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执行案谈强制执行中的司法托管及其操作
强制执行法草案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执行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执行管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执行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协助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通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执行终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执行回转.............................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执行救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执行局马永顺律师推荐
二、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局长,负责案件执行工作,负责对本局人员的管理和案件执行管理。
执行人员对自己所执行的案件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的其他有关司法解释
四、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1、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在二日内确定执行员。
2、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一般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复杂执行案件(涉及资产评估、拍卖等)应在六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应经执行局长报主管院长批准延期执结,延期执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立案庭对超审限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并由院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执行案件中止、终结,需报局长、院长审批。
5、已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结案之日起二十日内装订好案卷,交内勤填写好移送表送档案室验收合格后,送质检组评查。
6、案件经检查完毕后,作如下处理:
(1)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由质检组交各业务庭庭长督促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整改,逾期未更正的,由质检组按《质量评分奖惩办法》处理。
(2)对合格案件,由质检组再返回档案室存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一、执行案件的操作要点:
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的开端,申请人需填写《民事执行
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执行依据,提交至法院。
2.查封和冻结: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和
冻结,以防止被执行财产流失。
3.拍卖和变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和变卖是执行案件的重要
手段,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划拨和转让: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债权等进行划拨和转让,以实现
申请人的债权或合同权益。
5.查找失踪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便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聘请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聘请申请执行人,帮助
执行案件的进行和完成。
7.调查和询问: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和询问,以搜集相关
证据和信息,以便判决案件。
8.结案和解除:执行案件在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后,法院会判决结
案并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规
定了民事执行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15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5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1.查封: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其将财产处分给他人。
2.扣押: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限制其使用权或收益权。
3.暂扣: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务账款、票据等暂时扣押,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公示催告: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向社会公示催告。
5.划拨:法院可以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给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
6.拍卖: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7.变卖: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物以现金形式变卖,用于清偿债务。
8.核实:法院可以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确保执行的财产足以履行债务。
9.侦查:法院可以侦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0.查封股权: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查封,限制其股权的行使和转让。
11.扣押存款: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的存款,用于清偿债务。
12.指定财产: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售或转让给指定的购买方。
13.冻结账户: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禁止其进行资金的支取和转账。
14.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禁止其进行奢侈性消费或旅游等行为。
15.驱逐: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驱逐,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法律法规来确定。
同时,在实施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判断,以保证执行的效果和公正性。
执行强制执行流程

执行强制执行流程强制执行流程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目标或解决特定问题,采取一系列强制手段来推动执行。
这个过程通常涉及多个步骤和环节,需要各方合作,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以人类的视角,详细介绍执行强制执行流程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准备阶段在执行强制执行流程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明确目标、制定计划、收集相关信息等。
首先,需明确执行的目标和目的,明确要解决的问题或实现的目标。
其次,需要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包括具体的步骤、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等。
同时,还需收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和行动。
二、执行阶段1. 行动策略的制定根据准备阶段的计划,制定具体的行动策略。
这包括确定执行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等。
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和变化,制定相应的对策和应急预案。
2. 协调沟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与各方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
这包括与相关部门、团队成员、合作伙伴等进行沟通,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3. 监督和检查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行动符合计划和要求。
这包括对执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4. 快速反应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意外情况和问题,需要能够快速反应和调整。
这包括及时调整行动策略,重新安排资源和人员,以应对变化的情况和需求。
三、总结评估阶段执行过程结束后,需要对执行的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这包括对执行的过程、结果和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类似的执行活动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执行强制执行流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法合规:执行的行动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2. 透明公正: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和公平。
3. 保护权益: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利益,避免任何不必要的损害。
4. 风险控制: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带来的影响。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8年第26次(总第47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立案部门应当全面推行网上立案。
立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征信体系建设标准建立当事人信息识别系统,立案时充分采集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确认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执行案款接收账户等信息。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或者案件属于特殊类型的,应予以标注。
第二条立案时,立案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提示执行风险以及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审判部门发现立案部门采集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四条审理确权案件时,审判部门应当查明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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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执行案谈强制执行中的司法托管及其操作1999年5月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受理涪陵信用联社申请执行涪陵五星公司借款4000万元案件。
同年5月15日,三中院依法查封了涪陵五星公司所属的涪陵裕龙大酒店的全部资产,仍交由涪陵五星公司管理使用。
同年6月15日,三中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裕龙大酒店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000万元。
同年7月20日,三中院发布公告,对涪陵五星公司进行整体处置,
核;由三中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初步提出本案的处置原则及分配方案,求得债权人的首肯。
在同年7月实现司法托管后,扭转了恶性经营局面,使酒店保持良心经营状态,最后该案得到妥善执行。
司法托管是对不动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执行措施,指被查封的不动产有不能拍卖或者不宜拍卖的情形时,由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其实施强制管理,使不动产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避免恶性经营
造成重大损失,待条件成熟后进行拍卖或其他形式的处置,达到妥善执行的目的。
对被执行的某些财产实施司法托管,在执行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1、被司法托管的被执行人往往处在生产或经验活动中,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变更所有权,极易影响经济效益和经营效果,甚至引起混乱,引发事端。
对被执行企业进行司法托管,则可以避免这些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实施强制托管的被托管主体必须是负有债务,并经过法定程序予以裁判的被执行人。
托管主体则是人民法院指定的,能够承担对被托管物管理职能的案外人。
2、托管方式的强制性。
强制托管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
其强制性主要表现在托管主体、托管内容、托管时间、托管条件等均由法院决定,被托管人必须服从,否则将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3、托管时间的限定性。
托管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一旦托管人完成了托管任务,或达到了托管目的,就应当及时取消托管,有被托管物的合法所有人自行或委托管理。
行法院决定。
管理人怠于行使管理权或者滥用管理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确定管理期限。
由法院同被执行人的行业主管机关协商,或由法院同有关企业协商,确定托管单位和托管期限。
(3)组建托管筹备组织。
托管单位组成与被执行人管理机构想适应的托管筹备组,做好接管准备工作。
(4)财产清理。
托管筹备组进驻被执行单位,接管部门工作,维持业务活动,清查企业项目;委托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5)履行托管手续。
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托管布告,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法院实施强制托管。
执行法院决定强制管理,应当发出强制管理令,并记明下列内容:强制管理的标的物;管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强制管理的方式、权限和期限;禁止执行债务人干涉管理人的事务及处分强制
理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人的责任。
管理人接管不动产后,应当定期(一般为每月)向执行法院提交财务报告,汇报收支情况。
执行当事人对管理人提交的财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
(5)对管理收益的处置。
对管理的收益,管理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用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及时交付执行法院,并告知执行债务人。
(6)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受命管理不动产,有权取得报酬,而且该报酬应当在不动产收益中优先扣除。
至于报酬的数额,应当由管理人与执行债权人协商确定,并经执行法院批准。
3、司法托管的终结。
按照法官规定的方式寄存可支配的收入。
在托管结束时管理员应当提交最终的财务报告。
在司法托管过程中,负责执行的法官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将所取得的收入分配给债权人。
提出查封申请的债权人或某一参与执行的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要求负责执行的法官在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后重新进行拍卖或者对不动产进行分配。
在司法托管期间,任何人均可以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买方出价。
裁定拍卖确定的期限届满时,司法托管终止,并且应当裁定重新进行拍卖,除非法官根据所有当事人的意见认为可以将上述期限延长一次或者数次,但是,司法托管的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采取强制托管方式执行案件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公平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为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在具体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采用灵活、有效的执行方法,甚至可以摸索、创造一些新的方法,只要这种方式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这种方式的生命力就会不断加强,成为社会各界所公认并遵守的行为规则,直至上升为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