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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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度奖学金评定细则

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度奖学金评定细则

五、休学者休学当年不能申请奖学金; 六、无故拒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或拒不服从学校和学院的工 作安排者。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 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三、评分标准及量化指标 第八条 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考核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 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为 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 量化指标计算方法 总评成绩=学习成绩+实务技能+科研奖励+其他奖励加分 1、学习成绩:指考核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最终平均成绩(英语免修者该门 不计入计算范围)。 2、实务技能:考核学年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 证书或者国家司法成绩通知单、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 试等),每项加 1.5 分。 3、科研奖励: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 CSSCI 来 源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 5 分;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 CSSCI 来 源期刊扩展版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 3 分;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全日制高 校学报、各省级社会科学期刊、正式法学类期刊(公开发行且有正式刊号)上 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每篇加 1.5 分。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其他正式 期刊(公开发行且有正式刊号)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正式出版的 文集等书籍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加 0.5 分。 4、其他奖励加分 ⑴奖励证书: 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奖励者每项加 2 分;
一、评审组织与名额分解 第一条 兰州大学法学院成立由法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院长任副主 任委员,研工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院党委纪检委员、研究生秘书、 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统 一负责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各类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和评审条件要求,组织学院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一、基本情况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院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4年,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表彰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4、研究生在读期间只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6)不存在欠费情况。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组织1、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研工组负责人、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研究生班班长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2、评审程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院内公示5天,最终按学校本年度下达的名额等额向学校报送初选名单。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学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3、评审依据按照“学术导向、质量为先、注重效率、体现公平”的原则,对申请者的“科研业绩"、“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三方面进行评审。

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

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

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评定办法(试行)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提升创新能力的培养机制和奖助机制,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校研字〔2008〕54号)、《兰州大学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08〕23号)及《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字〔2014〕42号)的相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评定办法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一、评定原则研究生奖助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激励研究生的创新实践、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关系到每位研究生的切身利益。

大气科学学院在评定奖助学金的工作中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择优奖励原则。

对于有科研潜力、科研能力,在科研成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研究生给予高额度的奖助学金,起到激励先进作用。

(二)发挥导师作用的原则。

在评定过程中强化导师责任,强调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

(三)分层管理原则。

结合我院学科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发挥学院的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细则》,特别是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四)动态调整原则。

在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严格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调动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

(五)优先考虑困难生。

助研助学金的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二、参评对象参评对象为我院三个年级非在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评选当年,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的评定: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2.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者,或在科研工作和教学、科研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4.故意拖欠学费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

三、评定办法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主要依据学院制定的《评定细则》来实施。

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2014修订)

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2014修订)

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修订)为了进一步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激励机制,促进法律硕士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成为优秀的复合型人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以及《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组织领导第一条兰州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奖学金评定的领导工作。

二、评审原则第二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坚持如下原则:1、自愿申请的原则;2、奖学金评定过程与育人工作相结合的原则;3、以考察课程学习为主,综合考察思想品德、科研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综合表现。

4、评定过程与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第三条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非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学术型、定向委培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研究生等)。

第四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或学院通报批评者;2、考核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合格者;3、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批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4、超出基本学制继续申请在校学习者;5、休学者休学当年不能申请奖助学金,编入下一年级参评;6、无故拒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或拒不服从学校和学院的工作安排者。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校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4年,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

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六、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解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由研究生院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执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奖助对象本《办法》的奖助对象为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MBA、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政策由所在学院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制订。

二、奖助体系构成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由奖励优秀、基本保障和针对不同群体的资助三个部分构成。

其中奖励优秀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表彰和奖励;基本保障部分主要由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组成;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研究生“三助”、特殊困难学生应急基金和社会类助学金等。

三、学业奖学金为了奖励和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等级设立,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具体负责评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为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奖励对象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修订)

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修订)

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

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为我校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按教育部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五)参评学年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业务课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业务课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公共卫生学院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兰州大学《关于开展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和《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在广泛征求导师、研究生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研工组负责人、教学科研副院长、各研究所所长以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等工作,并接受学生在评选过程中的建议和申诉。

公共卫生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如下:主任委员:王芬宇委员:刘兴荣白天崔波王玉李芝兰牛静萍白亚娜丁国武孙应彪研究生代表:朱梦高彩云二、奖励名额和标准根据学校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解方案,我院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硕士生3人,合计3人。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一次性发放。

研究生奖学金专款专用,严禁将奖学金以任何名义拆分、组合或挪用。

三、评选原则1、评定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确保评选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2、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鼓励研究生崇尚优秀、追求卓越,并积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杜绝挥霍浪费现象的发生。

3、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导向性作用。

学院将结合本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统筹考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等其他奖项,重点考虑申请人的科研潜力、科研能力、科研成果、日常综合表现等方面。

4、在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学院将同时综合考虑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种研究生教育类型的差异,并充分尊重学科差异。

四、参评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院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且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1、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或行政处分、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的;2、2015-2016学年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及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或在科研工作和教学、科研实践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损失者;4、存在欠费情况的;5、在读期间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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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兰州大学关于开展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与《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院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

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

科研业绩正式发表时间截止到学校当年文件下发之日。

(一)科研业绩(占70%权重)
成果分类标准以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试行)为参考依据。

成果署名中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加分,第二作者之后署名不予计分)。

得分说明: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A类成果20分、B类成果10分、C类成果5分、D类成果2分(基础分值);增加每篇A类成果加10分、B类成果加5分、C类成果加1分、D类成果加0.5分(累加分值)。

以第二作者发表A类成果10
分、B类成果5分、C类成果2.5分、D类成果1分(基础分值),增加每篇A类成果加5分、B类成果加2.5分、C类成果加0.5分、D类成果不计分(累加分值)。

网络成果每篇第一作者为0.2分,第二作者为0.1分;若该网络成果被转载,其第一作者累加0.1分,第二作者累加0.05分。

已发表成果被知名网络转载,累加原有分值的10%。

参编著作、教材等成果,2万字以上者按出版社级别核算分值(属社科查询中权威出版社目录按B类成果第一作者计算,其他出版社按C类成果第一作者计算)。

科研成果得分=学院审核研究生成果级别与篇数按标准得分。

个人申报成功且主持研究生课题者,每项+5.0分;参与导师课题项目每项+1分,参与其他教师课题项目每项+0.5分。

各类课题项目以学校正式立项为准,参与非导师科研项目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供纸质版签字证明。

(二)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占20%权重)
社会实践具体指为学校、学院或社会团体等单位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每项+1分(不包含专业实习)。

参与各类学术或实践竞赛获奖情况(省级以上每项+2分、省级以下每项+1分。

(三)日常综合表现(占10%权重)
日常综合表现具体指参评研究生在校时应做到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六、在读期间,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存在欠费情况等均不得申请本奖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解
第五条学院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工组负责人、研究生培养机制领导小组成员、
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及公示等工作。

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成员如下:
主任委员:张民华院长、王骝党委书记
副主任委员:李惠民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
委员:陈新民副院长、林传跃副院长、王晶副书记、
杨魁教授硕士生导师、樊亚平教授硕士生导师
韩亮教授硕士生导师、许小平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韦成学院研究生秘书、韩岩学院研究生思政助理
陈璐学院研究生会主席、苏宁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学术部部长
关子儒 2012级专业学位班班长、于新 2013级专业学位班班长
关静宇 2011级新闻班班长、陈彬 2011级传播班班长
董飞 2012级新闻班班长、姬雁楠 2012级传播班班长
研究生代表应执行回避制度,当本人申请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总名额,将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年级、专业及研究生基数进行相应分解。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须按填表要求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由导师填写详细的推荐意见,按时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将重视学科点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评审委员会在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获奖人申报时所使用的科研成果,同时通过网络和通知公告两种途径覆盖本院全体研究生。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条学院公示结束后,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上报学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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