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许多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便是其中一例,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法律保护的思考。
二、案例概述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企业初期,由于生产规模较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不明显。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2016年,该企业因污染事件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案例分析1. 环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
”2. 案例中企业违法行为(1)废气排放超标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而该企业却未履行相关义务。
(2)废水排放超标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对废水进行处理,导致废水排放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而该企业却未履行相关义务。
(3)固体废物处置不当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置不当,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而该企业却未履行相关义务。
案例分析环境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安全。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但环境法律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本文以一起环境污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环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市,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近年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周边居民反映,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导致空气质量恶化,土壤污染,农作物减产,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周边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1. 环境法律问题(1)废气、废水排放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2)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违反了法律规定。
(3)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该化工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案例处理在接到投诉后,当地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确实存在废气、废水排放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作出了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2)对化工厂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3)责令化工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4)对化工厂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XX天。
三、对策建议针对环境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案,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环境保护法案的案例,探讨其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和效果。
1. 案例一: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大气污染问题长期困扰着中国的经济和民众健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案明确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分工,并规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中国的大气污染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空气质量得到了提升,人民的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
2. 案例二:美国《清洁水法》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水资源管理长期存在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美国制定了《清洁水法》。
该法案规定了对水体的保护和恢复措施,包括限制工业和农业污染物的排放,提高废水处理设施的效率等。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美国的水质得到了改善,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得到了恢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得到了保障。
3. 案例三:巴西《森林法》作为全球最大的热带雨林国家之一,巴西的森林资源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长期以来,非法砍伐和滥用森林资源的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制定了《森林法》。
该法案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限制非法砍伐和滥用森林资源的行为,加强对森林的监管等。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巴西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热带雨林的破坏程度得到了控制。
4. 案例四:日本《废弃物处置法》日本是世界上资源稀缺的国家之一,废弃物处理问题一直是该国面临的重要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制定了《废弃物处置法》。
该法案规定了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人们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提高废弃物的处理效率。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日本有效减少了废弃物的产生量,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保护法案在推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法案通过明确的目标和措施,规范了各方的行为,促进了环境保护的实施。
环境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工业园区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园区内有几十家企业,主要从事化工、电子、纺织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园区企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周边居民和政府的关注。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二、法律问题分析1. 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损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3. 环保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对环境质量监测。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断企业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
4. 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的损害,企业应依法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 企业内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未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1、【案情】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
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
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
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分析】(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
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
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
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
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
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
环境法案例

环境法案例引言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环境法律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通过分析具体的环境法案例,展示法律如何应用于环境保护领域,以增强公众对环境法律重要性的认识。
案例一:非法排污案在某工业区,一家化工厂长期未经处理直接将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水排入附近的河流。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法律应用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化工厂进行了调查。
经过取样分析,确认废水中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该化工厂被处以高额罚款,并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改。
结果与影响化工厂随后投入大量资金升级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所有排放物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此案例不仅改善了当地环境质量,也提醒其他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案例二:非法砍伐林木案在一片受保护的森林区域内,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非法砍伐了大量珍稀树种。
这一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法律应用森林保护部门通过卫星监控发现了异常砍伐活动,并迅速采取行动,逮捕了涉嫌非法砍伐的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这些人员面临重罚及可能的刑事责任。
结果与影响此案的成功侦破和处理,有效震慑了潜在的违法行为,保护了珍贵的森林资源。
同时,也增强了公众对森林保护的意识,促进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以上案例表明,严格的环境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执行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关键。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不仅可以修复受损的自然环境,还可以促进社会的整体福祉。
每个公民和企业都应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为建设一个绿色、可持续的未来而努力。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将家中公开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
当日 19 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 300 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觉察野鸡一只。
马某某用电筒照耀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
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 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放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
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局部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状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
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
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治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展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展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展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患病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患病损失。
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需在以下两个方案进展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行抗力、受害人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案例一:空气质量污染治理背景:某市空气质量严重恶化,严重威胁居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决定采取措施治理空气质量污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责。
案例描述:某钢铁企业涉嫌超标排放废气。
该企业在治理厂区周围的灰尘和烟尘排放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导致周边居民频繁出现呼吸系统疾病。
法律诉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0条,企业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依法减少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保护大气环境。
因此,当事企业应当承担违法责任,并进行整改。
法律程序:1.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检查报告并收集证据,确认企业存在超标排放问题;2.环保部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3.法院进行审理,并进行案件调查,听取各方证人的陈述;4.法院判决: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进行整改,并罚款。
案例结果:根据法院判决,钢铁企业被罚款,同时要求其立即整改废气排放问题,并定期检查汇报。
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减排措施,修复了相关设施,并呼吁员工增加环保意识。
后续的监督检查表明,企业的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周边居民的健康状况得到改善。
案例分析: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空气质量污染的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实施促使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同时,法律也提供了行政追责的手段,对于环保部门来说具有监督和制裁的功能。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不仅维护了居民的健康权益,也促进了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的提高。
案例二: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背景:某省的山区缺水问题严重,威胁到当地农业生产和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
政府决定制定并实施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措施。
案例描述:某山区村庄的农田用水受到临近工业区排污的严重影响,农作物产量急剧下降,村民的生活用水也受到严重威胁。
法律诉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6条,水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政府应该对污染水源的企业进行追责并采取措施解决村庄的缺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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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
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
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
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
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
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1、【案情】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
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
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
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分析】(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
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
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
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
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
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
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
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
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分析】(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
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3、【案情】1991年9月,湖南某市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
21日凌晨,工业街一带居民被有毒气呛醒,感觉喉咙堵、胸闷、全身乏力。
居民纷纷的湿毛巾捂鼻口躲避。
上午,群众认为是于该街中部的电镀厂造成,出现围攻情况,当地政府与公安机关将厂房封锁停工。
当日午,该街又出现相同的气体。
小部分情绪失控的群众推倒了电镀厂围墙,毁坏了一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经市环保局调查,该污染事故是因为当地一农药厂的化磷反应锅使用不当致使防爆膜破裂,三氯化磷泄人大气反应生成酸雾和有毒气体。
图该厂在工业街东北方2公里处,东北使有毒物质从电镀厂平房上方侵入工业街,致使群众误认电镀厂为污染源。
【问题】(1)农药厂对工业街居民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2)你认为电镀厂的损失是否应由农药厂承担为什么【分析】(1)农药厂应当对该街居民承担赔偿责任。
该厂的行为(使用不当致使发生事故)与居民们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电镀厂的损失不应由农药厂承担。
电镀厂的损失是因为部分失控群众造成,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关系;而环境民事经权关系则仅存在在农药厂和居民之间。
农药厂的行为与电镀厂的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电镀厂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
4、【案情】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6。
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
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
【问题】(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分析】(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因为水泥厂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
水泥厂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详细是根本原因;甲将其作为贵重物品偷窃,此行为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
因此应由水泥厂和甲对受害村民负连带赔偿责任。
(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以外,在作为第三人与水泥厂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是一个受害人。
无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窃行为引发的。
但这一行为能否使水泥厂免除对甲的责任,还应考虑水泥厂的警告、甲的行为等具体情节后才能确定。
不过至少水泥厂对甲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按混合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
5、【案情】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
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
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
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
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
环保局在调解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
【问题】(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分析】规定。
(2)该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
当该厂拒不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预制板厂。
当然甲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案情介绍]地处渤海之滨滦河三角洲的河北省乐亭县,海岸线长98公里,滩涂面积65万亩,是全国滩涂贝类精养区之一。
2000年10月上旬,来自,河北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的工业污水,沿滦河河道滦乐灌渠大量排放到乐亭县王滩镇大清河、新潮河、小河子、长河入海口海域,涌入孙某等18户渔民经营的6家海水养殖场,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文蛤、青蛤、毛奸、蛏子以及梭鱼、鲈鱼等滩涂贝类、鱼类等成批死亡,大部分绝收,经济损失2 000余万元。
2001年5月,孙某等18户渔?民将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排污企业一起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9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 000余万元,并停止污染侵害。
天津海事法院委托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检测站对本次污染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该站认定原告养殖物的死亡是各被告排放污水所致,并派出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
[案件结果]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等原告持有国有海域使用许可证及滩涂承包合同,具有合法的养殖资格。
本案被告排放含有毒物质COD、悬浮物的污水;是造成原告养殖生物死亡的实质原因,9名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于是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判决:(1)9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36 597;5‘’元;(2)责令9名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消除继续污染养殖区域的危险。
此案经上诉审理,2003年3月24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第2项判决,对第1项中的赔偿数额作了改判。
法院认为原告等的水产品应以批发价而非零售价计算,另外原告等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考虑到上述企业多年排污的历史原因,在靠近排污河道和入海口从事养殖业有一定的风险,应自行承担由于对养殖环境风险评估不足的相应损失,最后判决迁安第一造纸厂等8家超标排污企业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55 325;~元,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达标排污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应与超标排放企业有所区别,单独承担赔偿责任14万元,不承担连带责任。
[基础知识]本案是一起因海洋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达标排污致害的情况下,加害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l条规定上的矛盾问题,以及有关共同侵权和混合责任等问题。
[争点与评析]本案首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免除其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也即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有着密切关系。
目前学说一般分两种: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区别就在于对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认定。
有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违法性为前提条件,仅污染环境而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者,不负民事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认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行为②;也有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即使没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但造成他人损害的,说明其违反了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因而具有违法性③;还有的观点认为,违法性不是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