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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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

人社政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

人社政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人社政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加强对人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服务规范、廉洁自律。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惩处,从而提高人社政务服务窗口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一、人社政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人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不得任意为所欲为。

2.公正公平:责任追究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违规行为要有明确的证据,不得搞权谋之争。

3.职责明确:人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清楚自己的职责,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4.严明纪律:人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除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之外,还应开展相关培训教育,引导其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能力。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1.工作不力:对于工作不力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并根据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和岗位职责,采取相应的教育、培训、改进措施,帮助其提高工作能力。

2.失职渎职:对于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严肃的调查和审查,根据违纪、失职情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3.违规违纪: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如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三、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1.监督举报:人社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立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对于涉及举报的行为,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2.调查取证:一旦接到举报或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确保调查过程公正、透明,依法取证。

3.打击处罚:在相关调查证明违纪行为属实的情况下,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

窗口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窗口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服务,防止行政过错发生, 根据《沧州市行政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应当依法公示材料或示范性文本的;(三)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工作人员未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六)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时,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七)违反法规或程序实施行政服务的;(八)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的;(九)擅自增设行政服务程序、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十)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服务的;(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等特定程序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批准,而违反该法定程序予以作出决定的;(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十四)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受理事项的;(十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十六)作出准予批准决定且应当颁发相关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证件的;(十七)有收费事项而未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的;(十八)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外收费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现金收费的;(十九)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二十)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的;(二十一)在并联审批中拒绝履行应承担的牵头义务的;(二十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和规避监督的;(二十三)向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的;(二十四)带班领导签字后,服务窗口派出单位其他领导副职重复审批签字的;(二十五)发生泄密行为的;(二十六)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二十七)其他违反工作规定的。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机制,规范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效能,维护便民服务中心的形象,推动便民服务中心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便民服务中心内各级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便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便民服务中心所有人员在工作中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客户利益,严禁以各种方式索取财物,违规收取费用,推卸责任,违背职业道德。

第五条所有在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履职尽责,保守秘密,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做到服务便民、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七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法规、服务意识等方面的素质与能力。

第二章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便民服务中心的负责人是便民服务中心的第一责任人。

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对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便民服务中心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当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了解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明确服务基本原则,做到遵守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公平公正、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收受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三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服务,不得敷衍塞责,违背职业道德,给客户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发现客户提供的信息有虚假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窗口单位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窗口单位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窗口单位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窗口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窗口单位所有服务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窗口单位服务人员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的原则,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服务人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窗口单位各项规章制度;2. 热情接待群众,耐心解答咨询,提供准确、全面的服务信息;3. 严格保护群众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 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5.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6. 维护单位形象,文明礼貌,着装整齐,仪容端庄。

第五条服务人员权限:1.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报告;2. 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权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改进建议;4. 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权请求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支持。

第三章业务培训与考核第六条窗口单位应定期组织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服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 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3. 服务态度和礼仪;4. 应急处理能力;5. 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

第八条窗口单位应建立服务人员考核制度,对服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九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1. 业务水平;2. 服务态度;3. 工作效率;4. 遵纪守法;5. 廉洁自律。

第四章奖惩与纪律第十条对表现突出的服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表彰奖励;2. 提拔使用;3. 获得晋升机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和服务规范的服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2. 记过;3. 永久取消服务资格;4. 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窗口单位负责解释。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制度 (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通报制度 (5)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6)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岗位职责 (9)政务服务中心挂牌上岗制度 (10)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制度一、窗口设立将审批事项和办件量较少,不具备在政务中心设立单独常驻窗口条件的部门,作为综合窗口成员部门进驻政务中心,并在政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

二、工作人员派驻1、综合窗口设一个位,工作人员由县政府确定进驻综合窗口的相关职能部门轮流派驻,每次一个部门,轮值计划由政务中心根据各部门事项办理时间季节性特点统一排班。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包括首席代表(兼B岗)、窗口负责人(可兼职A岗)和A岗人员,窗口实行AB岗工作制,A岗人员为轮值期间的常驻人员,B岗人员为替换人员。

成员部门派驻综合窗口的人员必须保持半年不变。

2、派驻综合窗口的人员应当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且为正式在编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工作人员在综合窗口轮值期间要接受本部门和“中心”的双重管理,遵守中心各项制度,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三、部门职责及窗口审批权限1、综合窗口实行授权审核审批制,成员部门需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简称事项)授权给政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办理。

所有成员部门的全部事项必须统一从综合窗口受理、转办和发出。

2、成员部门要将受理权和审核权下放给综合窗口,同时负责培训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综合窗口人员,使其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办件程序、初审本部门事项的申报材料,能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

3、轮值部门除受理本部门事项外,必须同时受理办理其它成员部门的事项,并作好材料初审、登记录入、转办登记、发出登记等工作。

根据《服务指南》确定办件类型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进行办理。

即办件必须在窗口当场办结,其他件须在0.5个工作日内移交责任部门办理,责任部门必须按时限规定将办理结果返回窗口发出。

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层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刑事责任追究等。

二、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的;(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拒绝提供服务或者故意拖延提供服务的;(二)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三)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的。

第七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的;(二)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程序第八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现问题,收集相关证据;(二)初步核实,确认问题存在;(三)责任追究,给予相应处理;(四)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九条责任追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法制部门等参与。

四、责任追究的适用第十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责令改正的,应当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二)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三)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窗口服务管理制度

窗口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窗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窗口服务高效、规范、文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窗口服务岗位,包括前台接待、咨询解答、业务办理等。

第三条窗口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 公平、公正、公开;3. 规范、高效、便捷;4. 依法行政,文明服务。

第二章服务规范第四条窗口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3. 熟悉窗口服务工作流程;4.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窗口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服务规范:1. 仪容仪表:着装整齐,仪态端庄,佩戴工牌,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2. 服务态度:热情、耐心、细致,礼貌待人,不推诿、不拒绝;3. 服务用语: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生硬、粗俗的用语;4. 服务流程: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业务,确保办理过程公开、透明;5. 服务效率:提高办事效率,缩短群众等候时间;6. 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为群众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7. 沟通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窗口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窗口服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禁止性规定:1. 严禁索贿、受贿、收受礼品;2. 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 严禁在工作时间脱岗、串岗、聊天;5. 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服务监督第七条建立健全窗口服务监督机制,确保窗口服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窗口服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 群众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了解群众对窗口服务的意见和建议;2. 内部检查:定期对窗口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举报投诉: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接受群众对窗口服务工作的举报投诉;4. 考核评价:将窗口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纳入年度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表现不佳的进行问责。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便民服务中心是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提供便民服务、改善政府和民众关系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便民服务中心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一套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十分必要。

本文将从便民服务中心责任的定义、责任追究的目的和意义、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要素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便民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便民服务中心责任的定义便民服务中心责任是指便民服务中心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确保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政府和民众之间搭建良好的沟通桥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责任追究的目的和意义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监督,促使各级便民服务中心加强工作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责任追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便民服务中心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纽带,应当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民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积极回应民众诉求,解决民生问题。

2. 促进便民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强化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便民服务事业的稳定发展。

3. 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政府的窗口和民众的代表,应当在工作中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要求,杜绝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信誉。

三、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要素1. 明确责任主体。

便民服务中心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

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便民服务中心的职责和任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2.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通过考核结果来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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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
政服务, 防止行政过错发生, 根据《沧州市行政服务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规
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服务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不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应当依法公示材料或示范性
文本的;
三)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工作人员未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已受理申请材料, 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时, 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违反法规或程序实施行政服务的违反规定擅自增加、
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服务事项
的;
擅自增设行政服务程序、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十)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服务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等特定程序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批准, 而违反该法定程序予以作出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十四)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受理事项的十五)对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十六)作出准予批准决定且应当颁发相关证件, 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证件的
十七)有收费事项而未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的;
十八)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外收费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
窗口现金收费的;
十九)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
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
益的;
)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
服务的;
)在并联审批中拒绝履行应承担的牵头义务的;)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和规避监督的;)向
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的;
四)带班领导签字后,服务窗口派出单位其他领导副
职重复审批签字的;
五)发生泄密行为的;六)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七)
其他违反工作规定的。

、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本办法所称批准人般指服务窗口的首席代表或部
门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 审核人, 一般指承办行政服务事项核准人员;承办人, 一般指承办行政服务事项审查人员。

二)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 直接作出准予
批准决定而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三)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 审核人、批准人应

发现而没有发现,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承办人和审核人负直
接责任, 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 经批准人批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负领导责
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
的, 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行政过错发生的 ,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 , 批准人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

政过错发生的 , 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八)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 负直接责任。

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 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 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三、过错责任追究
一)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方式分为
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服务窗口单位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 , 导致
,导
六)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 决策人、持
七)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导致行
九)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作
1、 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
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
通报批评 ; 4、
停职离岗培训或退回原单位 5、 行政过错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法律的,
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处理。

三)各服务窗口带班领导有过错责任的,取消本人及服务 窗口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
1、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 , 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 年内犯一般过错三次 ,均负有直接责任的 , 年度考核评 定为不称职 ;
3、受到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 , 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 职。

四、本办法由沧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 之日起实施。

四)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 , 按下列规
2、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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