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四)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5、证明责任旳合用发生在案件事实审理终止 之际,但其从诉讼开始甚至在诉前就开始发挥 作用。
6、证明责任是一项法律技术,是一种拟制, 经过拟制将真伪不明之事实加以拟制使法官克 服无法裁判之难题,所以,证明责任并没有处 理案件真实旳问题。
我国立法有关证明责任了解旳转换:从此前旳主观证 明责任了解为包括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在内 旳双重含义。
权利(祈求权)根据规范:协议签订旳构成、侵权行为 旳构成
权利阻碍规范:协议主体存在问题、受胁迫、显失公平
权利消灭规范:已经推行义务、诉讼时效已过
《证据规则》第五条:在协议纠纷案件中,主张协议关 系成立并生效旳一方当事人对协议签订和生效旳事实承 担举证责任;主张协议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消旳 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协议关系变动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喂养动物致人损害旳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要求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旳。”
以此要求为据,形成了所谓旳”举证责任倒置”之说 法。
证据规则第4条重新对特殊侵权行为旳举证责任分配做 了明文要求,而去掉了“倒置”之表述。改用:下列 侵权诉讼按照下列要求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措施发明专利引起旳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一样 产品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措施不同承担举证责任;
C、应该命令两人同步提供证据,不然将判决 不提供证据旳一方败诉。
问2: 假如甲、乙双方各自提供一名证人来证明双方
各自旳主张,在证言内容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 据可佐证旳情况下,法官该怎样办?
A、法官以不能确信事实旳真像为由,拒绝作判决; B、法官以5:5旳心证拟定乙向甲支付5000元; C、法官判决甲败诉; D、判决乙败诉,命令向甲支付10000元。
2、因医疗行为引起旳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成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失承担举证责任(过失推 定)。
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证据是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对于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证据的定义、种类、收集与审查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法律证据的定义民事案件法律证据,是指在民事案件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这些材料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法律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民事案件法律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合同、借条、遗嘱等。
2. 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房产、车辆、货物等。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文件等。
4.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客观、具体。
5.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具有科学性、客观性。
7.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
勘验笔录应当真实、客观、详细。
四、民事案件法律证据的收集1. 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如查阅合同、收集相关物品等。
2. 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调查收集证据。
如传唤证人、勘验现场等。
3. 委托鉴定:对于需要专业知识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 委托证人:当事人可以委托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
五、民事案件法律证据的审查1.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
2.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方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当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发生争议,法院将依法调解或裁决纠纷。
为了使判决结果公正合法,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因此,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
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通常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诉讼主张的承担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负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提起诉讼的一方应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原告应提供与自己主张相对应的证据,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事实依据。
举证责任通常包括证明权利存在、证明侵权事实和证明损失等。
被告在举证责任上通常承担相对较轻的责任。
被告通常只需在反驳原告主张时提供相应证据,例如提供与原告提出的权利主张不一致的证据,或提供揭示事实真相、自证清白的证据。
被告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二、证明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证明。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明方式:1. 书证:书证指的是依法可以用作证据的书面文件,如合同、票据、律师函等。
书证在举证过程中具有较高的重要性和可信性,因为它们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的证据。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可以直接观察到并作为证据呈现的物体或物品。
例如,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碰撞后的损伤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责任。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证人出庭作证、书面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通常在法庭上被质询和交叉质询,以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备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员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科学鉴定并提供意见。
例如,医学鉴定、财务鉴定等都属于这一类别。
5. 视频和录音: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视频和录音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证据形式。
通过视频和录音可以准确记录事件的发生和相关证言,提供可靠的证明。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因素。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基础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特征与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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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明材料。 诉讼中的证据有两层含义: 其一,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其二,用作定案的证明材料。前者的范围包含后者。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所达到的证 明程度,包括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之有无、证明力之大小以及 证明力之独立与补强。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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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证与反证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一、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对证明责任承担者是否有利,可以划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 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主张事实 不成立的证据。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并且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属于本案需要证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各项法律规定的形 式、程序和许可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1、证据的形式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八种形式,即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证明材料不具备这些形式,不符合这些要求,便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定案根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2、证据的取得合法
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才可以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代理人、人民法院应 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调查、提供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诉证据证明总结范文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和证明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支持诉讼主张的依据,而证明则是通过证据来证实某一事实存在的过程。
以下是对民诉证据证明的总结,旨在帮助理解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的证据,如合同、借条、票据等。
2. 物证:以物品的物理形态、质量、数量、位置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照片、录像、物品等。
3. 声音证据:以声音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4. 视听资料:以视听资料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5.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件等。
6.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7.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8. 法院指定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根据案件需要,对特定问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主张事实存在的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原始证据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反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无证据责任: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分为以下几种:1. 优势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2. 过半数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数量达到案件事实发生可能性的过半数。
3. 绝对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四、证据的收集与运用1.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民诉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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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证据资格”
“证据资格”的内涵: 是民事诉讼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成
为当事人事实主张的依据和法官审查、认定 争议性事实的依据的,“前提性条件”和 “基本资格”。
“证据资格”的判断依据:
证据资格有无由立法明确规定的“证据 规则”决定,尤其是“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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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推定:
法律推定:
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事实被证据证实时, 直接推定出另一案件事实的真伪状态。
如:
a、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只要加工 人丧失留置物的占有,既推定其放弃留置权 的行使;
b、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推定其父母 为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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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
本来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但 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免除当事人双方的 举证责任,而由司法裁判主体依职权直接 认定的“法律事实”。
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依据:
《最高院意见》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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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意见》第75条: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
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
“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须经程序检 验方能取得,其主观性又不可避免。
理论和制度体系中必然的难点: 如何统一“客观性”与“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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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统一“客观性”与“主观 性”?
为实现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立法对证据种类进行列举性的规定, 将对“客观性”的“辩证逻辑要求”转 化为“形式逻辑要求”。
第9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民事诉讼程 序中,“证明主体”依法提供,并经过 “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确认,能够 “证明”处于争议中的案件事实的真伪 状态的“证据材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
(一)是“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 (二)是民诉“证据材料”的组成部分: (三)具有“证据资格” : (四)具有一定程度“证明力”: (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程序赋予:
D、制作方式和来源:
种类: a、原本(原件); b、正本: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对外具 有与原本同等效力; c、副本:照正本……; d、复印件; e、节录本。 相关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规定》第20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 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2、程序法要件事实:
A、当事人的主体性要件事实:
如,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是否适格等; B、其它的程序事实: 如主管、管辖、回避、诉讼期间、 强制措施、审判组织的构成、程序选择、 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的事实。
3、域外法律和地方性法律规 范:
“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特定主权领 域内获得国家公权维护和强制力保障的 一种特殊事实,法官对之有当然的“识 别”职责,无须当事人证明,而一旦超 出那个特定的主权领域,它将回归为需 要证明的“普通法律事实”。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传统理论所界定的几个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本质:
民诉4证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般规则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 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 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
原告负担
被告负担
原告负担
侵权行为 损害后果
被告负担
免责事由
对方过错 他人过错
因果关系
被告过错
举证责任倒置(一)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 权诉讼, 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 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交换
范围 时间要求 操作问题 次数 证据交换中无异议的证据 在庭审中不必质证
4.6.2 质证
主体?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内容?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明力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交换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需开庭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 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能公开质证
4.6 证明过程
4.6.1 证据的收集与提供 4.6.2 质证 4.6.3 认证
4.6.1 证据的收集与提供
当事人 法院职权调查: A 认为需要
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与诉讼实体内容无关的程序事项
当事人提供矛盾的? B 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客观原因
举证时限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 担举证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 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 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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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四)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举证责任1、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
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3/39)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答案】C【考点】证明责任分配、本证与反证【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1条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因此,选项B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91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收条所证明的还款事实应当由被告钱某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而反证是不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因此,收条是钱某提出的本证,而非反证,故选项C错误,而选项D正确。
2、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
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
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40)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答案】D【考点】证明责任分配【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7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未被告。
因此,乔某应起诉薛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不属于证明对象,不涉及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因此,选项D正确,其余选项均不正确。
3、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常。
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
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
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40)A.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B.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C.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D.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答案】B(司法部公布答案,不妥)【考点】证据责任的分配【解析】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本题中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应当由刘月承担证明责任,故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
根据《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只有在依照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时,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证明责任分配是不能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处分的,故选项D是不正确的。
4、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45)A.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答案】C【考点】证据证明力、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证明力的比较只能适用于证据的不同立法种类之间,或者适用于证据不同理论分类之间,而在证据立法种类与理论分类之间是无法进行证明力比较的,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经验法则是进行事实推定应遵循的原则,根据经验法则推定出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证明,而并不是说,经过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无需证明,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在当事人之间是不发生转移的,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5、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
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3/79)A.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B.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答案】ABCD【考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解析】根据《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分配。
可见,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依法进行或者由人民法院裁量确定,而当事人无权约定。
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无权约定排斥当事人起诉权的行使。
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主要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并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根据诉讼原理,当事人不可以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而不适用简易程序。
故选项C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也就是说,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是否出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可以处分的权利。
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拘传只能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6、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
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3/37)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答案】D【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解析】该题直接考查侵权纠纷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其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具体而言,原告应当对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选项A是被告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选项B是原告的损失事实,选项C是原告的损失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事实,上述三个事实均是产生原告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错误的,当选。
7、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3/84)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答案】ABD【考点】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配【解析】该题直接考查对证明责任双重含义的理解,有一定的难度。
根据《民诉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可见,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含义。
具体而言:第一,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
由此可见,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是在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产生的,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C是不正确的,因为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一定导致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还要取决于法院是否调查收集证据以及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况。
此外,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是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不发生转移的,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出现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提出对立的事实主张,如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而被告自己主张未向原告借款这样一个否定性事实,这两个事实虽然由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提出,但这两项事实就其本质而言属于同一项事实,因此,只能由提出积极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8、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
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
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
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33)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答案】A【考点】本证与反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解析】本题是有关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选项C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