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历史沿革
储量分类标准

四、新分类标准的重要意义及其影响
1、重要意义 (1)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了与国外市场 经济体制国家矿产资源分类的接轨,便于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促 进对外开放,推动了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
(2)新分类适应了我国矿业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必将推动地 质勘查体制的改革,推动地勘单位更好地走向市场。 (3)实施新标准,对于提高勘探投资效益,避免勘查资金的浪 费,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2、新分类对地质勘查工作的影响 (1)必须改变过去片面强调地质工作程度的作法,要求地质勘 查工作必须进行可行性评价,做到一边勘查,一边评价,某一勘查 阶段一结束,就可以依据勘查程度和可行性评价结果,根据分类标 准初步划分所获矿产资源的类别。这就要求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必 须同时包括可行性评价的内容。 (2)新的分类标准是国家作为统计矿产资源储量的标准,也为 探矿权人进行矿权转让提供了统一的市场尺度,即便于政府对矿业 市场的管理,也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勘探投资体制运行和矿业 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可以说新的分类标准对地质勘查工作提出了全 新的要求。探矿权人也具有更大的自主权,是否进行进一步的勘查 、勘探网度的安排、勘探手段的选择等,业主都有决策权。所以对 探矿权人(投资者)和勘查单位,都面临着观念转变的过程。
1959年经全国储委第十二次全会批准,发布了“金属、非金属、 煤矿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这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的我国第一个矿产储量分类分级方案。之后数年间,全国储委、冶 金、煤炭等工业部门又对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 1997年6月国家地质总局会同有关工业部门制定并颁发了《非金 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和《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此 两个“总则”仍按技术经济条件把资源储量分为能利用和暂不能利 用两大类(即表内、表外),根据勘探研究程度分为A、B、C、D 四级。 1992年12月,又在总结前几年工作基础上,由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发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至今。 根据上述规范、总则的要求,各部门先后又制定了54个单矿种 地质勘探规范。上述总则、规范的制定,对解放以来我国不同时期 的矿产勘查开发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沿革体系趋势

★ 1973~1986 提出McCelvy箱,美国地调局首次建立完 善的西方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系统
★ 1981 加拿大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系统 ★ 1978~1979 联合国提出第一次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方
案,1981年Fettweis分类方案 ★ 1996 UNFC(联合国第二次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方案) ★ 1999~2004 JORC ★ 2001 UN统一协调固体矿产、油气和铀矿的分类 ★ 2005 CRISCO 完成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国际模版
同其他产业需要标准一样,商业性勘 查也需要用标准来规范矿产资源和储 量的类型,而这些类型实际上就是勘 查的产品。如果没有标准对这些类型 进行规范,作为勘查产品的“资源量” 和“储量 ”都将变得十分含糊,随
心所欲,难以满足矿山设计和生产的 需要,也难以取得市场的承认。
因此,没有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系统,就 没有政府意义的、市场意义的和科学意 义的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在这种情 况下,谈论资源量和储量没有任何实际 意义。
谁使用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系统?
☻地质单位:对普查、勘探和矿山开发
阶段的矿产资源/储量按分类标准进行 计算和初步归类
☻设计院、矿山:对矿山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矿山设计和矿山生产计划按分 类标准进行近一步的计算和归类
☻市场:独立的咨询公司按分类标准计算和提
供资源量、储量报告;独立的评估机构按资 源/储量报告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提供矿 业权价值评估报告。这些报告是矿业公司上 市和从银行贷款的资产依据。矿业公司内部 的资源量、储量计算也须按分类标准进行, 用于内部使用或编写年报使用。
储量基础区(查明 资源量的一部分)
未查明资源量区
其他查明 资源量区
历史采 出矿石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二、新旧分类标准的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有三点: 1、分类的背景和立足点不同。
旧分类的标准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矿业投资体制。这种体 制下,勘探投资渠道单一来源于国家,勘探主体是事业性质的国家 地勘单位,只负责找矿而不直接开矿,经济评价只停留于概略研究 阶段。找到矿后就移交有关工业部门去开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修改完善了矿产资源法,设立 了矿业权制度,勘探投资体制实行了多元化,探矿者有优先获得采 矿的权利,探采实行一体化。勘探投资的直接目的是为获得更高的 投资回报,找矿要么是为了直接开矿,要么通过转让矿业权获取收 益,所以旧的标准已经不适应了。新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勘探投资体 制发生的变化,特别强调了矿床可行性评价和经济意义,以适应这 种投资体制的变化。 2、分类依据不同 旧分类主要依据和强调地质勘查程度,把资源储量划分为A、B、 C、D、E五级。同时也按照技术经济条件分为能利用和尚难利用两 类(即表内矿和表外矿),但这种经济意义比较笼统,主要是以工 业指标来确定,难与现这和实际的经济意义挂钩。新标准除依据地
经济轴 E 1 —经济的 2M—边际经济的 2S—次边际经济的 3 —内蕴经济的 (四分)
可行性轴 F 1—可研 2—预可研 3—概略研究
(三分)
地质轴 G 1—探明的 2—控制的 3—推断的 4—预测的 (四分)
从分类框架图可看出,按上述原则排列编码则有36个编码。而实 际分类标准上只有16个编码,这是因为从逻辑和实际情况讲,有些 码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至〔如114、113(不可能),2M33、2S34(逻 辑矛盾)等〕。16个编码中的每一类码,都是由经济、可研、地质 轴的相关代码组成,各类型的概念界定都很清楚,不同类型编码除 定性要求外,在工程布置,矿体连续性上都有明显不同的要求,矿 产勘查阶段和地质可靠程度有比较开采损失的基础储量。?表 示经济意义未定的。 分类编码中除基础储量外,其余的基本与联合国分类内涵一致, 这样有利于国际交流和对比。 5、矿产勘查与可行性评价两者是相辅相成,循序渐进的关系 新分类突出了可行性评价及其结果经济意义的作用,把它们作为 分类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没有可行性评价,就没有新的分类。但 可行性评价又是随着矿产勘查工作的深入,分阶段由初级到高级进 行的,也就是说两者是相辅相成,循序渐进的关系,时间上相互有 交叉重迭。这与以前的作法有很大差别。 对于三个轴的关系,可以说地质研究程度是基础,可行性研究是 关键,经济意义是结果或落脚点。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管理矿山资源,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对矿山地质和资源储量的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矿山地质调查、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矿山地质调查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基础,它通过对矿山地质情况的调查和研究,确定矿山资源的分布、储量和品质。
《管理办法》指出,矿山地质调查应该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确保所获取的信息准确、可靠。
矿山地质调查需要进行地质勘探、化探、物探等多种手段,综合分析矿山地质特征,确定地质模型。
这些数据和模型将为资源管理和开采提供重要依据。
资源储量评审是评估和确定矿产资源储量的过程。
根据《管理办法》,资源储量评审应该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评审的结果对矿产资源开采的规划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评审标准要与国际通行的规范对接,确保评审结果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同时,评审过程应该透明公开,各方利益相关者应有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矿产资源管理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环节。
《管理办法》强调,对于已探明资源储量和有经济价值的矿山,应该建立矿产资源开采和管理计划。
开采和管理计划要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遵循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至上的原则。
矿产资源管理还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和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矿业活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还对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勘查权属和资源调查报告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保护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总之,《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对于矿山地质调查、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遵循这些规定,能够促进矿山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些规定也为相关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矿产资源管理的透明性和可信度。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八十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计划经济体 制下实施的一些法规、规章已不适用。矿产勘查的总则和矿种规范,为了适应市场经济 的需要,也需要修订。1988年,着手总则的修订工作,行业内各部门共同组成编写组, 经反复磋商,从各矿种地质规律的共性特征上统一认识,终于在1992年末,国家技术 监督局发布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首次将金属、非金属、煤炭等固体矿产 融合在一个总则中,这一共识用了近五年的时间。在矿产储量分类分级上,煤炭与其它 矿产还不一致。
取样工程”,无需进行系统控制。普查的目的在于资源潜力评价,必要时圈出详查区。 从工程部署上体现了四个阶段的不同。预查时可用极少量工程验证;普查时用有限的取 样工程控制;详查时用比普查密的系统取样工程控制;勘探时用在系统工程控制基础上 的加密工程控制,并明确了基本控制的要求。
⑹、开采技术条件是矿业开发成败的重要因素,新《总则》将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 质、环境地质都归作开采技术条件。在进行矿产勘查时将这三个方面综合起来统一考虑、 统一部署,突出了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综合评价,更加科学、合理,避免了以往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三方面工作各自确定勘探类型,以致出现难以协调的矛盾,造 成工作的重复或疏漏。
1 坚持改革开放、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新总则是贯彻落实《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 类》国家标准,将其规定的各项内容具体化,便于矿产勘查、矿山设计、建设时操作的 重要规范,修编中坚持改革开放、实事求是,全面贯彻新分类,促进矿产勘查矿业开发 市场化。
2 既要坚持市场优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需要,又要为政府部门制定矿产资源政策、宏观 调控和监督矿业市场服务。
⑷、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出发,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矿产资源 勘查工作的投资已经多元化,国家只投资进行公益性的勘查工作,并向其它投资者发布 预查和普查的资源信息,为商业性勘查提供依据。因此,改变以往普查重在矿点评价提 交储量的作法,强调了普查区面上的资源潜力评价。有利于市场优化配置矿产资源,防 止有限资金的积压。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审和备案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资格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进行评审:(一)探矿权人勘查获得的或者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或者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因生产性勘探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需要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七)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进行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二)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三)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接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委托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与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资源储量套改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及管理方法源自前苏联, 主要依据地质勘探程度, 并考虑当前工业技术经济条件下的开采利用情况, 把矿产资源分为能利用(表内)储量、尚难利用(表外)储量和A、B、C、D、E 五个级别。
实际应用中,虽经多次修订, 但其基本内容仍是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矿业体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改革开放, 矿业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行的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更不便于与国际并轨, 影响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为促进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增强与国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合作与交流, 推动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和矿业体制改革, 国家颁布了《固体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GB/T17766-1999)标准(简称新标准), 并于1999 年12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同时矿产资源储量套改工作, 即在新旧标准并行期间, 将原《矿产储量表》中的矿产储量数据发新标准进行全面套改、归类、实现新老储量的统一归口统计管理。
这是我国矿产资源分类与国际惯例并轨的重要变革。
1 矿产资源/ 储量套改的依据和业务1.1 矿产资源/ 储量套改工作的依据新标准实施后, 由于新标准对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的分类、数据处理上有较大的改动,与原分类标准有很大的差别和不同,在统计和管理上无法对比,因此, 原有《矿产储量表》中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必须全面按照新分类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套改。
由于新的标准适用于固体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各阶段编制设计、部署工作、计算储量(资源量)、编写报告,也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估、登记、统计、制定计划规划,制定固体矿产资源政策, 编制矿产勘查规范、规定、指南, 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筹资、融资等活动的评价、计算矿产资源/ 储量等。
所以, 这次矿产资源储量套改的依据必须是国家颁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标准。
矿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资矿业发展很快 , 许多外商加人其 中。二是帝国主义 加紧 了对 中国矿产资源 的掠夺 , 得 了许 多 筑路 和采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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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技
术
清朝末年, 是我国早期矿法形成和逐步发展的重
要时期 , 对研究我 国矿法 具有重要 的意义 。一是鉴 于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有 3 处提到矿业权 , 即 第三条中的第 3 款与第 4 : 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 款 “ 权与采矿权不受侵犯。“ ” 采矿权不得买卖、 出租 , 不得
金、 、 、 锡 铅 汞等 。
域。可见对矿业权 制度 的历史 研究是具 有重要意 ” 义 的。
矿业权 的思想 萌芽 , 是从 罗 马法 开始 的 , 马法 罗
中提出了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 接支配其标 的物 , 并享受其利益 的排他性权利。在古罗马时代 , 矿产资源就被归为物的范畴, 于是我们从所有权和他 物权中引申出最古老的矿业权意识 。实际上 , 在古罗 马时期 , 国家就享有矿产资源所有权, 国家可以把 但 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开采。如在马其顿, 很多 自由人直接从国家和私人的矿产中租下单个矿坑 , 这
矿 业 权 制 度 的 历 史 沿 革
曹晓凡 , 程伯仕
( 明理 工大学 法学 院 , 云南 昆明 609 ) 昆 503
摘 要: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 阐述 了 矿业权制度, 认为我 国的矿业权市场急需完善 , 相关制度 急需建立 。
关键词 : 业 ; 业权制度 ; 业法制 史 矿 矿 矿
官办矿场 和恢复铜 业税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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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历史沿革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地矿行业的科学化管理、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同时政府制定规划政策也要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是掌握资源的家底,保证矿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储量管理一直是一直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加快,勘查技
术手段也不断提高,矿业市场越来越多元化,矿政管理面临的严峻的挑战。
本文主要通过文献法,矿山企业实地调研听取意见等方法获取资料,期间搜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以及企业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文件,通过对比分析深入研究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历史变革。
同时论文依托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程》的研究项目,广泛听取了专家在储量管理工作中的宝贵经验,以及对当前储量管理工作的看法。
本文通过研究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将矿业管理分为几个不同阶段。
其中主要介绍了我国在储量评审和登记方面的发展概况。
从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成立,开始对储量进行规范管理以来,我国储量管理已经有六十余年的历史,在这期间,我国的矿产储量管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制度先是转变为评审认定制度,再之后是评审备案制度。
反映了我国储量管理不断改革发展,精简政府职能的需求。
同时还要现今的确权登记制度,反应了我国储量管理一步一步更加的科学规范化。
因此本文着重研究了评审备案管理和当前的确权登记制度。
文章借助于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各地方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储量管理文件、法律法规等文本,以及各矿山企业施行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同时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
深入研究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变革的每个阶段中,不同阶段的历史背景意义,我国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不同时间段政府职能的转变和需求,包括矿山企业和市场的诉求等。
针对长期的储量管理的做简要的分析,为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能够有良好的管理体系提供相应的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