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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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3 号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立的、以商品房为标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本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开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和商业用房等。

第二章商品房的销售第五条开发商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内容,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销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积、户型、位置、价格、房型、面积尺寸、配套设施等。

第六条开发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许可证、施工、验收等手续,确保商品房的品质和合法性。

第七条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购房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购房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商品房,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商品房的销售可以采用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

线上销售可以采用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方式,线下销售可以采用店面销售、现场展示、预约看房等方式。

第九条开发商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体系,为购房者提供完善的服务。

购房者应当如实了解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品房定金。

第十条商品房的销售不得存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商品房的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开发商和购房者写成形式一致、内容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法律效力强的合同。

第三章商品房的销售方式第十二条商品房的销售可以采用线上或者线下的销售方式。

线上销售可以采用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方式,线下销售可以采用店面销售、现场展示、预约看房等方式。

第十三条开发商可以采用多种销售方式,但不得利用不合理的销售方式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为例,对民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探讨,旨在揭示民事法律案件的特点,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王某发现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为此,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2.合同是否有效?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案件分析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在本案中,被告在宣传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原告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构成欺诈。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的损失包括购房款、利息损失以及为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房地产市场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其涉及的纠纷类型多样,处理方式复杂。

本文旨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规定性说明,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合同效力确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

二、违约责任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因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

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大小应根据实际损失、合同条款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房屋质量争议购房者对商品房的质量有异议时,可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

如开发商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在此过程中,专业机构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是重要证据之一。

四、交房时间延迟对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日支付违约金,并可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违约金的计算应基于合同中的约定,如无明确约定,则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五、预售许可与规划变更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屋,或者房屋交付后与原规划设计存在重大差异,均构成违约。

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或要求开发商按照原规划设计重新建设。

六、产权登记问题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应在法定期限内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产权登记延迟,购房者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解决途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建议双方首选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需遵循法律法规,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7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7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7篇篇1一、引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本解释旨在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保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秩序。

二、买卖双方及标的物买方为购房者,卖方为开发商或其他拥有合法产权的单位。

商品房为新建或在建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等。

买卖双方应明确标的物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等。

三、合同订立及效力买卖双方应按照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买卖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订立及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四、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一)房屋交付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给买方。

如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在接收房屋时,应检查房屋的状况,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卖方沟通解决。

(二)产权登记卖方应在房屋交付后一定时间内协助买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是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重要程序,卖方应履行相关义务。

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产权登记无法完成,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一)合同履行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如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1. 卖方未按时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买方的实际损失。

2. 买方未按时支付购房款,应支付违约金。

如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超过约定时间,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六、其他条款(一)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2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房买卖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释义与原则1. 本合同所指的商品房是指由乙方合法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房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和作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和作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和作用
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是一种合同,是买卖双方依法订立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当
事人约定、互相发生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作为
消费者在市场中购买商品房,而卖方则作为开发商将商品房转让给买方。

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即构成买卖合同。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首先,合同约束买卖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约定了商品房的具体细节、价格、交付时间、
质量标准等各类要素,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了双方的行为。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追究违约责任。

其次,买卖合同保护买方的权益。

买方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
对称、力量不对等等因素,可能存在被卖方侵害的情况,例如合同欺诈、
质量不符等。

而买卖合同作为法律文件,赋予买方相应的权利,保护其合
法权益。

最后,买卖合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商品房购买是市场经
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购房合同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稳
定具有重要意义。

买卖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不
正当竞争、维护社会和谐。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合同,约束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它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可以保护买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合法签订、合规执行买卖合同显得尤为重要。

(完整版)《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完整版)《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盖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盖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盖章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盖章意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售商品房的双方(即买方和卖方)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合同。

其中,买方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表示同意合同条款,而卖方则需要加盖公章来证明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盖章的意义在于确保该合同的合法有效,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名称:应明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2.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买方和卖方的名称、住所地/营业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

3.商品房基本情况:包括商品房名称、楼层、面积、户型等信息,并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4.商品房的价款及付款方式:应明确商品房的总价、首付款、贷款等金额数额和付款方式。

5.商品房交付时间及交付标准:应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房屋交付标准。

6.商品房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的移交:应明确并移交交房前需要的权属证书和其他必要证件。

7.其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买方和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盖章的注意事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双方当事人的盖章:买方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表示同意合同条款,而卖方则需要加盖公章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2.盖章前需仔细查看合同:双方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注意对于自身权益的保障。

3.保管合同:双方应妥善保管好签署的合同和所有相关资料,避免遗失或损毁。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盖章是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重要环节,也是双方权益得到保障的必要步骤。

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清楚合法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在加盖盖章前进行确认。

卖方应注意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确保该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应在自己的章上加盖负责人签字,表明自己同意该合同的所有条款。

《预订商品房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

《预订商品房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

事 人订 立 的是 本合 同而非 预 约合 同 。有 学者指 出 , 当 事 人 的约 定 是否 为预 约 , 不是 以当事 人 是否 使用 预约
的字 眼为 唯一 的判 断 依据 , 是契 约解 释 的 问题 。如 而
预订房屋协议书是 以签订预售特定 的在建房屋 为标 的的合 同,其标 的不是 给付 房 屋 的行 为本 身 , 而 是实践 当事 人承 诺 的订 立合 同的定 约行 为 , 因此 , 它
本 身不 是买卖 合 同 。 而房 屋预 售合 同则 是 以买卖 特 定 的在建 房 屋 为标 的的 合 同 ,本 身 就 是 买卖 合 同 的一
种; 而且 , 者在 存续 时 间上 存在 先后 顺序 , 有 预订 两 先 合 同, 有预 售 合 同 , 订预 订 合 同的 目的就 是 为 了 再 签 订立 预售 合 同 , 签订 预售 合 同则 是履 行 预订 合 同约 而
同。 说认 为预 订协 议书 属于 预约 合 同 。 通 笔者 认 为 , 预
定协 议书 实 际上是 一种 预 约合 同, 与一般 的仅 仅表 它
明当事 人 有订 立合 同倾 向的意 向书 不 同 , 它有 明确 的 内容和 标 的 ,而 意 向书仅 仅 表 明法 呈 人希 望 订 立 合
同, 但对 具体订 立何 种 内容 的合 同, 并未 具体 表 明 。
于成 立本 约 , 当事 人所 以不径 订 立本 约 , 主 要 理 由 其
当系 因法 律 上或事 实上 的理 由, 订立 本约 尚未臻 成 致 熟, 乃先 成 立预 约 , 相对 人 受其 拘 束 以确 保 本 约 的 使
2 .。期
67 4 期
维普资讯
来订 立 本约 的类 型 , 到 构成 本 约要 约 的要 求 , 达 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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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应用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

但对
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

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

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

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

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

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

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

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

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
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

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

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

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

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
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

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

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

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

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

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

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

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

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

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

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

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
1、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问题,审理时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

如果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现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进行赔偿,
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上,着重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

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这类纠纷,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3、.抓争议的主要焦点。

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会有几种乃至十几种诉讼请求。

在调解时,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调解成功的可能。

如我院审理的李某等商户诉黑龙江长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有十一项,但经过与合同对比分析,合法的请求只有三项,而在这三项的合法请求中最主要的是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

抓住这个主要争议焦点,法官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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