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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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相关论文1500字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相关论文1500字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相关论文1500字我们都知道,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法律与道德的1500字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法律与道德的1500字论文篇一:《法律与道德评价》摘要:法律实证主义以恶法非法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对立,并以此形成独立的法学流派,但因恶法亦法的主张褒受误解和之一,然而,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在逻辑要求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并以此确立公民的守法义务。

关键字:道德评价;守法;义务一、实证主义与法律权威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的联系,并以此得出了恶法非法的观念。

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与社会事实问题才是关于法的定义的核心问题,并由此得出了恶法亦法的观念。

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权威的来源。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正如凯尔森所说:“若实在法从自然中获得其效力,那么实在法就根本不具有自身的效力,人们就只应服从自然规范”。

人们甚至可以得出:恶法非法,不应当是法律的法律就不是法律,我们不仅可以批评它,也可以违反它。

而和现实中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和评价有很大差距,自然法在把法律权威交给道德的正当性时,已经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

法律实证主义则把是与应当是做了区分,认为不应当以应然的法律来否定实然的法律,法律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是有区分的,并从强制性的一面解读法律的权威性,使法的权威性回归到了法律的自身特征上面去。

法律的权威不来自法律的道德正当性,而来自法律自身的强制性。

如安乐死问题,现行大部分国家还是禁止安乐死,可如果从自然法角度,我们可能得出安乐死的道德正当性,由此得出可以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如何维护法律权威性,便需要依靠法律自身的强制性。

二、法律的道德评价问题关于实证主义法学派“恶法亦法”最大的误解是二战,认为实证法律思想是二战纳粹集权专制的思想根源,这一点已经被很多学者质疑。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概括与评析角度总结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概括与评析角度总结

第一部分:道德与法治的概念及特点1. 道德与法治的概念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地遵循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和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法治是指国家依法治国,公民依法行为的一种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和法治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2. 道德与法治的特点道德具有自觉性、内在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人们在道德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往往是内心真诚的自觉行为,是从内心发出的自觉的行为规范。

而法治则具有强制性、外在性和特定性的特点。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人们必须顺从法律的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部分:道德与法治的关系1. 道德与法治的内在关联道德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而法治是国家依法治国的一种方式。

道德与法治有着内在的关联,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需要遵循道德规范,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保持公民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 道德与法治的相互作用道德与法治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良好的道德风尚能够促进法治的健全发展,而健全的法治也能够推动道德建设。

道德的内在力量和法治的外在约束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部分:道德与法治在学生中的培养和实践1. 学校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学校是培养学生道德素养的重要场所,道德教育应该贯穿于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学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感、道德意识和道德能力,引导学生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学校法治教育的重要性法治教育是培养学生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的根本途径。

学校应该通过各种课程和活动,让学生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增强学生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3. 学生道德与法治实践的意义学生应该将道德与法治的理论知识付诸实践,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学生参与道德实践和法治实践,不仅可以促进学生个人素质的提升,也可以为社会健康、和谐和平稳的发展做出贡献。

职业本位主义的道德评析与法律遵守

职业本位主义的道德评析与法律遵守

职业本位主义的道德评析与法律遵守职业本位主义是指在工作中,个体以职业角色为中心,按照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进行行动和决策的一种职业道德理念。

职业本位主义不仅是一种道德理念,更是一种法律遵守的基础。

本文将对职业本位主义的道德评析与法律遵守进行探讨。

职业本位主义要求职业人员做到公正。

公正是一种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准则,职业人员应该在工作中坚持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不以私情影响公正判断,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职业本位主义要求职业人员做到廉洁。

廉洁是指职业人员在工作中不谋取私利,不收受贿赂,不以权谋私,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持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为社会树立正直的榜样。

职业本位主义要求职业人员做到公平。

公平是指在工作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对待每个人都应该一视同仁,不因任何私人关系或地位差异而对待不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职业本位主义还要求职业人员坚守职业操守和职业规范,做到言行一致,诚实守信,不违背职业道德准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伤害他人利益,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

除了道德层面,职业本位主义还具有法律遵守的重要意义。

职业人员作为社会成员,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保护合法权益,不得有违法行为。

职业本位主义要求职业人员不得在工作中违法犯罪,不得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不得以违法手段谋取私利。

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一个合格的职业人员。

职业本位主义是职业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是一种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行为规范。

职业本位主义不仅是对个体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对整个职业群体的规范。

只有每个职业人员都能做到职业本位主义,才能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提升职业素质,为社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只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才能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保护集体利益,维护社会安定。

所以,职业本位主义的道德评析与法律遵守,对于个体职业人员和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江歌法律案件评析(3篇)

关于江歌法律案件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2016年11月3日,日本留学生江歌被害事件震惊全国。

该事件中,江歌因帮助室友刘鑫与凶手陈世峰发生争执而被刺身亡。

此后,江歌的母亲将刘鑫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涉及道德冲突、法律适用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道德冲突与法律适用的视角对江歌法律案件进行评析。

二、道德冲突的体现1. 同居关系与道德伦理江歌与室友刘鑫的同居关系在道德伦理层面存在争议。

一方面,江歌作为女性,在异国他乡与男性室友同居,可能面临道德压力。

另一方面,刘鑫作为江歌的室友,在得知其遭遇危险时,未能及时提供帮助,这在道德层面存在缺失。

2. 江歌母亲与刘鑫母亲的矛盾江歌母亲将刘鑫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这体现了两家人在道德观念上的冲突。

江歌母亲认为,刘鑫及其母亲未能及时救助江歌,对江歌的死负有责任。

而刘鑫母亲则认为,刘鑫已经尽力救助江歌,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适用的探讨1. 民事责任认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江歌案件中,陈世峰作为凶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于刘鑫及其母亲,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

2. 刘鑫及其母亲的法律责任在江歌案件中,刘鑫及其母亲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从法律角度分析,刘鑫及其母亲在江歌遇害过程中,未能及时救助江歌,存在一定过错。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过错程度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

3. 民事赔偿数额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江歌案件中,江歌母亲提出的赔偿数额较高,而刘鑫及其母亲则认为赔偿数额过高。

对此,法院需综合考虑江歌的死亡原因、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四、结论江歌法律案件涉及道德冲突与法律适用等多个层面。

在道德层面,江歌与室友刘鑫的同居关系以及两家人之间的矛盾引发了广泛争议。

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的辩证关系

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的辩证关系

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的辩证关系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是社会行为规范的两个重要方面。

伦理道德强调个体内心的良心和道德价值观,而法律规范则是国家、社会对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定。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但又有一定的区别和冲突。

在探讨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的辩证关系时,不仅需要考察它们的共性和特殊性,还需要思考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的共性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都是社会行为规范的两种表现形式,它们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无论是伦理道德还是法律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手段,都要求人们遵守基本的道德原则,如尊重他人、保护人权、诚实守信等。

同时,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都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的特点,适用于所有人,不受个体意志和情感的左右。

二、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尽管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有一定的共性,但它们也存在一些根本的区别。

伦理道德强调的是一种内心的道德自觉和责任感,是个体自行决定和遵守的规范。

伦理道德是基于人的内心感受,具有主观性和个体差异性,往往被视为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准则。

而法律规范则是国家、社会通过立法和执法进行的外在强制,是针对特定行为的明确规定和制度安排。

法律规范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内心是否认同。

此外,伦理道德表现为一个人对他人行为的评价和判断,强调的是出于道德准则的善恶、对错的判断,而法律规范则更注重的是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

伦理道德可以超越法律规范,要求人们高于法律底线去思考、做出正确的道德抉择,而法律规范更多的是针对特定问题作出明确的行为规定,为社会稳定和公正提供基本保障。

三、如何协调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并非总能完美地契合,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常常会出现各种冲突和矛盾。

在此情况下,协调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构建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需要强调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培养个体的道德自觉。

道德法律案例评析(3篇)

道德法律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道德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一起因道德与法律冲突引发的案例为切入点,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评析。

案例:某市居民李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

张某在争执中推搡李某,导致李某受伤。

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行政拘留。

然而,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1.道德与法律的定义道德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恶、美丑、正义与邪恶等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2.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区别①来源不同:道德源于社会风俗、宗教信仰、传统习惯等,具有自律性;法律源于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

②调整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更广,包括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等;法律调整的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

③实施方式不同:道德主要依靠舆论、良心、习惯等手段实施;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

(2)联系①相互依存: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没有道德的社会,法律难以实施;没有法律的社会,道德难以维护。

②相互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确立有助于道德的传承。

三、案例评析1.道德层面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背了道德规范。

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而张某在争执中推搡李某,不仅伤害了李某的身体,也破坏了邻里关系。

因此,从道德层面来看,张某的行为应受到谴责。

2.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尽管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行政拘留,但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仍应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3.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本案中,道德与法律发生了冲突。

从道德层面来看,张某的行为应受到谴责;从法律层面来看,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1、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1)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辅相成,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

(2)我国法律体现并且维护社会主义道德。

(3)社会主义道德补充着我国法律不足,支持、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4)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来,有助于人们自觉做到守法、护法。

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1)二者的实现手段不同。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道德同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来维持。

(2)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要广泛得多,所以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并不完全一致,有严格的区别。

2、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1)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联系。

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德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建立、维护、实行德治的保障;法治是德治的最基本体现,德治又可以推动法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治理好国家。

(2)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区别。

第一,范畴不同。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

第二,实现手段不同。

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3、建议和启示(1)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惩治腐败,加大反腐力度。

(法)(政府)(2)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风建设,加强党风建设。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从根本上根治腐败。

(德)(政府)(3)公民要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控告,检举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法)(公民、青少年)(4)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法)(公民、青少年)(5)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观念。

八下政治14.2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八下政治14.2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三)道德弥补法律不足
联系(3)
道德弥补法律不足
具体体现
道德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 面,深入人们的心灵,以特 定的方式在更广的范围内约
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
体现、维护
我国法律
社会主义道德
补充、支持、促进
法律和道德相互关系的启示:
• 对国家的重要启示: 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的,必须把依法
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国家和社会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 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 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 规范作用,又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对青少年的启示(要求)
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
我国法律体现并维护社会主义道德
(一)法律体现并维护道德
联系(1)
具体体现
法律体现并维护道德
法律的强制力有利于形成 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人 们的道德水准。
案例二:
“110吗?我们撞坏了路灯……”《成都日报》的一则 报道,给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蔡欣芸与丈夫徐廷生清 晨驾车去接一位朋友,倒车时不慎撞坏街边一盏路灯,但没 人看见。送走朋友后,他们立即返回事发现场,在寻找路灯 管理单位未果的情况下拨打了110。之后,经巡警指点,夫妇 俩先到街道办事处了解到管理单位,再联系问清了具体负责 的公司,然后主动上门赔偿,并谢绝了公司因感动于他们的 自觉精神提出的折价意见,照4980元的灯价加安装费全额赔 付。
从中可以看出这两者有什么共同点?
一、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点
法律
法律特殊的行为规范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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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评析作者:贺兴东刘明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古往今来,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伴随着人类社会从野蛮逐步走向文明。

尽管道德与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手段上存在诸多的不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在作用发挥上是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但在实践中,彼此发生冲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如果说道德是唤醒人们心中的那份良善,法律就是震慑人们心中的恶念,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我国法治社会的现代化建设举足轻重。

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证存在着丰富的理论渊源,在本文中,笔者将以古典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论战的解读为视角,通过将国内外理论界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不同观点进行阐述,在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法律道德论战社会规范作者简介:贺兴东,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刘明亮,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01-02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在这一点上,法律强调的是国家意志,是依靠“国家暴力”打击犯罪行为,具有强制性,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而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

它以善恶为标准,通过舆论导向、内心信仰和民族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是调整人与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

如果法律的定义是强制性,那么道德就更侧重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即自律性。

总的来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而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千百年来,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孰轻孰重的问题争论不休,在这个过程中道德与法律逐步由相斥走向融合,共同推动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主要观点以西方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卢梭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强调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的本质就是人类理性。

人类理性就是人们内心深处的正义,博爱,平等。

而理性的体现就在于人们追求真理,追求自由。

其中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

豍因此,他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法律应建立在理性之上,任何违背理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从政治或社会契约来考察事物,如缺少了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是虚幻的。

豎因此他认为,建立社会契约,就要反映绝大多数人内心中的那份良善。

遵从内心那份正义的法则,而法律是在人们内心的正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综上所述,古典自然法学派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主要观点是:法律源于道德,源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正义与良善。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人的理性相符合,与社会高尚的道德标准相符合。

违背理性的法律就不能被应用于整个社会之中。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主要观点19世纪到20世纪,伴随着理性主义的弊端逐渐显露,以边沁,奥斯丁,凯尔森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批判古典自然法学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源自于主权者的命令,不论在道义上是否好坏,人们都要去执行,并严格区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因此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思想是:严格分开“法律的应然性”和“法律的实然性”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

他们认为法律的制定仅仅依靠主权者的命令,法律的行使依靠的是国家的强制力。

至于道德,价值观念不应与法律混为一谈,否则会使法律丧失神圣的价值。

同时不应从道德或是政治的角度去评价法律。

这样的观点在凯尔森所著的《法和国家概论》一书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他强调:道德是一种劝告和忠告的性质,人们可以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国家的法律是一种命令,人们则一定要遵守。

豏因此,无论法律在道德上是善是恶,只要颁布出来,人们就要无条件的服从。

权威至上,法律至上。

综上所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区分了法律的应然与实然,主张法律与道德的相分离,强调法律的工具性与独立性,同时主张“恶法亦法”,对后世形成了深远的影响。

三、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要观点的评析(一)对古典自然法学派观点的评析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法的功能和价值就在于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在于实现自然理性的秩序和正义,衡量和评价法律的标准是自然法则,从而鼓励人们追求真理,追求自由,张扬个性。

有利于人们的思想解放并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但是,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一方面道德强调了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而这种力量是抽象的,让人难以把握的。

而法律更强调依靠国家强制力,这种力量是具体的,确定的。

因此,将道德完全置于法律之上,就显得不合时宜。

另一方面,人的理性带有相当程度上的主观色彩,是非善恶在不同人从不同角度来看具有不同的定性。

继而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而法律的存在更强调它的普适性价值,不是针对特定群体的少数人,而是面向整个社会大众。

同时法律应当为广大人民提供精神和行为上的指引,这就要求法律具有无上的权威性,因此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势必会排斥行为主体的主观性。

在这一点上,与自然法学派的理性至上又是相矛盾的。

(二)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观点的评析分析实证法学强调法律的权威,强调法律的独立品格,将法律的地位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有助于人们对法律真理性的理解。

同时,建立一套具体而明确的规则系统,使得法官可以依法而治,有助于法律程序正义的实现。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局限性就在于,一方面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只考虑法律与国家,法律与主权者的命令的密切联系。

却忽视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价值观念的密切联系,使法律的研究仅限于法律规定而忽视了法律的内容。

而过分强调法律的技术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又使得法律丧失了对善良,公平,正义的维护,丧失了法律的人文主义关怀,使得法律成为统治阶级控制人民的工具,同时法官在裁量案件时,如果没有正确的价值观的指引,极易导致法律走向另一个极端,进而导致恶法的横行,二战时的纳粹德国出台了一系列种族歧视的法律法规,对欧洲地区的犹太人进行了肆无忌惮的杀戮,恐怕就是分析实证法学走向极端的一个明显的例证。

另一方面,社会生活具有纷繁复杂性,法律不可能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解释了法律具有滞后性。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强调的“权利义务制裁”说在刑法方面具有可取之处,可是对于婚姻,家庭,人际交往等方面就会显得力不从心。

四、关于我国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展望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关系下的产物,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只不过法律运行的力量在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道德则是依靠人们内心深处对真善美的敬畏与推崇,进而自发的去遵守。

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和维持秩序时,都不可避免的应用这两种手段,因此二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相反二者具有互补性,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一方面,需要将法律道德化。

法律具有普适性和确定性的特点,可以建立一个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社会规范,这就可以弥补道德准则在约束力方面的不足。

但是法律毕竟不能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婚姻家庭上,人际交往上,人们更多依靠道德作为行为标准。

因此需要将法律规范融入人们的道德观念之中,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采用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

在这个基础上,循循善诱,使整个社会主体遵守法律,信仰法律。

进而推进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

另一方面,需要将道德法律化。

道德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大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可以说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

同时道德强调的是依靠社会主体的自觉认识,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而这两点又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因此将道德融入立法之中,使道德上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进而增加道德的约束力。

比如《宪法》规定,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又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是社会主体交往的最高行为准则。

将社会重要道德法律化,增强了道德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这也体现出,道德是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因此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无论是法律亦或是道德,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都离不开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正如“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当下的中国,人民生活日益富足,“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呼声日益迫切,因此国家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内德外法,德法并举”是建设和谐社会、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

耶林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称之为“法理学的好望角”。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研究的永恒命题。

五、结语法律是显露的道德,而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无论是法律亦或是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调整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二者有着共同的社会环境,共同的社会主体,共同的行为规范。

因此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以实现两者的相互补充,相互保障,进而相互转化,才是建立大同社会的必由之路。

而当下的中国,只有将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进而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才会真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而未来广袤的中国大地,必将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而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必将在这一片广阔的蓝天下,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注释:豍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人民出版社.2005 .豎卢梭.社会契约论.四川教育出版社.2008.豏凯尔森.法和国家概论.人民出版社.2006.参考文献:[1]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黄文艺.法律的概念.复旦大学学报.2012(1).[4][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著.法理学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5]吴哲.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评析.吉林大学学报.2012(12).[6]曹榕飞、姚玫宇.自然法学派.法制与社会.2013(2).[7]商鹏.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探究.法制与社会.2012(11).[8]谭建华.浅议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中的作用.江西社会科学.2000(7).[9]高志明.法律与权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10]刘佳.程序正义中的道德法则.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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