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办法范本
事业单位女职工哺乳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事业单位⼥职⼯哺乳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活中,在职的⼥性⽣育后都会有哺乳假,那么事业单位⼥职⼯哺乳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店铺⼩编悉⼼为您排忧解难,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事业单位⼥职⼯哺乳假是怎么规定的⼀、⼥职⼯哺乳期间,每天安排1⼩时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哺乳期间计算劳动时间。
哺乳期应⾄婴⼉满⼀周岁⽌。
⼆、若婴⼉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然,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
哺乳假的假期待遇如何⼥职⼯哺乳期间,也可以向⽤⼈单位请哺乳假,是否准许由⽤⼈单位批准。
⼥职⼯哺乳期间的⼯资按不低于⽣育津贴的60%⽀付⼯资,但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最低⼯资标准。
法律根据《⼥职⼯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职⼯⽣育后.在其婴⼉⼀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
多胞胎⽣育者,每多⽣⼀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婴⼉满⼀周岁后,若有困难且⼯作许可,由本⼈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假期为6个半⽉。
可适当延长⼥职⼯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1年。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凡是符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应享受⾃⼰的⼯资待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后的⼀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作时间内两次0.5⼩时的哺乳时间。
简单地来说就是不满1周岁宝宝的职场妈妈,在每天的⼯作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合共1⼩时的哺乳假。
哺乳假是每位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本⽹律师。
公司产假制度规定范本

公司产假制度规定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产假制度规定。
第二条产假范围及长度1.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职工,在生育孩子时,可享受产假。
2. 产假长度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条产假期间待遇1. 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 产假期间,公司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3. 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的各项福利和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条产假申请及批准1. 女职工应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产假申请。
2. 公司应在收到产假申请后,及时审批并告知女职工审批结果。
3. 公司应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对其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产假期间的工作安排1.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有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远程办公或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2. 产假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3. 产假期间,女职工不得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处理1. 违反本产假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2. 违反本产假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女职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附则1. 本产假制度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产假制度规定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3. 本产假制度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产假制度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希望全体女职工认真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和谐稳定。
关于女职工怀孕、生产及哺乳期间假期的说明

关于女职工怀孕、生产及哺乳期间假期的说明注: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时间是每个生育女职工都有权享受的,但哺乳假就不同了,而是有困难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才可享受六个半月的哺乳假。
2、产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也就是生育或流产妇女的原工资标准不变。
现在上海市凡缴纳过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都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在职女职工是按其缴费工资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作为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必另行支付产假工资(或其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作为产假工资的一部分,实际工资与缴费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具体到个案,需具体测算)3、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4、"产前假两个半月",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产假九十天",不含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产假十五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5、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1。
哺乳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哺乳假,作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福利,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后能够充分休息、恢复身体,同时保证婴儿的母乳喂养需求。
本文将详细阐述哺乳假的法律规定,包括哺乳假的定义、适用范围、假期长度、工资待遇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一、哺乳假的定义哺乳假,是指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为了哺乳婴儿而依法享有的假期。
这一假期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而设立的特殊假期。
二、哺乳假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假主要适用于以下女职工: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正常生育的女职工;2. 在哺乳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假的哺乳期女职工;3. 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工作岗位。
三、哺乳假的假期长度1.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以享受3个月的哺乳假。
这3个月的哺乳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段使用。
2. 对于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工作岗位,但哺乳假期限不变。
3. 对于需要哺乳2个以上婴儿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延长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四、哺乳假的工资待遇1. 哺乳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产假结束后,3个月的哺乳假工资待遇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80%支付。
(2)对于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哺乳假期间,女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
(2)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哺乳假的相关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安排女职工休哺乳假的,应当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安排女职工休哺乳假;(2)支付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的工资;(3)赔偿女职工因不安排哺乳假所遭受的损失。
哺乳期休假规定每天一小时

哺乳期休假规定每天一小时哺乳假是专门给生产的女职工的假期,所以休假是怎么规定的呢?是不是每天都有一个小时的时间的?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哺乳期休假规定每天一小时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哺乳期休假每天一小时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满周岁的这段期间。
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
但有些地方有关于哺乳假的规定,比如广东省就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本人可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发给工资。
参见《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但执行这一条的话,必须确有实际困难还得要单位领导批准。
单位领导若不批准也没办法。
但至少是有地方法律依据,是可以向单位申请的。
妈妈应该根据你所在的地方,去相关法律部门了解清楚哺乳假的规定。
当然,你也可以将实际困难告诉单位,向领导申请一下试试,或者你可以表示休至哺乳期满但不要工资,有些单位可以同意让员工将每天一小时的假折合成30天,可以连续休大概一个月左右,工资照发。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我国规定的哺乳假是一年,但实践中可能因为多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哺乳假的时间比较多,许多时候是六个月。
哺乳假和陪护假的考勤制度规定

哺乳假和陪护假的考勤制度规定一、考勤管理标准1. 哺乳假考勤管理标准1.1 哺乳假的定义:哺乳假适用于企业女性员工在生育后,为了确保婴儿获得必需的母乳喂养而请假的情况。
1.2 申请程序:—哺乳假请假需提前一周向直属上级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假期开始及结束日期。
—直属上级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书面通知员工是否批准。
—需要延期的哺乳假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直属上级重新申请,并注明延期日期。
1.3 假期布置:—哺乳假的基本假期为每次连续1小时的供哺乳,每日最多连续2次。
—哺乳假的总假期不得超出每工作日的2小时。
—哺乳假的总假期不得超出员工婴儿满1周岁后的最终一个月。
1.4 考勤记录:—员工需在哺乳假期间依照正常考勤制度进行考勤记录,包含签到和签退时间。
—考勤记录需在假期结束后提交给考勤部门。
2. 陪护假考勤管理标准2.1 陪护假的定义:陪护假适用于员工为了陪护家庭成员(由父母、配偶、子女构成)进行医疗护理等紧急情况而请假的情况。
2.2 申请程序:—陪护假请假需供应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料子,并提前一周向直属上级提交书面申请。
—直属上级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书面通知员工是否批准。
—需要延期的陪护假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直属上级重新申请,并注明延期日期。
2.3 假期布置:—陪护假的基本假期为每次连续1天。
—陪护假的总假期不得超出每月工作日数的10%。
—陪护假的总假期不得超出员工家庭成员医疗问题解决或病愈的最终一个月。
2.4 考勤记录:—员工需在陪护假期间依照正常考勤制度进行考勤记录,包含签到和签退时间。
—考勤记录需在假期结束后提交给考勤部门。
二、考核标准1. 考核标准的目的1.1 考核标准旨在确保哺乳假和陪护假的合理使用,并对相关员工的出勤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哺乳假考核标准2.1 出勤率考核:—员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出勤率计算方式为实际出勤天数除以应出勤天数。
—员工的哺乳假期间出勤率不得低于90%。
女职工哺乳假规定

女职工哺乳假规定
根据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女职工享有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后一定时间内,有权利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母乳喂养或者泵奶,以满足婴儿的营养需求。
下面是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1. 哺乳假的起始时间:根据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哺乳假一般从女职工产假结束之日起,直至婴儿满足一定年龄要求,一般为6个月至1年不等。
2. 哺乳假的时长:哺乳假的时长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及女职工的个人选择而定。
一般来说,哺乳假的时长为每天工作时间内的1小时,不计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
3. 哺乳假的补助金: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在哺乳假期间,雇主需要支付女职工的工资或者给予相应的津贴,以弥补女职工因哺乳而减少的工作时间。
4. 哺乳假的安排:女职工在享受哺乳假期间,有权利选择在工作场所或者专门的哺乳室进行母乳喂养或泵奶。
雇主有责任为女职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私密的哺乳环境,并为她们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用品,如哺乳椅、冰箱存储奶瓶等。
5. 哺乳假的延长和灵活安排:如果女职工需要延长哺乳假的时间,一般可以和雇主商议后再行安排。
同时,也可以与雇主商议调整工作时间,如弹性工作时间、部分远程办公等,以便女职工能够更好地照顾婴儿。
总而言之,女职工的哺乳假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使她们能够有更好的环境和条件继续母乳喂养婴儿。
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婴儿的健康成长。
虽然每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普遍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婴儿的发展。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规定汇总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规定汇总一、女职工产假规定1.产假时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
产假的时间一般为98天,即7天的产前休假和91天的产后休假。
2.产假报销:在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享受工资待遇。
具体工资待遇标准由公司和国家政府相关部门规定。
3.产假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生多胞胎或者婴儿出生有疾病等,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
4.产假前和产假后:女职工产假前一天和产假后一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时间的短期休息,以缓解产假前后可能出现的身体不适。
5.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产前检查,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短期休假。
6.产假手续:女职工需要提供医生出具的孕检材料和出生证明等相关文件,办理产假手续。
二、女职工哺乳假规定1.哺乳假时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享有哺乳假。
哺乳假的时间一般为1小时,每天可以享受2次。
2.哺乳假安排:公司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哺乳假的时间和地点,以保障其正常哺乳能力。
3.哺乳假报销:在哺乳假期间,女职工可以享受工资待遇。
具体工资待遇标准由公司和国家政府相关部门规定。
4.哺乳假后处理:女职工结束哺乳假后,可以选择返回工作岗位,也可以申请调整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地点等灵活安排。
5.哺乳假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孩子出生有疾病等,女职工哺乳假可以延长。
6.哺乳假手续:女职工需要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儿科医生的证明等,办理哺乳假手续。
除了以上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产假和哺乳假规定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
有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提供更长的产假和哺乳假时间,也有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提供更好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
因此,具体的产假和哺乳假规定可以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来确定。
总之,女职工产假和哺乳假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和照顾婴幼儿期间的权益。
通过规定产假和哺乳假时间、报销待遇、工作安排等,能够帮助女性职工更好地照顾自己和家庭,在工作和家庭之间实现平衡。
这也是推动性别平等和促进妇女参与职场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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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14953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办法Regulations on Breastfeeding Leave for Female Worker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规和部门规章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于您关心的职工产假后来公司上班,用人单位在安排用工上有何禁忌,根据我的工作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出您如下法律解释: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