法序言的效力
法的价值是指法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法的价值肯定包括法的目的因素,因此,从某个角度讲法的目的决定法的功能,因此宪法的目的决定宪法的功能,也就是宪法的目的决定宪法序言的功能。

有的学者是这么说的宪法“把国家的理想目标
写人条文从而提供一种象征功能,它们规定了政府的结构形式、并试图为政府统治的权利进行辩护。

”因此,宪法的目的一般体现在三个方面:表述国家的目标、形成政府的结构、以及确立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除了形成政府结构这一目的主要是由宪法正文来实现外,其余两个方面的目的在宪法序言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

宪法既然有着特殊的功能,那么这就决定了其应当有特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既然宪法序言有特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那么势必会影响到宪法序言的作用和效力问题。

这里从宪法的目的到宪法功能到宪法的内容到宪法的效力,应该是这样的关系,宪法的目的决定了宪法的功能,而宪法的功能决定了宪法的内容,而宪法的内容决定了其具有的效力。

2.2从整体的角度考量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从宪法从整体角度发挥其效力的角度考量其效力问题。

宪法序言是作为整体来发挥其效力的,而不是要逐字逐句的去探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整体的效力。

1)所谓整体的效力,是指宪法序言作为一个整体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不必深究每一段文字、每一句话具体的法律效力。

它主要通过宪法正文条文,一般法律法规及政治机关、各种组织的行为与宪法序言不相抵触来实现;而不是必须由一定机关及其人员直接依据某一段文字进行的“实施行”或“执行”活动来实现其法律效力。

2)宪法序言整体效力的内涵还包括的内容是,不能看宪法序言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性,而是从更广义的层面看宪法序言是否能得到普遍而有效的贯彻和遵守。

3)宪法所承载的特殊的功能决定了宪法具有特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从普通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中归纳出来的法律规范结构来看待宪法,往往会得出“宪法非法“的错误结论。

3总结
1)各国的宪法序言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序言是不存在的。

有区别的是各国宪法序言的效力的强弱、效力的明确与模糊之分,坚持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的学者也指出,宪法序言中不同内容的效力作用方式和效果表现并不完全相同。

2)判断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不是看宪法序言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性,但具有政治机关的适用性。

3)宪法序言的效力由宪法序言的功能直接决定。

而宪法序言的功能又是由宪法的目的所决定的,宪法的目的通常包括:表述国家目标、形成政府结构、还有一个是确认政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宪法序言是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其效力的。

而不必逐字逐句的去探讨,而应该上升一定的高度去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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