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法律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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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出现了《礼记》《尚书》等经典法典,并确立了“兼济天下”的思想。

随着历史的演进,中国的法律不断改革与发展。

清朝时期,法律体系开始较为完善,实现了较高程度的法律统一。

但是清朝的法律仍然缺乏科学性和现代性,加上特权阶层的存在,导致法律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1911年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大宪法》和《中
华第一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社会快速变化和政治动荡,一些法律无法有效实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法治开始了新的发展历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了现代法治的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逐渐强化。

特别是1982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为中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得到增强,司法公正性得到提高。

近年来,中国政府还加强了反腐败斗争,并通过一系列加强司法独立和保障人权的措施,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较长,涉及到多个历史时期,它必将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现代化发展而不断前进。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美国学者亨廷顿说:“亚洲人倾向于以百年和千年为单位来计算其社会的演进,把扩大长远利益放在首位”。

①2011年恰逢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也是第一部标志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民法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诞生一百周年。

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社会近代转型的号角,《大清民律草案》则开启了中国固有法制向近现代法制变革的端倪。

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国民法及民法学自清末到1949年之前、②1949年至今60年③及改革开放以后30年④三种不同分期皆有研究,但是,研究百年中国民法史的文章并不多见。

百年中国民法史跌宕起伏,既是百年波澜壮阔的中国历史的一部分,亦是浩瀚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民法百年史归其一点,就是为完成一部中国民法典而奋斗的历史,①因此,反思百年中国民法无疑应以历次民法典起草为路径。

目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民法法典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究其原因,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路线上的根本分歧。

?下文的分析拟将百年中国民法史分为三个阶段,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主义法治观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为指导,以重要的民法草案或民事单行法的制定情况为依托,通过串联地标性的立法活动来述说百年中国民法史,并探究其背后的得失,说明民法典与政治、经济社会变迁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以此突出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展望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中国特色与文化内涵。

一、1911一1949:初期的移植与实践(一)《大清民律草案》在西方,“法律通常是尾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③但在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却超越了近代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

《清史稿?刑法志》在述及清末变法时说:“尔时所以急于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

”④光绪三十一年(1905)三月二十一日,沈家本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其中谓:“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

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

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变革

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变革

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变革中国是一个悠久的文明古国,历史悠久,法律制度也随着社会的演变和变革而不断发生变化。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法制思想的国家之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以法制国”的思想。

而到了秦汉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其特点是法家思想的盛行和法律的形式化。

在唐宋时代,法律的制定和推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唐代开始形成施行地、时间和适用范围的地方法典,至宋代则逐渐出现了地方性的制度和规章制度。

与此同时,唐代还出现了死刑限制和缓刑政策,这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第一次正式探索。

宋代则建立了严密的律师制度和诉讼程序,这些举措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发展。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大规模变革和改革。

清朝末年,中国出现了许多革命活动,其中包括了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的散文运动。

这些改革运动推崇君主立宪、民主自由的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辛亥革命后,中国最早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出台,中国开始了摆脱封建主义束缚,建立民主法制的历程。

此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多的变革和演变,不断为适应现代化、全球化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政后,开始实施一些大规模的变革、改革和革命,其中包括了社会主义改革、文化大革命,法律制度在这些历史时期也有了相应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建构和发展,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顺应时代发展和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以此为契机,中国的社会变革与法律制度迎来了全新的时代篇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也随之迎来了一次大的变革,法律体系完整化、立法加速、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一系列措施,有效推动中国的法制建设。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的法律制度在多个方面都发生了改革和完善,强调了人权意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的重要性,多方面提升了中国的法治水平,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总之,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变革,贯穿了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晚期的维新运动时期。

以下是关于旧中国宪法发展的主要事件和里程碑:
1. 戊戌变法(1898年):维新派官员梁启超等推动了一系列
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包括试图制定宪法。

然而,变法运动失败后,清政府废止了这些改革措施。

2. 启蒙运动(1901-1911年):在清朝末期,随着思想解放的
呼声逐渐高涨,一些知识分子开始积极推动宪政和党派政治的发展。

一些晚清改革派官员和知识分子尝试制定宪法,并组建党派。

3. 辛亥革命(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建立了
中华民国。

虽然中华民国在成立时没有明确的宪法,但后来在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和《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等文件的过程中,根据宪政原则建立了一定的制度。

4. 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8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陆续制
定了几部宪法,包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和
《北京政府约法》(1923年)。

这些宪法试图确立中央集权
的基本原则,但由于政治混乱和外国干涉,很难有效实施。

5. 国共合作时期(1928-1949年):在抗日战争期间,为了加
强国内团结和抵抗日本侵略,国共两党合作制定了《政治协定》(194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48
年),这些文件为新中国的宪法奠定了基础。

总结起来,旧中国宪法发展史经历了清朝晚期的维新运动、辛亥革命、北洋政府时期以及国共合作时期等阶段。

这一过程中,旧中国社会逐渐认识到了宪政的重要性,试图通过宪法制度来实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民主发展,但由于历史背景和其他因素的限制,宪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辛亥革命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体系改革

辛亥革命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体系改革

辛亥革命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体系改革辛亥革命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历史事件,它通过推翻封建统治,建立共和制度,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体系改革开创了新的局面。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探讨辛亥革命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体系改革的影响。

一、废除科场制度,创立近代司法制度清代的科场制度为封建王朝推行统治提供了合法性,但也导致了官员卖官鬻爵,权力腐败的问题。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废除了科举制度,使得官员的选拔和任用进一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

此外,辛亥革命中所建立的近代司法制度,确立了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建立了法官的职业化和人事制度,为中国的司法改革打下了基础。

二、制定宪法,确立基本法治原则辛亥革命后,反对派领袖孙中山在1912年建立了中华民国,次年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在1914年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施细则》,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为中国现代法治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此后,中华民国也陆续通过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例如《民法》、《刑法》等,这些法律和制度规定了一系列基本的法律条款和法律程序,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行为和维护了个人和社会的权利。

三、推进司法现代化,提高审判质量辛亥革命对中国的司法现代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建立近代司法制度及独立的司法机构之后,辛亥革命中的政府领袖积极推进司法制度的现代化,例如改革审判程序、引进学科、改善职业环境等,大大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并增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此外,辛亥革命也鼓励并保障了律师的工作,律师制度的建立促进了司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为中国现代司法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加速司法改革,促进法治建设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进程,辛亥革命对于中国司法体系的改革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近代化的推动下,中国司法体制得到了全面的改革和升级,如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等,在推进全社会法治建设,完善司法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六国建立中国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度,这也算是中国法治的最初起步。

然而,在之后的历史上,法治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在中国历史上,法律曾多次被当作国家意志的工具,被统治者用来加强自身的统治。

例如,秦朝的法律严苛,以维护皇权和国家稳定为重点,但无视人民的权益,这导致了后来的民间反抗。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的法治也经历了多次重大转折。

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尽管存在各种不完善和不公正的地方,但也有一些积极的法制进展。

宋代的《太平寰宇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重要著作,它对财产、人身安全、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到了清朝,封建制度逐渐衰败,法治的意识也进一步增强。

这个时期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特别是《大清律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进入近代以后,中国的法治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辛亥革命之后,中国成立了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法治开始在国家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虽然在这个时期,法治的推进遇到了各种困难和阻力,但也为后来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法治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阶段。

通过颁布和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国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第三次历史大潮中,法治建设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国相继制定了刑法、民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机构和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法治体系和法律运行机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现在,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坎坷与进步,尽管在法治建设上仍然面临挑战,但整体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法治的发展不仅为人民的平等权益提供了保障,也为国家稳定和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他统治者的意志,缺乏对民众利益的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近现代法制开始进行了演变与发展。

一、西方法制的传入和接纳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始于19世纪中叶,当时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有“定例务除,遵照圣旨,一概恪励洋例”之规定,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接受西方法律。

此后,中国立法和司法改革逐渐推进,法律制度也开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吸收外来的成分。

二、清末法制改革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国力衰落的困境,需要进行改革。

清政府于1901年启动了法制改革,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民律》等法律。

该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照西方法律制度的蓝本进行修订,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上与西方接轨的道路。

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地方法院,实现了对全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制定新的宪法法律。

新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框架。

随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商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新中国时期的法治建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新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新中国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领域、涉及所有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

五、中国法制的现状与展望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比过去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信心,实现了对公正和平等的重视和追求。

然而,中国法制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包括法治宣传和教育不足、司法系统存在瑕疵等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近代中国法治变革回顾

近代中国法治变革回顾

近代中国法治变革回顾1901年1月,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被迫下诏变法,开启法治变革之路。

但当时恐怕没有人会想到中国的现代法治会如此艰难和曲折!这确实需要不断地加以认真总结。

本文尝试通过几个视角做一简要回顾。

放弃“祖宗家法不可更改”20世纪初,面对内外交困,清廷终于放弃了“祖宗家法不可更改”的古训,责令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从方案、路径和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规划,以勾勒出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国家体制上实行君主立宪;起草门类繁多的部门法构建新的社会秩序;创建新的独立的司法机关;法学教育白手起家等。

由于时间的关系,方案大都没来得及真正实施。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但由晚清所开启的法治进程却并没有停顿,除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被废除外,后继的中华民国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法院组织法相继颁布,现代司法制度渐次推开,法学教育逐渐兴起。

民国时期的基本做法,是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修改。

比如,1935年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就是在《大清民律草案》和北京政府《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中国法治变革从借鉴移植日本法起步中国古代法治传统源远流长,并曾对人类法治史作过巨大贡献。

但由于中西方在历史传统、文明基础、思想观念、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晚清时期的国人对于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文明隔阂极深,加之当时启动变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尽快地在法治方面与西方列强接轨,这些决定了当时中国的法治变革是从借鉴和移植起步的。

晚清的法律借鉴和移植是从学习日本起步的。

正如康有为所言:“我朝变法,但采鉴于日本,一切足已。

”其结果是变革后的中国现代法律文明,从概念、规范、制度、体系、司法体制,乃至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组织模式等都直接从日本移植而来,甚至连《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大清民律草案》(其中的一部分)等中国历史上诸多的第一部部门法都是聘请日本学者起草的。

中央层面的立法如此,地方立法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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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法律变迁
2011-10-08 16:50:16
高汉成
如果说1901-1911年的晚清"新政",是清王朝在其统治的最后十年中试图挽救其衰亡命运而在政治制度领域所进行的改良努力,那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就是一场改变政体的政治革命。

清王朝被推翻,亚洲第一个以美国制度为样板的共和国,即中华民国创立。

帝制的瓦解和王权的崩溃,极大地动摇了传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是从1902年晚清法律改革开始的。

在1901年清朝最高统治者明确向西方学习、肯定西方文化的价值后,为了鼓励、推动新政的展开,西方列强和国内的改革派迅速就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达成了共识。

这大大激发了中国人的民族自尊,"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成了法律改革的旗帜。

在立法方面,为了"以商兴国"鼓励商业发展,首先制定商事法律,1903-1907年包括《公司律》、《破产律》在内的商事法律颁布并制定了一批鼓励投资实业、建立工厂的实业奖励法规、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会组织法规;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这是中国第一部宪法;1908年《钦定行政纲目》颁布,明确规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行政原则;1911年《钦定大清刑律》颁布,《大清民律》也完成起草工作。

在司法改革方面,建立了新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机构。

在诉讼制度上改变了民、刑不分的传统,区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确立了平等、公开、公正审判原则以及律师辩护、陪审制度。

司法机构改革改变了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不独立的传统,出现了司法机构和审判机构的分立。

地方设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

在短短十年时间里,晚清法律改革以日本、德国为榜样,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了颠覆性的变革,传统的中华法系被废弃,初步建立了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在内的全新部门法律体系和标榜"司法独立"、"平等、公开、公正审判"原则的司法系统。

按照1908年确定的九年预备立宪,1916年清政府将正式实施宪政,因此晚清法律改革中制定的很多法律(包括草案),实际上是为宪政后的中国准备的。

1911年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国民国,但晚清法律改革的成果却被基本继承了下来并在深度和广度上继续向前发展。

自1912年至1927年,中华民国北京中央政府为具有不同派系的军阀集团所把持。

他们为了获取在北京的中央统治权,一方面镇压政治上的反对派,逼迫其他军阀就范,并以军事实力作为保持政权的最终手段,所以这一时期的宪法性立法和立法机构国会的更迭特别频繁。

另一方面,为了争取有利的社会舆论,也需要借助近代民主共和政体的运作方式来表明自己的中央统治权的合法性,为此也进行了法律创制和司法制度建设活动。

其表现是:清朝末年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被继续援用,如《大清刑律》易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民法则沿用1910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的民事部分;清末一些法律草案经过简单修改,完成立法程序,颁布生效;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清末立法或在清末修律未涉及的领域继续新的立法活动;落实清末司法改革中的四级三审制,将检察机构独立于审判机构,设立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和对官吏的弹劾权。

值得一提的是,军阀混战以及与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南方政权的对立,可能使得掌握中央统治权的军阀无暇他顾,从而放松了思想控制和司法干涉。

因此北京政府时期在言论思想自由、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方面都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好的时期。

如规定司法人员不得加入政治组织的规定就体现了司法独立于政党政治的强烈意愿,几乎是空前绝后的。

通过北伐,1927年4月18日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在南京建立了国民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遵奉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宣布进入训政时期,实行党治原则(以中国国民党主持政权,掌握国家权力,以"政治保姆"的身份训练国民行使政权的能力)。

1947年1月1日《中国民国宪法》颁布,宣布结束训政时期,实行宪政。

但此时,中国已经陷入了国共两党全面内战时期,"还政于民"已经没有多少实质意义了。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立法方面的主要成就,就是以制定各项法典为主要任务,逐步形成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大类法律为主体的"六法体系"。

民法典的制定,采取了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形式,1928
年-1931年,民法典的《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相继获得颁布。

刑事法律方面先后有两部刑法典,即1928年颁布的刑法和1935年制定的刑法,其中《三五刑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最后一部刑法、也是生效时间最长的刑法(中华民国在台湾继续使用)。

在刑法典以外,国民政府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刑事特别法和相应的特别诉讼程序,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些特别法往往与国民党的政策紧急相连,扩大了刑事管辖的范围、加重了刑罚,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司法制度建设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法定调解程序和三级三审制。

1930年1月20日颁布的《民事调解法》规定民事案件不经调解程序,不得提起诉讼,这显然将中国传统重道德教化、慎诉讼的精神入律了。

1932年《法院组织法》改变了清末法律改革以来确立的四级三审制,取消初级法院的建制,县市设地方法院,省设高等法院,首都设最高法院(不再像北京政府时期设立最高法院分院,确立最高法院的唯一性),实行三级三审制。

自清朝末年清政府全面推行法制改革,传统法律体系解体,中国法律开始了近代化进程。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央政权更迭频繁,法律近代化进程时断时续。

1927年南京政府建立后,加快了法律近代化步伐,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为主干的六法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以近代法律理念为指导、具有近代法律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最终确立,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得以初步完成。

但很快,1949年2月即将取得政权的中国共产党发出声明,宣布全面废除南京国民政府确立的六法体系的法律制度。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近代法律变迁随之转向。

就中国法律变迁而言,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成功依赖于法哲学的逻辑和法历史学的逻辑的有机统一。

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变革中,呈现的是法律传统的失落和外国法律在中国的水土不服。

在显性的法律形式层面传统法律基本被抛弃殆尽,政治家和法律家们更倾向于全盘接受西方法律;而在隐性的实质层面,继受而来的西方法律在很多方面难以适应中国的社会现实,传统的价值观和调控方式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在一百多年的法律变革进程中,有两个根本性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法律现代化事业:一是如何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把数千年积淀下来的法律经验转变为现代法治的资源;二是在继受外国
法律的过程中,如何避免简单的拿来,真正实现"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的本土化"。

其中的经验教训是:一、从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到一般的平民百姓,全社会必须有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必须得到遵守,违法必须得到追究,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础免疫力,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底线;二、法律不能成为政治的工具。

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法律的制定既不能为了对外宣传的粉饰,也不能成为对内政治斗争的工具,法治中国本身就是目的;三、面对着复杂的社会现实,必须区分法治的理想与现实。

我们当然必须有法治的理想和系统解决问题的方案,但同时必须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设计解决问题的步骤,一步一个脚印,才能实现法治的最终目标。

来源:《检察日报》2011年9月30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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