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合集下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豫政办[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根据省政府令第59号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二、切实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国土资发[199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 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3年第119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取水许可证过程中,对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对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划定的,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以及经授权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各项工作。

二、矿产资源勘查依法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对申请从事矿泉水、地热水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 48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依法收取探矿权使用费。

要依法加强矿泉水、地热水的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做好鉴定审批工作。

没有办理勘查许可证进行矿泉水、地热水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补办勘查登记审批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补交探矿权使用费。

三、对申请从事矿泉水、地热水开采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和地发[1998] 48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凭取水许可证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收取采矿权使用费。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精神,我省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调整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结合实际情况,我厅经研究,现就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施行起,除矿区范围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仍由我厅实施以外,其他地热、矿泉水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出租等管理事项,均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厅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除外)。

原由我厅颁发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管理事项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原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的2012年度省级采矿权出让计划项目、原经我厅批复同意扩大矿区范围的项目、以及原经我厅批准同意的委托出让的项目,涉及不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的,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其相应管理事项均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优化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储量核实资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427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优化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储量核实资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427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优化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储量核实资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优化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储量核实资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427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地质矿业协会,各地勘单位,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根据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储存和开发的特点,进一步优化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储量核实资料。

现就申办地热矿泉水采矿权所需储量核实资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人在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内申办采矿许可证延续时,不需要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只提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地热矿泉水资源统计基础表(国土资发〔2004〕61号文附件4)。

二、采矿权人在采矿权出让合同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办采矿许可证延续时,不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只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到矿山实地核查地热及矿泉水矿山储量,若地热及矿泉水矿山储量能满足原允许开采量的,由该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热及矿泉水矿山储量核实表,报市地质矿业协会组织审查。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经审查的地热及矿泉水矿山储量核实表,办理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储量评审和备案手续。

三、新立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储量核实资料仍按国土资发〔2011〕14号、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清远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热、矿泉水资源,推进温泉和矿泉水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发、节约利用、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注重开发效益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项目管理(一)加强勘查项目登记管理。

地热、矿泉水资源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地热、矿泉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勘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侵占、破坏地热和矿泉水资源。

(二)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摸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鼓励国资相关单位参与辖区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摸底,在我市范围内初步查明地热、矿泉水资源成矿远景区的分布范围、资源特点;查明未持证开采的温泉企业所用地热资源水温、水质、出水量等情况。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调查摸底情况建立地热、矿泉水资源项目库、拟订年度勘查项目出让计划。

项目库应符合《清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加强勘查项目出让管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勘查项目的审批,探矿权的出让、新立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

我市出让的地热、矿泉水勘查项目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L对于空白区新设勘查项目,原则上按照自然资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热矿泉水勘查与资源储量估算

地热矿泉水勘查与资源储量估算

地热矿泉水勘查与资源储量估算1. 引言1.1 概述地热矿泉水是具有丰富的地热能和矿物质成分的水资源,其丰富度和特殊性使其在能源开发、旅游产业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满足人们对能源和健康生活的需求,深入了解地热矿泉水勘查与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及技术非常关键。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概述、方法与技术、重要性与应用价值及实例分析等方面对地热矿泉水勘查与资源储量估算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介绍地热矿泉水的定义与特征,然后探讨地热矿泉水勘查所涉及的方法与技术。

紧接着,我们将分析地热矿泉水在能源开发、旅游产业和环境保护等领域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最后,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分享来展示地区X中壳深处地下岩浆系统中的地热矿泉水勘查与资源储量估算的实例。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地热矿泉水勘查与资源储量估算的原理、方法和技术,同时分析其在能源开发、旅游产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通过实例分享,我们将展示地热矿泉水勘查与资源储量估算的实际应用,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提出展望。

最终,我们希望可以加深人们对地热矿泉水资源的认识,并为相关领域的决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2. 地热矿泉水勘查与资源储量估算2.1 地热矿泉水的定义与特征地热矿泉水是指地下岩层中富含有温度较高的地下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开发和利用价值。

其特征包括温度较高、含有丰富的溶解性无机物质和微量元素,以及具备适宜饮用或者浸浴等一定功能性用途。

2.2 地热矿泉水勘查方法与技术地热矿泉水勘查过程包括以下步骤:确定勘查区域、采集岩芯样品、进行地球物理勘探、化学分析及实验室测试。

常见的勘查方法和技术包括:- 岩芯样品采集:通过钻孔等方式获得地下岩层的岩芯样品,对其进行实验室分析。

- 电阻率法:通过测量电流通过不同介质时阻碍程度的差异来推断地下岩层的渗透性。

- 重力法:利用地表测量得到的重力数据来推断地下岩体的密度分布,从而研究岩体中的地下水。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9•【文号】国土资发[2002]414号•【施行日期】2002.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对地热(含地热水,下同)、矿泉水的管理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手续、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保障。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宣传,依法做好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52、150、240、241号令),以及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4]67号)和《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5]60号)的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

因此,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及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企事业单位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并及时全额上缴财政。

企事业单位已经缴纳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通知要求。

“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2000年2月1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复函》(中编办函[2000]35号)复函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就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表明了态度。

该复函说明了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形成的过程,有关部门的意见。

复函指出,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赞成维持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不变,但水利部建议修订中编办14号文件,提出对地热水、矿泉水的开发利用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也不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针对不同意见,中编办认为,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是由马凯同志主持,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中编办反复研究确定,最后报请家宝副总理批准下发的,因此,仍建议地热水、矿泉水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继续维持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中的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4年11月15日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编办[2000]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施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7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办厅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6号),在“划入的职能”中,提出“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该规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不符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241号的规定。

2000年7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7号),在“划出的职能”中,规定“地下水资源(不含地热、矿泉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

文中曾规定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但不含地热、矿泉水,即地热、矿泉水仍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上述法规性文件或规章,仍然清晰地表明,地热、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其管理职责仍属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但地热、矿泉水的管理职责分工,并未理顺,仍然存在多头管理问题。

为此,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6月6日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3]152号),再次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予以明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3年7月3日复函,并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197号)中,明确指出“在国务院对有关部门职责尚未作出调整的情况下,仍然执行14号文件的规定”。

自此,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当是有了明确结论,但多头管理仍然存在。

三、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评审依据(一)地热资源储量的评审依据主要是《地热资源勘查规范》(GB11615-89)。

但该规范编制较早,某些条款已不适用,因此,国土资源部矿产储量司于2001年4月10日下文委托中矿联地热开发专业委员会对该规范进行修编,2004年已修编完毕,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区域性地热资源勘查,可按《地热资源勘查规范》(GB11615-89)进行,也可参考修编稿进行。

但大量的单井地热流体可开采量的评审依据尚未解决,须另行拟定。

(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评审依据在我省主要以单井评价为主,尚未进行区域性勘查评价。

单井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评价或鉴定,执行的技术规范为《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已有修订稿尚未批准颁布。

(三)医疗热矿水的评审依据勘查评价工作可按《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进行,但水质标准为《地热资源勘查规范》(GB11615-89)附录C“医疗热矿水水质标准”。

四、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审批现状1995-2000年,地热、矿泉水的管理为原省地矿厅。

为了推进矿泉水的开发利用,以颁布《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87)为契机,在省有关领导的支持下,于1987年成立了“矿泉水领导小组”,组成部门为省地矿厅、轻工厅、卫生厅,办公室设在省地矿厅环境处。

矿泉水勘查评价单位,按照《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87、GB8537-95)要求,实施勘查评价并编写《饮用天然矿泉水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由饮用天然矿泉水办公室组织地矿、轻工、卫生、技术监督部门的专家评审。

由矿泉水领导小组批准颁发“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书”。

同时,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也受理评审《饮用天然矿泉水》,由省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颁发报告批准决议书。

省国土资源厅于2000年成立,负责地热、矿泉水的管理工作。

各职能处室的管理分工大体是,勘查处负责勘查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开发处负责开发审批,发放开采许可证;环境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矿泉水进行技术鉴定。

关于矿泉水的审批、鉴定,尚未理顺。

国土资源部厅2003年月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通知要求,矿泉水在开发之前,均应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时要求提供“矿泉水调查评价报告”,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证书分别由国家和省矿泉水评审委员会出具,注册登记证是办理矿泉水采矿等有关开发利用手续的凭证。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发[2003]327号文精神,于2003年12月4日下发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3]211号)。

通知提出的由矿泉水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尚未实行。

矿泉水作为矿产资源还应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由国土资源部以第23号部长令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办法》,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通知要求,自2004年3月1日起,严格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工作,填写相应的《登记书》,作为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依据。

地热及矿泉水亦列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范围。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发[2004]35号文件精神,于2004年4月12日下发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71号)。

通知要求,凡是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探矿权、采矿权人都应按照《办法》和《登记通知》的规定,填写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未经登记,不予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或保留探矿权,不能据以划定矿区范围。

以上文件表明,无论是矿泉水注册登记,还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均将矿泉水列为登记范围,而“矿泉水注册登记证”,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书”,均可作为审批颁发矿权证的依据。

这就出现了矿泉水多头审查,多头颁发登记凭证的情况,应说明的是,自1995年以来,由部环境司、省矿泉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矿泉水技术鉴定,或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的矿泉水资源储量审批,均属对矿泉水水源地允许开采量的审查认定,依据技术规范均为《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矿泉水技术鉴定和矿泉水资源储量审批,词义不同,实质是一致的。

目前,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评审或技术鉴定,主要由省厅环境处组织评审。

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对矿泉水评价报告的评审尚处于起步阶段。

至2004年底,经评审批准的矿泉水水源地已达180余处,今后,评审工作量不会太大。

但地热资源的审批,尤其是单井地热流体可开采量的审批工作量还是很大的。

五、几点认识和建议(一)地热、矿泉水作为矿产资源,纳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的业务范围是充分依据依据的。

多头审批的问题,建议由省厅解决。

(二)关于我省有关部门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能分工问题,建议省厅向省法制部门反映,按照中编办发[1998]14号、中编办函[2000]35号、国发函[2003]197号文件以及豫编办[2000]47号文件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

(三)关于单井地热资源储量的审批,尚缺乏审批技术标准,应参考有关规范尽快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