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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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施工合同范本和2013版差别在哪里?

2017版施工合同范本和2013版差别在哪里?

2017版施⼯合同范本和2013版差别在哪⾥?
前⾔
2017年9⽉22⽇住房城乡建设部、⼯商总局对《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2013-0201)进⾏了修订,制定了《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2017-0201)。

新版合同
⽰范⽂本⾃2017年10⽉1⽇起执⾏,原《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2013-0201)
同时废⽌。

经⽐对建设⼯程施⼯合同⽰范⽂本2013版和2017版,发现此次修订的内容不多:在保留2013版
框架体系和绝⼤部分条款内容的前提下,2017版⽰范⽂本仅仅对⼯程质保⾦、缺陷责任期等条
款进⾏了修订。

细⼼地读者应该已经发现,前述修订是应2016年发布并于2017年修订的《建设
⼯程质量保证⾦管理办法》进⾏的调整。

此次《建设⼯程施⼯合同(⽰范⽂本)》的修订,仅是在原有合同体系的基础上打了⼀个⼩⼩
的补丁,并不会对建筑市场造成重⼤影响。

来源地产与⼯程法律观察
合作咨询。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近日,住建部官网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通过比对,可以发现2017版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9处内容有了新增或变更内容,一起看看都是哪里进行了修订吧。

一、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异同点:新增说明。

二、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与2013版最强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与2013版最强对比)

2017年10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文件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
1日起执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修订,2017版示范文本依然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文本目录也与2013版示范文本完全一致。

经研究对比,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对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条款进行修改,同时纠正了2013版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个别与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的地方。

此次修改,主要是因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于2017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对建质[2016]295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017版示范文本根据前述办法在质量保证金比例(3%)、预留、抵扣、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及责任期内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处理等,作了相应的调整。

在此特别提示大家,对于有些微信公众号今天打出的“即将举办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培训班,收费几千甚至一两万元”的广告,大家不要上当,这应该是没有认真比对新旧文本的随便忽悠。

如果原来认真学习过2013版示范文本,没有必要参加什么17版
示范文本培训班。

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修改部分对照表。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版本对比

建设工程合同版本对比

建设工程合同版本对比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约定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内容的合同。

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并发布。

近年来,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我国不断对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2013版和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对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两个版本。

二、2013版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比1. 合同协议书两个版本的合同协议书都包括以下内容:合同主体、工程概况、合同条款、合同价款、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在这些方面,两个版本的基本结构是一致的。

2. 通用合同条款(1)工程质量2013版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质量的要求较为简洁,主要强调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而2017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明确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

(2)工程进度2013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工程进度的要求较为简单,主要规定了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而2017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工程进度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同时,增加了对工期延误和提前完成工程的规定。

(3)合同价款2013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合同价款的规定较为简单,主要明确了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而2017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合同价款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合同价款的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 专用合同条款2017版专用合同条款在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质量保证金2017版专用合同条款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扣除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预留、抵扣、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及责任期内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处理等。

新版2017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变化亮点解读

新版2017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变化亮点解读

新版2017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变化亮点解读2017年9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经比较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版施工合同内容变化不大,大部分内容均延续了2013年版施工合同规定。

合同协议书无修订内容,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修订了7条。

专用合同条款修订了1条,附件也做了相应修订,新版合同主要仅对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等条款进行了修订。

虽然修订不多,但也是亮点频现。

经比较新版2017年施工合同范本与2013年施工合同版本,主要变化亮点解读如下:一、明确履约承包人履约担保与质量保证金不能并用。

1、缺陷责任期概念: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新版施工合同基本定义没有变化,对预留质量保证金除去了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如果承包人已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不能预留质量保证金。

2、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申请包括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中,增加了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3、质量保证金:增加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照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照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照解读随着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制建设和建筑市场各参与主体的业务水平、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客观上已经难以满足建筑市场的需要。

为了更好地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2013版和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对照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的约定。

2013版和2017版合同协议书的基本框架保持一致,只是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2017版相较于2013版,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增加了逾期索赔失权制度和双倍赔偿制度,同时对发承包双方及监理人的工程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2017版专用合同条款在2013版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合同风险的分配原则,使合同风险在承发包双方之间处于较平衡状态。

四、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合同当事人针对《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未约定事项,结合本合同所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特殊约定。

补充条款约定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17版补充条款在2013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方式,以及黑白合同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遏制措施。

综上所述,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更加注重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合同风险的分配原则,提高了合同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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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近日,住建部官网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通过比对,可以发现2017版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9处内容有了新增或变更内容,一起看看都是哪里进行了修订吧。

一、
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异同点:新增说明。

二、
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异同点:新增内容。

三、
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2.1 中: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2.1 中: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异同点:变更内容。

四、
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2.2 中: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2.2 中: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异同点:新增内容、说明。

五、
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3 中: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3 中: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异同点:新增内容。

六、
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3.2 中: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3.2 中: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异同点:新增内容。

七、
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3.3 中: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3.3 中: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异同点:新增内容。

八、
2013版——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3 中: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2017版——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3 中: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异同点:新增内容。

九、
2013版——附件3:三、缺陷责任期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017版——附件3:三、缺陷责任期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异同点: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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