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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法〔2021〕322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

但是,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清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落实执行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构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演变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建国初期的“ 以收代执”、改革开放后的“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 自力执行为辅”等阶段。
现状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以《行政强制法》为法律依据 ,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辅,同时存在 多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02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 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更加多样化 行政强制执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
05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执行不力、执行过 度、执行错误等问题,导致公民权利受 损。
VS
原因
冻结、划拨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制止相对人 转移、隐匿、销毁违法所 得或证据,或防止其扩大 损失。
拍卖、变卖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将相对人的 财物变为货币或需要以其 他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滞纳金、加处 罚款适用条件
相对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行政机关需要督促其 尽快履行。
强制拆除、代 履行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拆除违反城 乡规划的建筑物等设施, 而相对人不履行拆除义务 。
04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趋势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 度,提高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行为,保障 公民权利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措施
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加强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

《强制执行措施》课件

《强制执行措施》课件
无不表明公民责任与法律责任 之间的关系依然十分复杂。
强制执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1
强化执行力度
加强执行的权益保护和程序,督促执行人员秉持尽职责、敢亮剑的原则。
2
提高执行效率
实施优化社会治理融合、共享协同的多方面措施,提高了司法执行效率。
3
完善制度法规
针对出现的执行问题,修订有关法条,弥补强制执行措施在操作具体事情过程中 的盲点和不足。
充分认识债权并依照程序进行适 当的维权,是最好的反抗措施。
拓宽心态,保持积极心态
运用良好的心态能够更好地抵抗 压力和风险。
不断充电,保持身心健康
积极参与个人和律所的培训计划 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
强制执行案件调解与和解
1பைடு நூலகம்调解的可取性
通过法律的敏捷性解决纠 纷,达到双方共赢。
2 和解的法律制度构建
符合公共利益
通过强制执行,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限制恶意逃债行为
强制执行机制也为贷款人提供了可为恶意逃债行为扣留资产的措施,实现了有迹可循、可追 溯的债权回收。
法律法规框架的梳理
1
执行与裁定
了解二者的区别,对深刻理解法律的运作机制大有裨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该法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强制执行的具体操作流程,特别是对于强制措施实施的限 制和规则。
强制执行措施 PPT 课件
强制执行是一种执行法律判决和裁定的手段。在本课件中,我们将深入探讨 强制执行措施的概述和实际操作效果,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种类适用范围、 程序、司法监督、缺陷探讨以及利弊分析等方面。
强制执行措施的提出与概述
法律纠纷的解决
当争议超出了当事人之间的解决范畴,法院有权介入进行排解,强制执行便是其中之一。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提高,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成为当代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强制执行制度是执行法律、保护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改革与完善应在法制化、效率化、人性化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法制化法制化是强制执行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核心内容。

法制化要求强制执行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强制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执行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具体规范。

要求强制执行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否则强制执行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还会使执行程序流于形式化、机械性的程序操作中。

其次,建立完善的立案和执行案件信息平台。

现阶段,强制执行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难、执行效率低等,因此要建立起完善的立案和执行案件信息平台,以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

被执行人权利保障是法制化的核心和重点内容之一,确保被执行人享有即使处于执行状态其基本人权也不能受到损害的保障,同时又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效率化强制执行的效率化是当前的改革和完善的重要目标之一。

这包括加强行政干预、减少执行周期、提高执行率等措施。

首先,加强行政干预。

现在的强制执行制度存在证据难以取得、难以收讨财产等问题,因此加强行政干预,提高执行效率是十分必要的。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要参与并协助执行案件的实现。

其次,减少执行周期。

执行周期长是强制执行制度无法忽视的问题,长时间的执行周期首先会让债权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其次会造成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的资源浪费。

因此要加强法院和执行机构的联合,建立完善的执行程序,缩短执行周期。

最后,提高执行率。

提高执行率关系到强制执行制度的效率化。

执行率低不仅会损害职业道德,也会浪费社会资源。

因此要充分发挥执行员的作用,加强监督和考核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三、人性化人性化是强制执行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要方向之一。

这包括强化执行员的职业素质、完善执行机构的管理制度、建立保障被执行人权利的机制等。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对于化解行政争议、平衡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现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制度概述、现存问题及原因、国外借鉴和改革方向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

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概述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但又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双方在行政机关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止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减少行政争议的激化,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三、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原因(一)现存问题1. 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当前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模糊地带,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2. 协调机制不健全。

行政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导致和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无法真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行法律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 行政管理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仍倾向于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忽视了和解制度的重要性。

3. 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导致部分相对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义务,影响了制度的公信力。

四、国外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借鉴(一)美国和解制度美国在行政法领域广泛采用和解制度,强调协商、调解的重要性。

其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率高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民事执行制度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的民事执行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因此,对民事执行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民事执行制度改革需重视执行效率。

当前,一些执行案件遇到拖延、耽误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保障。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可以采取加强执行监督、建立强制执行监察机制等措施。

同时,需要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执行能力与素质,确保执行过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应注重执行公正。

在实践中,一些执行案件存在不平等、不公正的问题。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建立独立、公正的执行审查机制,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性。

另外,对于执行案件的介入异议,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渠道,让各方有平等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还需侧重于完善执行手段。

当前,执行手段主要有查封、扣押、拍卖等,然而在某些复杂案件中,这些手段往往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执行手段和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可以加大对财产保全手段的运用,提供更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为权益受损方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四,民事执行制度改革需要更加注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治理。

当前,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与信用环境。

为此,可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与打击,以达到提高诚信意识的目的。

最后,民事执行制度改革还需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的执行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障权益受损方的利益,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相关的合作机制与制度,加大对国际执行案件的互助力度。

总而言之,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举措。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应注重执行效率、执行公正、执行手段和方式的完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治理,并加强国际合作。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各班级:学院教科办找了一些论文题目,以下是一些法学热点问题可供参考,创新项目的实践性会比这些论文题目强些。

希望学过这些课程的学生可以选一些题目,可先选好题,可自行找导师或我们教科办帮助指定指导老师。

请各班积极发动(具体项目研究可行性、课题、题目等可以和相关老师联系请教),该项目经费较高,且获得该项目的学生在研究生推免、就业等方面,对学生们非常有利。

法学院至今仍为空白,知识产权学院去年获得一项。

请于7月6日交到我办公室,7月7日前按要求汇总到教科办,7月8日学院统一上交教务处实践科。

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论法律解释的功能试论法的正义性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试论法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二,《宪法》论文选题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论选举权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行政法》论文选题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论行政相对人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论行政公诉制度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六,《刑法》论文选题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论集团犯罪安乐死的刑法思考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论家庭暴力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七,《刑诉法》论文选题论证据的审查判断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论刑事诉讼价值不起诉制度研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论律师的权利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八,《民法》论文选题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论抵押权的实现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论权利质权论表见代理制度论取得时效制度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的法定解除论善意取得制度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论处分原则论管辖异议制度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复议制度研究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论国有独资公司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论税收管辖冲突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保险代理人制度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论无效婚姻论亲权夫妻财产制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论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其他选题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信用证诈骗及其防范税收滞纳金探析还有另外的一个学院是这样的1、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已成为社会中的热门议题。

强制执行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对于个体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对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完善与改革。

一方面,完善强制执行制度需要从法律层面上予以保障。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明确的强制执行制度。

目前,我国现行的立法并不完善,涉及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条文也较为模糊。

因此,在完善强制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应加大立法力度,制定更为细化和明确的法律条文,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要加大对强制执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

目前,执行案件中普遍存在着各类法律常识缺乏的问题,从而导致了执行难的出现。

因此,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公众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公众对强制执行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另一方面,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改革和转变。

首先,要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当前,执行机构在人员配备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因此,执行机构应通过招聘更多的专业人才,并加强对已有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执行机构的执行能力和效率。

同时,还应加强对执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要推动信息化技术在强制执行中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将其应用到强制执行领域中,可以极大提高执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例如,通过建立电子执行档案和执行信息查询平台,可以使执行信息的传递更加迅速和准确,提高执行机构的协作效率。

此外,完善和改革强制执行制度还需要加强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力度。

近年来,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强制执行制度的信任。

因此,在完善和改革强制执行制度的过程中,需加强对人权的保护,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进行,并防止滥用职权和涉嫌违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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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得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

因此,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特环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始终存在着一对矛盾,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申请强制的数量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强制执行无法实现。

这一矛盾由小变大,逐步激化,给整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呈现疲软,在一些地方甚至瘫痪的状态;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强制执行工作中多年来无法解决的痼疾---执行难与执行乱。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于上些障碍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其具体表现为:(一)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某些法院执行员往往以各种借口或制造托词,如过份强调执行义务人的经济困难,以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等为由,消极地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二)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已将财产隐匿、转移或变卖,或者被执行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躲藏起来,或者搞所谓的假破产,致使强制执行进行。

(三)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阻挠执行员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威胁、围攻甚至殴打执行员,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

(四)消极对待委托执行。

在各种执行难的案件中,委托执行可以算作是最为典型的一种,由于执行的是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又是针对本地当事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往往从本地的利益出发,以人手少、困难多,或者判决书有错误为由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有些法院甚至自行中止或终结执行,造成委托执行的成功率极低。

(五)拒不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执行方式。

由于协助执行往往需要诸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所以常常成为执行难的因素,如有的银行给法院出具假的查询资料,有的信用合作社千方百计地阻挠法院进行查询、冻结,也有的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与执行难一样,执行乱是一危害强制执行制度的现象。

所谓执行乱是指法院内部执行工作的无序以及执行过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其具体表现在:(一)执行工作中的争管辖和推诿管辖。

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理和移送管辖。

尽管法律对各种管辖的适用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争管辖和推诿管辖的现象,例如,对于执行标的大的案件,影响广的案件,可以给本法院带来利益的案件,不同的法院都想争取执行管辖权,而对于那些执行标的小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则推脱自己无管辖权,甚至明确拒绝受理执行。

(二)重复执行。

重复执行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强制执行的混乱。

(三)滥用强制执行措施,粗暴执行。

滥用强制执行措施,粗暴执行的现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时有发生,如将案外人财产强制执行,或者强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或执行手段,以非法扣留、拘禁被执行人,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殴打被执行人等手段,逼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的已造成被执行人伤害甚至死亡。

上述种种现象的发生,往往导致当事人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换来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只是书面上对当事人权利的肯定,实际上形同一纸空文。

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社会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所赖以存在的法律环境,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的人民法院的形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二造成执行难与执行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执行体制的原因,还有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行员的素质,以及对强制执行规律的研究欠缺等原因。

首先,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不完善。

由于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措施,但如果当事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了作为执行标的的钱款或财产,人民法院则无能为力。

同时,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如果上述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则束手无策。

再如,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有执行异议制度,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这一规定仅仅是针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所设立的制度,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案外人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的情形却没有规定。

与此相仿,代执行制度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中作了规定,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而,对这一规定如何操作,如代执行是否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对代执行能否扩展为再代执行,即对第三人的债务人进行代执行?以及代执行的管辖法院、代执行后第三人的履行方式等等,缺乏系统的明确规定。

其次,执行体制不健全。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没有统一完备的执行机构,有些法院虽设有执行机构,但基本流于形式,因此在某些地方名义上的审执分立,实质上仍然是审执合一,这种情况也必然导致对强制执行工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执行不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规定。

”因此,在现行的体制中,人民法院的职能庭全部是或者绝大部分是各类审判庭,并非所有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或者说,不设立执行机构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而所设立的执行机构有的并没有法定的名称,有些法院只有一个或几个执行员,有些法院却干脆由审判庭代行执行庭和执行员的职责。

第三,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较低。

在设有执行机构的法院,尽管其执行庭或执行室等在名义上与审判庭平行,但是实际上其法律地位远远低于审判庭,“重审轻执”这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这必然成执行不力,执行难与执行乱也在所难免。

第四,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执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行工作中崇尚拜金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

当然,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不强,法学界对民事强制执行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缺乏等等,也是重要的原因。

三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在探讨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1987年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已首次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各方面都在寻求着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人民法院也已相继制定了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或执行工作条例等。

这些都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世界各国,否认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强制执行民事判决的法律,只是名称不尽相同,立法体例有所差异而已。

一般来说,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或者民事诉讼法之中,或者单独立法。

英国在1884年就制定有《执行法令》,日本在1979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废除了原有的强制执行条款,在全面修改原有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将原来的第六编“强制执行程序”与拍卖法合并,制定了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奥地利在《民事诉讼法》之外,也单独制定有《强制执行法》。

另外,比利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是如此。

我国目前是将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作为独立的一编。

但是,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我国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而且也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一步,有极大的紧迫性。

1、从理论上看,首先,虽然民事诉讼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具有一定的联系,民事诉讼往往成为强制执行的前提,强制执行也往往是民事诉讼结果的延续和保障,但两者毕竟反映出不同的法律性质。

民事诉讼程序是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将双方当事人已扭曲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定的程序,故它是一种纠纷解决程序;而强制执行程序则是法院行使司法执行权,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权利的程序,因此,它是一种权利实现程序。

其次,由于包括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不仅有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还有一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书、支付令等,因此,强制执行程序并不仅仅是对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和民事诉讼的保障程序,而是对所有法定的执行根据的执行程序和包括民事诉讼、仲裁、公证、支付令、破产等在内的程序法的保障程序。

2、从司法实践上看,目前案件的执行率低,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日益突出,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强制执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当事人可以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通过一切非法手段逃避执行;而执行机构往往由于没有明确的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终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使得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受到干扰。

因此,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日益严峻的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亟需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执行法,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与活动,从而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3、从立法上看,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强制执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一方面,由于强调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使现行的执行程序过于原则化;另一方面,日益拓宽的民事、经济活动,也使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不断扩展,现行的立法体系和内容已显现出强制执行措施不力,强制执行制度不完备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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