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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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教育部“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教育部“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实
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2.12.01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2002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留学工作方针,支持我国在外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报效祖国并为其创造必要条件,教育部设立“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以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学术休假年回国在高校从事讲学和研究,为国内创建世界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

第二条本项目面向国内进入“211工程”的高等学校,为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
动计划》服务,加快“211工程”建设,大力提高高等学校的知识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执行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提供一定数额的奖励津贴、补助经费。

第二章招聘条件
第四条招聘对象应是在国外著名大学或大学强项学科任助理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本专业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重要成就的我海外留学人才。

第五条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和高新技术、新兴交叉学科、高校重点学科,它们包括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材料科学、资源环境科学以及农业、能源、法律、经济与管理科学等。

第六条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在国内招聘高校工作期限为6个月至1年。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11.28•【文号】[87]教外综字679号•【施行日期】198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若派遣方与留学人员本人经协商同意修改经费待遇规定,可按“细则”的规定办理。

6.上述条款所提“经批准”,是指经国家教委(或国家教委外事局)、驻外使领馆、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国内选派单位(院校、所、企业等)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批准。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

为吸引更多的人才在中国工作和服务,我国各地陆续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本文提出了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旨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一条:优先面向海外知名高校或机构的留学人员招聘为吸引更多优秀的海外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我国将在招聘留学人员时优先考虑应聘者所在院校或机构的知名度和排名。

在招聘流程中,将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各类形式,向应聘者介绍该用人单位的优势和吸引力。

第二条: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和保障为吸引更多优秀的海外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我国将提供丰富多样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让留学人员尽快熟悉和融入工作环境。

我国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法规,切实保障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用人单位提供工作签证和居留手续方面,将加快办理速度,给予留学人员更多便利。

第三条: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为吸引更多优秀的海外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我国将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将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并根据应聘者的工作经验、学历和技能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用人单位还将为留学人员提供与本地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提供享受当地生活和文化的机会为吸引更多优秀的海外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我国将提供留学人员与当地员工平等享受当地文化和生活的机会。

用人单位将为留学人员提供与当地员工一样的住房、交通等配套设施,并组织留学人员参加各类文化、体育等活动,让留学人员更好地融入当地生活。

第五条:提供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吸引更多优秀的海外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我国将保护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

用人单位将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

第六条:提供优秀留学人员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机会为吸引更多优秀的海外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我国将提供优秀留学人员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机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6.12.08•【文号】•【施行日期】198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1986年12月8日发布)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

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

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遗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

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

鼓励海外留学人文档新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鼓励海外留学人文档新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海外留学人员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组织、有计划地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对加强我市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建设一支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特别是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工作或为律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国家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等五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土以上(含学土)学位人员;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二条留学人员来津工作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受聘单位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长期居留,也可以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在海外为律服务的主要方式包括:(一)到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到天津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或兼职。

(二)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到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四)接受本市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将国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究开发。

(五)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津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津投资;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4.15•【文号】人社部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6号)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中国侨联、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欧美同学会:根据3月18日召开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为充分发挥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做好2010年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现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继续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以服务广大留学人员为基础,以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服务。

积极争取更多的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创业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进一步完善留学回国政策体系1、研究起草《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二五”规划》,加快人才资源开发,加大“十二五”期间吸引海外留学人才的工作力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4.19•【文号】人社部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侨联、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欧美同学会人事部门: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建设的特需人才资源。

做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对于解决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生活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环境,吸引更多留学人才回国(来华)参与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留学回国人数逐年增加,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大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力度,逐步形成了以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工作站为主体的一批服务机构。

同时,有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海外华人华侨、留学人员团体相互联系、密切配合,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回国创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但是,现有服务工作仍然存在着资源分散、渠道不畅、水平不高、手段单一、产品缺乏等突出问题。

针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新形势,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为加大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力度,更好地为广大留学回国人员服务,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同意,现就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以方便广大留学人员为基础,以服务高层次留学人才为重点,以推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政策的全面落实为着力点,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和回国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更多优秀留学人才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我国“支持留学,鼓励留学,来去自由”政策

我国“支持留学,鼓励留学,来去自由”政策

易成教育出国留学赢在选择赢在起点中国政府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
中国政府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不同方式报
效祖国,主要采取了六种措施:
第一,不断完善和创新留学工作管理机制和选派机制,有针对性的选派国家急需的人
才以及战略需要的人才,使越来越多的留学人员进入到国外高水平的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
学习、研究和工作。

第二,确定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重点支持的几大领域,包括通信和信息技术、农业高
新技术、生命科学和人口健康、能源与环境等,加大派出非通用语种进修人才和高级翻译
人才的力度,为中国外交事业以及外贸各方面的事业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针对西部地区历年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少的情况,使派出人员既适应西部的需求,又有利于学成以后回归到西部,成为西部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第四,设立“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新世纪优
秀人才物质计划”、“入学者出国研修项目”以及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对高校人才建
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五,积极创新国家出国留学的机制,通过建立多种资助模式,如提供与国内外机构
联合资助,形成多渠道筹措留学资金的格局,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六,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和服务。

使留学人员回国和为国能干事、干得成事,积极从政策、工作、学习和生活以及他们的家属和子女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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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
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
海外留学人员关心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的振兴,具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和为国服务的愿望。

建国以来,一批批学有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成为我国科教文卫等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同时在海外学习和工作的留学人员以他们掌握的先进科技和管理知识,通过多种方式为国服务,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

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战略的实施,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科技创新的加快和国内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给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领域。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措施,吸引了大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促进了我国经济、科技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为充分开发海外留学人才资源,鼓励在海外学习和工作的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祖国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是指我在海外学习或完成学业后在国外工作的留学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以自己的专业和专业团体的优势,通过在国内兼职,接受委托在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回国讲学、进行学术技术交流,在国
内创办企业,从事考察咨询活动,开展中介服务等形式,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国家鼓励海外留学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为国服务。

(1)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2)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

合作研究可以采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的合作形式进行。

研究工作可以在国外,也可长期或短期回国内进行,国家鼓励留学人员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接受国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也可委托国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开展接受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4)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国内投资。

(5)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国内用人单位培养各类人才。

(6)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西部地区从事技术引进、科技考察、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国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资金支持。

(7)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注册中介机构,为国内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中国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建立从事为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除上述方式外,鼓励留学人员在服务实践中创造更多的方式为国服务。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为国服务的各种活动。

三、国家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提供政策保障。

(1)国家在各学科和技术领域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提供方便。

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按国家现行规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

(2)按照国际惯例,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的合作单位要给付合理报酬。

对短期聘用的留学人员,单位可根据其
业绩大小,经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报酬。

对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

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3)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人才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拨出专款对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对从事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和短期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根据承担的项目和任务,经申请批准,国家或地方政府及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投入。

(4)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

保障留学人员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

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预先与合作单位商定,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分享。

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5)国家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

鼓励到国内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享受优惠政策。

在国内创办企业的,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支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服务。

(6)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

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
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对申请在华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

上述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及各地厅局级人事部门的证明文件。

对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可凭中国护照、副省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证明,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入托及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7)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创办企业、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等,根据需要招聘大学本科以上工作人员,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帮助,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四、海外留学人员在为国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表彰。

对在为国服务活动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在鼓励、支持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中做出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的领导。

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的有关政策,保证兑现落实。

要及时研究解决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交流开展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
务工作的经验。

各级人事、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把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切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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