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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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促进全省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办学自主权(一)扩大招生自主权。

年度增量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优良、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普通高校倾斜。

办学规范、条件优良、管理严格的民办普通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跨省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布招生。

支持民办普通高校根据学校实际确定专业招生批次。

支持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开展普通“专升本”及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支持民办高职学校开展高职招生考试改革试点。

(二)扩大专业设置自主权。

鼓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

支持民办普通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定位,建立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除国家控制的专业外,民办普通高校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本、专科专业。

(三)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

支持民办普通高校开展试点学院改革。

鼓励民办普通高校推进学分制改革,探索适合学校特点、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教学管理制度。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鄂财社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9日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11.27•【字号】鄂科发计字[2002]179号•【施行日期】200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科发计字[2002]179号)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研究工作,加快湖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我省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省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同时为培养国家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鼓励并支持有基础的高科技企业建立实验室。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指导实验室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高校实验室商省教育厅),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第六条省政府部门(行业)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l、在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指导下,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省教育厅具体实施全省高等院校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

湖北省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鄂财企发(2005)129号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鄂发[1999]20号),为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其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建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第二条为规范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省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按规定转入的其他收益。

第四条省创新基金为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配套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和符合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省创新基金面向省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

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3、省创新基金支持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七条省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鄂发改高技[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高技〔2010〕26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2号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54号令),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湖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有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平台为基础、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

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实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提高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

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科学管理。

推进科技创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优化管理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和权力监督,切实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坚持公开透明。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

二、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科技计划的设立,应该根据全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明确各类计划的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

建立各类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中止机制。

关于印发《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模板】

关于印发《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模板】

**大学文件河海校政〔2013〕171号────────────────────关于印发《“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依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规范“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管理,经研究,特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经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大学2013年12月10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12月10日印发录入:吴君明校对:蔡宇青“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依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规范“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以国家重大需求为牵引,坚持人才、学科与科研三位一体,努力建立以“开放、联合、竞争、流动”为核心、不拘一格的选才用人制度、人才发展促进制度、人才评价与分配激励制度,吸引和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充分释放人才活力,把中心建成本学科领域世界范围的人才强区和人才高地。

第三条中心为加强高校与大型企业、科研院所深度协同,结合国家人事政策,考虑学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实际,统筹设岗、按需招聘、跨单位聘任、绩效考评、稳定支持。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四条根据中心创新目标和任务统筹设置创新岗位,岗位类型主要分为:中心主任岗位、平台主任岗位、创新团队岗位(包括首席科学家、骨干研究人员)、管理与技术支撑岗位。

按照在中心工作的时间分为全职和非全职两类。

(1)中心主任岗位中心由**大学牵头协同多家单位组建,设置主任岗位1名、副主任岗位2名,负责中心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2)平台主任岗位中心下设协同创新平台。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鄂科技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运行管理,提升省技术创新创新能力,加快完善全省技术创新体系,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2022年3月15日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建设条件与申报流程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精神,规范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开展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与服务平台,是湖北省科技创新基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和智能汽车、新材料、大健康、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绿色低碳等产业的关键技术领域,服务我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做大做强,前瞻谋划未来产业,积极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需求导向、科学定位、机制创新、开放协同的原则,根据相关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实体组建,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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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促进项目资金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科学化,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鄂教科[2012]6号)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支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

项目资金的使用导向是推动高校深化改革,打造协同创新机制,培育优势特色,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的重点是引导高校通过机制创新,聚集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

(二)统筹支配。

项目牵头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支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有效整合协同单位各方面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三)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相关支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高校和协同创新中心拥有项目资金的使用自主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用
途。

(四)注重绩效。

项目资金属于引导性和奖励性资金,在建设期内,依据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绩效及特点、要求,分别给予持续、稳定支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编制项目整体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立项,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项目高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与协同创新中心及相关院系之间的权责关系和监管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省教育厅根据每年评审确定的情况,按“认定”、“培育”两个层次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将资金额度分解下达到项目高校,项目高校将其列入年度预算。

需要划拨给参与协同
单位的经费由项目高校按规定和协议转拨。

项目资金的支持周期一般为4年。

期满后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需给予资金支持。

部属高校会同省属高校或省属高校独立申报成功为国家协同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八条项目高校原则上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第九条项目资金用于项目高校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用于主要依托学科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条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创新活动和运行管理支出,包括人才引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日常运行管理等。

(一)人才引进经费。

是指协同创新中心从海内外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发生的费用(不含省内引进人才),包括工资性支出、一次性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等。

引进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以上层次或相当的人才,一次性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其它层次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科研启动金可用于购买单台(件)价格不超过5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团队建设经费。

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团队成员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人员经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1.岗位津贴。

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任务需求,设立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专职科研人员、成果推广人员、专职管理人员等岗位,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专、兼职人员发生的岗位津贴支出。

岗位津贴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15%。

2.绩效奖励。

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聘用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和贡献,给予相关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绩效奖励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

3.人员经费。

是指协同创新中心聘用的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本人已有工资性收入的,其工资性收入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人员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

4.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

劳务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

5.设备购置费。

是指团队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支出。

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
不得超过50万元。

设备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20%。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团队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传播、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

团队建设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和会议费。

(三)人才培养经费。

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以及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资助本科生海外访学,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以及接受海外学生访学等。

(四)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

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发生的支出。

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资助科研人员和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以及国内外一流专家来协同创新中心讲学发生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

(五)日常运行管理费。

是指在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家咨询费等。

日常运行管理费支出
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5%。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仪器设备(指单价50万元以上)购置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高校和参与协同单位投入的配套经费可用于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开支。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项目资金收支应纳入项目高校和参与协同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六条项目高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湖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不明显,或发生经费使用违规情况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审核高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收集、汇总项目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高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表
附表:
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项目绩效评价表
备注:1.本表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自评和项目组织单位进行总体评价的参考样本;
2.本表所列绩效指标作为项目申报和编制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3.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本表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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