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水矿泉水姓“矿”不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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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分类标准

矿产资源分类标准

矿产资源分类标准(总7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矿产分类标准一、能源矿产1、煤2、煤层气3、油页岩4、石油5、天然气(含页岩气)6、泥炭7、石煤8、天然气水合物9、天然沥青(含地蜡)10、铀11、钍12、地热二、金属矿产(一)黑色金属矿产1、铁2、锰3、铬4、钒5、钛(二)有色金属矿产1、铜2、铅3、锌4、铝5、镁6、镍7、钴8、钨9、锡10、铋11、钼12、锑13、汞(三)贵金属矿产1、铂类金属(铂、钯、铑、铱、钌、锇)2、金3、银(四)稀有金属矿产1、铌钽2、铍4、锆5、锶6、铪7、铷8、铯(五)稀土金属矿产1、稀土金属(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钛、铒、铥、镱、镥)2、钪(六)分散元素矿产1、锗2、镓3、铟4、铊5、铼6、镉7、硒8、碲三、非金属矿产(一)工业矿物1、金刚石3、磷4、硫(自然硫、硫铁矿)5、钾盐6、盐(岩盐、湖盐、无然卤水)7、碘8、溴9、砷(雄黄、雌黄、毒砂)10、硼11、芒硝(无水芒硝、钙芒硝、白钠镁矾)12、天然碱13、水晶14、水镁石、纤维状水镁石15、刚玉16、金红石17、红柱石、蓝晶石、矽线石18、硅灰石19、钠硝石、钾硝石20、滑石、镁式粘土21、白云母、金云母22、碎云母24、蓝石棉25、锂辉石、锂云母26、绿泥石27、皂土28、长石29、橄榄石30、石榴子石31、锆石32、叶蜡石33、透闪石、透辉石34、蛭石35、沸石36、明矾石37、石膏、硬石膏38、重晶石、毒重石39、天青石(含菱锶矿)40、冰洲石41、方解石(重质碳酸钙原料)42、菱镁矿43、萤石(二)工业岩石1、石灰岩、大理岩、泥灰岩2、白垩3、白云岩、白云石大理岩4、砂、卵石、碎石(集料用)5、铸造用砂、长石砂岩、长石石英砂岩6、玻璃、陶瓷、冶金用石英砂、石英砂岩、石英岩7、天然油石8、脉石英9、粉石英10、硅藻土、硅质页岩11、高岭土12、凹凸棒石粘土、纤维状凹凸棒石13、海泡石粘土、纤维状海泡石14、伊利石粘土15、累托石粘土16、膨润土(含漂白土)17、水泥配料用粘土岩类18、砖瓦用粘土岩类19、陶粒用粘土岩类20、制陶用粘土岩类21、铸型用粘土岩类22、铁矾土23、耐火粘土24、榴辉岩25、蛇纹岩26、绢英岩、绢英片岩27、麦饭石28、流纹岩29、辉绿岩、玄武岩30、珍珠岩、松脂岩31、火山灰、火山渣、浮岩32、磷霞岩、霞石正长岩33、花岗石饰面石材34、大理石饰面石材35、板石饰面石材四、宝玉石矿产1、钻石2、红宝石、蓝宝石3、尖晶石宝石4、绿柱石宝石(含祖母绿)5、金绿宝石6、碧玺(电气石)7、托帕石(黄玉)8、石榴子石宝石9、橄榄石宝石10、工艺水晶11、欧泊(蛋白石)12、翡翠13、软玉(含和田玉)14、独山玉15、蛇纹石玉(含岫岩玉)16、石英质玉石(含玉髓、玛瑙、木变石)17、绿松石五、水气矿产1、地下水2、天然矿泉水3、地热(水)4、氦气5、氡气6、二氧化碳气7、硫化氢气。

取水条例解释

取水条例解释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意见办政法函〔2006〕441号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的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予以考虑:一、关于地下水的范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第二条中的“地下水”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均由水量、水质、水温和水能四个要素组成,具有多种用途和功能。

矿泉水和地热水是地下水的组成部分,只是所含成分和温度不同而已,其开发利用主要遵循地下水的规律。

关于地热水和矿泉水的属性及法律适用问题,国务院法制局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曾以《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4〕67号)、《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5〕60号)分别答复过福建省政府法制局和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明确地热水和矿泉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

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而《取水条例》是规范和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与《水法》配套实施的重要的行政法规。

据此,地热水和矿泉水属于地下水,应当按照《水法》和《取水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二、关于临时应急排水的界定。

《取水条例》第四条第三项中的“临时应急取(排)水”是相对于“长期正常取(排)水”而言的,例如当发生矿井透水事故等突发事件时,为保障安全而紧急加大排水量或改变排水方式的,即属于“临时应急取(排)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水循环知识:水循环中的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成因

水循环知识:水循环中的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成因

水循环知识:水循环中的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成因水在地球上的循环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包括水的蒸发、降水、地下水、地热和矿泉水等。

这些水的成因和循环过程对我们理解水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以水循环中的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成因为主题,为读者详细介绍这两种水的来源和循环过程。

一、地热水的成因地热水是指存在于地下的热水,其温度要高于周围环境的水。

地热水的成因是和地球内部的热源、地质构造、地下水流和气体分布等因素有关。

地球内部的热源主要是地核辐射和地球热流,这些热源会将地下的岩石加热,使得岩石产生热膨胀。

当热膨胀过大时,岩石就会裂开,从而形成裂隙。

这些裂隙会在地热水的形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另外,地热水的成因也与地质构造有关。

地球表面的各种构造活动,如地震、火山喷发和板块运动等都会引发地下岩石的变化。

这些构造活动会引起地下水流的变化,从而形成地热水。

例如,在靠近地震带的地区,地下岩石的变形和震动会导致水的渗出,形成地热水。

在火山喷发时,地下岩浆流动会将岩石溶解,这些溶解物质会混合在地下水中,形成地热水。

总的来说,地热水的成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与地球内部的热源、地质构造、地下水流和气体分布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二、地热水的循环过程地热水的循环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地热水从地下岩石中浸出,形成地下水。

这些地下水通常流向较低处,并且受到地形和构造的限制。

其次,一些地下水在地下岩石中被加热,使其温度升高,并逐渐形成地热水。

在地热水的循环过程中,地下水一般从高处向低处流动,往往会在途中受到地质构造和地形的限制。

例如,当地下水流经含有障碍物或塞满了沉积物的地层时,就会形成地下水障碍带,地下水的流速会变缓,从而形成水的积累和贮存。

地下水障碍带被形成之后,一些地下水就会被加热,从而形成地热水。

当温度超过一定范围时,地热水会从地下岩石中浮出,形成天然温泉。

地热水循环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温度、地形、地质构造、地下水流、地下气体等等,这些因素都对地热水的循环产生重要影响。

五类水的符号

五类水的符号

五类水的符号水的符号是H2O,它代表了一种最为普遍的化合物——水。

水是地球上最为丰富的化合物之一,它在自然界中以各种形式存在,如液态水、固态水、气态水等。

在化学中,我们通常将水分为五类,分别是自来水、温泉水、矿泉水、海水和雨水。

首先,自来水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水,它是经过净化处理的供人们生活用水。

自来水是通过将原水经过过滤、加氯、沉淀、澄清、消毒等处理工艺进行净化得到的。

自来水符号中的“自”代表了自然,而“来”则意味着水源。

自来水是通过人工建设的水源,通过专门的管道输送到我们的家中,我们可以直接使用自来水进行饮用、洗漱、洗涤等各项生活用途。

其次,温泉水是一种地热水,特指含有多种矿物质和气体的天然温泉。

温泉水在地下深处被地热加热,通过裂隙和岩层流出地表。

温泉水的符号中的“温”表示水的温度较高,而“泉”则意味着水源自地下。

温泉水不仅可以作为一种休闲娱乐方式,还具有很多对身体健康有益的特性,如促进血液循环、缓解疼痛、减轻压力等。

第三,矿泉水是含有丰富的矿物质的天然水源。

矿泉水是地下水或地下水与地表水混合的产物,通过地壳深处的岩层渗漏而得到。

矿泉水的符号中的“矿”表示水中富含矿物质,有助于补充人体所需的营养元素。

不同种类的矿泉水含有不同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如钙、镁、锌等,对人体的健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海水是地球上最为广泛存在的水源之一。

海水占据了地球表面的约71%,它是由淡水和盐水混合而成的。

海水的符号中的“海”指代着广大的海洋。

海水是一种复杂的化学成分,含有各种盐类和矿物质,且含盐浓度较高。

海水不但是生物的栖息地,还是地球上碳、氧、氮等元素循环的重要载体。

海水也可以通过淡化处理变成淡水,用于灌溉、工业用水等。

最后,雨水是来自大气中的水分,倾泻到地表的水。

雨水的符号中的“雨”表示水源来自大气中的降水。

雨水是一种天然的水源,它在地表流动形成溪流、江河、湖泊等,或渗入地下,补给我们的地下水。

雨水的成分相对较为纯净,不含有多种污染物质,所以适合用于一些特定的用途,如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等。

医疗热矿泉水质命名标准

医疗热矿泉水质命名标准

医疗热矿泉水质命名标准
医疗热矿泉水质的命名标准通常是根据水中所含矿物质和其浓度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矿泉水的质量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矿物质含量,矿泉水中的矿物质含量是评定其质量的重要指标。

通常来说,医疗热矿泉水含有丰富的矿物质,如钙、镁、钠、钾等,这些矿物质对人体健康有益。

因此,矿泉水的质量命名标准会根据其中矿物质含量的丰富程度来进行命名。

2. 温度,医疗热矿泉水的温度也是其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水的温度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如温泉、热泉等。

温度对于矿泉水的药用价值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命名标准中会对其温度范围进行规定。

3. PH值,水的PH值也是评定矿泉水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PH 值的不同会影响水的口感和对人体的影响,因此在命名标准中也会对PH值范围进行规定。

4. 医疗效果,医疗热矿泉水通常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医疗效果,比如对皮肤病、风湿病等有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

因此,矿泉水的
质量命名标准也会考虑其医疗效果,对于具有特定医疗效果的矿泉水会进行相应的命名。

总的来说,医疗热矿泉水的质量命名标准是综合考虑了矿物质含量、温度、PH值以及医疗效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消费者对矿泉水质量有清晰的认识,并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矿泉水产品。

地热水、矿泉水管理之争的了与断

地热水、矿泉水管理之争的了与断
明 确 矿 泉 水 、 地 下 热 水 的 勘 查 、 开 发 、 利 用 、保 护
和 管 理 适 用 《矿 产 资 源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并 把 矿 泉 水 、 地 热 ( 地 下 热 水 )在 《矿 产 资 源 法 实 施 细 含 则 》附 件 和 附 录 中 列 为 并 列 矿 种 。 以 上 行 政 法 规 实 施 后 , 由 于 与 《水 法 》的 冲 突 , 多 省 人 民 政 府 先 后
畴 , 但 在 当 时 的 历 史 条 件 和 发 展 背 景 下 , 国 务 院 出
台 的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和 政 策 基 本 上 维 持 了 “ 割 管 分
理 ” 局 面 。如 国 务 院 在 1 9 的 9 4年 审 议 《 产 资 源 法 矿 实 施 细 则 》 《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时 , 和 矿
水 利发 展研 究
2 1 1 0 0・ 1
地 热水 、 矿 泉 水 管理 之 争 的 了与 断
向 华 峰
( 北 省水 利厅 ,湖北 武汉 湖 407 ) 3 0 1
关 键 词 : 地 热 水 ; 矿 泉 水 ; 水 资 源 管 理 ;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中 图分 类 号 :T 2 3 4 V 1. 文 献标 识 码 :B 文 章 编 号 :1 7 — 4 8 2 1 ) 1 0 3 ・ 3 6 1 10 (0 0 1 —0 8 0
专 文 向 国 务 院 请 示 ,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复 函仍 重 复 上 述 意 见 , 只 是 “ 于 矿 泉 水 、 地 下 热 水 管 理 与 水 资 源 鉴 管 理 关 系 较 为 密 切 ,且 互 有 一 定 影 响 ,在 依 法 办 理 矿 泉 水 或 者 地 下 热 水 的 开 采 登 记 手 续 时 ,应 当 附 具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国土资发[199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 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3年第119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取水许可证过程中,对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对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划定的,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以及经授权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各项工作。

二、矿产资源勘查依法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对申请从事矿泉水、地热水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 48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依法收取探矿权使用费。

要依法加强矿泉水、地热水的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做好鉴定审批工作。

没有办理勘查许可证进行矿泉水、地热水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补办勘查登记审批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补交探矿权使用费。

三、对申请从事矿泉水、地热水开采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和地发[1998] 48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凭取水许可证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收取采矿权使用费。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用水
按取水量、疏干排水量和所在地自备水源标准计征。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以原矿开采量折算取(排)水量计征,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确定。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
地表水按0.05元/m3计征,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0.5元/m3
0.区
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分类计征
地热水矿泉水
按当地县城或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分类计征。其中地热水对外销售的,按特种行业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计征。
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
地表水0.1元/m3,地下水0.2元/m3
水力发电用水
以发电量计,0.003元/千瓦时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征收标准取水类型备注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汉中安康商洛市西安市城市规划区1
附件: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取水类型
征收标准
备注
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
汉中、安康、商洛市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
地温空调取用水
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
按自来水售水量0.3元/m3计征。自来水售水量不足取水量80%的,按取水量的80%计征。
5.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
6.水力发电和矿产开采企业的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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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水、矿泉水姓“矿”不姓“水”
——论地热水、矿泉水的法律调整范围
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地热水、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调整范围,但在地方立法中仍有将地热水、矿泉水归入《水法》调整的现象,由此给执法工作造成了混乱。

其中,《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送审稿)第二条就规定,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对此,本文作者将从地热水、矿泉水的法律性质,两者应该属于《矿产资源法》调整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论述。

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明确规定,地热水、矿泉水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但仍有人不负责任地宣传地热水、矿泉水适用于《水法》。

由此给地方人民政府立法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困难,先后有福建、天津、辽宁、河北四省市专文向国务院请示。

原国务院法制局陆续对这四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办)复函作过明确的答复,提出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送审稿)第二条却又规定,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笔者认为,把地热水、矿泉水包括在地下水概念之内,进而将它们规定为该实施办法调整规范的适用对象,这种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这样的规定,是对现行《水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随意篡改,是对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直接抵触,也是一种在立法上以下代上,擅自界定法律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越权行为。

为此,笔者主张并建议将送审稿第二条中“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文字全部删除,其他条款中涉及地热水、矿泉水的文字也全部删除。

地热水、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法定矿种。

地热水、矿泉水被依法按矿产资源管理,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国际上通常把地热水、矿泉水称为“地下矿水”。

我国历来也将地热水、矿泉水作为矿产资源管理。

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并在其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明确规定地热(包括25℃以上的地下热水,下同)、矿泉水都是矿产资源的种类之一,它们被分别划入能源矿产类和水气矿产类。

同年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附录《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明确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其费率分别为3%和4%。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都把地热、矿泉水明确列入其附录——《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之中,它们分别为第七、第三十四种矿种。

国务院根据矿产资源法制定并颁行的上述四部行政法规十分清楚地确定了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独立矿种。

地热水、矿泉水与地下水是三个法定的并列矿种,三者既互不等同,也互不从属。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一)能源矿产中,列有地热;细目(四)水气矿产中,列有地下水、矿泉水。

由此可见,地热、矿泉水与地下水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年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不仅确定了这三者均为独立矿种,而且划定它们是与其他160多种矿产资源相并列的矿种;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不仅明确规定了征收开采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的费率,还单独特别指明:地下水的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说明三者间是各自独立、平行并列、互不隶属、互不替代的关系。

按照1990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615-89)规定,地热资源是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部分,25℃以上的地下热水是呈液相的地热而不是地下水。

地热水毫无疑义地被包含在地热矿种之内。

按照1996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8537-1995)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定义是“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份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按照以上两个国家标准的规定,地热水、矿泉水不折不扣地属于“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液态的自然资源”,即名副其实的矿产资源。

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地热水、矿泉水行政管理的法定行政主体。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1999年11月30日颁行的《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陕西省境内申请开采地热、矿泉水,“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994年12月27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颁行的《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按照本办法执行。

地下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待国家规定后另行规定。

”“水资源费的征收仍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从以上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一系列明文规定中可见,地热水、矿泉水均应接受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地热水、矿泉水行政管理的法定行政主体;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有偿取得采矿许可证,方能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否则即属于法所禁止的“无证采矿”,并应受到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在陕西省申请勘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均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这是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水资源法律法规。

2002年修订颁布的《水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显而易见,《水法》所称的水资源,指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并不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1993年国务院以第119号令颁行的《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显而易见,这部行政法规所称的取水,指定取的仍然是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样不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者,一律不得勘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法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成为合法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之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都不是合法的矿业权人。

凡未依法持有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采矿的,均属无证勘查或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不但不受国法保护,而且要被依法处罚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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