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职称
专业监理工程师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职
称及以上的有1人得1分,2分封顶。
2分
信用标
信用分
“信用标”分值的计算公式为:投标企业“信用标”得分=[企业信用基准分+
10分
本企业上年度信用分值/上年度监理企业信用分值最高分X5分]+[个人信用基准分+投标总监上年度信用分值/上年度监理行业个人信用分值最高分×2
分]O
公式中企业信用基准分的计算方法:上年度信用评价成果为80分及以上的,
可得信用基准分2分,上年度信用分值为60分的,信用基准分为0分,60-80分之间的,按照插值法计算,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总监个人信用基准分(最高1分)的计算方法仍按《扬州市国有投资项目“三合一”综合
评标办法(试行)》(扬建工(2014)28号)执行。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项、3.4.2项规定
投标报价
无下列情形之一:(1)低于成本;(2)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3)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4)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的规定
投标安全承诺书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投标函签字盖章
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除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外,上述方法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概述综合评估法是一种常用的评标办法,适用于各类采购项目。
该评标办法综合考虑了招标文件中所列评标指标的各项内容,对各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商务条件、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中标人。
二、综合评估法的步骤1.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2.评标指标确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确定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应包括技术能力、商务条件、价格等方面的内容。
3.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条件、价格等方面。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每一项评标指标进行评分。
4.综合评估:评标委员会根据各项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
综合评估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其他方法进行。
5.中标人确定: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应是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三、综合评估法的优点1.全面考量:综合评估法综合考虑了技术能力、商务条件、价格等因素,能够全面评估各投标人的综合实力。
2.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审过程都能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能够客观地评估各项指标。
3.灵活性:综合评估法可以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进行调整和优化,满足不同项目的评标需求。
四、综合评估法的局限性1.主观性:评标委员会的主观判断会对评标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存在个别评委主观偏向的情况。
2.评标指标的确定:评标指标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确保评标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加权平均法的不确定性:加权平均法对各项评分进行加权处理,权重确定的不准确可能会导致评分结果的偏差。
五、改进综合评估法的措施1.提高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评标委员会的公正、公平。
2.完善评标指标的确定方法,确保评标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是常用的采购招标中评标办法之一,用来评价采购商
报价报价者的报价质量,水平最高者最终获得合同。
该评标办法是依
据各项评审指标,综合评定供应商报价质量水平,确定最优选项的科
学有效的方法。
它主要分为价格评标与技术评标两步进行,其基本特点是将多个
工程指标结合在一起给出总的得分,决定该项目的最佳供应商。
首先,要细化评价指标,确定每个指标所占的权重,进而确定指标总得分;
如果一把报价优于所有其他报价,该报价者就可获得合同,同时表明
该采购招标程序的完成标准为“最低价格+优异技术质量”。
使用综合评估法的好处是可以比较综合的准确评估出商家的服务
与质量。
它将多个指标,如价格、性能、服务、质量、进度等汇集形
成技术指标,再放到总体的得分中,较为全面的评价出一家商家所提
供的服务与质量等。
与之相比,综合评估法也有其不足之处,即执行会稍显复杂多步,时间上也会较慢。
但是正是因为这种多步复杂的过程,才能给出精准
的技术指标总值,从而更好的确定采购招标最佳选择。
总之,综合评估法是多评价指标结合在一起并给出总的得分,用
于评判投标方报价质量,确定合同最优选择的一种科学有效的方法,
是采购招标中重要的评标办法之一。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介绍评标办法是在招投标过程中,用于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的一种方法。
通过评标办法的运用,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人的资质和能力,以确定最佳中标人。
综合评估法的原则综合评估法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评标办法应确保投标人的评估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没有歧视或偏见,并且全程记录以防止不端行为。
2. 透明度:评标办法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应该明确、透明,使参与招标的各方能够理解评估过程和结果。
3. 公示公告:评标办法的实施应当通过公示公告的方式告知各参与方,确保评标过程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4. 有效性:评标办法应能够准确判断投标人的能力和资质,以便选出最有能力完成项目的中标人。
综合评估法的步骤综合评估法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资格预审: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这一步骤通常涉及对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
2. 技术评估: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其技术能力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评估内容可能包括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技术专家的评审。
3. 经济评估:对技术评估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经济评估,评估其价格合理性和经济实力。
评估内容可能包括投标文件的价格分析和财务状况的评估。
4. 综合评定:根据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佳中标人。
综合评定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其他综合评定方法。
注意事项在制定和执行综合评估法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法律合规性:评标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评标委员会:评标办法的执行通常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并遵守评标规则和程序。
3. 文件保存:评标办法的执行过程应有完整的文件记录,包括评标委员会的决议、评标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以备后续审查和核查。
4. 公告公示:评标办法的执行结果应通过公告公示的方式告知各参与方,确保结果的公开和透明。
总结综合评估法是一种用于评价投标人综合能力的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一种常用的评标办法,它将多个评审标准综合考虑,综合评估项目的质量、性能、价格等多个方面,从而得出最终的评审结果。
综合评估法具有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等优点,在实际评标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综合评估法通常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技术评估,然后是价格评估。
在技术评估环节中,评审人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
评审人员可以根据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实用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分值。
技术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投标人在综合评估中的权重。
在价格评估环节中,评审人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价格进行评估。
评审人员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评估方法,对投标人的价格进行比较。
通常情况下,评审人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权重,将价格和技术评估的结果相乘,得出最终的评审得分。
综合评估法的优点之一是能够综合考虑多个评审标准。
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不同标准的权重,从而达到最终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
同时,综合评估法还可以减少价格因素对评审结果的影响。
在传统的最低价评标中,价格通常是决定投标人胜出的最重要因素,而综合评估法可以通过技术评估的方式,对价格因素进行修正,使技术质量成为决定评审结果的重要因素。
然而,综合评估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评审人员的主观性可能会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
评审人员的经验水平、个人喜好等因素都可能会影响其对技术方案的评估,从而导致评审结果的偏差。
其次,综合评估法可能会增加评审工作的复杂性。
相对于传统的最低价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需要评审人员对多个评审标准进行考虑和评估,这会增加评审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
综合来看,综合评估法是一种相对较为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
它可以综合考虑多个评审标准,从而得出更加客观公正的评审结果。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评审人员主观性的影响,同时也需要合理选择评审标准和权重,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1.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量清单报价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10]7号文)中所规定的标准和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实施办法。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价格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1.2 评标办法如下:
综合评估法—技术标评审标准
附表四综合评估法——经济标评审标准
附表五
企业综合实力评审评标标准。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本工程采用两阶段评标,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先开资格审查文件及设计文件部分,并先对资格审查文件及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在资格审查文件及设计文件评审合格(得分60%以上)的投标人中,只有设计文件得分汇总排在前7名的,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7名的,全部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
第二阶段:开启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完成评审。
设计文件得分带入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及设计文件评审
第二阶段: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机构、工程业绩评审
3、本次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只对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方承担过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加分。
4、投标人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重复计算。
评标办法(综合评价方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价方法)评标办法(综合评价方法)1. 背景本评标办法旨在为评审标书提供一种综合评价方法,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评定投标者的能力和优劣势。
2. 评标原则- 公平公正:评审过程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 透明公开:评审过程和结果应向所有投标者公开,确保信息对称。
- 综合评价:综合考虑投标者的技术能力、经验、财务实力及报价等综合因素。
- 独立决策:评审委员会应独立作出评定,避免受到其他相关方的影响。
3. 评审流程- 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者的资格进行初步筛选,确认符合要求的投标者进入正式评审阶段。
- 技术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者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包括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等。
- 经济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者的报价进行评估,并与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考虑。
- 财务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者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
- 最终评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作出最终评定,确定中标者。
4. 评审标准评审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对投标者进行评价:- 技术能力:评估投标者的技术实力、团队配置和项目经验等方面。
- 经济因素:综合考虑投标者的报价、成本控制能力和合理利润等因素。
- 财务实力:评估投标者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信誉程度等。
- 相关经验:考察投标者过去类似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客户满意度等。
5. 结论本评标办法通过制定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评审流程和标准,旨在保证评定投标者能力和优劣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评审委员会应独立作出决策,综合考虑技术能力、经济因素和财务实力等相关因素,以选出最符合要求的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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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
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