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硫氨酸反倾销案听证会日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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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2号--举行MDI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2号--举行MDI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2号--举行MDI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8.18•【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2号)2002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外经贸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MDI)进行反倾销调查。

依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规定,应部分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商务部决定举行MDI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MDI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登记表提交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每单位限报2人参会。

二、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本一式10份。

听证会指定语言为中文。

三、是否允许参加听证会及是否允许在会上发言,将由商务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四、本次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其他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本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产业损害调查局子站发布。

《申请参加MDI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可由网上下载。

经商务部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名单,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联系人:武雪峰、李卫平电话:(86)10-65198478/65198190传真:(86)1065198184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邮编:1007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附件:申请参加MDI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填表时间年月日┌──────────┬────────────────────────────┐│申请人国别、名称││├──────────┼─────────────┬──────────────┤││国内│国外││├───────┬─────┼────────┬─────┤││生产者│□│生产者│□││├───────┼─────┼────────┼─────┤│申请人类别│下游用户│□│出口商│□││├───────┼─────┼────────┼─────┤││进口商│□│政府│□││├───────┼─────┼────────┼─────┤││其他│□│其他│□│├──────────┼───────┴─────┴────────┴─────┤│申请参加听证会│││的理由││├──────────┼────────────────────────────┤│是否准备发言││├──────────┼────────────────────────────┤│报名参会人数││├──────────┼─────┬───────┬──────┬───────┤│申请参会人│姓名││职务││├──────────┼─────┼───────┼──────┼───────┤│参会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参会单位│传真││E-mail│││├─────┼───────┼──────┼───────┤││地址││邮政编码││├──────────┼─────┼───────┼──────┼───────┤│参会单位代理│单位名称││地址│││律师事务所├─────┼───────┼──────┼───────┤││传真││电话││├──────────┼─────┼───────┼──────┼───────┤││姓名││ E-mail│││代理律师││││││├─────┼───────┼──────┼───────┤││传真││联系电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药品超常预警谈话制度模板

药品超常预警谈话制度模板

药品超常预警谈话制度模板为了加强药品使用管理,预防药品滥用和异常消耗,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药品超常预警谈话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采购、储存、配送、调剂、使用等工作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二、预警指标1.药品使用量异常增长:单个药品月使用量超过去年同期100%或年度使用量增长超过50%。

2.药品使用金额异常增长:单个药品月使用金额超过去年同期100%或年度使用金额增长超过50%。

3.药品使用频率异常:单个药品日使用频次超过临床常规使用范围。

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增多:单个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月增长超过50%或年度增长超过100%。

5.其他异常情况:如药品库存积压、过期失效等。

三、预警谈话程序1.触发预警指标后,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预警谈话。

2.药事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预警谈话。

3.预警谈话由药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参与人员包括药学、临床、护理等相关人员。

4.谈话内容应包括:药品使用情况分析、异常原因调查、改进措施制定等。

5.参与人员应认真记录谈话内容,并签字确认。

6.药事管理部门应在预警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对谈话内容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

7.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通过后,药事管理部门应按照谈话内容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8.整改措施实施过程中,药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措施。

9.整改措施实施完毕后,药事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效果。

四、谈话记录及归档1.预警谈话记录应包括:谈话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谈话内容、整改措施等。

2.谈话记录应由药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3.归档材料应包括:谈话记录、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实施情况、验收记录等。

五、奖惩措施1.对于及时发现、报告并实施整改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关于三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关于三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关于三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标 签】三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颁布单位】商务部【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发文日期】2010-11-29【实施时间】2010-11-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9年1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5号公告,应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的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三氯甲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31300,英文名称为Chloroform。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0年11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71号公告、2005年第53号公告和2007年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四年。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8.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5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或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

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

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初裁倾销幅度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20.10.09
•【文号】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3号
•【施行日期】2020.10.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20年第43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
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4月1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度第16号公告,开始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甲硫氨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2020年3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度第6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10日。

2020年9月21日,本案申请人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撤销对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请求终止此次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终止对原
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的反倾销调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商务部
2020年10月9日。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5号——关于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5号——关于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5号——关于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8.06.08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5号
•【施行日期】2018.06.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8年第45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的公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3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8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7年9月7日,商务部2017年第49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6月15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磺胺甲噁唑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鉴此,自2018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2018年6月8日。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南)食药监妆行罚[2019]08号被处罚单位: XX公司地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A********(更1)法定代表人:薛建军关于XX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索雅狐克液”案已调查终结,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合议后,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单位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2019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XX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单位销售的“索雅狐克液”(标示生产商名称:临海市民仙日化厂,产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生产批号:********、********、********,有效期三年)。

经查,该产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所附《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中批准的产品有效期为两年,该产品有效期标示三年未取得批准,产品属于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已查明,XX公司购进“索雅狐克液”规格:45ml,购进数量:100盒,库存数量:57盒,销售数量:43盒,销售单价:56元/盒;规格:15ml,购进数量:100盒,库存数量:42盒,销售数量:58盒,销售单价:18.2元/盒;规格:28ml,购进数量:100盒,库存数量:96盒,销售数量:4盒,销售单价:39.4元/盒。

上述产品共计购进300盒,已销售105盒,库存195盒,获违法所得3621.2元。

对于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单位经营有“索雅狐克液”的事实。

2、实物照片证明该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有产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有效期三年”字样的事实。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所附《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证明该化妆品批准的有效期为2年的事实。

2024年假劣药品事件应急预案范本(三篇)

2024年假劣药品事件应急预案范本(三篇)

2024年假劣药品事件应急预案范本紧急事件应急预案:____年假劣药品事件一、事件背景____年X月X日,我国某省份爆发了一起假劣药品事件。

大量假劣药品流入市场,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迅速应对和处理这一紧急事件,制定假劣药品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二、事件评估1. 事件性质:假劣药品事件;2. 事件规模:假劣药品涉及的范围广泛,可能影响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3.事件损失:可能导致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经济损失巨大;4.事件原因:假劣药品流入市场的原因可能涉及生产环节、监管环节等多个方面。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 事件指挥部:由省政府设立,负责事件的总体指挥、决策和协调工作;2. 事件办公室:设在省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3. 信息中心:负责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4. 救治指挥部:由卫生健康部门成立,负责组织协调伤病员的救治工作;5. 治安指挥部:由公安机关成立,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打击犯罪行为;6. 监管协作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执法。

四、应急处置措施1. 组织清查:迅速展开全面清查,确定涉事企业及产品,采集证据并封存,对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予以限制自由,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2. 增强信息发布:加强对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和发布工作,实时向公众通报事件的最新进展、防范措施和民众应注意事项等;3. 救治伤病员: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紧急救治工作,确保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4. 深挖源头:加大对涉事企业的调查力度,迅速锁定事件的来源和销售渠道,采取措施深挖事件的源头,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犯罪;5. 保障市场供应:组织经济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正常药品的供应,保障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6.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涉事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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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甲硫氨酸反倾销案听证会日程
时间
内容
8:00-8:30
签到及核对参会人员
8:30-8:35
(5分钟)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简介案件听证情况,宣读《听证会注意事项》
8:35-8:40
(5分钟)
日本驻华大使馆发言
8:40-8:50
(10分钟)
赢创蛋氨酸(东南亚)私人XX公司、赢创德固赛(中国)投资XX公司及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发言
9:40-9:43
(3分钟)
四川省饲料工业协会发言
9:43-9:46
(3分钟)
河南省饲料商会(中国)发言
9:46-10:25
(39分钟)
每家下游企业/进口商的发言时长不超过3分钟,请按照以下名单依次发言:辽宁禾丰牧业股份XX公司、大成食品(亚洲)XX公司、重庆天正畜牧科技XX公司、福建闽科饲料XX公司、广东海大集团股份XX公司、山东玖瑞农业集团XX公司(中国)、云南绿盛美地饲料科技XX公司、山东和美集团XX公司(中国)、山东众成饲料科技XX公司(中国)、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XX公司、山东布恩农牧科技集团XX公司(中国)、山东亚太中慧集团XX公司(中国)、鞍山朋来牧业XX公司
10:57-11:23
(26分钟)
下游企业/进口商业补充发言,每家企业2分钟,发言顺序参照第一轮
11:23-11:28
(5分钟)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其他参
会单位
新加坡贸易及工业部
中粮饲料XX公司(中国)
XX公司
安迪苏生命科学牧股份XX公司
北京大伟嘉生物技术股份XX公司
8:50-9:00
(10分钟)
希杰生化马来西亚XX公司、希杰(上海)商贸XX公司、希杰第一制糖株式会社及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发言
9:00-9:10
(10分钟)
住友化学株式会社及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发言
9:10-9:40
(30分钟)
国内申请人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发言
新希望六和股份XX公司
山东天普阳光生物科技XX公司(中国)
沈阳波音饲料XX公司
**市盛利饲料XX公司
中国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XX公司
10:25-10:28
(3分钟)
日本驻华大使馆补充发言
10:28-10:43
(15分钟)
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补充发言,每家公司5分钟,发言顺序参照第一轮
10:43-10:53
(10分钟)
国内申请人补充发言
10:53-10:55
(2分钟)
四川省饲料工业协会补充发言
10:55-10:57
(2分钟)
河南省饲料商会(中国)补充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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