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登记申请者资格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1、中国境内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
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
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
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
三、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1、免于登记产品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高浓度复合肥(含那些? )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
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请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门列表。
3、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除免于登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外的其余产品。
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也不在登记范围内。
四、登记产品类型以下四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登记资料要求(一)临时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别并加盖企业印章)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5、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6、商标注册证明文件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针对拥有商标者)1份7、产品田间试验报告 1份(至少一种作物的一年两地或一地两年的小区试验报告,报告应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认定的46个区试单位提供,并提供试验单位出具的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声明)8、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企业标准需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9、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套(各资料只需一份)(二)正式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2、两个省的大田示范试验报告 1份(陕西省的大田示范试验需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统一安排并由省站出具证明)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
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
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5、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一、肥料登记档案的内容
1、肥料登记档案应包括以下文件:
(1)肥料生产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文件;
(2)肥料的质量报告,包括原料报告、生产过程管理报告、抽样报告、检验报告等;
(3)肥料标识及产品说明书;
(4)肥料的试验数据,包括主要成分的测定结果、含量测定结果等;
(5)质量记录单;
(6)肥料生产场地用地许可证,设备检验报告、清洁检验报告等;
2、档案的更新
肥料登记档案应定期更新,以确保其内容及时准确。
对于有变更的内容,应及时添加、更新或删除。
二、肥料登记的资料要求
1、原料登记资料
2、生产资料
肥料登记应包括肥料生产日期、肥料的品种、生产成本、产品品质、
产品规格、容量、价格等。
3、销售资料
肥料登记应包括肥料销售时间、销售地点、客户名称、销售量、出库
方式、发票内容等信息。
4、质量管理资料
肥料登记应详细记录每次质量检验的内容,包括检验成分、检验结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及其他检验信息。
5、其他资料。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二、审批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三、审批内容(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四类,其中复混肥料类包括执行GB15063-2001的复混肥料、GB21633-2008的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是执行GB18877-2002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02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是执行NY526-2002的水稻苗床调理剂。
除此之外的产品一律到农业部登记。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床土调酸剂类产品还须进行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一)审批程序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
2.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肥料登记资料清单

资料要求所有资料应该为一式五份:报部3份(含原件一份),省站一份,公司自留一份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
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
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2、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4、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5、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6、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7、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8、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
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9、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10、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11、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
样品量:三个批次,每个批次200 g(ml),混匀后统一包装,总计600g(ml)。
12、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考核表或考核不通过不予受理。
13、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意见表或不予推荐不予受理。
14、电子版材料: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尽量简明扼要。
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肥料土壤调理剂登记办理准备资料

肥料土壤调理剂登记办理准备资料第一篇:肥料土壤调理剂登记办理准备资料陕西省肥料(土壤调理剂)登记证办理资料准备1、土壤调理剂登记证在农业部办理,初审在省农业厅土肥站。
2、需要准备的资料为:(1)《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2)《肥料登记申请书》(3)企业证明文件: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5)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6)产品安全性资料。
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7)产品有效性资料(7.1)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田间试验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具有农艺师以上职称人员主持并签字认可。
田间试验报告需注明试验主持人并附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试验记录和影像资料要留存备查。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农业部对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设置了严格的标准,以确保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一、资料要求1.申请书:包括申请肥料登记的目的、肥料的名称、规格、用途等详细信息。
2.肥料成分和配方:提供详细的肥料成分和配方,包括主要营养成分、次要元素、微量元素等。
3.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提供肥料的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采购、混合方式、包装过程等。
4.质量管理体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包括质量控制的措施、质量监控的方法等。
5.产品质量报告:提供最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报告,包括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微量元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6.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提供经过相关机构检测的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确保肥料对动植物的安全性。
7.环境影响评估:提供肥料生产和使用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包括氮、磷、钾和其他成分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程度评估。
8.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提供已经获得的其他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程序说明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3.实地检查:农业部安排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厂区进行实地检查,确认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4.检测和评估:将肥料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动植物毒性检测和环境影响评估。
5.评审和决策: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决定是否通过申请并发放登记证书。
6.发放证书:农业部向申请人发放肥料登记证书,证明该肥料已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以上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
这些要求和程序保证了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业部会不断加强对肥料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农民和农业生产者使用安全可靠的肥料。
肥料服务登记指南

肥料服务登记指南《肥料服务登记指南》嘿,新朋友,想做肥料服务登记啊,我来给你好好讲讲吧。
我当初弄这个的时候也是一头雾水,走了不少弯路呢。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啊,你得把资料准备全了。
就像盖房子,材料不齐怎么行呢。
你得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这个是证明你有合法身份经营这个事情的。
我当时就差点忘了这个,跑去工商局重新打印,可麻烦了。
然后还有肥料登记证的复印件,如果你的肥料是进口的,还要有进口报关单啥的。
这里一定要仔细检查,资料要是缺了或者有错误,那审核肯定通不过的。
另外,人员资格也很重要。
比如说负责肥料服务的相关人员要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这就好比厨师做饭,你得先会拿锅铲吧。
你得有能证明他们能力的证书之类的东西。
二、实用建议提前了解登记的流程很关键。
你可以去相关部门的网站上查一查,详细地把每一个步骤都记下来。
我那时候是打了咨询电话问了半天,才勉强搞清楚流程的。
你按照这个流程一步步来,就不容易出错。
还有,资料整理的时候最好用文件夹把它们分类放好,不同类型的资料分开,就像我们把衣服分类放在衣柜里一样,这样找东西方便,审核的人也能一目了然。
再就是,如果在登记过程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就多去问,不要怕麻烦。
我当时就老不好意思问,结果就耽误了时间。
三、容易忽视的点很多人会忽视填写的规范。
比如说表格里有些地方是要求大写字母填写的,你要是没注意写成小写了,那就麻烦了。
还有联系方式一定不要写错,要是因为这个联系不到你,那你的登记就可能泡汤了。
我当时就看到有人因为电话号码写错了,一直在那等消息,结果是没通过都不知道。
另外,地址也要认真写,写清晰完整。
四、特殊情况要是你的肥料有特殊成分或者特殊工艺,一定要特别说明。
这就像你给别人介绍一个独一无二的宝贝,你得把它特殊在哪里说清楚。
比如说你的肥料是有机和无机巧妙复合的,这种特殊性就得好好解释清楚它的好处和先进性。
还有,如果公司名称或者经营范围发生了变更但是不在规定时间内去调整登记信息,也是会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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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一)申请者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二)登记类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3。
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二、登记资料(一)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1.生产者基本概况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
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肥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和在其他国家登记使用情况。
这些证明文件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地区)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还应提交在其他国家(地区)登记使用情况,产品原文商品名和化学名,以及主要成分的商品名、化学名、结构式或分子式.(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
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1)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提供肥料的理化性状、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③在使用“商标名称”或其他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本条①或②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预留肥料登记证号位置。
(3)产品执行标准号。
境内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4)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5)净含量。
(6)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境内产品,必须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使用说明。
按申请登记的适用作物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8)生产日期。
如产品需限期使用,则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如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必须标明产品的贮藏方法。
(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贮存要求。
对于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注贮运注意事项.(10)限用范围。
(11)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对于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标签内容可仅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其它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以上内容,(1)至(9)项是必需的,(10)和(11)项根据申请者申报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
如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规范.4。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境内肥料产品(除微生物肥料以外),应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以受理之日为基准,下同)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产品,应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包括:(1)田间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
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2)田间试验报告。
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作物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结果.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主持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供试肥料的生产者名称、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含量及来源。
——供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时期、次数.——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和对照.微生物肥料产品,试验处理要有经强放射性辐照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灭菌的产品作基质对照.—-土壤条件和气候条件.——试验数据生物统计分析结果:1)对产量的影响;2)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3)对生态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影响;4)对肥料效益评价,并推荐最佳施肥量范围、最佳施用生长期和使用方法。
-—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
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提交。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5.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产品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
报告格式和内容:——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姓名(签名)。
-—受试肥料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性状、含量、处理及来源。
—-受试动物的来源、品系、数目、性别、体重范围。
—-染毒途径、剂量分组、空腹时间及灌胃量.——观察期限、中毒症状、死亡时间。
—-半数致死量(LD50)及其95%可信限、结论。
特殊产品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商有关部门确定是否提交或进行产品的其它类型毒性试验。
6。
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微生物肥料或含特定微生物起作用的产品,应提交菌种安全鉴定报告。
菌种安全鉴定统一送指定单位(见附件3)进行.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售的菌种,如提供有售出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可免于进行菌种安全鉴定。
经安全鉴定的菌种,其微生物菌剂类产品可以免提交毒性报告.根据安全鉴定的不同要求,菌种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第二级为应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第三级为应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
对新出现不在菌种分级目录范围内的菌种,菌种安全鉴定分级要求由肥料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农业部确定。
菌种分级目录具体见附件4。
7.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产品残留试验和提交有关资料.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包括:(1)残留试验报告。
产品残留试验由农业部指定单位承担,在2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以田间小区规范试验方式连续进行2年。
报告格式和内容:—-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试验肥料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性状、含量及来源。
——应试作物.——使用方法、用量(浓度)、时期、次数、器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或株数)和取样时间。
-—分析的项目(可食用部分、土壤和/或水,特殊肥料增加检测气体排放量)。
--试验地土壤的pH值、质地、有机质和各种养分含量,以及水的pH值,及气候条件、耕作制度。
——所用残留分析方法来源及回收率、变异系数、方法灵敏度(最低检出量或最低检出浓度).-—试验结果:作物、土壤、水(含地下水)中残留量和时间的关系(即消解动态);常规使用量和高于常用量1.5—2.0倍条件下,作物、土壤耕作层、水中的实际残留量.(2)残留分析方法资料。
包括测定作物、土壤、水中肥料组成及其转化物的分析方法。
内容含原理、仪器、试剂、制作步骤(包括提取、净化及仪器条件)、结果计算,以及方法来源。
(3)在作物中的代谢资料。
包括吸收、转化、分布、最终代谢物及其毒性。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资料。
包括在作物、土壤、水和农畜初级产品中的残留量。
8.肥料样品境内产品由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
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不少于500克(毫升);非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为检验用量的5倍。
9.初审意见境内生产者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资料的综合初审意见,包括肥料效应试验报告和企业资料真实性、规范性的认定,并附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肥料登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察评分表".初审的内容见附件6的附表6—4、6—5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