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珠海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珠府办函【2011】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珠海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建立珠海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珠府办函〔2011〕1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珠海市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的方案》(珠办发〔2010〕14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珠海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如下:第一召集人:霍荣荫(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召集人:何庆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新强(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潘同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韦彦红(市监察局副局长)闫昊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夏克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毛东信(市环保局局长)吴轼(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刘福祥(市文体旅游局局长)李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局长)张菠(市安全监管局局长)XXX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王立新(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陈洪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大丘(市工商局局长)王毅(横琴新区管委会警务和综合管理局局长)林粤海(香洲区政府副区长)陈钢(金湾区政府副区长)陈家平(斗门区政府副区长)张梅成(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副调研员)平凡(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林如稳(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调研员)方晔(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白谊春(珠海供电局总工程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刘新强同志兼任。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结束——。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21〕2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基本规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职责分工、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等。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为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珠府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24〕3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公共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工程,是指各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等。
企业投资的线性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定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建设、交通、水利、轨道交通、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依职能对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费用予以保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公共工程统筹单位,做好辖区内公共工程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负首要责任,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责任。
建设单位在公共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18]10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11【实施日期】2018.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0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珠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2018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点: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重点针对制约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创业创新等事项,加大取消力度,更好地向市场和社会放权。
大力推进强区放权,进一步将量大面广、风险可控、下级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事权下放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实施,赋予区更多自主权。
加强已取消、转移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强化对承接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区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创新社会治理。
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全部脱钩,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
(市民政局、各有关市直单位,各区负责)(三)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理顺政事、事企关系,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完善部门权责清单。
梳理调整并对社会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编办,各有关市直单位,各区负责)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四)完善政府立法体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职责。
(三)将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职责、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废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对策,负责全市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工作。
(四)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城市环境保护考核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珠府办函〔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正文(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16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实施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的商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第三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事主体名称不再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准。
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名称以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商事主体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由其章程(协议)、申请书确定。
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四条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欺骗、误导公众。
第五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并对其申报名称及名称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字号应当置于组织形式之前。
行业表述应当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七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冠以本市、市辖区(经济功能区)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第九条商事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项目,具体用语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第十条商事主体名称的组织形式应当反映其选择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10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来,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要求,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程序、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按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管理对象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内容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该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三)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府办[2007]7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24【实施日期】2008.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包含了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更新与维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监察局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平台的总体技术维护、安全与升级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责任分解表》)。
(二)负责全市各有关单位信息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网站管理平台的使用,保障政务信息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负责对政务信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根据系统的统计数据,定期将各有关单位的信息维护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四)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采用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丰富门户网站的信息量。
第六条全市各有关单位按照《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责任分解表》及时维护管理相关的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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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18]22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10
【实施日期】2018.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8〕22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10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来,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要求,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程序、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按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管理对象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内容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该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三)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行政机关制定的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规划等;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阶段性工作要求,内容虽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行政机关与文件涉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文件,等等。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其他事项要求
(一)起草和送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