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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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市政 设计导则

成都 市政 设计导则

成都市政设计导则一、引言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成都这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的城市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在这个背景下,成都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建设,为了确保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了《成都市政设计导则》。

本文将从市政设计导则的背景、内容、实践应用和成效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市民和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二、成都市政设计导则概述1.设计导则的编制目的《成都市政设计导则》旨在规范市政工程设计行为,提高城市建设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利益。

通过对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严格规范,为成都市政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2.设计导则的适用范围设计导则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工程设计项目。

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绿化、环境卫生、照明等市政设施。

3.设计导则的主要内容设计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规划与设计:遵循城市发展战略,合理划定城市空间布局,实现各项基础设施的有序建设和协调发展。

(2)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市政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提高市民生活水平。

(3)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4)民生改善:关注民生需求,切实解决市民出行、居住、就业等方面的问题,提升市民福祉。

三、设计导则的核心要素1.城市规划与设计:强调城市规划的龙头地位,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确保城市建设符合城市发展战略。

2.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满足市民需求。

3.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4.民生改善:以人民为中心,关注民生问题,努力提升市民生活水平。

四、设计导则的实践应用1.项目审批与实施:依据设计导则,加强对市政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

2.设计与施工要求: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导则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成办发[2008]27号发布日期:2008-3-31执行日期:2008-3-31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管理工作。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一)设计要求1. 资质要求。

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

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

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完整word版)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完整word版)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10.08目录第一章导则编制思路 (1)1.1编制目的 (1)1.2编制原则 (1)第二章导则内容 (2)2.1完善体系 (2)2.2.1公建配套设施分级 (2)2.2.2公建配套设施分类 (2)2.2统筹标准 (3)2.2.1城市级公建配套设施 (3)2.2.2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4)2.2.3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5)2.2.4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10)2.3创新模式 (14)2.3.1综合叠建 (14)2.3.2独立设置 (16)2.3.3项目配建 (17)2.3.4商业街补充 (19)第一章导则编制思路2003年以来,为了系统地解决公建配套的规划问题,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区用房、电力等公建配套设施的专项规划,基本覆盖了公建配套的各个领域。

专项规划的完成对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2009年底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与长远目标,对城市的公共服务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编制目的为实现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目标,形成现代化的城市功能,塑造成都市宜居、高品质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划导则,以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公建配套设施体系。

1.2编制原则1.2.1突出“人本需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居住环境有着更高层面的需求,如对文化、体育、休闲、保健等方面的需求更加强烈;社会机动化,由此带来停车、洗车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社区服务职能不断强化,产生了大量基层设施需求等等。

同时,居民对公建配套设施的人性化和智能化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1.2.2回归“市场引导”规划过于强调“市场经济”,对基本服务设施缺乏引导,如便利店、理发店、健身房、洗车场等,致使新区经营性设施建设滞后,居民生活非常不便。

成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成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成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在成都,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确保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首先,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考虑到城市规划的整体布局。

这包括交通、环保、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确保公共配套设施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其次,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考虑到市民的需求。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市民的实际需求。

例如,在建设公共交通设施时,需要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和习惯,确保公共交通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能够满足市民的需求。

此外,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需求。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城市未来的发展需求和趋势,确保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例如,在建设环保设施时,需要考虑未来环保需求的变化和趋势,确保环保设施的建设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最后,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考虑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同时也需要考虑公共配套设施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综上所述,成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为了确保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需要在多个领域进行协调和平衡,确保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市民的实际需求。

成规管142号附加文件-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成规管142号附加文件-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附件: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0.10编制单位: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资质等级:规划甲级[建]城规编第(081126)院长:胡滨(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副院长:曾九利(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副院长:潘振(高级工程师)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项目编号:2010AQTCDXXXX308项目主管:曾九利(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何旻(注册规划师)编制人员:唐鹏(规划师)杨萧(规划师)王勇(高级工程师)薛爽(规划师)陈茜(规划师)王天佑(助理规划师)目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编制原则 (1)1.3编制依据 (2)1.4研究对象 (2)1.5适用范围 (2)1.6应用原则 (2)2.分级分类 (3)2.1公建配套设施分级 (3)2.2公建配套设施分类 (4)3.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4)3.1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5)3.2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11)3.3商业街 (16)3.4项目配建 (17)4.附则 (18)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实现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目标,形成现代化的城市功能,塑造成都市宜居、高品质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划导则,以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公建配套设施体系。

1.2编制原则以“以人为本”为总原则,按照“世界现代田园城市”“九化”要求提升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水平,促进公建配套设施实现“五个优化”。

1.2.1 优化功能根据新的形势以及居民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进一步优化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如提升文化、体育、休闲功能,强化社区服务职能等等。

1.2.2 优化标准整合提升各类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形成统一的公建配套设施标准体系和统筹的配置方式。

1.2.3 优化布局引导公建配套设施集中集约建设,功能复合集成,形成有特色、有活力、易识别的中心场所,方便居民使用,并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规划控制、实施和管理。

成都 市政 设计导则

成都 市政 设计导则

成都市政设计导则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成都市政设计导则概述
2.设计导则的主要内容
3.设计导则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成都市政设计导则概述】
成都市政设计导则是一份由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旨在规范城市市政设施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该导则旨在提高市政设施的设计质量,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美观性,以适应成都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需求。

【设计导则的主要内容】
成都市政设计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设计原则:明确了设计应遵循的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等原则。

2.设计标准:规定了各类市政设施的设计标准,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

3.设计程序:明确了设计工作的程序,包括设计前期的调查、分析、方案制定,设计过程中的评审、修改等。

4.设计规范:规定了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等。

【设计导则的实施与影响】
成都市政设计导则的发布和实施,对成都市的市政设施设计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导则的实施提高了设计质量,确保了设施的安全、
实用、经济、美观。

另一方面,导则的实施也规范了设计市场,提高了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导则的实施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对市政设施设计工作的监管水平,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成都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建设技术导则(2020)

成都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建设技术导则(2020)

成都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建设技术导则(2020)2020.10目次1 总则‥‥‥‥‥‥‥‥‥‥‥‥‥‥‥‥‥‥‥‥‥32 术语‥‥‥‥‥‥‥‥‥‥‥‥‥‥‥‥‥‥‥‥‥43 基本规定‥‥‥‥‥‥‥‥‥‥‥‥‥‥‥‥‥‥‥‥‥‥4 3.1社区服务中心‥‥‥‥‥‥‥‥‥‥‥‥‥‥‥‥‥‥‥‥4 3.2 社区用房‥‥‥‥‥‥‥‥‥‥‥‥‥‥‥‥‥‥‥‥5 3.3 文化活动中心‥‥‥‥‥‥‥‥‥‥‥‥‥‥‥‥‥‥83.4 文化活动站‥‥‥‥‥‥‥‥‥‥‥‥‥‥‥‥‥‥‥‥‥84 建设技术导则‥‥‥‥‥‥‥‥‥‥‥‥‥‥‥‥‥‥9 4.1 规划与建筑‥‥‥‥‥‥‥‥‥‥‥‥‥‥‥‥‥‥‥‥9 4.2 结构与设备‥‥‥‥‥‥‥‥‥‥‥‥‥‥‥‥104.3室内外装饰‥‥‥‥‥‥‥‥‥‥‥‥‥‥‥‥‥105 景观、环境与安全‥‥‥‥‥‥‥‥‥‥‥‥‥‥‥121 总则1.0.1 为规范成都市居住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的建设及交付,促进公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技术导则。

1.0.2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的建设应遵循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备适度、安全卫生、运行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

1.0.3 本建设技术导则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区域内居住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其它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1.0.4 成都市居住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的建设及交付,除执行本技术要求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0.5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应集中集约建设,功能复合集成,形成有活力、易识别的中心场所,并有利于土地利用效率。

1.0.6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应临市政道路或有与单独出入市政道路的通道联通,必须满足居民日常使用、后勤维护和消防扑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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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10.08目录第一章导则编制思路 (1)1.1编制目的 (1)1.2编制原则 (1)第二章导则内容 (2)2.1完善体系 (2)2.2.1公建配套设施分级 (2)2.2.2公建配套设施分类 (2)2.2统筹标准 (3)2.2.1城市级公建配套设施 (3)2.2.2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4)2.2.3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5)2.2.4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10)2.3创新模式 (14)2.3.1综合叠建 (14)2.3.2独立设置 (16)2.3.3项目配建 (17)2.3.4商业街补充 (19)第一章导则编制思路2003年以来,为了系统地解决公建配套的规划问题,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区用房、电力等公建配套设施的专项规划,基本覆盖了公建配套的各个领域。

专项规划的完成对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2009年底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与长远目标,对城市的公共服务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编制目的为实现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目标,形成现代化的城市功能,塑造成都市宜居、高品质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划导则,以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公建配套设施体系。

1.2编制原则1.2.1突出“人本需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居住环境有着更高层面的需求,如对文化、体育、休闲、保健等方面的需求更加强烈;社会机动化,由此带来停车、洗车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社区服务职能不断强化,产生了大量基层设施需求等等。

同时,居民对公建配套设施的人性化和智能化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1.2.2回归“市场引导”规划过于强调“市场经济”,对基本服务设施缺乏引导,如便利店、理发店、健身房、洗车场等,致使新区经营性设施建设滞后,居民生活非常不便。

本导则将回归对商业服务业等设施的引导。

1.2.3倡导“集中集约”公建配套设施集中集约建设,功能复合集成,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方便居民使用,并有利于规划控制、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导则内容2.1完善体系2.2.1公建配套设施分级公建配套设施分为城市级、大区级、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四级,详见表2-1-1。

表2-1-1 公建配套设施分级2.2.2公建配套设施分类2.1.2.1 公建配套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九类,详见表2-1-2。

表2-1-2 公建配套设施分类2.1.2.2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用地控制的难易分为二类:一类公建配套设施为易受市场力侵蚀且较难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设施(包括行政管理设施,居民服务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交通市政设施、绿地广场和农贸市场);二类公建配套设施为易受市场力推动的公建配套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

2.2统筹标准2.2.1城市级公建配套设施城市级公建配套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

城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城市级公建配套设施配置内容见表2-2-1。

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本地区约2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于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功能相对完整的区域。

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宜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中心。

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内容详见表2-2-1。

表2-2-1 城市级及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内容2.2.3.1 以一个居住区约5万人为服务对象,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6项)+“独立设置”(8项)“6+8”方式进行配置。

2.2.3.2 居住区服务中心项目宜以综合体方式叠建布置,其内容与配置标准按表2-2-2的规定。

居住区服务中心的配置内容可根据周边公建配套设施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注:1. 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应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保持一致,但同时要考虑一些涉农街办将来拆分的可能。

同时,建议涉农街办将来按10万人左右一个街办进行拆分。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综合健身馆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应设一处,若街道办事处人口大于8万人,建议设两处或根据人口规模设多处,每处规模不小于表2-2-2标准。

3. 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为与现行控规衔接,保留用地控制指标,在叠建的情况下,可仅考虑建筑面积指标。

4. 公厕应结合主体建筑底层临街设置,并有单独出入口,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2.3.3 独立设置的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按表2-2-5进行配置,独立设置的公建配套设施可根据自身功能或特殊布局要求在居住区服务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区范围内选址布局。

注:1. 综合运动场、派出所、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商业中心、公交首末站宜与居住区服务中心集中设置。

2. 控规中规划体育用地均为综合运动场用地,配建服务设施建筑规模宜控制在200-500平方米。

注:2.2.4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2.2.4.1 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一个社区约1-1.5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

采用“基层服务中心”(4项)+“独立设置”(5项)“4+5”方式进行配置。

2.2.4.2 基层服务中心宜以叠建方式集中设置,占地约2000平方米。

基层服务中心配置详见表2-2-7注:1.表中社区用房与现行控规中社区居委会内容相对应。

2.农贸市场设置为与现行控规衔接,保留用地控制指标,在叠建的情况下,可仅考虑建筑面积指标。

2.标“◇”项目为新区社区用房面积增加的公建配套设施。

2.2.4.3独立设置的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2-2-10的规定设置。

表2-2-11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2.3创新模式公建配套设施可采用综合叠建、独立设置、项目配建和商业街补充等方式进行配置。

2.3.1综合叠建2.3.1.1 居住区服务中心:居住区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功能分布参照图2-3-1),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综合健身馆、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厕、再生资源回收站、开闭所等公建配套设施集中叠建形成。

旧城总建筑面积约为9600m2,用地规模不少于5000m2;新区总建筑面积约为12000-15000m2,用地规模不小于10000m2。

建议建筑密度为45%,容积率为2.5。

居住区服务中心的配置内容可根据周边公建配套设施具体情况图2-3-1 居住区服务中心叠建方式适当调整。

2.3.1.2 基层服务中心基层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功能分布参照图2-3-2),由社区用房、商业服务用房、农贸市场、其他配套设施叠建形成。

基层服务中心可利用控规中农贸市场用地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建议建筑密度为50%,容积率为2.0。

当受用地面积制约,不能满足基层服务中心全部功能时,可选取部分功能进行设置。

图2-3-2 基层服务中心叠建方式2.3.2独立设置2.3.2.1 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独立设置的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按本导则、专项规划及控规进行规划编制与管理。

其中综合运动场、派出所、居住区公园、公交首末站等宜与居住区服务中心集中设置。

参见图2-3-3。

图2-3-3 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集中设置图2.3.2.2 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独立设置的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按本导则、专项规划及控规进行规划编制与管理。

其中居民健身设施、绿地等宜与基层服务中心集中设置。

2.3.3项目配建2.3.3.1 用地性质调整配建在房地产开发用地由其他性质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的(原国土证性质为住宅用地且未进行首次报建的除外),按下列要求增加公建配套设施用地或道路用地:1.按不少于调整用地面积的15%(应不多于30%)提供配套公建配套设施用地或道路用地。

2.上述公建配套设施用地指一类公建配套设施用地。

其中“绿地”为进深大于8米,长度大于20米的临街绿地。

当调整为住宅用地的用地面积小于1100平方米时,应建的最小临街绿地不小于8×20平方米。

2.3.3.2 用地开发配建建设单位进行开发建设时,应根据所在居住区的配套情况,按照下列要求补充、完善公建配套设施:1.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万且小于1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配建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建配套设施。

2.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万且小于30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配建2000平方米的公建配套设施。

3.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万平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配建不小于最大单项公建配套设施的最小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或最小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

4.配建的设施为一类公建配套设施,可从表2-3-1中进行选择,优先选择周边不足的公建配套设施。

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不计入容积率,需有独立出入口,方便公众使用。

表2-3-1 配建可选择的一类公建配套设施列表用地配置变电设施。

表2-3-2 专业变电站配建表2.3.4商业街补充2.3.4.1利用控规中二类住宅用地设置底商形成商业街,可作为社区商业的补充,并可通过租用店铺的方式弥补一类公建配套设施的不足,每个社区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街道进行设置。

2.3.4.2 设置要求1 底层设置商业的道路宽度不宜大于20米。

2 底商宜设为两层,且临街商业檐口高度、材质、色彩、店招统一,禁设卷帘门。

欧洲商业街3合理控制建筑裙房与街道之间的尺度关系,创造宜人的城市公共街道空间,鼓励增设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建构筑物。

骑楼檐廊挑檐挑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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