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治吏_奈何朝杀而暮犯_浅析朱元璋吏治失败的制度根源及当今借鉴意义
课题研究论文:论朱元璋重典治吏及其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150292 社会其它论文论朱元璋重典治吏及其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一、朱元璋“重典治吏”政策产生的原因明初政权刚刚建立,前朝遗留下来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朱元璋在吸取前朝灭亡经验教训的前提之下,不得不对明初的吏治进行整饬,以巩固刚刚建立的朱明政权。
“重典治吏”政策的产生不仅是当时国情的需要,也是朱元璋特别的出身和性格所决定的。
(一)“重典治吏”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朱元璋出生于元朝天历元年,对于元朝末年吏治的腐败有着切身体会。
元朝末年,阶级斗争十分激烈,统治阶级忙于争权夺位,官员素质普遍低下,吏治彻底腐败,贪污贿赂盛行。
据记载,仅1303年因贪污腐败受罚的官吏就多达一万八千人,脏银四万五千多锭,可见腐败的严重程度。
对于这种社会现实,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朱元璋深有感触,《明史?循吏传序》有云:“明太祖惩元末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
”可见,朱元璋对于元朝?缤龅脑?因有着极为深刻的认识,从而为后来加强中央集权、实行“重典治吏”政策奠定了基础。
(二)“重典治吏”政策产生的社会背景在明朝建立后,虽然社会经济逐渐恢复发展,但是在大部分开国功臣之中滋生出居功自傲、贪图富贵的享乐主义思想,企图不断扩大自己的特权。
皇权与相权的冲突不断加剧,文官内部矛盾重重,文官之间互相推托,严重影响了政令的畅通。
同时,武官集团在明初享有较大的政治特权,朱元璋只得一边安抚,一边采用各种手段予以防范,可防范和限制越深,皇权与武官的矛盾就越深。
朱元璋生性多疑,难以与勋臣贵戚建立融洽的关系,他认为臣子的位高权重已经威胁到了皇权的巩固,所以他以“重典治吏”的名义,削夺相权与军权,不断强化中央集权,来确保皇权的至高无上。
(三)“重典治吏”政策产生的个人因素朱元璋生长于乱世之中,长期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又亲眼目睹了元朝灭亡的亲身经历,因此在登上一国之主的地位后,他深刻意识到想要建立一个长治久安的国家,就必须对各级官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由此可以看出,“重典治吏”政策是应当时社会和国情需要产生的,面对当时内忧外患,百废待兴,吏治松弛的状况,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是一个在情理之中又行之有效的举措。
浅析朱元璋“重典治国”

浅析朱元璋“重典治国”作者:董莹如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堪称中国历史上最具有法制思想的皇帝,其在总结元代灭亡的教训以及古代“刑乱国用重典”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重典治国”。
虽然明朝的“重典治国”方略在当时具有合理性,但是它也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明朝朱元璋“重典治国”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在内容上包括治国,治吏,和治民,其发展过程是由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结合的演变。
明朝是中国封建时期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明朝实行“重典治国”的同时又注重“以德化天下”,是典型的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其核心是“重典治国”。
一、朱元璋重典治国的背景建国之初,社会动乱不安。
官吏内部,贪赃聚敛,营私舞弊成风。
为巩固统治,朱元璋在建国后一方面加强了中央集权,另外一方面又想方设法控制和削弱权臣和地方势力,这种集权统治也必然会引起官员的不满,因此,用严刑峻法来对官员进行治理,是维护中央集权政治的需要。
二、朱元璋重典治国的具体内容治乱世用重典,就是以杀头相威胁,“使臣民知畏”,对臣民实行极端残酷的高压政策和铁血统治。
1374年,朱元璋“亲自裁酌”,制定《大明律》;从1385年到1387年,朱元璋又亲自制定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效力,甚至更高效力的《明大诰》。
此外还颁布了《臣戒录》、《醒贪简要录》、《申诫公侯铁榜》等一系列法律,为重典治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朱元璋“重典治吏”“重典治吏”,就是指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官吏。
1.改革吏治体制在中央废中书省和宰相制度,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权力增大,并且直接对皇帝负责;军事上废大都督府,设五军都督府,便于皇帝直接掌握军权;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职能也进行了改革,便于皇帝直接掌握司法权。
同时,在地方也进行行政管理机关的变革,便于中央对地方权力的操控。
随着行政机构的变革,更注重对各级官吏的选拔、考绩和监察,并逐渐使各项内容法制化。
《明大诰》中,对强盗、贼杀等行为的惩处只占一小部分是,针对官员贪污地方豪强地主的违法惩治占绝大部分,并且建立了相当严格完善的监察制度,颁布了《百官责任条例》、《监察御史出巡事宜》和《都察院弹劾官邪规定》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明代重典治吏的评价及其借鉴

明代重典治吏的评价及其借鉴摘要:明朝的"重典治吏";是朱元璋在明朝初期根据当时的具体形势制定的一项治国安邦之策,朱元璋为实践这一政策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重典惩治贪污腐败现象,推动了明初经济发展,缓和了社会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
但"重典治吏";治标不治本,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抑制腐败现象,导致明朝后期腐败之风泛滥。
深入探究明朝重典治吏的失败原因,总结其经验与教训,本文认为重刑之下无法根除腐败,必须坚持以法治监督权力,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惩防并举整饬吏治,以期为当下的反腐倡廉提供借鉴。
关键词:明朝; 重典治吏; 腐败;明朝初期朱元璋根据当时的具体形势制定了"重典治吏";的政策,用来治国安邦,《大明律》、《明大诰》等也是朱元璋为实践这一政策制定的,用重典惩治贪污腐败现象。
"重典治吏";使明初经济得到了发展,社会矛盾有所缓和,社会秩序初步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重典治吏";治标不治本,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抑制腐败现象,导致明朝后期腐败之风泛滥。
深入探究明朝重典治吏的失败原因,总结其经验与教训,本文认为重刑之下无法根除腐败,必须坚持以法治监督权力,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惩防并举整饬吏治,以期为当下的反腐倡廉提供借鉴。
一、明朝重典治吏的评价(一)重典治吏的成效显着1.明朝重典治吏一定程度上肃清了官风朱元璋采取的"重典治吏";政策,一时为官场带来了一袭清廉之风,得到了许多有识之士的响应。
官吏在思想上,重视教育,以德教化百姓,修缮孔子庙堂,设立学堂,兴起教育文化的风尚。
这不仅是明朝政治统治上廉政立法的成功,更是朱元璋治吏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成就了其勤政治国的美名。
吏治的清明不仅得益于"重典治吏";之严,还有其"教";的功劳。
朱元璋非常重视教化官吏,"重典治吏";中的"严刑酷罚";并非不教而诛。
明朝重点治吏的内容及对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文世楚

明朝重点治吏的内容及对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文世楚[文世楚]——(2015-8-17)一、“重典治吏”产生背景及原因“重典治吏”是明太祖朱元璋在中国封建史上“治乱循环”又一次出现的大明帝国初期,以大元帝国灭亡为鉴,提出的“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
“重典治吏”这一突出特点的产生,与明太祖朱元璋称帝之前的民间生活经历极为紧密相关。
一介草民出身的明太祖朱元璋,在称帝之前,目睹并亲身体验了元末由于大元帝国统治阶层对帝国官吏管治不力,而造成的官吏腐化败坏所导致的人民激烈反抗,以及因此所更深一步导致大元帝国灭亡的惨痛历史教训。
所以,可以这样说,对于贪官污吏,明太祖朱元璋他有切肤之痛。
在《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就有这么一段话——“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
心实怒之。
”虽然,该话语极有可能是为了维护当时的统治者的统治与权威,树立亲民、爱民、恤民的好形象,即是政治化了的纪实。
但是,我们不能仅因这个猜测而完全否认明太祖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痛恶,对百姓深受其害的愤懑。
二、“重典治吏”的主要内容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内容,主要是两大点。
第一点,是着眼于《大明律》中与官吏切身相关的特权制度:他取消了以前许多朝代赋予官吏的法律特权制度,比如,以官抵罪的“官当”、“除免”等所谓“刑不上大夫”理论法律化的特权制度。
第二点,则是着眼于刑罚:“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述,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乃剥皮实革。
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
官府公坐旁,各悬一剥皮实革之袋,使触目惊心。
”【1】三、“重典治吏”对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3.1以“重典治吏”产生背景及原因为例明太祖朱元璋之所以“重典治吏”,主要是由于他对前朝官吏贪污腐败,给人民带来的巨大苦难,以及承受不了巨大苦难的人民对原统治阶层的激烈反抗的深刻认识——得民心者,得天下。
朱元璋问责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朱元璋问责思想及其当代启示腐败问题从古至今一直都存在。
反腐败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回顾历史,惩治腐败最厉害的皇帝属明太祖。
他的一些反腐思想对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反腐败斗争也有一定启示和借鉴意义。
以史为鉴,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更要做到“严”字当头,靠制度,靠法制,也要靠群众的监督力量。
2 朱元璋反腐的措施朱元璋是古代最为坚决、严厉地惩罚贪官污吏的皇帝,他惩治贪官广为流传。
采取措施之广,采取措施之严,形成了有效的反腐机制。
2.1 立法为民所学,惩贪有法可依经过一百多年的元朝统治,导致“天下臣民不从教者多”。
所以朱元璋在全国举行了一场思想教育活动,活动的学习材料就是他自己编写的《大诰》。
洪武十八年,朱元璋下令这本《大诰》需户户有一本。
在终洪武年间,明朝从最繁华的城市到最落后的农村,每户皆有一套《大诰》,上到朝廷大官下到百姓,人民利用一切空闲都在学习。
除《大诰》外,还有《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一共四册。
主要内容是列举所杀官、民罪状,使官、民知所警戒,和教人民守本分,纳田租,出夫役,老老实实过日子的训话。
学生除了学一套《大诰》外,还需学习大明律令、四书、五经、刘向说苑等。
2.2 用刑残酷为了巩固统治,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用严刑惩治。
对于贪污案件,他不是杀鸡儆猴,而是打破砂锅问到底,揪出贪污事件中所有的人然后株连。
如明初发生的郭桓案与空印案,从中央到地方被株连的各级官吏达七八万人。
此外,“廷杖”之刑也惨不忍睹。
洪武十三年,永嘉侯朱亮祖在外贪污被发现,经核实后,立刻被召回朝廷之上并执行“廷杖”直至仗必。
“剥皮之刑”更是让当官的触目惊心。
凡是贪污到六十两以上的官,就会被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
有的衙门公座旁摆着人皮,里面塞以稻草,让当官的不敢做坏事。
2.3 刑上重臣明朝以前,统治阶级受“刑不上大夫”的影响,为所欲为,贪赃枉法,欺压百姓。
明太祖朱元璋却不论官职与关系,只要贪污全部严惩。
像是欧阳伦贩运私茶案。
“朱元璋之问”的现代解答及启示

“朱元璋之问”的现代解答及启示明太祖朱元璋是一位具有传奇色彩的历史人物,他有着从乞丐登上皇位的人生经历。
因早年久处社会底层,他对贪官污吏的横行无忌、违法作奸有着刻骨铭心的感受,登基之初即采用各种方法查处贪官、惩治奸吏,为反腐甚至不惜动用酷刑和特务组织。
洪武三十年间,皇帝以近乎变态的手段来严惩腐败,本意是既要让犯罪官员承担高昂的犯罪成本,又规诫其他官员不要重蹈覆辙,然而终其一生,贪官污吏却是杀了一个,又冒出来一批,以至于朱元璋晚年发出感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朱元璋之问。
朱元璋认为自己一生致力于反腐,结果却是朝杀而暮犯,以失败告终。
他至死都未能找到失败的症结,他的后继者们也曾试着能有所突破,然而因为时代的限制、制度的拘囿,很难真正找到答案。
一千多年后的今天,早已世事变迁、制度更迭,我们却依然面临着和朱元璋时代相似的反腐困境,从他的反腐理念和方法措施入手,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可以理性地对朱元璋之问给予解答,并从古代廉政文化中得出对今天反腐倡廉建设的启示。
现代解答之一:以法治之名行人治之实要从严治吏须先立法,朱元璋登基之初即颁布《大明律》,其中对官员的处罚要比唐宋律令重得多。
此后他亲自裁酌,三次修订,于洪武十八年颁布了主要针对官吏的特别刑法《大诰》,加重对违法官吏的惩罚。
又陆续审定颁行《大诰续篇》《大诰三篇》等,加大反腐败立法。
制定法律是为了遵守,能否彰显法律威严关键在执法是否严格。
综观明代史料,朱元璋的执法有时候非常严格,驸马都尉欧阳伦凭着自己是安庆公主的丈夫,不顾朝廷禁令贩卖私茶,被朱元璋下令处死。
洪武年间著名的空印案和郭桓贪污案,牵涉两浙、江西、两广、福建等地的官吏达七万人之多,不少地方的衙门甚至遭遇无人办公的尴尬,这种哪怕瘫痪整个官僚体系也在所不惜的严格执法不能不令人佩服。
然而遗憾的是,朱元璋的执法有时却又格外宽松。
如有次朱元璋精心挑选几位新科进士外任,赴任前他苦口婆心做了思想工作,可半年后这些进士贪赃枉法的犯罪材料还是直达御前,朱元璋鉴于人才难得而一概宽宥;又过了半年,这些进士再次遭弹劾,朱元璋再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论朱元璋的“重典治国”论文

摘要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巩固自己来之不易的江山,实施“重典治国”,先后颁行《大明律》与《明大诰》等法律,特别是采取了多种措施,在明初的法律中专门设立了严惩官吏贪污贿赂的篇章条款,严厉打击“贪赃官吏”,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如何评价朱元璋的“重典治国”,严厉惩贪的历史呢?后人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今天,站在历史的新高度,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与观点,对朱元璋“重典治国”特别是“重典治吏”的法律思想及其法律实践认真加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朱元璋;重典治国;明朝目录摘要 (1)引言 (2)一、朱元璋“重典治国”原因探析 (3)(一)自身经历及个人创造的产物 (3)(二)客观统治需要 (3)二、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基本内容及重点 (4)三、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主要措施 (5)(一)制定严刑峻法,重典惩贪 (5)(二)严格执法,重绳群臣 (6)(三)考察监督,以身作则,注重“官德”教育 (6)四、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产生的实际效果及历史影响 (7)(一)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产生的实际效果 (7)(二)朱元璋“重典治国”的历史影响 (7)结论 (8)参考文献 (9)引言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达到顶峰的时期,虽然这一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腐朽没落,封建地主阶级完全反动腐朽。
但是作为一个封建帝国的统治者,必定会用尽全力维持自己的统治,而不理会是否有利于历史的发展。
朱元璋是封建社会后期一位颇有作为的封建帝王。
在明王朝建立之初的百废待兴的复杂的社会形势下,为了革除弊病,整顿社会秩序,巩固新政权,朱元璋在立法、司法、行政上采取了极为严峻酷烈的做法。
他巧妙的利用法律武器为其专制主义集权政治服务,他立法之严、执法之酷,历史少见,并在长期的政治斗争和法律实践中形成了“刑乱世用重典”的法律思想和极为严酷的执法措施。
一、朱元璋“重典治国”原因探析(一)自身经历及个人创造的产物首先,与朱元璋早年的生活经历分不开。
朱元璋“重典治吏”与当代反腐败斗争

最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与泛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重要一点是公职人员在主观上丧失了正确的人生观、理想观和道德观,道德的堤坝一旦溃决,就无可挽救地滑向犯罪的深渊。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法治国”的决策与执行主体,他们的整体道德素质对依法治国伟大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新时期国家公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对在公职人员心中构筑一道防腐倡廉的防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朱元璋认为吏治腐败是严重弊病,“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因此,明初治吏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大明律》沿用了唐律“六赃”的规定而略有改动。“明六赃”为: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以“监守盗”取代唐律“受所监临财物”而正式列人“六赃”,说明明律加强了对主守官吏凭借职权侵吞国家各项钱粮之类贪污犯罪的惩罚。其他如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也是为惩治赃官而设置的罪名。《刑律》为《大明律》的主体部分。其中专设了“受赃”门,规定犯“枉法赃”,官“八十贯,纹”,吏“一百二十贯,绞”。犯“不枉法赃”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同时规定:“凡监临官吏挟势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取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是执法御史及督抚这类的“风宪官吏”犯赃,加二等治罪。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至于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的贪污行为,明律规定“并赃论罪”,并于犯官右小臂刺“盗官钱(粮)”字样,耻辱终身,赃四十贯处斩。明律对官吏索贿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明律还规定了对负有监察之责的都察院、监察道、在外按察的御史之官贪赃枉法的,要加重处罚。
其次,必须在以坚持“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惩罚力度,重点打击经济犯罪。我们要总结“重典治史”的历史经脸,加深对腐败现象危害性的认识,加重对腐败行为的刑事、经济处罚。以贪污、受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它不但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阻碍和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发育,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它还污染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道德,腐蚀了干部队伍,破坏了民主法制建设,严重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有鉴于此,邓小平在提到如何处理干部腐败案件时指出,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我们要以廉政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明代对贪官严刑重惩的历史经验,加重对腐败官员惩罚的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键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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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CIENCE RESEARCH 法学研究2009年07月(总第130期)今日南国THE SOUTH OF CHINA TODAYNO.07,2009(Cumulatively ,NO.130)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苦,从小饱受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对官吏贪污腐败恨之入骨。
因此,在赶走元帝并彻底消灭各地割据势力后,他在全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反腐败”和“重点治吏”运动。
一、明朝重典治吏的原因及其指导思想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纲纪废弛,官吏放纵,从而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社会动荡不安,从而引发农民起义。
他说:“以前我在民间,凡遇官吏贪污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着实恨透。
如今要严厉法禁,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
”朱元璋把吏治腐败视为严重弊病,认为“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
另外,朱元璋个人心里极端地认为自己所处的是“乱世”,一定要用“重典”,因此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
在这些思想认识的驱动之下,“重典治吏”便顺理成章的成为明初治国治吏的指导思想,始终奉行。
二、“重典治吏”的措施及其失败的原因(一)重点治吏的措施明朝初期的“重典治吏”,可以用“除恶务尽”和“严酷刑罚”来简要概括。
朱元璋作为一个出身社会底层的皇帝,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为了整治吏治腐败可谓费尽心思。
其反腐措施无所不用其极,“命官吏犯赃者罪勿贷”,矛头直指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贪官污吏。
1.制定律条,用法严苛。
明初的第一部官方法典是《大明律》,由朱元璋亲自主持修订。
明初同时颁布了《大明令》,洪武十八年(1385年)至二十一年(1388年)又相继颁行《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编共二百三十六条,80%以上是针对官吏,特别针对贪官污吏。
明律中规定对负责监察之责人的都察院、监察道、在外按察御史之官贪赃枉法枉法的,要加重处罚。
在执法上,朱元璋将“重典治吏”的手段推向极致,远远超出了《大明律》中所规制的范围,实施律外重刑,充分印证了“无所不用其极”这句话。
按照明律的正式规定,对于刑事犯罪者(包括贪官污吏)的惩罚,为五种刑罚:笞、杖、徒、流、死。
朱元璋为提高震撼力,推出了更为残酷的刑罚,例如刷洗,将不断沸腾着的开水浇在人体上,然后用铁刷子刷,直到剩下一具骨骼;抽肠,于肛门处将人的肠子抽出直到掏空内脏;等等。
此外,朱元璋最广泛推广使用的,则是剥皮实草。
他下令各州县设立“皮场庙”,在众人围观之下活剥贪官的皮,然后实之衣草,制成人皮草袋悬挂于官府门前,以示警戒。
其核心理念是震慑那些心存贪渎之念的官吏。
2.重教育,亲廉吏。
严刑酷罚并非说明朱元璋不教而诛,他一直注重对官吏廉洁的教育。
《大明律》开篇便是尊崇儒学的《六礼图》,显示了明立国思想仍然是儒学礼教。
此外,为唤醒官吏的良心,朱元璋亲自编写《醒贪简要录》,赐给官吏,“望做官的懂得体恤吾民”。
其言词切切,用心良苦,可见一斑。
3.广开言路,支持“民告官”。
朱元璋深知官场官官相护的黑暗,为了使下言能上达,民苦能尽知,他广开言路,设立“鸣冤鼓”,民间若有冤屈,可以向他直接申诉,他亲自审理过问案情。
朱元璋允许人民对“巧立名目,害民取财”的省、府、州、县官吏,连名赴京状奏,力图借民众力监戒和惩治贪官。
洪武年间,仅贪污秋粮一案,贪官“系死者,数万人”。
朱元璋打破只有大员才能上早朝的规矩,规定不论朝廷官员品级、隶属,均可参加早朝,上殿言事,有隐情还可单独召见。
他准许百姓密封奏事,直接向他上奏。
朱元璋还对各级握有实权的司吏进行监视,校检一旦发现官员有贪赃枉法等问题即可随时上奏。
4.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朱元璋严惩贪官污吏不分亲疏,他下令凡贪官污吏都要治罪,不容宽待,并身体力行的为天下做表率。
明初有人检举他的侄儿朱文正违法乱纪,朱元璋立即罢他的官。
他的女婿驸马都尉欧阳伦,出使办事时私贩茶叶(茶叶按规定需要官卖),朱元璋下令依法将其处死。
这些都是难能可贵的。
(二)重典治吏失败的原因朱元璋实施的一系列廉政法制和监察制度,对肃整当时明朝吏治、缓和社会矛盾、恢复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为何最终仍不能摆脱失败的命运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简要分析:首先,最根本的原因即腐朽的封建专制制度和至高无上的皇权。
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中,以任何手段防止贪污腐败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尤其是以对人类社会文明的反动和倒退的手段防止贪污腐败,更突出地反映出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统治本身的腐朽和没落。
其次,从现代法的精神看,为了达到惩治腐败的功利目的,不区分犯罪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都施以重刑,“挑筋去指”、“剥皮实草”、“族诛”都是人类文明史的反动和倒退,这样做不但使法令丧重典治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浅析朱元璋吏治失败的制度根源及当今借鉴意义孙钰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摘要]朱元璋时期是封建历史上有名的“法制”时期,他在元朝灭亡中吸取教训,强调“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这种治国思想也使明朝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治吏手段最严厉的朝代,在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然而,重典治吏却以失败告终。
是什么原因使朱元璋发出“我欲除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感慨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来阐释,以古鉴今,希望对读者可以有些启迪。
[关键词]重典治吏;制度建设;以古鉴今;反腐倡廉[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190-(2009)07-0151-01[作者简介]孙钰涵(1988-),山东临淄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级法学学生。
[下转第159页]LEGAL SCIENCE RESEARCH法学研究家庭“冷暴力”的治理则更需要时间,更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配合。
1.在全社会形成遏制家庭冷暴力的良好氛围。
家庭“冷暴力”之所以会愈演愈烈而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能得到社会的关注,缺乏公众的监督。
因此必须呼吁全社会在关注家庭暴力的同时要更加关注家庭“冷暴力”。
要遏制“冷暴力”就必须唤醒公众的意识,“冷暴力”的危害虽然是看不见的,但是长期积累会对家庭、对社会都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让公众意识到“冷暴力”并不是子虚乌有的空论,而是可以危害人,甚至危害生命的大事。
亲朋好友、邻里、同事之间对这种隐蔽的暴力现象更应该加以劝阻和给受害者以安慰。
2.从家庭入手,加强现代家庭伦理道德建设。
提高个体道德素质,营造“反冷暴力”社会风尚。
在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树立平等、和睦的观念,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应该多沟通,互相体谅对方。
在遇到挫折和困难时能及时跟家里人沟通,避免在心里形成障碍。
要加强家庭伦理美德教育,倡导正确的家庭道德观念和社会意识。
3.制止家庭暴力,还要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
要治理家庭“冷暴力”,“德治”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道德规范本身有软弱性,以及当前我国道德调控机制尚不健全,因此又必须借助于“法治”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的约束力。
当前,要尽快加强反家庭冷暴力的立法工作,使家庭冷暴力的处理有章可循。
不但有助于个体捍卫自身意识的觉醒,而且通过对合法行为的鼓励和背德行为的制裁,能培养人们守法意识并能把家庭美德观念灌输给人们,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
在法治的基础上反对冷暴力行为的同时,我们要看到公民自身所持有的“反冷暴力”伦理观的影响。
法律需要处理的问题是公开的,这就与“冷暴力”行为产生的环境———公民私有家庭环境相冲突。
为此,需要鼓励公民转变以往的“家庭至上”的伦理观,走出私有空间的限制。
总结相较于家庭暴力对身体的伤害,对人的精神折磨的家庭“冷暴力”对社会、对人自身的危害都更为巨大,而这样一种隐蔽的伤害又极其容易被人们所忽视。
家庭“冷暴力”的发生和增多有其深刻的伦理背景,同时,由于这些原因将长期存在,使得“冷暴力”绝非一朝一夕的现象,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参考文献][1]邓名瑛,喻权良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对策—一个伦理的视角,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2]喻权良,对妇女家庭暴力的伦理思考,池州师专学报,2003,(8.[3]仰滢,马建青,家庭“冷暴力”的主要特征与成因分析,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2).[4]张宏军,浅谈家庭冷暴力的危害于对策,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7.[5]曹秀谦,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治思考,政法学刊,2000,(12).[6]藏祥俊,储兆瑞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江汉论坛,1998,(5).失了公正价值,而且违背了罪责相适应的立法基本原则,以致陷入重刑主义的误区。
再次,监督腐败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也是治吏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表现在朱元璋开创了用特务机构反腐败的“先例”,设立巡检司和锦衣卫,广布耳目。
反腐败监督权的恶性膨胀,最终造成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更加黑暗。
在监督腐败权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加之最高决策者和监督执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必将造成监督执行者和被监督者相互勾结,共同腐败,最终导致整个官场腐败的不可收拾。
第四,明朝的的廉政文化建设落后于廉政制度建设。
因为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廉政实践是密不可分的。
如果仅有符合时代潮流的先进的法律制度,而缺少法律文化的支撑和民众心理的认同,那么再好的法律制度也只能成为一种摆设。
实践已证明,廉政制度的建立及其履行过程,离不开廉政文化的参与。
最后,明朝实施的“重典治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
官吏对朝廷离心离德,对重刑诚惶诚恐,大大挫伤了官吏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知识分子不愿入仕,影响了选拔官员的质量。
三、关于明初“重典治吏”的一点思考对于一个法制社会来说,严格治吏永远是正确的。
明君治吏而不治民,重典应当针对的是官吏,而不是百姓。
依法治吏,才能促进国家更快的走上法治的轨道,激发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推动整个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
因此,我们今人可以从历史的视角来为今天法治和反腐倡廉工作寻找新的思路。
笔者从以下几点加以浅析。
1.当今社会的反腐倡廉,要从根本上防止或者说减少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只有依赖于我们的民主法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逐步地构建和完善包括反映“民意”的舆论在内的对权力的各种监督和制约机制。
2.仅有法律制度是不够的,当今需要的是健全的制度,而且还要有更加完备的民主程序设计加以配合,但立法需注意不要使法律条文过于庞大繁复;另外,完备的制度加上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才能有清明的吏治。
从某总程度上说,执法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立法的效果。
诚如沈家本所言“法之善者,仍在于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
在反腐败问题上任何时期都不可以姑息养奸,一定要严格执法,打击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是必须及时、准确、严厉。
3.中国古代各朝代有政治远见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官吏的廉洁问题,当今法制社会的建设也应当加强官吏的廉洁德性的修养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