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
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目录一、总则 (2)1. 监理范围 (2)2. 监理目标和任务 (4)3. 监理工作原则 (5)二、监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6)1. 监理机构组成 (7)2. 各部门职责 (8)3.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9)三、监理工作程序 (10)1. 项目立项阶段监理 (11)2. 设计阶段监理 (12)3.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14)4. 施工阶段监理 (15)5.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 (16)四、监理工作方法 (17)1. 规范性文件审查 (18)2. 工程质量控制 (19)3. 工程进度控制 (20)4. 工程投资控制 (21)5. 信息与沟通管理 (21)6. 相关方协调 (22)五、监理工作制度 (23)1. 会议制度 (25)2.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26)3. 监理报告制度 (27)4. 监理工作考核制度 (29)六、监理工作表格和记录 (31)1. 监理规划 (33)2. 监理实施细则 (34)3. 监理月报 (36)4. 监理日志 (37)5. 监理记录表 (38)七、监理工作要求 (39)1. 监理人员素质要求 (41)2. 监理工作纪律要求 (42)3. 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43)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本行业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
建设监理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监理、诚信守法、科学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实施全面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所监理的工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方案一:正式风格1. 施工监理的基本原则1.1 守法合规原则1.2 诚信守约原则1.3 公正公平原则1.4 质量安全原则1.5 效益最大化原则2. 施工监理的工作内容2.1 前期准备工作2.1.1 监理合同签订2.1.2 工程资料审核2.1.3 施工方案审核2.2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2.2.1 施工组织与协调2.2.2 施工质量监督检查2.2.3 施工安全监督2.2.4 进度控制及进度支付审核2.3 竣工验收与结算工作2.3.1 竣工验收2.3.2 结算审核2.3.3 责任保证3. 施工监理的权利与义务3.1 权利3.1.1 申请工程变更3.1.2 要求工程质量控制3.1.3 提起索赔3.2 义务3.2.1 遵守法律法规3.2.2 完成监理工作3.2.3 保守业务秘密4. 施工监理的责任与违约4.1 监理责任4.1.1 工程质量责任4.1.2 安全责任4.1.3 进度责任4.2 违约责任4.2.1 赔偿责任4.2.2 终止合同5. 施工监理的合同管理5.1 监理合同的签订5.1.1 合同的形式5.1.2 合同的内容5.2 合同履行5.2.1 合同变更管理5.2.2 合同支付管理5.2.3 合同结算管理6. 附件附件1:监理合同范本附件2:工程资料审核表附件3:施工方案审核表附件4:竣工验收表附件5:结算审核表【注释】1. 监理合同:委托方与监理机构之间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
2. 工程资料审核:监理机构对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材料进行审核。
3. 施工方案审核:监理机构对施工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4. 竣工验收:对施工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
5. 结算审核:对施工方的工程结算申请进行审核。
方案二:简洁风格1. 监理规范的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1.2 适用范围2. 施工监理的原则2.1 法律合规原则2.2 诚实守信原则2.3 公正公平原则2.4 安全质量原则2.5 经济效益原则3. 施工监理的工作内容3.1 前期准备工作3.2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3.3 竣工验收与结算工作4. 施工监理的权利与义务4.1 权利4.2 义务5. 施工监理的责任与违约5.1 监理责任5.2 违约责任6. 施工监理的合同管理6.1 监理合同的签订6.2 合同履行7. 附件附件一:监理合同范本附件二:工程资料审核表附件三:施工方案审核表附件四:竣工验收表附件五:结算审核表【注释】1. 监理合同:施工监理委托方与监理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工作指引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工作指引〔建议稿〕为便于工程监理企业贯彻执行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并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提供依据,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整治行动措施一、行业整治措施1.全市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期间,暂停办理外地监理企业信息卡。
2.开展监理企业既有信息卡延期审核,对监理企业的履约能力及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重新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
3.外地驻深监理企业超过一年无新建、在建工程监理项目的,自动注销企业信息卡。
4.监理企业拖欠职职员资的,锁定企业信息卡,直至问题解决。
5.严格执行项目总监负责制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理单位责任追究制度,合理甄别项目总监、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从业人员、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与监理单位的责任。
关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各种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而受到责令整改、责令停工、罚款、暂停投标、暂停承接业务、红〔黄〕色警示、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清出深圳市场等处理的,其行为同时录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治理系统,并与行政许可、资质治理、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工程评优、连续教育等相结合,实行差异化治理。
二、一票否决措施1.关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予以监理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监理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
2.关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属于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的,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3.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包挂靠的,予以监理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监理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
4.关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总监或其他责任人,予以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停止在深圳市场执业。
5.12个月内,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受到3次红色警示的,予以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停止在深圳市场执业。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规范一: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规范1. 总则1.1 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得到有效监控和管理,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施工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1.3 监理责任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工作,承担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监控和管理的责任,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2. 监理组织2.1 监理机构的组成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理部门,由监理部门主管负责具体的监理工作。
2.2 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行业的从业资质,并具有一定的工程实际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监理技术手段进行工作。
3. 监理3.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方所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3.2 施工阶段的监理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监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等方面。
4. 监理报告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涵盖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整改情况、进度问题等。
5. 监理责任追究对于监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或违规行为,监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罚、停业整顿、撤销资质等。
附件:1.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合同范本2.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报告模板3.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机构备案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委托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监理机构:指依法设立并获得相应资质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机构。
3. 施工方:指承担具体施工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施工方案:指施工准备阶段由施工方提供的详细工程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流程等。
二: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本规范旨在规范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工作,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并促进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
深圳房屋市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南

深圳房屋市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此文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e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s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深圳市房屋市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南。
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

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9.18•【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规范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工程师事务所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的接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
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业主。
第四条工程承包人及有关单位应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其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理。
本条例所称工程承包人,是指承包工程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承包工程施工的承建商。
第五条总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保修各阶段均应依本条例实行监理。
前款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以及前款工程项目的建设前期、设计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业主决定。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其权限范围内监理的监督管理。
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建设监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具体的监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审批设立监理工程师事务所的申请,核发执业许可证书;(三)负责外地和境外监理机构进入特区从事监理业务的资格审查与注册管理;(四)负责监理工程师事务所的资质等级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五)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六)审批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申请,核发执业证书;(七)协调监理工程师事务所与业主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对其工程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八)监督、管理、指导监理工程师事务所和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的工作;(九)依据本条例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十)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及执业管理,提高工程监理工作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资格考试、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及执业管理。
第三条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国家其他部委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认定及管理按国家各部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监理协会)在市建设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资格考试、登记管理、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市监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使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统一考试大纲,采用国家统编教材;深圳市监理员资格考试使用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与市监理协会编制的培训教材。
第七条市监理协会负责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一)制定考试大纲;(二)组建试题库,确定命题范围,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第八条参加深圳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一)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三)具有工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满4年、并从事工程监理工作1年及以上;(四)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并从事工程监理工作2年及以上。
第九条参加深圳市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工作满2年、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条参加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市监理协会发布的考试通知报名,在进行资格审查、领取准考证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后,由市监理协会核发《深圳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深圳市监理员资格证书》。
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

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进一步发挥建设监理作用假设干问题的决议》的通知(2021年1月9日经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为深切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响应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1年11月28日发出的建议,进一步发挥建设监理在工程质量操纵中的作用,严格履行监理责任,树立监理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经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以下假设干问题决议,本协会各会员单位应一起遵守。
一、充分熟悉在工程质量操纵中发挥监理作用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工程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工程质量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平安,抓工程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盼望,也是工程建设事业持续、健康进展的必然要求。
关于监理行业而言,工程质量操纵是监理的最大体职责和最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监理行业生存和进展的立足之本。
住建部制定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的要求,这是给予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高贵使命和光荣任务,也是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一次“大考”,咱们必然要不辱使命,勇于担当,在工程质量操纵中充分发挥作用,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作出自己应有的奉献。
二、保证监理资源投入充沛和合理监理资源投入的充沛和合理是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操纵中作用的关键。
各监理单位必需高度重视监理资源的投入,确保所监理的每一个项目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投入都充沛和合理。
第一,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监理合同的约定或广东省原建设厅规定的《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见附件一:粤建管字〔2002〕97号文件,如省住建厅制定了新的配备标准,那么按新的标准执行),而且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不该少于总人数的40%。
第二,监理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查验检测设备和工器具、监理信息化治理系统、通信和办公设施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保障《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下称“自律公约”)的实施,促进我市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作为自律公约的组成部分,与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凡在我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监理企业(下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下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并签署自律公约。
第四条协会设立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下称“自律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监督执行,协会会长为自律委员会的当然成员,自律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常设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公约签署第五条自律公约的签署统一使用协会印制的《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书格式。
第六条自律公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及所属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签署,并在签约书上加盖企业公章。
如为代理人签署,代理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签约书一式两份,企业和协会各留存一份。
签约后,各企业应向本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印发自律公约,并告知已代表其在公约上签字,如有违反自律公约的任何情形,将受到自律委员会的惩戒。
第七条企业申请加入协会并经批准后,应按规定要求签署自律公约。
第三章履约监督第八条会员签约后,协会应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等方式,对签约会员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于按规定需申请加入协会但未申请加入,或虽已加入但未签约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委员会将增加对其在深圳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情况的抽查次数,并建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监理执业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条自律委员会随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深圳执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投诉人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被投诉企业或从业人员的违约行为。
第十一条协会每年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单位的回访,了解签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履行自律公约的情况。
第十二条在协会组织的建设单位回访中,每次需有2名或以上自律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十三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协会反映的签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约行为,以及自律委员会组织的例行检查或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签约企业的违约行为,均视为有效投诉。
第十四条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人保密。
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协会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设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协会网站建立“诚信建设”专栏,及时公布由自律委员会查实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补充约定第十六条自律公约第四条对企业的自律约定,不仅包含企业的诚信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情况,而且包含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和工程监理服务活动的市场行为、执业行为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深圳市建设局和深圳市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规[2009]1号)。
对于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报价,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按基准价不得下浮,其他工程的下浮比例不得多于20%,并贯彻落实下列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立我市工程监理行业集体抵制损害行业形象、行业利益的不合理、不合法工程招标的联动机制。
对于各类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如有2家以上(含2家)企业反映建设单位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内容存在下列问题,自律委员会应立即召集所有投标人开会听取意见,并及时作出是否予以抵制的决议。
当自律委员会作出抵制决议时,所有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如要求所有企业(投标人)依法统一报价或不得参与投标等。
对于不执行抵制决议的企业,一律按违约予以处理。
(一)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工程中标后,建设单位要求中标人与其签订低于投标报价的“阴阳合同”的;(二)自律委员会已作出所有企业(投标人)统一报价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工程中标后,建设单位仍要求中标人与其签订低于统一报价的“阴阳合同”的;(三)对于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中存在下列明显损害行业利益等内容的:1、未明确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限,或虽有明确,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明显不合理的;2、要求企业(投标人)在工程现场设立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才能设立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或要求投标人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并承担所需费用的;3、要求企业(投标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施工图审查资质范围的各项工作,或要求企业(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内容并承担所需费用的;4、要求企业(投标人)将部分监理服务工作外委并承拒所需费用的5、要求企业(投标人)承担工程所需的而非企业(投标人)监理工作范围内所必须提供的聘用各类专家顾问费用的;6、要求企业(投标人)承担向招标入提供任何专用人员、车辆以及其它任何设施费用的;7、要求监理机构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多于省建设厅粤建管(2002)97号文关于工程项目监理人数配置的数量要求的10%,或要求配备的监理人员的专业构成要求,超出土建、电气、给排水常规专业的。
8、要求提供的监理服务范園和内容超出2007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く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670号)规定要求的。
第十九条自律委员会可对招标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中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及时予以界定,并由协会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第五章违约调查第二十条协会收到投诉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律委员会中抽取3名成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
对于调査组的调査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调査组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一)查阅、复制违反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信息、资料;(二)召集有关单位的人员谈话,了解情况;(三)要求被调查者解释、说明情况;(四)制止、纠正违约行为等。
第二十一条调査组开展调查时,如被调查人员或单位不予积极配合,或不能提供调查组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调查组可以根据自己的单方判断对调查事项做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相关人员应如实做好调查笔录,并为被调查者保密。
在调查结束后,如实形成调查报告向自律委员会通报,由自律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被调査企业中,如有自律委员会成员的,应予以回避。
第六章违约惩戒第二十三条调查组提交调查报告后,协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自律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四条如违约行为成立,自律委员会应按照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惩戒,并形成《惩戒告知书》,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和协会会长签发。
违约行为不成立的,告知投诉人,但无需告知被投诉单位或个人《惩戒告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违约企业名称或违约从业人员姓名、服务企业、上岗执业证书号;(二)违约事实;(三)惩戒决定。
第二十五条自律委员会应在形成《惩戒告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
送达方式可以邮寄或当事人到协会秘书处取回。
当被惩戒的企业或从业个人拒不接收《惩戒告知书》时,协会将采取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必要时利用其他媒体予以公告送达。
第二十六条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如对自律委员会的《惩戒告知书》的内容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由自律委员会提请协会发出《惩戒决定书》,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必要时利用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自律委员会收到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的申诉书后,应及时召开复审会议,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申诉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复审会议的,将按申诉人自动撤回申诉处理第二十九条自律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诉人及相关各方的陈述及辯解后,应及时形成书面复议意见,并在复审会后尽快告知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第三十条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对自律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第三十一条《惩戒告知书》中要求企业或从业个人进行整改的自律委员会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査。
第三十二条对违约行为的业内通报批评,将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登载时间为3至6个月。
第三十三条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被惩戒企业,由自律委员会在年内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
第三十四条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惩戒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由自律委员会在形成决议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五条自律公约第二十条对违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惩戒方式的具体内涵:(一)下达整改通知书被惩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整改第三十五条自律公约第二十条对违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惩戒方式的具体内涵:(一)下达整改通知书被惩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书面报请自律委员会予以复查。
对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虽已整改但未在整改工作完成后书面报请自律委员会予以复査的,自律委员会将作出进一步的惩戒。
(二)业内通报批评,并登录协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
业内通报批评一般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进行通报,如情节严重,协会可报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及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三)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对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的,将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进行公布,必要时,可报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及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对情节严重的,协会可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建设、交通、水务、电力、通讯、农林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机构)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四)建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除协会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协会将书面建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子处罚。
第三十六条企业违约主要情形的惩戒:(一)具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监理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形,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1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