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初阶)付子堂
(完整版)《法理学》教案

教师教案(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法理学授课学时:56授课班级:2012级法学班任课教师:胡腾教师职称:讲师教师所在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电子科技大学第一章绪论一、教学内容及要求:绪论部分既是法学专业的入门,也是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入门,主要是让大家对法学学科有一个宏观的了解和把握,对法理学这门课程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等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绪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学的概念和体系二、法理学释义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与方法第一节法学的概念和体系一、法学的概念(一)法学的词源(二)法学的定义二、法学的体系(一)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中外法律思想史等。
(二)应用法学:又可分为现实法学、历史法学,边缘法学三种。
第二节法理学释义一、法理学名称的由来(一)英美国家:法理学(二)欧陆国家:法哲学(三)我国: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的一般原理、基本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及这些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四、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五、法理学的历史与发展第三节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一)提供法学入门知识二)塑造法学世界观三)培养法律工作者的理论素养四)训练法律思维和能力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一)哲学的方法二)历史考察的方法三)分析的方法1.价值分析2.实证分析3.语义分析4.阶级分析5.逻辑分析四)比较的方法五)社会调查的方法二、教学重点、难点及解决办法本章的教学重点以及教学难点在于对法理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准确理解与掌握,尤其是对于刚刚跨入法学门槛的新生而言。
解决办法在于尽量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阐述,以方便学生理解并提起学习兴趣.三、作业通过查资料,比较法学与法理学在国外的异同.四、参考资料《法理学导论》刘星,法律出版社2005《法理学》葛洪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法理要论》张恒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五、教学后记第一编法本体论第二章法的概念一、教学内容及要求:第一节法的词源和词义一、汉语中的法一)古代汉语中的法二)现代汉语中的法:法、律、法律基本为同义词,但有广、狭义之分。
2012读书小结及部分评论

2012年读书小结(癸巳年春节前为止)趁着群里有活动,稍微回忆了一下2012年的读书记录,以前都没有做过这件事情,最多整理一下笔记;不过开列书单还是对于未来的读书计划有所帮助的,同时也给群里的朋友提供一些书目;书单中有些是以前看过的,今年重新看一遍,有些是新买的,也有电子书和图书馆淘出来的;了解、浏览、通读、细读、精读各有不同,我坚信没有严谨细节支持的思想是空想,甚至比没有思想危害更大,所以对于某些(通读以下)书籍我不轻易发表意见。
书单肯定有所遗漏,毕竟很多笔记放在家里,一时回忆不起来。
详细情况(包括上述信息和简略读书笔记等等)本来想要在寒假期间整理出来,后来发现每天花1个半小时,如此30天,还是远远不够……果然书籍整理是一件繁杂浩瀚的事情,正好手边有一本《古诗文要籍叙录》,再翻开看看,不由得让我对目录学的前辈又多一分敬佩。
所以这里先简单给出部分书籍的评论和推荐度吧。
如果有朋友对于某本书籍的情况有兴趣,可以联系我具体了解。
【哲学】林中路海德格尔/孙周兴译路标海德格尔/孙周兴译面向思的事情海德格尔/陈小文译通向语言的途中海德格尔/孙周兴译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弗雷格/王路译算术基础弗雷格/王路译谈谈方法笛卡尔/王太庆译数理哲学导论罗素/晏成书译语法哲学奥托·叶斯柏森/何勇译现象学的方法胡塞尔/倪梁康译第一哲学胡塞尔/倪梁康译知识考古学福柯/谢强、马月译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未来形而上学导论、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始依据)康德/李秋零译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道德形而上学)康德/李秋零译哲学研究乔治·摩尔/杨选译基督教的本质费尔巴哈/荣震华译唯一者及其所有物施蒂纳/金海民译Die heilige Familie oder Kritik der kritischen Kritik Marx,Engels Die Deutsche Ideologie Marx,Engels现代西方哲学夏基松道德运气伯纳德·威廉斯/徐向东形而上学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论自由约翰·密尔/许宝骙知识社会学问题舍勒/艾彦【文学】穿行书林断简葛兆光非此即彼克尔凯郭尔文心雕龙刘勰诗品钟嵘二十四诗品司空图岑参集校注岑参/杜确注,陈铁民,侯忠义参校杜詩詳注杜甫/(清)仇兆鳌注杜甫秋兴八首集说(迦陵著作集)叶嘉莹迦陵杂文集(迦陵著作集)叶嘉莹中国辞赋研究龚克昌周邦彦清真集笺周邦彦/罗忼烈注西方的没落斯宾格勒/江月译宋詩選注钱锺书蒙田随笔集蒙田/马振骋译悉达多黑塞/杨玉功译诗人玉屑魏庆之文学理论教程童庆炳修辞论美学王一川湖上閑思錄錢穆审美教育书简席勒/张玉能译Selected Poems of William Shakespeare William Shakespeare【历史学与历史】秦漢史錢穆中國史綱張蔭麟现代西方史学张广智,张广勇中国史学史论集白寿彝南史李延壽等唐書劉昫等中国历史地图集世界历史地图集【政治学】参与和民主理论佩特曼/陈尧译政治科学研究方法菲利普斯·夏夫利/郭继光译政治学的邀请萨瓦尔特/魏然译现代政治分析罗伯特·A·达尔/王沪宁译社会主义思想史 G·D·H·科尔/何瑞丰、俞大畏【法学】法理学初阶付子堂法律基础教程肖毅敏,安毓秀中国法学史何勤华国际法邵津【经济学】经济学原理(第五版)曼昆经济学(第十九版)萨缪尔森政治经济学理论斯坦利·杰文斯/郭大力译论货币和贸易约翰·罗/朱泱译利息理论刘占国经济分析史熊彼特/朱泱译【国学及语言】中国语言学史王力漢語音韻學董同蘇訓詁學郭在貽洛陽伽藍記杨衒之傷寒雜病論張仲景外台秘要王焘太平圣惠方官修经学抉原蒙文通文字学概要裘锡圭汉藏语论集黄树光【科普】超越时空加来道雄/刘玉玺、曹志良译上帝粒子莱德曼/米绪军译地质旅行夏树芳何为科学真理罗杰·G.牛顿/武际可译无之书约翰·D·巴罗/何妙福,傅承启译深奥的简洁约翰·葛瑞本/张宪润译【其它】中国国家地理 2011年各期中国国家地理选美中国(特辑)永宁摩梭施传刚/刘永青译人类学定位:田野科学的界限与基础古塔,弗格森/骆建建译中国地质学史二种叶良辅,章鸿钊怪诞心理学1、2 理查德·怀斯曼/路本福译当代符号学译丛——青春期的符号和意义达内西/孟登迎,王行坤译中国民族的形成李济中国文化的开始李济素描的诀窍伯特·多德森/蔡强译形式逻辑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逻辑学教研室中国方志学通论傅振伦中国建筑史梁思成中国雕塑史梁思成以下是部分评论与推荐说明中国国家地理选美中国(特辑)推荐度:★★★★★中国国家地理,我最早也是06年(初二)才开始看的。
法理学导论

哈佛大学法学院名言
“当你走出哈佛大学法学院时,你眼里再 没有男人和女人,而只有原告和被告。”
导论
第一节 法学 第二节 法理学
“你不必开始于伟大,但必须为伟大而开始。” ----【美】齐格拉尔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学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它是研究 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关于学问的分类: 神学
1.听到法律这个词,你最先想到的是哪些词汇? 2.你认为法律涉及了什么? 3.你认为法律经常出现在什么地方? 4.你认为法律最为人称道的是什么? 5.你认为法律有什么地方是令人生厌的?
描绘你心中的法律地图
虽然我们尚未开始法学专业的学习,但我们每个人都 对法律有着一定程度的了解,虽然不一定都科学或正 确,但这至少表明我们对法律不是一无所知的。 我们每个人心目中都有一份属于自己的法律地图。随 着学习的不断深入,你的法律地图很可能会变得不同。 我们在上面写上日期,等到一些年过去以后,随着你 的知识、阅历的增长,你可以再制作一份,并将它和 你的第一份法律地图对比。
两个误区!
误区之一
法学专业就是背诵法律条文?如:危险驾驶罪
法律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 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等。多问为什么! 如《婚姻法》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又如《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又如:男女青年恋爱,对爱情关系,只要是两相情愿, 法律便不干涉。爱情仅仅是伦理学所调整的社会现象, 不属于法律现象。 然而,爱情关系一旦发展为婚姻关系,就需要法律的 干涉和调整。 因此,只有如婚姻法律关系这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 系,才能叫法律现象。
西南政法大学 - 2015考研 招生简章报考指南研究生目录真题

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说明一、我校2010年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450-1600名(含统考生、推荐免试生、单独考试生)。
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
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录取时视合格考生情况可作适当的微调。
二、单独考试的四门考试科目及编号:政治111、英语211、俄语212、日语213,其余二门专业课与各专业统考的科目及编号相同。
三、我校拟接受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含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76名。
各招生专业接收推免生人数已明示于专业目录的“接受推免生数”栏内,接收办法等具体事项请在学校网站研究生招生信息栏查阅或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
四、“复试”栏中的笔试专业课科目与考生网报的专业、研究方向相对应。
请考生详细阅读“专业目录”,根据网报选定的专业、研究方向(网报选定后不能更改),做好应试准备。
- 1 -201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2010年西南政法大学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参考书目※①按初试、加试、复试笔试考试科目提供相应的参考书目。
②按专业归类排序刊示参考书目。
1.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伦理学专业《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或《马克思主义哲学》,全国普通高校使用的正式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著》,的文章篇目主要是: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选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选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中国哲学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教研室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或《中国哲学史》全国普通高校使用的正式教材。
《新编伦理学教程》,李春秋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注:本教程的中篇“教师职业道德”不在考查范围)《伦理学引论(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张海山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抽象形式的个人生活

抽象形式的个人生活长久以来,许多人对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概念认识不清或存在较大的偏见,认为上述三个法律概念只是纯粹空洞的法律上的构建,不仅对司法实物没有多大帮助,甚至于对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也并非必需。
笔者认为学人对前述概念认识的偏差多半是由于未能深刻认识其本质,未能将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以联系的观点对待这套体系。
“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但主观认识的局限性无法否认其存在的巨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法理学上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绝非彼此孤立的存在着,它们相互衔接,前后关联,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个人行为在法律领域的“抽象模式”。
该模式从法理的高度,抽象出个人基于某种目的有意识的行为的一般过程,其中每一概念只管理着整体过程的一个环节、一个阶段,各有分工,界限清晰,是整体模式下必不可少的有机组件。
同时,各环节、各阶段功能的发挥亦离不开整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意义和价值只有在“抽象模式”中才得以彰显。
我们知道,法律调整具体个人行为的媒介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通过自身形态的不断变化,循环往复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协调人们之间利益分配,并给与法律上的强力确认和保护。
所以,有的学者将法称为法律关系之法,法的过程就是各种法律关系不断变动、不断循环的过程。
可见,法律最终实现其功能是通过对法律关系的运用。
其实,如果我们再深究一步就会发现,法律关系变动的全过程正是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前后连接而成的过程模式,该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明确对应着、有序排列着,只不过这种模式是法理上的概括和抽象,并以三个貌似无关的法律概念的形式呈现出来。
一言以蔽之,我们所谓的“抽象模式”是对法律基本问题的高度概括和抽象诠释,它揭示了法律对人的行为进行各种调整的本质,并且为个人行为提供了一个完整有序、科学凝练的“公式”,对于个人依法行事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我们可以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这一模式:一个人被宅主人授权到宅子的花园里去观赏,要实现这一目的,他首先需要拥有一把此宅院的钥匙,能够打开宅门,进入宅院。
激励型法的学理探析_以美国_拜杜法案_为切入点_付子堂

激励型法的学理探析———以美国《拜杜法案》为切入点付子堂1孟甜甜2(1,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摘要:法律的激励功能与惩戒功能、组织管理功能一起构成法律的三大基本功能。
遗憾的是,法律的激励功能却很少为法理学所关注,由此功能外化而形成的激励型法,也较少为人所提及。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激励型法对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从古至今它始终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以激励型法的典型样本———美国《拜杜法案》为切入点,通过解读该法案的背景、内容,挖掘该法案所折射出的激励型法的学理基础与一般特征,可从中得出对我国激励型法运作的启示。
关键词:拜杜法案;激励型法;法律功能;激励法运行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14)03-0060-07一、《拜杜法案》———激励型法的典型代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联邦政府对政府出资并由高校及科研机构研发的科研成果拥有所有权,并决定该成果的利用方式与手段。
该制度带来了一系列弊端:因缺乏利益刺激,科研人员的研究积极性不高;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不同的理念追求,使技术转移的效率低下;科研成果被闲置,逐渐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
这大大限制了美国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使当时美国在全球的市场被日本和欧洲挤占。
面对来自世界经济的挑战,美国不得不进行制度革新。
1980年12月12日,在美国国会上,参议员伯奇·拜耶(Birch Bayh)和鲍勃·杜尔(Bob Dole)提出了《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The Bayh-Dole Act),也称“大学、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为:由政府资助的高校科研成果,所有权归高校,但高校应承担专利申请和技术转移的义务;高校享有独占性专利许可,技术转移所得应返归于教学和研究;发明人有权分享专利许可收入;政府保留“介入权”,如果大学未能通过专利许可方式进行技术转移,则由联邦政府决定如何处分该发明[1]。
法理学初阶 付子堂
《法律篇》是柏拉图所有对话 录中最长的一篇,也是柏拉图 的最后一部作品,在他74岁高 龄时才着手写作第一卷。
三位老人——一位克里特人,
一位斯巴达人,一位雅典人— —在克里特相遇,谈论法的好 坏。 最后,那位克里特人和那位斯 巴达人要那位表现得具有较高 智慧的雅典人谈谈,一种优秀
的制度应当有什么样的法。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将法律臵于其社会背景之 中,主要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 相互关系。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 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 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 解决社会问题。
形式法律科学:
形式法律科学将法律作为科学来对待,着眼于 法律的形式方面。
法律本体论:
苏格拉底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念,甘愿以身殉道(
原则、信念),而不愿苟且偷生,这是他的最伟大之处。
苏格拉底之死与守法精神
•他认为,自己应遵守雅典的法律,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 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
•他把作为一个公民而对国家所负的义务,与作为一个儿子
对父亲所负的义务作了比较。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为道德 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必须 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
of the Law)
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而且一般是高等法律院系开设
的课程。因而,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科,而不是一般
意义上的哲学(即以整个世界最一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 也不是它的一个分科。《不列颠百科全书》特别强调: ‚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 ‘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
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性质:基础必修课开课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时 /学分:56学时/3学分二、课程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达成以下目标:课程目标1:树立法治信仰。
使学生认识到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等,并将其内化为个人行为准则。
课程目标2:掌握法理知识体系。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脉络。
理解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遵守等环节的特点、原则、程序等知识。
课程目标3:掌握法理分析方法。
形成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比较等分析方法的初步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形成跨学科的思维视角。
四、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对应关系五、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方式的对应关系六、课程成绩评定与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1.成绩评定方式(百分制)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核总成绩(百分制)×60% +所有过程性考核总成绩(百分制)×40%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七、考核标准八、课程学习资源(一)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二)主要参考书目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7。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摘要: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
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
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
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
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
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臵律博士,转相教授。
”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
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
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付子堂——法理学进阶——笔记
第一章法律本质要求:比较重要。
掌握法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的基础。
本质和本质属性。
一个事物“是其所是”即本质。
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本质属性。
法的本质属性。
(法的外观特征参见初阶-7)⒈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a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
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反映的是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自由理性的判断和抉择,这就体现为法律的意志性。
b法的意志性并不是说法的制定完全代表立法者的个人意志,而是在遵守立法程序的基础上自觉或不自觉的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
因此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
(c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
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因为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因此法律是通过人创造出来的、符合并反应客观规律的规范。
d否认法律的客观规律性的两种错误认识和倾向:一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即否认人的理性认识,一切凭经验或按需要办事,不尊重法的客观规律性;二是唯意志论,即否认或忽视法律的客观规律性,夸大法律的意志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
⒉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a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而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
法律正是调整有限的社会资源和人的需求之间关系并予以确认的工具。
因此法律的利益性是意志性的逻辑延伸。
b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正义。
c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
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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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法学与法理学课前提示通过学习,要求对法学和法理学有基本的认识和把握,充分理解法学和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不同,明晰法理学与法学其它分支学科的关系。
教学重点是法学与法理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教学难点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简说(一)法学词源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
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
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 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等。
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它们的发展规律。
(三)法学的层次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首先,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其次,法学还是一种智慧之学,即是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
最后,法学还应当是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
二、法理学简说1.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2.“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所创造的。
我们以为,简而言之,法理学就是研究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道理。
法律现象千变万化,而法之“理”在一定意义上乃是具有恒久性的。
法变而理不变。
法律专业的学子不仅应当对法律知其然,而且还必须知其所以然,即要看到法背后更深层次的东西。
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法理学较之部门法学具有更强的抽象性。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自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3.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
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
4.这门学科的名称在国内外并不统一,在西方一般称之为法律哲学( Philosophy of Law , Legal Philosophy),现在,西方学者一般同时使用“法哲学”和“法理学”这两个名称。
前苏联过去一直把法理学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
中国于1949年以后长期使用苏联教科书,特别是维辛斯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出版了全国第一本《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标志着在中国学术界法学与政治学的分立。
现在,也有学者正致力于将《法理学》与《法哲学》相互分开,作为各自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
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问题,我们将在《法理学进阶》一书中作详细讨论。
5.关于法理学体系问题,中外学界认识不完全相同。
我们以为,法之理,既在法内,更在法外;揭示法理,既需要抽象思辨以分析静态之法理,更需要深入实践去把握动态之法理。
思考题:1.如何理解法学与法理学的词源变迁及意义?2.什么是法律现象?3.讨论法理学的含义及学习意义。
上编法学基本问题第一章法学历史课前提示通过本章的学习,对中西方法学的历史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增进法学知识,又要尽可能的形成法律学习的历史感和整体把握法律的思想意识,培养法学思维,增强对现实法律现象的洞见能力。
本章的学习有一定难度,建议在教师指导下认真阅读。
教学重点是法学与法理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教学难点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节中国法学的历史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一)先秦法哲学思想的主题先秦诸子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而天下失序的混乱时代,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
所谓“百家争鸣”正是根源于他们对传统礼乐秩序之精神实质与社会功能的不同判断,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
(二)儒家的礼制秩序观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是孔丘(公元前551—前479)、孟轲(约公元前372—前289)和荀况(约公元前313—238)。
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
两者是直接相关的,内在的精神秩序为外在的规范秩序结构提供了人性依据。
(三)墨家“尚同”的秩序观墨家曾一度成为先秦时期的显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下层民众的政治和法律观念,其代表人物是墨翟(约公元前468—376)。
墨子法哲学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称天说鬼,主张法天而遵天法;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秩序观;倡导“兼相爱,交相利”,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减缓等级差别。
(四)道家的“法自然”论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生卒年不详)和庄周(约公元前369—286)。
帝王政治理应效法“至公”之“天道”,观天地之象以行人事,也就是所谓的“法自然”,而“自然”是“无为”的。
道家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它从根本上说是反理性的,“道”的不可言性决定了政治的不可规定性,政治不可能通过语言和逻辑建构起一套理性秩序。
(五)法家的“刑赏二柄”说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管仲(?—公元前645)、子产(?—公元前522)、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商鞅(约公元前390—338)和韩非(约公元前313—前238)。
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坚持趋利避害的人性论,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苛严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通过加强君主专制来建立社会秩序。
法律从根本上说乃是君主驾驭臣民的“刑赏二柄”,不应望文生义地比附为“法治”概念。
二、儒家化的古代律学律学的基本原则是以经释律,即依据儒家学说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和注解,使儒家经义与法律融合为一体,最终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形成了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律学的杰出代表作是《唐律疏议》。
而“德礼”的核心内容乃是儒家特别倡导的宗法伦理,即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名教”观念和道德准则。
三、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一)中西交接而开新传统自19世纪中叶伊始,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所导致的政治时局的大动荡和西学之东渐,中国思想界出现了大量的前所未有的新观念、新思潮、新主张、新理论,中国法学开始其异常艰辛的现代化历程。
近代中国法学在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和理论构架等学理上的确与“西学”之影响有极大的关联,但其发生的动力因素除了现实的社会根源外,我们首先需要从中国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内部去加以探究和把握。
因为,一个重要的思想史事实是,截至“五四”之前,近代中国的思想家们,无论是主张君主立宪的变法维新派人士,还是主张推翻满清帝国实现民主共和的革命派人士,他们虽然都或多或少地接受了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文化思想和观念的影响,但与其后来者“五四”人相比较,有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值得人们加以留心和注意的,那就是他们都并非是旗帜鲜明地站在近代西方思想观念的立场上,来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发起全面的、毫不妥协的攻击、批判和否定,而是有意识地、充满自信地去发掘自身传统文化的资源,尤其是发掘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的原始精神,力图打通中西,融贯中西。
(二)近代中国的权利话语“权利”(right)乃是近现代政治法律文化之核心概念。
尽管其内涵十分丰富,可以从不同角度以及不同层面加以概括和揭示,但它最基本的含义和精神却在于个人之自主性为正当。
而这种意义上的“权利”话语在传统中国思想文化中是相当陌生的。
首次用古汉语“权利”一词对译西文“right”一词是1864年刊行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
作为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的确源于西方近代文化的传播,但它之所以能够为中国人所接受和使用,并最终融入汉语言系统之中,在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中扎下根来,无疑是因为中国思想传统内在的东西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为迎接西方权利观念作了积极的准备。
所谓“积极的准备”是指近世意义上的“人”的发现,这个具有主体性自觉的人,在思想史上是随着“人欲”的价值移位而诞生的。
如果说,在近代西方,人们根据自然法而推演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的话;在近代中国,思想家们根据“公理”世界观而接受了源于西方的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观念,“权利”也一样成了判断现实政治法律制度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尺度。
(三)改旧律而创新法距离鸦片战争约半个世纪之后的震惊中外的维新变法运动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
尽管康有为等人所领导的维新变法运动并未能取得多少实际成果就被顽固派残酷地绞杀了,但他们所确立的在新的价值基石上重建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目标却始终昭示着后来的人们。
1901年,慈禧集团不得不宣布实施“新政”,扯起“变法”、“修律”的旗帜,他们所选定的“修律”领头人沈家本(1840—1913)、伍廷芳(1842—1922)经过艰苦工作,主持草拟了《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贯注着新精神的法典,标志着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瓦解。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帝制,完成了旧民主主义革命,创建了中华民国。
国民党政府打着孙中山的旗号,在清末修律的基础上逐渐完成了“六法全书”的立法工作,但始终没有能够真正地“还政于民”。
(四)从“法制”到“法治”的新时期法学中国共产党成功地领导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国民党政府,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于1954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