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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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上的典型案例(3篇)

中国法律史上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包拯,字希仁,北宋时期著名政治家、法学家,被后人尊称为“包青天”。

他一生清廉正直,敢于直言,为民请命,断案如神。

在包拯的职业生涯中,他处理了许多重大案件,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包拯断案》。

《包拯断案》讲述了包拯在担任开封府尹期间,审理一起奸杀案的故事。

此案涉及官场腐败、权贵争斗,案情复杂,疑点重重。

包拯凭借其高超的断案技巧和公正无私的精神,最终揭露了真相,惩治了恶人,为民除害。

二、案情简介案件发生在一个小镇上,一户人家家中发生命案,男主人被杀,家中财物被洗劫一空。

凶手作案手法残忍,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

当地官府多次调查,却一无所获。

此时,包拯被调任开封府尹,负责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包拯发现此案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权力斗争。

凶手是当地一位权贵,他为了争夺地盘,杀害了男主人。

然而,由于凶手地位显赫,官府不敢轻易动他。

包拯深知此案牵涉到官场腐败,他决心查明真相,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三、断案过程1. 初步侦查包拯到任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初步侦查。

他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发现受害者与凶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

包拯将凶手列为嫌疑人,并开始对其进行审讯。

2. 暗访取证为了获取更多证据,包拯决定采取暗访的方式。

他化装成普通百姓,深入凶手家中,发现凶手与一名女子关系暧昧。

这名女子在案发当晚曾离开凶手家,包拯怀疑她与此案有关。

3. 调查女子身份包拯调查了这名女子的身份,发现她是一名歌女,与凶手相识多年。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包拯安排手下调查这名歌女的行踪。

4. 揭露真相经过一系列调查,包拯终于找到了破绽。

他发现凶手与歌女曾发生过争执,争执中凶手曾威胁歌女。

包拯将歌女作为突破口,通过审讯,迫使她交代了真相。

原来,凶手为了争夺地盘,杀害了男主人。

为了掩盖罪行,他威胁歌女保持沉默。

然而,歌女在恐惧中泄露了风声,凶手为了灭口,将她杀害。

在包拯的追问下,凶手终于交代了全部罪行。

5. 审判凶手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包拯对凶手进行了审判。

中国法律史的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史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从古代的礼法到现代的法治,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与发展。

本文以《唐律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切入点,分析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演变,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唐律疏议》的背景与特点1. 背景《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一部法典,成书于公元653年。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全面、系统、严谨的法典成为当务之急。

2. 特点(1)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唐律疏议》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礼法并重,以德治为主,刑罚为辅。

(2)注重法律的统一性。

《唐律疏议》将全国各地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

(3)注重法律的适用性。

《唐律疏议》针对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案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体现了法律的适用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背景与特点1.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颁布。

这一时期,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初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制定一部新的刑法成为当务之急。

2. 特点(1)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注重刑罚的适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刑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刑罚的适用性。

(3)注重刑罚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罚的种类、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力求做到公正、合理。

四、案例分析1. 社会背景的差异从《唐律疏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演变与社会背景密切相关。

唐朝时期,我国封建社会进入鼎盛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均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初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中国法制史案例讨论

中国法制史案例讨论

一、清末“苏报案”1903年5月,邹容出版《革命军》一书,鼓吹共和革命。

章炳麟为该书作序,指斥满清为“逆胡”,称太平天国为“义师”,倡言有朝一日“义师再举”。

同月,章氏撰《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痛批康有为主张的“君主立宪论”,主张排满,光复汉族。

文中痛骂满人为“东胡群兽”、“犬羊”、“蠢如鹿豕”,称光绪皇帝为“载湉小丑”。

6月9日,《苏报》刊新书介绍一则,题《读革命军》,介绍该书。

次日,刊登章太炎《革命军》序言。

对“苏报案”讨论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案例:范坚阻止赦免邵广死罪案范坚,字子常。

学识渊博,擅长写文章。

晋朝永嘉年间,在江东避乱,被任命为佐著作郎、抚军参军。

因为征讨苏峻有功,皇帝赏赐给他都亭侯的爵位,一直担任到尚书右丞。

晋成帝咸康年间,廷尉上奏揭发殿中帐吏邵广盗窃了三张帐幕,折合三十匹布,主管部门准备把他处以死刑示众。

邵广有两个儿子,邵宗十三岁,邵云十一岁,他们手执黄色旗击鼓鸣冤,企求帝王听到鼓声后能够开恩,表示希望允许自己沦没为奚官奴,来赎父亲的性命。

尚书郎朱暎认为天下作父亲的没有儿子的很少,如果赦免了邵广的死罪,就会成为永久的制度,恐怕以后对犯罪者适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就要被废除掉了。

当时参与合议的人大多认为让邵广服钳徒刑,两个儿子当奚官奴,就足以算是惩戒了,这样可以让百姓懂得子报父恩的道理,也可以表现出朝廷施恩于民的仁政。

所以他们建议格外开恩允许,免去邵广的死罪改为五年徒刑,让邵宗、邵云去做奴仆,但考虑到尚书郎朱暎的意见,为了避免犯死罪者利用这一办法逃避死刑,这种办法不能成为永久不变的制度。

讨论到此,好象双方的意见都已经照顾到了。

但是范坚却持反对意见,他反驳说:“自从淳朴的社会风气丧失殆尽,刑罚就产生了,给犯人判刑是为了阻止再有坏人犯罪,杀掉罪犯是为了阻止再有坏人犯死罪。

即使有时候会赦免宽恕罪犯,或者经过合议判定减缓死罪的情况,但还没有过仅仅因为不忍心就轻易改变刑法的。

”他认为皇帝做每一件事情都必须谨慎,“如果允许邵宗等人的请求,宽恕了邵广的死罪。

中国法律史案例(3篇)

中国法律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

唐律是唐朝的基本法典,它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的法律制度,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中的“十恶不赦”为例,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十恶不赦”是唐律中规定的一种重罪,指的是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罪行被认为是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最严重的行为,因此被列为“十恶不赦”。

案例一:谋反罪唐朝某年,地方豪强李某某因不满朝廷政策,暗中联络同党,企图推翻朝廷,自立为王。

在策划过程中,李某某被朝廷的情报人员发现,并将其捉拿归案。

经过审判,李某某被判处谋反罪,按照唐律规定,谋反者将被处以极刑。

案例二:不孝罪唐朝某地,张老汉年老体衰,其子张三却因家产继承问题与父亲产生矛盾,竟然将父亲逐出家门。

张老汉在街头流浪,生活困苦。

经过调查,张三被当地官府逮捕,并经过审理,张三被判处不孝罪,按照唐律规定,不孝者将被杖责一百,并流放边疆。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制度特点唐律中的“十恶不赦”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一些特点:(1)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唐律强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将那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行为列为重罪。

(2)刑罚严厉:对于“十恶不赦”的罪行,唐律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如极刑、流放等。

(3)法律体系完善:唐律是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各类犯罪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唐律的“十恶不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维护国家利益:对于谋反、谋叛等危害国家利益的罪行,唐律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以维护国家的稳定。

(2)保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孝、不睦等危害家庭、社会秩序的罪行,唐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和谐。

(3)保障人民权益:唐律对各类犯罪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唐律中的“十恶不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反映了唐朝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中国法制史:第三节唐朝的部门法律——案例分析

中国法制史:第三节唐朝的部门法律——案例分析


——《旧唐书·裴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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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 1、本案涉及唐代何种刑事法律制
度? • 2、根据这一制度最后判决曲元衡
罪刑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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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保辜
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 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殴 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 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 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它 故死者,各依本欧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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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
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 以法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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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法律内容
• 1、主要刑名
• 唐前期封建制五刑的确立
• 笞刑: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带有 耻辱刑和教育刑的含义。腿、臀分受。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 十、笞四十、笞五十。
• 杖刑:仅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背、 腿、臀分受。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 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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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潾议曰:“典刑者,公柄也。在官者 得施于部属之内;若非在官,又非部 属,虽有私罪,必告于官。官为之理, 以明不得擅行鞭捶于齐人也。且元衡 身非在官,公成母非部属,而擅凭威 力,横此残虐,岂合拘于常典?柏公 成取货于雠,利母之死,悖逆天性, 犯则必诛。”奏下,元衡杖六十配流, 公成以法论至死,公议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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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 债权:大宗买卖订立契约由本司“公 验”
• 限制高利贷规定“诸公私以财务出举 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 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 倍”。
• 婚姻制度 结婚:
• 男十五、女十三
• 六礼程序 • 亲戚不婚,良贱不婚,长官不得与下 36

中国法律史案例题(3篇)

中国法律史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从夏商时期的刑书、刑鼎,到西周时期的礼法,再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儒家之争,中国法律史充满了丰富的案例。

本案例题将以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商鞅变法”为例,分析其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实施过程及影响。

二、案例分析1. 历史背景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正处于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

诸侯割据,战争频繁,社会矛盾尖锐。

当时,各国为了在战争中取得优势,纷纷进行变法,以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富国强兵。

秦国地处西陲,僻处一隅,但其统治者却具有强烈的变革意识。

秦孝公时期,秦国面临内忧外患,急需改革。

在这种情况下,商鞅应运而生,成为秦国变法的核心人物。

2. 主要内容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废除井田制,实行均田制。

商鞅提出“均田免赋”,将土地重新分配,使农民拥有土地,增加农业生产力。

(2)推行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商鞅将全国划分为31个县,由国君直接派遣官员治理,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3)实行军功爵制,奖励军功。

商鞅规定,士兵在战争中立功,可以获得爵位和土地,激发了士兵的战斗积极性。

(4)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限制商人的活动。

商鞅认为农业是国家的基础,商人则扰乱社会秩序,因此限制商人的活动,发展农业。

(5)实行法治,严格刑罚。

商鞅强调法律的权威,对违法者进行严厉惩罚,使社会秩序得到整顿。

3. 实施过程商鞅变法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期:商鞅变法的主要措施在这一阶段得到实施。

他通过废除井田制、实行均田制,使农民拥有土地,增加农业生产力。

同时,推行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2)中期:商鞅在前期的基础上,继续推行法治,严格刑罚。

他通过制定《秦律》,使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3)后期:商鞅变法取得显著成效,秦国逐渐成为战国七雄之首。

然而,商鞅变法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如重农抑商政策导致商人不满,法治政策使民众生活困苦。

在这种情况下,商鞅被秦孝公处死。

4. 影响商鞅变法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促进了秦国的崛起。

中国法制史案例

中国法制史案例

中国法制史案例
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一直是持续推进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以三
个案例为例,分步骤阐述中国法制史的进程。

第一步: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法制家韦诞所编写的法典,为当时中国法律
的教科书。

它不仅规定了律法明文,也包含了解释和评论。

唐律疏议
的编撰,标志着唐朝法制的成熟和健全。

此外,它也为后来的法理学
派提供了充足的素材和理论基础。

第二步:清代新法
清代新法是指清朝晚期,中国推进变法运动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新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国家现代化,加强民生保障,减轻税赋负担,促进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展。

这一时期出现了学堂、巡警、刑法
大纲等,其中《刑法大纲》作为中国第一部独立完成的刑法典范,开
创了中国近代刑法学的先河。

第三步:20世纪80年代到今天
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982年,中国宪法第一次修订,强调了宪法的普及和解释,同时也明
确了社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996年,中国通过《刑法》,全面
建立了罪及其刑罚的分类和量刑制度,为刑法的科学和独立发展奠定
了基础。

21世纪以来,中国还出台了许多法规和政策,例如《反家庭
暴力法》、《食品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不断推进法制建设。

以上三个案例,展示了中国法制史的漫长进程。

这三个历史时期
所制定的法令,为中国法制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后的发展中,中国仍需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推动法治进程,
增强社会公正和稳定。

中国法律史经典案例(3篇)

中国法律史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起源于战国时期,盛行于秦朝。

这一制度规定,一旦发生犯罪,不仅罪犯本人要受到惩罚,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也要受到牵连,一同受到处罚。

这种制度在秦朝的统治下被广泛运用,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例经过1. 起源“连坐”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当时,各国为了加强统治,采取了一系列严酷的法律措施,其中就包括“连坐”制度。

这一制度最初是针对地方官员的,要求他们对所辖地区的治安负责,一旦发生犯罪,官员及其家属、邻里都要受到惩罚。

2. 秦朝时期的“连坐”制度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为了巩固统治,进一步加强了“连坐”制度。

他将这一制度扩大到全国范围内,不仅适用于官员,还适用于普通百姓。

根据秦律,以下情况下的“连坐”制度:(1)一人犯罪,连坐其家人、邻里、同乡等。

(2)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雇主家属、雇主邻里等。

(3)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所在单位的其他员工。

3. 案例分析(1)目的秦朝实行“连坐”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强化统治:通过惩罚罪犯的亲属、邻里等,使人们互相监督,不敢犯罪。

② 压制反抗:在严酷的法律压力下,人民不敢反抗,从而维护了秦朝的统治。

③ 增加财政收入:惩罚罪犯的同时,可以没收其财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影响① 积极影响“连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使人们不敢轻易犯罪。

② 消极影响“连坐”制度过于严苛,往往导致无辜者受到牵连,造成社会恐慌。

此外,这一制度还加剧了社会矛盾,为秦朝的覆灭埋下了隐患。

三、案例启示1. 法律应注重平衡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平与正义,避免过于严苛的制度。

2. 法律应注重人性化在执行法律时,应尊重人的尊严,避免无辜者受到牵连。

3. 法律应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应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需求。

总之,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既体现了秦朝统治者的统治手段,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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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二、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三、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C.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 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D.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 A .髡钳城旦舂(5岁刑)。 B. 完为城旦舂(4岁刑)。 C. 鬼薪白粲(3岁刑)。 D. 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 E.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 F.“女徒顾山”。(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 四、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1)“八议”的内容 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2)“十恶”的内容 答: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 与“十恶”的关系。 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封建贵族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②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八议” 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五、胡蓝之狱 (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 答:一是确立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首先,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其次,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再次,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二是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子为奴,财产入官。 三是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明律对“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如凡谋反及大逆者,不仅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的亲属,包括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亦不论笃疾、废疾,凡年十六岁以上者,一律处以死刑,明律的株连范围比唐律广泛得多。 三是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是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一是制定明《大诰》。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 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4)《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 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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