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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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目的和意义
为规范和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本工作细则制定。

本工作细则旨在保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职能的规范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监事会的监督能力,增强公司的稳健
经营。

二、组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定,根据公司的规模、性质和需要而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组建方式如下:
1.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监事会提出组建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3.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的规定或指导意见。

三、职责和权利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公司治理体系的要求,提出对监事的提名人选;对监事会换届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对监事会中存在的问题及
时管理、反馈和解决,维护股东利益,并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 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研究拟定公司监事会监事的提名人选名单;
2. 评估并提名监事会换届选举中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3. 监督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监事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管理、反馈和解决,维护股东利益;
4. 确保监事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效能性和公正性;
5. 定期汇报工作情况,接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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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0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目的和范围 .. (3)2定义、缩写和分类 (3)3职责与权限 (3)4基本规定 (3)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5)5.1董事会提名工作流程 (5)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8)6.1 外部规章制度 (8)6.2 内部规章制度 (9)7附录 (9)8记录 (9)记录1.《会议记录》 (10)0目的和范围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人员组成与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设立提名委员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和罢免程序的管理。

1定义、缩写和分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

2职责与权限3基本规定(1)委员产生、组成。

a)本行经营管理层根据工作需要提请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b)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选举产生和罢免。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c)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d)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e)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办公室组织、落实。

(2)委员的变更。

提名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予以更换:a)委员任期届满;b)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c)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d)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一、前言及概述随着现代银行业的发展,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部分,根据公司治理要求,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任务就是担任银行董事会的关键委员会之一,对董事会成员的提名、评估进行审核,确保董事会成员的独立和高效运作。

本文将围绕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展开阐述,旨在提高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其工作效率和质量,为银行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益助力。

二、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1. 组织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中特别指定的委员会组成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主席或其他有权指定的人员或机构任命。

2. 职责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1)制定并更新董事会成员的职责、职责范围,评估董事会成员的绩效和工作质量;(2)根据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政策,为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和确认提供指导,确保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多样性;(3)审查董事会成员提名的推荐和建议,确保银行董事会成员的提名程序及提名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4)审核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确保董事会成员满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5)审批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方案,确保董事会成员薪酬制度的公正合理。

三、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和选拔1. 多样性和独立性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多样性和独立性。

多样性是指委员会成员在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行业、专业等方面具有多元的特点。

独立性主要是指委员会成员的利益与银行的利益无关。

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公司治理的要求进行选拔,以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素质。

2. 专业化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经验要求包括有关监管、估值、财务、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同时,委员会成员还应该具有熟练的英语读写能力,以便能够理解和评估相关的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

3. 联合会议当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需要确定董事会成员提名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在银行董事会主席的监督下,召开联席会议来审议提名建议。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提名机制,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由5-7名委员(奇数)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本行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最低人数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予以更换: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3.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人员结构及变动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根据该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三)拟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四)拟定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支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细则(试行) 模版模版

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细则(试行) 模版模版

董事会薪酬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提名和薪酬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理的工资收入,结合本行的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本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保持本行长期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职责细则。

第二章组织方式第二条本行董事会设薪酬提名委员会,薪酬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薪酬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薪酬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是薪酬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议事规则第五条薪酬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第六条薪酬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召开;第七条薪酬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个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八条会议作出决议应由三个及以上委员通过有效;第九条会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章资格规定第十条薪酬提名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企业管理的经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熟悉本行业和本地区的薪酬状况和水平,对我国现代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管理模式有一定研究,在本行有较强的独立性。

第五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根据本行的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负责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格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董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负责制定和修改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七)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八)负责对本行员工工效挂钩加奖励的工资办法进行审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本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应由3名董事组成,且应全部为非执行董事。

本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占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

主席的主要职责为:(一)主持本委员会会议,确保本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六)签发会议决议;(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命。

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的罢免,由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董事会设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四条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二)提议和召集会议;(三)领导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四)确保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五)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五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一)拟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拟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三)监督薪酬方案的执行情况;(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未经董事会依法授权,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七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董事的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需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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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审查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具有与提名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组成,并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中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更换:(一)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三)董事会认为不合适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组的具体人选由提名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相关方案的实施;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研究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行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行、股东单位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并提出相关证明其符合任职条件的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主任委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但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亦未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

聘请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本行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经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后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者本行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发现与现行有效及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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