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doc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23版)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明确各项费用标准和收费方式,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提供商。
第二章:费用项目2.1 物业管理费2.1.1 物业管理费的定义: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分摊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2.1.2 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根据楼栋或小区的建筑面积、业主数量等因素,按照固定的费用比例计算。
2.1.3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周期:一般为每月支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支付周期。
2.2 公共维修费2.2.1 公共维修费的定义:指用于小区或建筑物公共部分维修、养护的费用。
2.2.2 公共维修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公共维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按比例分摊、按建筑面积分摊等方式进行计算。
2.2.3 公共维修费的收费周期:一般为每月支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支付周期。
2.3 水费2.3.1 水费的定义:指小区或建筑物的整体供水费用。
2.3.2 水费的计费方式:可以采用子表计量方式或使用公式计算方式。
2.3.3 水费的收费周期:一般为每月支付。
2.4 电费2.4.1 电费的定义:指小区或建筑物的整体用电费用。
2.4.2 电费的计费方式:可以采用子表计量方式或使用公式计算方式。
2.4.3 电费的收费周期:一般为每月支付。
2.5 其他费用2.5.1 其他费用的定义:指除上述费用项目之外的其他费用,如停车费、卫生费等。
2.5.2 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算方式。
2.5.3 其他费用的收费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付周期。
第三章:费用计算方式3.1 按比例分摊按照业主的单位面积或业主数量,确定每个业主应支付的费用比例。
3.2 按建筑面积分摊根据每个业主房产的建筑面积,确定每个业主应支付的费用比例。
3.3 子表计量方式通过给每个业主安装水表或电表,根据实际使用量来计算费用。
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年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透明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用途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原则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各市(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
1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支持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冰雪清除、维护秩序(安防、交通、消防等)、绿化养护等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合同约定或发展改革部门的规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成本构成:(一)人员费用: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指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引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规范物业费收费方式和管理流程, 以确保物业服务费的合理收取和有效利用。
本文将介绍物业服务收费的目的、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收费管理流程和监督机制。
2.物业服务收费的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目的在于维护小区、楼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保障业主和租户的权益。
同时, 物业服务收费也是物业管理公司运营和维护的经济基础。
3.收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应当根据小区或楼宇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常见的收费方式包括以下几种:3.1 套内面积计费根据业主或租户的住宅或商铺使用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 收费标准以每平方米每月计算。
3.2 定额收费按照楼宇、小区或单位房屋数量等设定固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每户按照相同的金额交纳。
3.3 按人头计费根据小区或楼宇的居住人数或单位员工人数来计算物业服务费, 每人按照一定的金额交纳。
3.4 混合收费综合运用套内面积计费、定额收费和按人头计费等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收费标准。
4.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公平, 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策通过。
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4.1 小区或楼宇的规模和设施大型小区或豪华楼宇相对于普通小区或楼宇, 所需维护和管理的成本会更高, 因此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4.2 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应当与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相匹配, 例如小区提供的安保、保洁、绿化等服务的质量和频率。
4.3 地理位置和区域经济水平收费标准应当考虑小区或楼宇所处地理位置和区域的经济水平, 以确保公平合理。
4.4 居民或商户的支付能力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考虑住户或商户的支付能力, 避免过高的收费给业主或租户造成过重负担。
5.收费管理流程物业服务费的收费管理流程应当规范、透明, 确保收费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1 缴费通知物业公司应提前通知业主或租户有关收费的事项, 包括费用金额、缴费期限、付款方式等信息。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1. 引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江西省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建立起合理、公正、透明的收费机制,以保障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和业主的权益。
2. 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不同,江西省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2.1 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维修、清洁、照明等物业管理服务的金钱。
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小区:按照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元的标准收取;- 商业综合体:按照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3元的标准收取;- 办公楼宇:按照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
2.2 装修管理费装修管理费是指为了监督、协调和管理业主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 每户住宅:按照建筑面积的3%收取;- 商业综合体或办公楼宇:按照建筑面积的5%收取。
2.3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公共设施维修资金是指为了维修和更新小区内公共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的1%至2%缴纳。
3. 收费管理为了确保收费的透明和公正,江西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3.1 收费依据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3.2 收费公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周期等信息向业主公示,确保业主能够了解收费情况并进行监督。
3.3 定期公开报告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收费情况报告,包括收费金额、收费项目和使用情况等,确保公开透明。
3.4 业主投诉处理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收费异议和投诉,确保及时解决问题并回应业主关切。
4. 执法监督江西省将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执法监督,确保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依法收费,不得超出规定收费标准。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4.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费合规。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最最终版

宽城满族自治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宽城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上级相关政策,制定物业服务等级和指导价标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构成。
其中,合理利润一般不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物业服务成本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要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等。
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内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共用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掏,外墙、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生活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按规划要求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按规定要求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棚车场车库车位、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2024XX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XX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质价相符,服务到位。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
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人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确定。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人的基本服务费用和物业服务人的其他服务费用。
基本服务费用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人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物业服务设施设备维护费、物业服务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物业服务场所租赁费、物业服务人办公费用等。
其他服务费用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人的绿化养护费、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物业服务场所水电费、物业服务场所维修费、物业服务场所保险费、物业服务场所消防设施设备维护费等。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人的基本信息等。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2024年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2024年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收费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物业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所有权人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收费管理制度,并向物业所有权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方式等。
第五条物业收费管理应当保障物业所有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物业所有权人的合理建议和投诉。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经物业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服务项目、物业规模、地理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收费合理公正。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制定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内容。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前向物业所有权人公示,并经物业业主大会同意。
第三章收费项目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收取的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绿化维护费、保安费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管理费、维护费等。
第十二条车位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停车位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停车位租赁费、停车位维护费等。
第十三条公共设施维护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维护小区公共设施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电梯维护费、供暖维护费、消防设施维护费等。
第十四条绿化维护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维护小区绿化环境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绿化养护费、绿化改造费等。
第十五条保安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小区安全提供保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保安人工费、监控设备费用等。
2024年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2024年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最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各地纷纷出台了新的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本文将为您解读2024年最新的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一、新的物业收费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国物业管理市场不断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物业服务收费不透明、收费标准不合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地纷纷开始修订和完善物业收费管理规定,以期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物业收费体系。
二、新的物业收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新的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等级进行制定,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
业主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自由组合。
2. 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上限根据物业服务区域收费面积规模,新的规定明确了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上限。
对于8万平方米以内(含8万平方米)的服务区域,上浮幅度不超过20%;对于8-15万平方米以内(含15万平方米)的服务区域,上浮幅度不超过10%;而对于15万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区域,收费标准不得上浮。
3. 政府指导价管理新的规定明确,市区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这意味着,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将由政府进行调控,以确保收费的合理性。
4. 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新的规定建立了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
政策实施3年后,将结合成本调查监审数据、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并适时启动价格调整。
5. 调整公式新的规定提出了调整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公式。
公式中涵盖了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基期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和基期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等因素,以实现收费标准的合理调整。
6. 通知有效期新的规定明确了通知的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以便于未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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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
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
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