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1)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案例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案例(一)案情此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格伯簋铭文中。
铭文如下:唯正月初吉癸巳,王在成周。
格伯受良马乘于倗生,厥价卅田,则析。
格伯还,殴妊及允氏从。
格伯安及甸。
殷氏绍雹谷杜木速、遇谷桑、涉东门。
厥书史戬武立盘成,铸宝簋,用典格伯田。
其万年子子孙孙永保用,这是一桩以马易田案,大意为:正月初吉癸巳日,周王在成周。
格伯付良马四匹于倗生,倗生给价三十田,写下契券从中分开,两人各执一半。
格伯返回后查看了地界,派书史武到场与倗生立誓,铸造此簋将格伯的田登录下来。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1.有关动产、不动产和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本案涉及所有动产、不动产与所有权的转移。
随着私有权的发展,周人在观念上已有动产与不动产的初步区分。
凡“田”、“土”、“室”为不动产;“财”、“货”、“器”为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的核心,也是近代民法意义上的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周不动产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周王享有全国土地最高最完全的所有权,所渭“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周王的土地所有权,被说成是上天的赐与。
只有国王有权“授民授疆土”。
在西周典籍中有许多周王赐田的记载,对于立有战功的贵族的封赏,更是屡见于铜器铭文。
但土地的所有权并未随同周王的赐与而转移,诸侯贵族仅只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既不能自由处理,也不存在土地买卖的现象,所谓“田里不鬻”不仅如此,周王还有权随时收回诸侯封地,即所谓“削地”。
受封的贵族诸侯除拥有“赐田”的占有使用权外,还通过垦荒而取得了新开垦的“私田”的所有权,可以用作交换。
至于庶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拥有对公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权,但要向国家负担赋税和力役。
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庶民也取得了他们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的开垦的私田的所有权。
除不动产土地外,周王还拥有对于动产——奴隶的最高所有权,所渭“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从西周传世的文献看,除周王有权“授民授疆土”外,王后也有权处分动产和不动产。
对所有权的取得,除孳息收益、交换、继受等方式外,还实行无主物先占原则。
中国法律史上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包拯,字希仁,北宋时期著名政治家、法学家,被后人尊称为“包青天”。
他一生清廉正直,敢于直言,为民请命,断案如神。
在包拯的职业生涯中,他处理了许多重大案件,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包拯断案》。
《包拯断案》讲述了包拯在担任开封府尹期间,审理一起奸杀案的故事。
此案涉及官场腐败、权贵争斗,案情复杂,疑点重重。
包拯凭借其高超的断案技巧和公正无私的精神,最终揭露了真相,惩治了恶人,为民除害。
二、案情简介案件发生在一个小镇上,一户人家家中发生命案,男主人被杀,家中财物被洗劫一空。
凶手作案手法残忍,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
当地官府多次调查,却一无所获。
此时,包拯被调任开封府尹,负责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包拯发现此案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权力斗争。
凶手是当地一位权贵,他为了争夺地盘,杀害了男主人。
然而,由于凶手地位显赫,官府不敢轻易动他。
包拯深知此案牵涉到官场腐败,他决心查明真相,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三、断案过程1. 初步侦查包拯到任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初步侦查。
他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发现受害者与凶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
包拯将凶手列为嫌疑人,并开始对其进行审讯。
2. 暗访取证为了获取更多证据,包拯决定采取暗访的方式。
他化装成普通百姓,深入凶手家中,发现凶手与一名女子关系暧昧。
这名女子在案发当晚曾离开凶手家,包拯怀疑她与此案有关。
3. 调查女子身份包拯调查了这名女子的身份,发现她是一名歌女,与凶手相识多年。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包拯安排手下调查这名歌女的行踪。
4. 揭露真相经过一系列调查,包拯终于找到了破绽。
他发现凶手与歌女曾发生过争执,争执中凶手曾威胁歌女。
包拯将歌女作为突破口,通过审讯,迫使她交代了真相。
原来,凶手为了争夺地盘,杀害了男主人。
为了掩盖罪行,他威胁歌女保持沉默。
然而,歌女在恐惧中泄露了风声,凶手为了灭口,将她杀害。
在包拯的追问下,凶手终于交代了全部罪行。
5. 审判凶手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包拯对凶手进行了审判。
历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法律案例都体现了法律的进步与演变。
本文将以《南京条约》为例,分析这一历史法律案例的背景、内容、影响以及其在我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二、背景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凭借工业革命带来的强大实力,纷纷向东方扩张。
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以武力侵略我国。
经过两年多的战争,清政府战败,被迫签订《南京条约》。
该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标志着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三、内容《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如下:1.割让香港岛给英国;2.赔偿英国军费2100万元;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4.英商进出口货物所缴纳的关税,中国需同英国商定;5.英国人在中国犯法,中国无权审判,由英国领事处理。
四、影响《南京条约》的签订,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主权受损:我国领土完整受到破坏,国家主权受到侵犯;2.财政负担加重:巨额赔款加重了我国财政负担,导致民生凋敝;3.通商口岸开放:五口通商使西方列强进一步侵略我国,加剧了我国半殖民地化程度;4.关税自主权丧失:关税协定权的丧失,使我国财政更加困难;5.司法独立受损: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使我国司法独立受到严重挑战。
五、在我国法律史上的地位《南京条约》是我国法律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具有以下地位:1.标志着我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瓦解:该条约打破了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法律开始向近代化转变;2.推动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我国开始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如制定《大清律例》等;3.启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我国开始逐步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
六、结论《南京条约》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例。
它不仅揭示了西方列强的侵略本质,也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薄弱。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努力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公民权益。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甘誓》规定:“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
……弗用命,戮于社。
予帽孥戮汝。
’”分析:夏启在征讨有扈氏大战于甘,发布了《甘誓》,上述是其中的一项规定。
古时战车,每车配备甲士三人,其中一个甲士居左,主射;一个甲士居右,主刺;一个甲士居中,主驾驭。
每位甲士在各自岗位上都要努力杀敌,报效夏王。
努力完成命令的,便在先祖神位前给予奖励;不努力完成命令的,则在土地神主前受到惩罚,不公本人被杀戮,妻和儿子也要沦为奴隶。
《尚书。
盘庚中》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分析:商王盘庚在迁都过程中遭受很大的阻力,但他决意迁都,为此他发布迀都命令,任何人不得阻碍迁都。
规定:如果有谁的行为不善,不守法纪,不尊重国王,曲七诈伪,犯法作乱,盘庚就要杀掉谁,还要把违法者的后代杀绝,使违法者的后代不在新邑这个地方繁衍。
《尚书.康浩》规定:“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分析:以上是周公指教即将统治殷周遗民康叔的训导。
其中,“告”指过失,“非青”指故意。
“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
周公的意思是说: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小,但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也不可不杀。
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大,但属过失行为,而且偶然为之,也不能杀。
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偶犯则从轻处罚。
这一史料说明,西周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左传。
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国将亡,必多制。
其些之谓乎!”分析:春秋末年,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兴起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例子就是郑国子产鉴于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铸刑书于鼎”。
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因而遭到了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中国法律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
唐律是唐朝的基本法典,它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的法律制度,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中的“十恶不赦”为例,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十恶不赦”是唐律中规定的一种重罪,指的是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罪行被认为是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最严重的行为,因此被列为“十恶不赦”。
案例一:谋反罪唐朝某年,地方豪强李某某因不满朝廷政策,暗中联络同党,企图推翻朝廷,自立为王。
在策划过程中,李某某被朝廷的情报人员发现,并将其捉拿归案。
经过审判,李某某被判处谋反罪,按照唐律规定,谋反者将被处以极刑。
案例二:不孝罪唐朝某地,张老汉年老体衰,其子张三却因家产继承问题与父亲产生矛盾,竟然将父亲逐出家门。
张老汉在街头流浪,生活困苦。
经过调查,张三被当地官府逮捕,并经过审理,张三被判处不孝罪,按照唐律规定,不孝者将被杖责一百,并流放边疆。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制度特点唐律中的“十恶不赦”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一些特点:(1)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唐律强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将那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行为列为重罪。
(2)刑罚严厉:对于“十恶不赦”的罪行,唐律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如极刑、流放等。
(3)法律体系完善:唐律是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各类犯罪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唐律的“十恶不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维护国家利益:对于谋反、谋叛等危害国家利益的罪行,唐律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以维护国家的稳定。
(2)保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孝、不睦等危害家庭、社会秩序的罪行,唐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和谐。
(3)保障人民权益:唐律对各类犯罪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唐律中的“十恶不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反映了唐朝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法律史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太祖朱元璋,字国瑞,濠州钟离人,明朝开国皇帝。
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新纪元。
朱元璋在位期间,推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改革,使国家逐渐走向繁荣昌盛。
然而,在他统治期间,也发生了一些重大的案件,其中最著名的当属“明太祖朱元璋案”。
二、案件经过1.案发背景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国家政治相对稳定,经济逐渐繁荣。
然而,在他晚年,朝廷内部出现了腐败现象,一些官员贪污受贿,百姓生活困苦。
为了整顿朝纲,朱元璋决定对腐败官员进行严厉打击。
2.案件过程(1)反腐行动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整顿朝纲,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开始进行反腐行动。
他下令查办了一批贪污腐败的官员,其中包括当时的大臣、地方官员等。
在查办过程中,朱元璋采取了严刑逼供的手段,使得一些官员被迫承认罪行。
(2)大案爆发在反腐行动中,明太祖朱元璋发现了一桩涉及朝廷高层的大案。
这起案件牵涉到当时的丞相胡惟庸、中书省左丞相汪广洋等人。
经过调查,朱元璋发现胡惟庸等人结党营私,企图谋反。
为了维护国家稳定,朱元璋决定对这起大案进行严惩。
(3)审判过程在审判过程中,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担任审判官,对涉案人员进行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朱元璋采用了严刑逼供的手段,使得涉案人员被迫承认罪行。
最终,胡惟庸等人被判处死刑,牵连的官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三、案件影响1.政治影响“明太祖朱元璋案”的爆发,使得朝廷内部的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通过严厉打击腐败官员,明太祖朱元璋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使国家政治更加稳定。
2.经济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太祖朱元璋对涉案官员的财产进行了没收,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加。
此外,通过打击腐败,减少了官员对百姓的剥削,使百姓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3.文化影响“明太祖朱元璋案”的审理过程,反映了当时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这起案件对后世的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宋朝经典案例及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宋朝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法律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
本文将选取宋朝两个经典案例,对其法律背景、判决过程及法律评析进行探讨,以期展现宋朝法律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二、案例一: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案1. 案件背景北宋时期,由于土地兼并、赋税过重等原因,农民生活困苦,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王安石提出了一系列变法措施,其中“青苗法”是其中之一。
该法规定,每年夏秋两季,由官府贷给农民一定数额的种子、农具等,待收获后偿还,并加收一定利息。
然而,由于官吏贪污腐败,青苗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导致农民负担加重,社会动荡不安。
某地农民李某某因无力偿还青苗贷款,被官府拘捕,案件上诉至朝廷。
2. 判决过程此案经朝廷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李某某因无力偿还青苗贷款,被拘捕,但并非故意拖欠,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责令地方官员彻查青苗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惩贪污腐败官员。
(3)对农民李某某进行赦免,释放回家。
3. 法律评析(1)此案体现了宋朝司法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处理青苗法案件时,朝廷并未将农民一概视为罪犯,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体现了宋朝司法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2)此案反映了宋朝法律对官吏的严格监管。
在青苗法执行过程中,官吏贪污腐败现象严重,导致农民负担加重。
此案判决中,朝廷对贪污腐败官员进行了严惩,体现了宋朝法律对官吏的严格监管。
(3)此案揭示了宋朝法律在变法过程中的局限性。
虽然王安石变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问题,但青苗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这说明宋朝法律在变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案例二:苏轼“乌台诗案”1. 案件背景苏轼,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北宋著名文学家、政治家。
在任杭州知府期间,苏轼因上书批评朝廷,被贬至黄州。
在黄州期间,苏轼创作了大量诗词,其中《乌台诗案》一诗引起了朝廷的注意。
中国古代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源远流长,其中唐代《唐律疏议》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部代表性法典,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唐代《唐律疏议》中的“崔黄中诬告案”为例,探讨古代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特点。
二、案情简介唐代某年,崔黄中因不满邻居张氏的耕作方式,遂诬告张氏私藏武器,企图谋反。
官府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查明崔黄中诬告事实,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件分析1. 诬告罪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卷二十七《斗讼律》规定:“诬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诬告谋反者,绞。
”此案中,崔黄中诬告张氏私藏武器,企图谋反,属于诬告谋反的严重犯罪行为。
2. 审判程序唐代司法制度规定,案件审理应遵循“三审制”。
首先,由县令、县尉等地方官员进行初审;其次,由州府官员进行复审;最后,由中央官员进行终审。
此案中,崔黄中诬告张氏的案件首先由地方官员初审,然后上报州府复审,最终由中央官员终审。
3. 证据运用唐代司法制度注重证据,要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收集证据。
《唐律疏议》卷三十《断狱律》规定:“凡断狱,必先察其所告,察其所告,必先察其所告之状。
”此案中,官府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走访、勘验现场等方式,收集了大量证据,最终查明了崔黄中诬告的事实。
4. 法律适用唐代《唐律疏议》是一部综合性法典,其中包含了许多具体罪名和刑罚规定。
此案中,崔黄中诬告张氏谋反,依法应当受到绞刑的处罚。
然而,由于崔黄中并非首谋,官府考虑到其悔罪表现,最终对其进行了杖一百、徒三年的处罚。
四、结论1. 唐代《唐律疏议》中的“崔黄中诬告案”反映了唐代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特点,如重视证据、依法审判、刑罚分明等。
2. 此案体现了唐代法律对诬告罪的严厉打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
3. 唐代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五、启示1. 唐代《唐律疏议》中的“崔黄中诬告案”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审判,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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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C.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 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D.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 A .髡钳城旦舂(5岁刑)。 B. 完为城旦舂(4岁刑)。 C. 鬼薪白粲(3岁刑)。 D. 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 E.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 F.“女徒顾山”。(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 2.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1)“八议”的内容 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2)“十恶”的内容 答: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 与“十恶”的关系。 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封建贵族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②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八议” 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3.胡蓝之狱 (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 答:一是确立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首先,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其次,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再次,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二是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子为奴,财产入官。 三是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明律对“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如凡谋反及大逆者,不仅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的亲属,包括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亦不论笃疾、废疾,凡年十六岁以上者,一律处以死刑,明律的株连范围比唐律广泛得多。 三是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是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一是制定明《大诰》。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 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 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4)《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 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20分) 答:清政府立宪举措: 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意义: 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一是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是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的冲击作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是《钦定宪法大纲》它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20分) 答: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