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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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6日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公共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奖惩机制。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

最新最新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精心总结

最新最新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精心总结

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公共机构通过节约集约利用能源,加强能源利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提高电、气、煤、油、热力和水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和杜绝浪费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利用、勤俭节约、绿色低碳、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公共机构节能责任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有效、合理地加强用能管理,降低消耗,减少、制止浪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推行低成本节能管理措施,重点加强智能化节能措施的推广。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能规划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X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4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150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X)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用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意识,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机构。

三、职责分工1. 公共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计划和目标。

2. 内部节能工作小组负责协助负责人落实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3. 全体公共机构人员应加强节能意识,积极参与节能工作,并提出节能建议。

四、节能措施1. 设备节能:公共机构应选用节能设备,合理使用设备,定期维护设备,确保设备的高效运行。

2. 电能节约:公共机构应制定合理的用电计划,尽量利用自然光照和光线,合理调整灯光亮度,不得将电器设备长时间待机。

3. 空调节能:公共机构应合理使用空调设备,保持室内温度适宜,不得随意调整空调温度和风速。

4. 水资源节约:公共机构应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

5. 纸质文件节约:公共机构应推广电子文件管理,尽量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

6. 减少活动和会议的次数和时间。

五、监督检查1. 内部节能工作小组定期组织检查节能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 上级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公共机构进行通报和批评。

六、奖惩办法1. 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共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不按规定执行节能工作的公共机构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惩罚,并纳入考核范围。

七、统计报告公共机构应定期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节能工作的情况和节能成效。

八、附则1. 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共机构负责人所有。

以上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文,供参考。

具体实施中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等。

财政局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3篇)

财政局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3篇)

财政局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一、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照明用电。

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

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

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三、节约办公设备用电。

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

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

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源。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一、各科室、中心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用毕水即关闭水龙头,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提示标志;有条件时,应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

三、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

四、要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龙头损坏及时更换,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公务用车节油和维修管理制度一、公务用车的购置应选购节能、环保、小排量的经济型车辆。

二、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应逐步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予报废。

三、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车加油制度和定点维修制度。

四、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油宣传教育,提高对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

五、节假日除公务活动需动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应入库封存停用。

六、驾驶人应遵守操作规程。

正确判断和处理汽车行驶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保持经济车速,严禁超速行驶。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关团体。

第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环保责任制度,明确节能减排管理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持续推进。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加强对能源使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制定科学的节能减排目标,第二章节能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通过加强技术改造、优化能源结构、推广节能产品使用等手段,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合理制定和调整办公设备的使用时间和使用量,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能源浪费。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开展能源管理培训和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能力,发挥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立节能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部门和个人的节能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推动责任到人。

第三章减排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优化产品和工艺,减少环境负荷,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减少排放和合理处置等措施,降低环境风险。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节水工作,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水的浪费和污染。

第四章监督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体系,明确责任、权力和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的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公布能源使用情况和节能减排成绩,推动公众参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公众可通过举报电话、来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共机构违反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在节能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共机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doc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doc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公共机构职责第六条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管理:(一)减少空调用电。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

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二)减少照明用电。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除重大节日或有关部门通知外,夜间不允许开灯亮化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8•【字号】常政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5〕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8日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辖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辖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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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区(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公共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并给予保障。

第七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节能管理,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九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所在行政区域节能减排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第十条公共机构制定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能源使用现状和问题、指导思想和原则、节能目标和指标、重点节能环节、节能措施、节能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按照年度进行分解落实,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并向本级公共机构下达节能目标和指标。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下达的节能指标,结合本单位的用能情况,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或方案,采取有效节能措施,完成节能目标。

同时,将年度节能计划或方案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实行节能联络员(专管员)制度。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专管员),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节能工作信息,处理各类公共机构节能提案、议案、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费计量与监管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现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或者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与本市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市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分平台和建筑能耗监测区级分平台,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信息化建设。

通过对全市公共机构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健全数据管理信息分享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统计报送和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报送制度。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机构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市级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实行能源审计制度。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内容,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能源审计制度,定期对能源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节能降耗政策规定情况、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属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审计范围。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本级审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和办公电器配备标准管理制度。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能源消耗定额和办公电器配备标准。

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本系统内国家机关以外其他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办公电器配备标准。

能源消耗定额和办公电器配备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项目审批部门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运营一年后进行的节能评估未达到原设计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实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储备库制度。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结合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建立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储备库。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计划列入项目储备库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前,应当进行节能改造方案的前置审核。

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方案应当包括用能现状分析、节能改造主要项目、节能投资收益分析、节能改造后的效益评估等内容。

节能改造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搭建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改的平台,鼓励公共机构能源管理采用服务外包模式,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市场化进程。

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能源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不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费用的预算及支出。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时,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实施;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宣传、引导公共机构使用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单位的节能管理。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选择具有节能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物业服务单位,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物业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管理与服务,也可委托专业节能服务单位对本机构的用能进行节能服务外包管理。

第四章节能措施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本单位节能工作职能部门,设置专(兼)职的节能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节能管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节能技改、节能宣传等工作。

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本单位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保留原始凭证,建立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送能耗统计报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本系统能耗统计报表。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本区域公共机构用能情况,形成能源资源消耗通报制度。

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将能耗统计报表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探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倡导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进行公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强制或者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目录中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积极使用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年度节能指标,该指标将作为对物业服务单位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和合同续约的重要依据。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年度节能指标。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会同物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用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的操作规程,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能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科学合理地调控室内空气环境质量;除重大活动或会议外,公共会议室、接待大厅、餐厅等区域应当严格控制空调开启及使用时间;(二)加强办公区域用电管理,非办公时间应当及时关闭办公区域照明、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三)合理控制会议数量及规模,尽量压缩会议时间。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倡以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等形式替代传统会议;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减少纸张使用;(四)整合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资源,提倡集中办公,提高设施设备使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控制公务用车数量,优先采购小排量、低油耗、节能型车辆。

加强行车人员培训,控制用车频率,减少空驶里程;(六)会同物业服务单位邀请专业节能机构进行能源审计,运用办公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分析用能情况,查找用能薄弱环节,加大节能技改力度,提高设施设备使用效率,避免能源浪费。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本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

同时,充分利用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积极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交流先进经验,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的节能示范作用。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三条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其他公共机构应当遵守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于每年4月对上一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方案实施情况、接受和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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