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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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用语使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核心原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应严格依法、公正公平,注重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处罚、改正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基本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得滥用职权。

第六条【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公开执法行为,不得保护和偏袒违法当事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地进行处理。

第七条【预防为主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加强预防工作,提高事故和违法行为的防范意识,在事前做好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再进行执法监管。

第八条【信息共享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及时掌握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

第三章执法用语第九条【指导性用语】指导性用语是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明确、具体、明确的交流方式。

指导性用语应当简洁明了、准确明确。

第十条【告知性用语】告知性用语是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明确告知法律规定、执法依据、权益和义务等相关内容的交流方式。

第十一条【劝诫性用语】劝诫性用语是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劝诫、告诫、警示等工作的交流方式,以引导、规范或纠正行为。

第十二条【处罚性用语】处罚性用语是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宣告法律规定的处理结果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交流方式。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用语第十三条【立案决定】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决定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立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益义务等内容。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_制度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_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等。

三、执法检查原则1.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执法检查。

2. 坚持公平公正,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守法企业给予鼓励。

3.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源头治理,预防事故发生。

4. 坚持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执法检查职责1.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2.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执法检查工作。

3.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五、执法检查内容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和执行情况。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工艺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

5.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6.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7.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8.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9. 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执法检查程序1. 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重点,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

2. 实施执法检查:按照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制作执法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执法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

4. 处理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改正。

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应急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以下简称集中执法),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集中执法,是指各级应急部门及授权、委托的机构根据上级要求、计划安排或者紧急情况,集中执法力量、指定执法范围、统一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常见的集中执法有异地执法检查、交叉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执法检查。

第三条开展集中执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异地执法检查:是指全部参加集中执法人员(以下统称检查人员)分别来自不同地区,回避检查人员所在辖区,随机搭配、异地组队的执法模式;(二)交叉执法检查:“A地查B地、B地查C地”或者“A 地查B地,B地查A地”等相互检查的执法模式;(三)联合执法检查:上下级应急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者应急部门联合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一并实施检查的执法模式;(四)专项执法检查:对企业开展单个专业方面(如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特殊作业)检查的执法模式;(五)飞行执法检查:对某方面问题突出的企业(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剧毒化学品管理)进行突击检查的执法模式。

第四条集中执法应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突出重点、强化管控、宣教并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加强集中执法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承办和协作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分工和程序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工作。

第六条开展集中执法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集中执法准备;(二)集中执法实施;(三)集中执法保障;(四)集中执法监督。

第二章集中执法准备第七条开展集中执法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划分检查范围应当突出重点、合理分类。

可以围绕主要风险划分,如将工贸企业划分为涉氨制冷企业、涉爆粉尘企业、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等;可以围绕行业划分,如将化工企业划分为石油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农药化工、医药化工等;可以围绕原料或者产品划分,如将非煤矿山企业划分为金矿企业、铁矿企业、石膏矿企业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1、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使哪些职权参见《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抄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知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道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如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职责职责划分明确是做好执法工作的保证。

我国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大多数是隶属于安全监管局的内设机构,系参公(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安全监管部门要注重强化内部分工与管理,对事故调、执法管辖、案件审理、市县两级执法机构职责划分等方面均要作出明确界定。

一是做好业务处(室)与执法机构之间的事权划分,找准执法工作的定位,做好不越位、不错位、不扰民,让基层安监执法人员有位、有职、有权;二是理清各级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与执法范围,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提高业务素质能力是做好执法工作基础。

切实制定执法人员年度业务学习和培训计划,采取个人学习、集体学习、集中培训和处出参观等方式开展业务学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新进人员的业务培训,如每月安排1~2天时间进行集中业务学习,全年组织两次以上全地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各县(市)区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轮流在各县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活动和现场交流分析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切实提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与履职能力。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主体1.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2.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内容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依法颁发相关证照。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核实和处理。

5.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6. 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行政执法程序1.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前,应当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执法单位权利和义务。

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执法文书,记载执法过程和结果。

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取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等必要手段。

5.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执法情况,接受监督和考核。

五、行政执法公开1. 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人员名单、执法流程、处罚结果等。

3. 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证据。

六、行政执法责任1.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

4.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失职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异议和投诉,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2.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出庭应诉,维护执法权威。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是指在安全生产监管中,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程序。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

下面是一个关于安全生产执法程序的规定,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规范和保证安全生产执法的程序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执法程序适用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安全生产执法应当依法从严,公正、公平、透明,注重预防和惩治相结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执法主体第四条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执法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打击企业和个人。

第三章执法前的准备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了解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执法范围和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目标、对象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措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核实相关证据,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合规,确保证据充分、真实、准确。

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和证人应当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机关的调查问询,并按照实际情况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公正的措施,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作出依法、合理和公正的决定。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执法结果的执行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和享有的申诉、复查、诉讼的权利。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和工作原则模版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和工作原则模版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和工作原则模版一、性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指国家依法采取行政手段,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其性质如下:1. 行政性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质和行政处罚权。

2. 监督性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对执法对象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过程,旨在促使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预防性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为了预防事故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4. 效益性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工作原则是指指导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以下是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工作原则:1. 法定性原则: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事,不能有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

2. 公正性原则: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对待执法对象要平等对待,不歧视。

3. 真实性原则: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执法人员必须真实记录检查情况,不得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

4. 透明性原则: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公开透明,执法人员应当向执法对象详细解释检查的目的、方式和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5. 便民原则: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以服务为宗旨,提供便利的执法方式,减少企业的执法成本和执法负担。

6. 效率原则: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高效率、高效能,确保检查工作的及时性和连贯性,避免给执法对象带来过多的困扰。

7. 教育性原则: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结合执法对象的特点,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增强执法对象的安全意识。

8. 公平原则: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公平公正,不歧视任何一方,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平性和公平结果。

9. 纪律原则: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执法程序,不得私自决定执法结果,不能存在违法私设罚金或奖励等行为。

安监局执法工作制度汇编

安监局执法工作制度汇编

安监局执法工作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监局执法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工作活动。

第三条安监局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安监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

二、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第五条安监局应当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安监局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三)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遵守执法工作纪律,清正廉洁。

第七条安监局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执法工作程序,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三、执法内容第八条安监局执法内容包括:(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安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有权查阅与执法工作有关的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执法程序第十条安监局执法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督促整改等环节。

第十一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二)有具体的违法行为;(三)属于安监局管辖范围;(四)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安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安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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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纪律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作风和效能建设,促进文明、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纪律规定。

第二条本工作纪律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市应急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实施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保密意识和廉洁意识,严明执法纪律。

从事执法活动应当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自觉维护执法人员形象。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向当事人索要、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或者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求其他利益;
(二)严禁参加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酒店宴请、娱乐等活动;
(三)严禁违反财务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财物;
(五)严禁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
(六)严禁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以及虚报瞒报执法数据、事故信息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七)严禁通风报信、失密泄密,透露或公开违法行为举报人、事故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泄漏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八)严禁在事故调查期间、行政执法决定前,泄露案情或将分析意见透露给当事人及无关人员;
(九)严禁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觉悟,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四个意识”,反对“四风”,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巩固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以实际行动履行好工作职责。

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和公车使用纪律。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凡涉及安全项目审批、竣工验收、事故处理决定以及安全许可证的审检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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