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粗略导致千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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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合同编号: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意见:经办人:签证机关(章)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因施工造成的损失合同范本

因施工造成的损失合同范本

因施工造成的损失合同范本
甲方:(施工方名称)
乙方:(受损方名称)
鉴于甲方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可能会给乙方造成损失,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并执行。

一、施工造成的损失范围
1.1 乙方因甲方施工过程中的疏忽、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应由甲
方承担赔偿责任。

1.2 乙方如发现甲方施工行为可能导致损失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措施避
免或减少损失。

1.3 乙方未提前通知甲方或未配合甲方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损失赔偿责任
2.1 乙方若发现因甲方施工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提供损失证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经
济赔偿责任。

2.2 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损失证据应进行核实,如核实属实,应在最快时间内赔偿乙方损失。

2.3 如因甲方施工造成的损失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的
一切损失。

三、其他约定
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至工程竣工后终止。

3.2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本合同内容如有与法律相抵触的部分,以法律规定为准。

3.4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法院
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虚报工程量

合同虚报工程量

合同虚报工程量
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一栋办公楼的建设工作。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该建筑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采取了虚报工程量的手段,导致甲方支付了超出实际工程量的款项。

这一行为最终被揭露,不仅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建筑公司的信誉。

虚报工程量的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篡改设计图纸:通过修改设计图纸上的尺寸、数量等信息,使得工程量看似增加,从而骗取更多的工程款。

2. 伪造施工记录:制作虚假的施工日志、材料使用记录等,以此来证明虚增的工程量确实存在。

3. 串通审计机构:与审计或监理单位勾结,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让审计结果失去公正性。

4. 利用隐蔽工程:对于一些不易察觉的隐蔽工程,故意夸大其工程量,由于难以核查,往往能够蒙混过关。

针对上述问题,合同双方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
1. 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条款,明确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2. 加强现场监管:甲方应指派专业的监理团队,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实时监管,确保工程量的真实性。

3. 定期审计检查:定期对工程进度和成本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虚报工程量的行为。

4. 采用透明机制:建立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让所有相关方都能实时了解工程进度和成本情况。

5. 法律追责:一旦发现虚报工程量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方的责任。

工程合同怎么赔偿二次损失

工程合同怎么赔偿二次损失

工程合同怎么赔偿二次损失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二次损失。

二次损失是指在一次损失发生后,由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部分。

例如,如果一个工程项目因为设计错误而导致了一次损失,但由于施工方未能及时修改设计,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扩大的部分就属于二次损失。

在工程合同中,对于二次损失的赔偿,通常会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定。

这些条款通常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明确什么是二次损失,以及哪些情况可以被视为二次损失。

2. 责任划分:明确哪一方需要承担二次损失的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二次损失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方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方式:明确如何进行赔偿。

这可能包括直接支付现金、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如延长保修期、提供额外的服务等)或者两者的结合。

4. 赔偿金额:明确赔偿的具体金额。

这可能会基于实际的损失金额、合同总金额或者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

5. 争议解决: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存在二次损失、谁应该承担责任、应赔偿多少等问题存在争议,应该如何解决。

以下是一个关于如何赔偿二次损失的范本:---第二条:二次损失的定义和责任划分1. 定义:在本合同中,“二次损失”是指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一次损失发生后,由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使得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部分。

2. 责任划分:如果二次损失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二次损失是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二次损失是由于双方的共同原因导致的,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第三条:二次损失的赔偿方式和金额1. 赔偿方式:甲方或乙方应根据二次损失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赔偿: - 直接支付现金;- 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如延长保修期、提供额外的服务等;- 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合适的赔偿方式。

2. 赔偿金额:甲方或乙方应根据二次损失的实际金额、合同总金额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赔偿的具体金额。

施工合同管理索赔分析案例

施工合同管理索赔分析案例

施工合同管理索赔分析案例一、背景某工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任务。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工程进度按照约定的时间表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乙方因此产生了额外的费用。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了索赔,要求甲方支付因工程进度延误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索赔分析1. 索赔依据根据《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乙方有权在工程进度延误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索赔。

同时,乙方还需提供详细的索赔资料,包括额外费用的计算依据、工程进度延误的原因等。

2. 索赔金额乙方在索赔书中主张,由于工程进度延误,乙方额外产生了1000万元人民币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乙方提供了相关费用的详细计算依据和发票。

3. 索赔期限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在工程进度延误发生后的30日内向甲方提出索赔。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了索赔,符合合同约定。

4. 索赔责任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完成工程进度。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完成工程进度,导致乙方产生了额外费用。

因此,甲方应对乙方的索赔承担责任。

三、解决办法1. 甲方承认乙方的索赔权利,并根据乙方提供的详细资料计算出应支付的索赔金额。

2. 甲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索赔金额。

3. 甲方应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约定的时间表顺利进行,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

四、总结在本案例中,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了索赔,并提供了详细的索赔资料。

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甲方应对乙方的索赔承担责任。

通过协商解决,甲方承认乙方的索赔权利,并按照约定支付索赔金额。

本案例体现了施工合同管理中索赔的重要性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7903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79037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原文]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几个内容:(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其应承担过错责任。

(2)、列举了因发包人原因,可能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几种情形。

即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情形。

(3)、规定了承包人对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瑕疵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理解与适用]按照《建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由承包方也就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入、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根据上述这些规定,本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就对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瑕疵亦应承担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瑕疵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我们知道,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其必须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这三个环节上使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三者缺一不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相互约定,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责任,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法律文件。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会有关于赔偿损失的条款,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权益。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进行探讨。

一、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方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损失赔偿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违约赔偿: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双方在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责任。

违约方需要向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例如,承包人未按时完成工程,导致发包人无法按时投入使用,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需要由承包人承担。

2.事故赔偿: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会对事故赔偿做出相应约定。

例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对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索赔方式: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能因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时完成工程,导致其需要提前向第三方承诺相关交付期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发包人在此类情况下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以弥补由于交付期限延误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损失赔偿责任的界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损失赔偿责任一般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过失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中对损失赔偿责任的约定一般是基于违约或过失行为的。

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施工方因为施工不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归属到施工方。

2.严格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损害行为,不论是否存在过失,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高风险的工程项目,保护弱势的发包人。

例如,在核能领域的工程合同中,负责施工的一方若发生泄漏事故,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9.9.12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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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粗略导致千万元损失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总承包单位一旦进场,要解除总承包合同并将其清退出场绝非易事,所以总承包单位的选定及合同起草就显得至关重要。

下面一个项目,是上海一个超高层建筑。

甲方与总承包单位接触之初,关系相当不错。

基于信任,合同条款比较简略。

动工之后,总承包单位寻求各种借口追加合同价款,甲方前后额外支出的费用逾千万元。

数量繁多的索赔事件,不仅牵扯了双方大量的精力,且影响了双方合作关系和感情,工程进展也大大延迟。

该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是参照上海市建委2004 年颁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拟定。

其通用条款完全按照示范文本。

专用条款是在示范文本基础上加以填写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该合同存在哪些缺陷,今后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限于篇幅及部分内容涉及当事人秘密,有删节。

第一部分整体上的意见一、原合同体系1.从甲方提供的合同版本来看,甲方与总承包方是按照上海市建委2004 年颁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合同》)来签订。

出于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施工单位)的目的,示范合同倾斜于施工单位,对甲方是不完全公平的。

2.上海市建委的示范合同,是参照建设部1999 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所订立,外省市有些地方还在用建设部1999版示范合同。

针对1999 年来工程实践中新的问题(比如说施工单位拿不到工程质保金等),上海2004 示范合同比建设部1999 版示范合同个别条款可能对建设单位更为不利。

3.工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克服,包括金融监管、政府监督和法制约束等多个环节。

《示范合同》试图以一纸合同文本,将所有问题解决,既不现实,反而带来了新的问题。

当前建设领域的四大顽症(带资垫资问题、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问题、工程欠款问题、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中的“阴阳合同”就是由于示范文本的不公正引起。

4.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工程招标备案时,政府强制要求使用《示范合同》(不用示范合同,工程招标备不了案)。

由于建设单位无法与政府对抗,既然示范合同对建设方不公正,不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示范文本签一个假的“备案合同”,应对政府备案,私下再签一个“补充协议”。

“阴阳合同”即由此出台。

“备案合同”是阳合同(白合同),签约双方基本有共识,是不作数的,只供办政府手续之用;“补充协议”是阴合同(黑合同),双方心照不宣按照协议去操作、执行、结算。

5.采用“阴阳合同”当然是有风险的,原因我们在后面详述。

本项目,甲方连“阴阳合同”都不采用,直接用示范文本,存在的风险更大。

用示范合同,与严格的合同相比,即使不出事,工程造价可能也要相差几个百分点。

6.针对工程领域的四大顽症,最高法院于2004 年专门颁布了《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承认了带资垫资的合法性。

所以,今后甲方如需要对方垫资,可以(而且应该)正大光明地写进合同条款。

(2)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进行了界定。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也就是说,补充协议与备案合同不一致,要按备案合同结算。

“阴阳合同的风险就在于此”。

自《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工程建设领域的诉讼案件大约增加了30%~50%以上。

法庭上,不少施工单位都拿出了备案合同作为诉求依据。

由于备案合同平时不用,甲方不当心备案合同条款,吃亏的不在少数。

(3)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更为明确。

例如,只要工程合格,合同无效,对方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时间、工程款支付利息等,都有了明确规定,建设方通过无限期拖延结算达到欠付工程款的难度加大。

(4)保护农民工工资的力度加强。

例如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越级起诉分包人、转包人、总承包人、甚至可以直接起诉建设方。

7.所以,作为一个非常专业的咨询单位,在拟定总承包合同时:(1)首先要建议建设方,摆脱《示范合同》的不利条件,当然也需要应对政府备案的要求。

(2)同时也要拟定非常完备的“补充协议”,有关条件约定清楚,束缚不诚信单位的手脚。

(3)第三,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要注意规避“阴阳合同”的界定,不要造成“补充协议”无效的情由。

这三步,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涉及较高的技巧和专业水准。

限于篇幅,无法在此进一步详述。

提请注意的是,所有工作需要从一开始亦即建设方与施工单位刚开始谈判时(正式办理招投标手续之前),就要考虑好备案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两者之间的“桥梁”。

文件做得严谨了,才能规避风险,不留隐患。

二、目前的建议目前的合同条款已经订立,合同本体的不利条款和已经造成的损失很难挽回。

为避免后续损失进一步加大,着重从三个方面提醒甲方:1.存在较大风险的条款,让甲方了解有关风险,不要触雷。

2.对于约定不明的事项,我们提供一些建议。

甲方可与施工单位协商,以补充协议或工作备忘录的形式明确下来。

3.对于本项目,一旦工程竣工、进入结算程序,甲方的所有工作一定要十分规范,不要给总包单位留下恶意起诉的借口。

一般说来,合同不完备的项目,假设总包正常结算可以获得1000 万利润,如果总包起诉、背后又有非常专业的律师指点的话,可能获得1500 万甚至2000万以上的利润(起诉后的司法审价比正常审价宽松得多,该得的钱施工单位一分钱都不会少,可进可退的项目起诉后施工单位一点都不会让步,约定不明的事项法院和司法审价单位倾向于支持施工单位)。

故此,近年来有一些施工单位特别爱走这一步(他们如果觉得甲方还有后续项目,还有指望,那么可以忍一忍;一旦觉得后面没什么指望了,动辄找借口起诉甲方);也有一些熟悉工程实务的律师乐此不疲,从超额的索赔款中获取巨额的律师费。

所以,对合同体系存在缺陷的工程项目,甲方在操作中不能不当心。

下面我们将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内容有删节)。

第二部分对原合同条款的分析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按照通用条款2.1 执行评析:1.这一条,从约定上看似乎正常,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风险。

2.按照通用条款2.1 条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包括:(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案例:1)甲方办理招标手续的招标文件中写明“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

(2)投标单位提交的预算书上总价不高,但工程量少,单价高。

(3)大家都知道,工程界的潜规则是,办理招标手续的招标文件、投标预算书都是仅供办理手续,作不得数。

所以甲方对这些文件也没有审查。

(4)工程竣工之后,结算时间刚刚超过(约定时间为3 个月),施工就起诉到市中院。

很清楚,审价时限还没过的时候,施工单位就将诉状写好了。

(5)起诉后,施工单位的结算依据就是投标预算书上的单价。

而补充协议上约定的材料价按中准价下浮3%,施工单位认为是阴阳合同,属无效约定,应按备案的主合同进行,而招投标文件是主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招投标法规定,当事人的主合同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以投标预算书上约定的固定单价应作为计算依据。

从法理上看,不能不说施工单位还有一定道理。

(6)一个蓄谋已久,一个仓促应战,结果可想而知。

这个案子甲方自己结算数据与司法审价结果相差800 万元。

一审、二审、再申诉,建设单位都处于不利地位。

(7)所以说,对于投标预算书应该当心。

3.所以,甲方在后续项目招标过程中,不仅要谈实质性条款内容,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文件也要当心,尤其是预算书上不要留下陷阱或对甲方不利的条款(绝大多数施工单位都喜欢在预算书上附加几条保护施工单位利益的话)。

可以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不仅预算书上的总价不能高(总价高,甲方会多支出一系列的费用),预算单价也应该合理。

4.对于本项目,因为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投标文件含预算书)都已经到政府备案,从合同层面是很难挽回的。

所以,操作过程中,应该当心。

具体建议如下:(1)甲方应查一下,原投标文件、预算书上是否有隐含的对甲方不利的条款。

同时查一下原预算投标的单价是否合理。

如果原来的投标单价比较低,我们不建议利用这一条来对付乙方,大违诚信的事还是不要做。

但是,万一投标预算书上的单价高于正常行情,则要慎重对待。

到目前这一步,要改变这一局面,若对方不诚信,合法改变预算书的手段基本没有(若对方讲道理,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补充约定,重新备案;但一旦提出补充约定的要求,反过来可能提醒对方),唯有在实施过程中,不要将双方之间的关系弄至不可收拾的地步,在结算阶段则不要给对方恶意起诉的借口。

(2)即使按本合同操作下来,不出任何事情,但甲方弄至如此小心翼翼的地步,还是不上算的,根源在于合同不严谨。

所以一个好的合同还是需要的,不说高枕无忧,至少甲方要主动、强势得多。

(3)提醒甲方,不能认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了“材料价格按照政府市场信息平均价执行”就没有破绽了。

目前许多材料(比如说多数安装材料、设备)没有政府信息价(至于原合同第16 条也没有补住这个洞,因为有些供应商自行在《造价信息》上公示的价格信息,比市场价高出百分之几十甚至高出一倍、二倍,更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施工单位完全有借口按照投标预算书上的单价进行结算。

所以说,若预算书上的单价高,甲方就有风险;当然,如果预算书上的单价低的话,施工单位自然不会提按预算单价结算了。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二法三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本条约定存在隐患。

直接地说,对于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不能写适用“相关规章”,原因简略解释如下:1.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大致如下:(1)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对所有人(法律规定例外)都有强制约束力。

合同内即使不写,双方当事人亦需遵守,不得背离。

(2)上海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各部委和上海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称为规章),一般对当事人不能产生强制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合同中没有约定适用政府规章,则规章不能必然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遵守,法院也可以不按照规章去判案)。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规章”,则规章变成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发生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约定的规章断案。

2.中国政府属于强势政府,历年以来,颁布的“有关规章”太多了,浩如烟海。

多数规章是为了规范市场,保护弱势群体。

不加区分地适用“有关规章”,可能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

试略举两例:(1)例一:A.本专用条款约定,由施工单位提交1000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顾名思义,施工单位不履约时,甲方可以没收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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