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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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简介随着国际金融合作趋势的增强以及恐怖主义威胁的不断蔓延,金融机构在预防恐怖融资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报告和管理办法对于保护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和金融系统的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金融机构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报告与管理办法,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恐怖融资措施。

1. 报告要求金融机构应该制定明确的报告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及时报告。

以下是一些可以包含在报告要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疑交易的定义和标准:制定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定义和标准,包括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双方的身份等。

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进行定义和制定。

•内部报告程序:制定内部报告程序,明确需要报告的可疑交易的类别、报告的时间要求以及报告的方式。

此外,必须指定负责报告和管理可疑交易的人员。

•报告流程:建立报告流程,确保可疑交易的报告能够快速传递到恐怖融资相关部门。

流程可以包括内部审核、报告的发送方式和报告存档。

•低门槛报告:金融机构应该鼓励员工通过低门槛的报告机制向上级报告可疑交易,以降低报告的阻力。

这有助于保护内部人员免受报复,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恐怖融资的预防。

2. 可疑交易的识别和管理金融机构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便有效地识别和管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

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该进行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以确保客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包括对客户的身份进行验证,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背景。

如果客户的交易行为异常或涉及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该主动采取措施并报告。

•监控交易行为:金融机构应该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这可以通过使用先进的风险评估系统和监控工具来实现。

如果交易涉及到高风险区域或与恐怖主义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应该对其进行额外的监控和审查。

•合规培训:为金融机构员工提供合规培训,使他们能够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1号日期:2019年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七年六月十一日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窗体顶端窗体底端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库(金融机构)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库(金融机构)

对 对 对 错 错 错 错 对 错 错 错 错 错 对 对




对 错 对 对 对 错 对 对 对 错 对 错 对 对 错 对 对 错 错 错 对

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规定的有关收款 依据。 个人代理他人办卡的,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无正当理由不允许个人代理多人 办卡 各地保险业协会负责各地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银行业协会负责各地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证券业协会负责各地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 息”除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 码外,还包括客户的国籍、职业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限。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范畴。因此,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 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反洗钱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 支机构,调查的客体只能是可疑交易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不是同一概念。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 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可以审查新增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方案,但对新 设金融机构,必须审查新设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方案。 和其它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洗钱犯罪没有明确的受害人。 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一次可提交最多可达10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 种类。 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核查行可以监测起止日期为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 核查行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主要是通过单笔反馈方式进行操作。 核查行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主要是通过批量反馈方式进行操作。 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对于馈疑义信息,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 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信息录人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 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对于馈疑义信息必须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 请核实的原因、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无论所涉及资 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 账户办理。 即使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金融机构 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为保证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金融机构也 应当再次重新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同时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常规内部审计,是指金融机构出现特殊情形,内审(稽核)部门应针对性地开展对 被审计对象的审计工作。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常规内部审计,是指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反洗钱工 作水平而开展的审计工作。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内部审计,被审计机构应留存内部审计(稽核)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整 改资料。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内部审计,被审计机构应留存内部审计(稽核)通知书、审计结论、整改资料。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的反洗钱特殊内部审计,是指金融机构出现特殊情形,内审(稽核)部门应针对性地开展对 被审计对象的审计工作。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的反洗钱特殊内部审计,是指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反洗钱工 作水平而开展的审计工作。 江西省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内部的,其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问 题、对审计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江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七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条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额交易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监测和报告制度,对于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 大额交易的定义,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多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行为均属于大额交易。

具体金额标准由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予以确定。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大额交易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核查,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4. 对于大额交易客户,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

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对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行为,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 可疑交易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异常、交易频次异常、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涉及高风险行业等。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可疑交易客户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必要时可采取冻结资金、终止交易等措施,并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4.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可疑交易报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5.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可疑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及时采取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监管责任。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履行报告义务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对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随着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关注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在防范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也日益重大。

对于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必须加强管理,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机制,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本文将就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

通过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可以对客户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确保客户的身份真实可靠。

同时,建立健全的交易监测体系,可以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和监控。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不同客户和交易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估,及时发现和阻止潜在的恐怖融资行为。

其次,金融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反恐怖融资能力。

通过定期的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可以提高员工对恐怖融资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他们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处理能力。

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模拟演练和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员工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处理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可疑交易。

另外,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报告机制,确保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

金融机构应明确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专门的报告渠道和机构,确保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加强与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报告可疑交易情况,共同防范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

最后,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制。

通过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合规风险问题,提高对恐怖融资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制,可以对金融机构的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员工培训、建立健全的报告机制和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介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时,需要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2. 大额交易的定义和监测大额交易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监测时,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金额阈值进行监测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大额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给监管部门。

3. 可疑交易的定义和报告可疑交易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监测时,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机制,对可疑交易进行识别、记录和报告。

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后,应及时报告给监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4.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金融机构在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时,应当提供相关交易的基本信息、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时间等必要信息,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报告表格。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和资料。

5. 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益金融机构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监管部门,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配合和协助。

监管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处罚信息。

6. 保密和数据安全金融机构在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措施进行保护。

7. 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制交易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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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
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六条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八条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告可疑交易,具体的报告要素及报告格式、填报要求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时,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
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以及其他相关义务,参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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