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关于鼓励新增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措施》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政府令第302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2020年9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相关设施,不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停车设施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有序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停车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及投融资安排,落实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资金。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停车设施建设投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尺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研究,决定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集中修改,对4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单独修改;宣布废止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集中修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作如下修改:将“三、严格征地工作程序(一)认真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包括事由和日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武汉市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武汉市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武汉市作为中国中部的重要城市,人口数量快速增长,城市交通压力也随之增加。
为了更好地解决市民的停车需求和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武汉市政府对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了最新修订。
以下是对该指标的详细介绍。
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是根据武汉市人口数量、交通情况、建筑物类型等多个因素考虑制定的。
新的指标旨在提高城市停车设施供给水平,方便市民出行,减轻交通拥堵状况,提升城市发展的整体品质。
根据新的指标,住宅类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标准如下:1.普通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应配建1个全天停车位;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每增加10平方米要增加0.2个全天停车位。
2.高层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应配建0.5个全天停车位;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每增加10平方米要增加0.1个全天停车位。
3.公寓/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4个全天停车位。
4.商场/超市/娱乐场所: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8个全天停车位。
5.餐饮场所/酒店: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6个全天停车位。
6.学校/医院:根据学校或医院规模和行业标准进行停车位配建。
此外,停车配建指标还规定了停车位的配套设备要求,包括停车位宽度、长度、道路宽度、周边环境等。
并且,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也要求停车场规划和设计时要注重人性化,方便行人和残疾人通行,并合理布局电动车充电桩等新能源车辆设施。
新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的出台,意味着武汉市政府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重视和力度。
通过合理的配建标准,可以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市民的停车体验。
同时,这也对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改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新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在实施中可能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新的规定需要建筑物开发商提供相应的停车位,这会增加建筑物的成本,对开发商的经济利益形成一定影响。
另外,一些老旧建筑物无法满足新的配建标准,如何解决这些老旧建筑物的停车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武政办〔2023〕11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3〕1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5日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工业上楼”,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亩产水平,防范产业空心化,推进全市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制造强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新型工业化基本规律,充分盘活工业用地资源,充分对接优质工业企业需求,因地制宜开发建设一批容积率较大、建筑高度较高、楼层数较多的工业楼宇,打造节约、集聚、高效的制造业发展空间格局,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到2025年,建成工业楼宇200万平方米以上,新贡献工业总产值200亿元以上,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家以上。
二、建设规范(一)产业导向聚焦产业链关键、核心和缺失环节,坚持“一楼一主导产业”,遴选满足环保和安全要求,国家及省市鼓励发展,适宜在高层厂房生产的低能耗、低排放、低噪音、低震动“精密小轻”产业,重点发展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高端医疗器械与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与空天信息、时尚消费等优势产业,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量子科技等新兴产业和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未来生物制造、下一代网络、精准医疗等未来产业。
(二)建设方式可采取新供地、更新改造(含拆除重建)、提容改造(含增加建筑物)等方式建设。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7〕4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7〕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对于在本市购买、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且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我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或者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三、社会力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规划要求,且验收合格的交(直)流充电站(桩),按照项目投资额和充电桩功率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2020年12月30日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实行综合治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的各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及停车设施共享等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有关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的违法行为,并负责维护全市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相互共享管理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性停车的行为,并对停车收费管理及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产权人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停车设施进出口道路消防通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
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摘要】东湖高新区作为一个重要的科技创新基地,项目规划与建设一直备受关注。
在项目建设中,停车位配建标准是一个关键因素,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出行便利和交通拥堵的解决。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评估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合理性,并分析其对城市交通发展的影响。
【目录】一、东湖高新区建设与停车位需求增长1.1 东湖高新区建设背景1.2 停车位需求与城市交通拥堵状况二、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合理性2.1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定义与适用范围2.2 标准的制定依据与流程2.3 标准的合理性评估三、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对城市交通发展的影响3.1 减少交通拥堵,提升出行效率3.2 促进公共交通发展,减少私家车使用3.3 提升城市形象,吸引优质人才四、个人观点和理解4.1 对于停车位配建标准的看法4.2 对于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的期望【正文】一、东湖高新区建设与停车位需求增长1.1 东湖高新区建设背景东湖高新区作为武汉市乃至全国的科技创新基地,吸引了大量的高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入驻,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2 停车位需求与城市交通拥堵状况随着东湖高新区的规划与建设,人口和车辆数量也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
如何合理解决停车位需求,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交通拥堵现象日益严重,停车位供给不足成为制约城市交通发展的瓶颈。
二、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合理性2.1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停车位配建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项目规划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和用途,规定相应的停车位配建比例和布局要求。
在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中,制定合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至关重要。
2.2 标准的制定依据与流程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通常基于对人口、车辆流量和交通状况等多方面数据的分析和调研,并结合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制定。
在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中,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规划和可持续性。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规〔2015〕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规〔201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缓解我市停车设施短缺的压力,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经研究,现将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市国土规划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及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衔接关系等因素,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和周边用地、交通条件,抓紧制订停车设施建设规划,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在停车泊位需求量较大的区域,要结合周边项目建设,在其应配建的停车位之外,规划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并将其纳入供地条件,由开发单位负责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增停车设施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泊位数占总量的10%—20%。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动员辖区停车泊位不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利用本机关、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用地,通过自行投资、联合投资、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等形式,因地制宜建设停车设施,满足本机关、本单位、本住宅小区停车需求;同时,要通过整合辖区土地资源,引入社会资本,强力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在用地面积不太充裕的地区,提倡优先考虑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对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其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照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希望参与建设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在已建成的社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引入企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收益分配由业主委员会与投资企业约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办公配套设施建设停车设施,也可引进企业建设停车设施,并依法办理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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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新增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鼓励老旧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新建停车设施
积极鼓励老旧小区新建停车配套设施,解决配建停车位不足的问题。
在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新建停车配套设施的按照《关于老旧小区新增停车配套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武土资规规[2014]1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
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
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自身用地范围内新增立体停车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原规划审批的停车设施未改变用途;实际停车泊位数量低于现行停车配建标准,无法满足自身停车需要。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增配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办理停车设施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不计容、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确需办理停车设施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的,参照公共停车场土地供应办法办理。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
三、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纯公共停车场的,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在停车设施缺乏的区域,选择合适的用地,向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公共停车场。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该用地符合相关用地规划后,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建设主体,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此类项目按街巷用地(公共停车场)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工业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地面权属不变,地下土地权属依法确定给停车场建设单位。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按照《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37号令)确定。
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停车库建筑面积按照单个泊位面积×总泊位数×50%计算。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
四、鼓励新建建筑超配停车泊位
新建建筑超配的停车设施应在满足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不对项目规划平面布局、交通组织等造成影响。
对新建建筑超配停车泊位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优惠措施,按项目所在区域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优惠标准。
一类区域(一环内)对于项目超配的停车位(地下停车场)实行8000元/泊位的配套费减免。
二类区域(一环与二环之间)对于项目超配的停车位(地下停车场)实行5000元/泊位的配套费减免。
三类区域(二环与三环之间)对于项目超配的停车位(地下停车场)实行3000元/泊位的配套费减免。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